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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公益生态林手续(5篇)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6163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4 09:31: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采伐公益生态林手续

采伐生态公益林手续如何办理

一、审批内容:

采伐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树种、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等。

二、审批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3)因卫生间伐、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三、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规划范围内。

四、程序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制定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

(2)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3)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采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生态区位较重要,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提出承办意见会营林处。

(4)营林处签署意见后交由林政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5)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采伐的发给《采伐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告知理由。

五、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第二篇:集体林采伐管理

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

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后,如何解决好林木的采伐利用与经营管理,日渐成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森林资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长期以来,采伐管理“只认林,不认地”,除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外,一律纳入了采伐限额管理,对商品林与公益林在采伐上基本没有体现分类经营的政策激励,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二是采伐管理偏重于森林资源消耗量的控制,而忽略了采伐在森林经营中的作用,忽略了森林经营方案对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合理经营森林的作用。三是采伐管理突出以林为本,忽视了以人为本,林木采伐审批环节多,林农申请采伐手续过于繁琐。四是过于强化政府行政主导,相对忽略了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增长潜在的巨大动力。五是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到市县、乡镇文件,层层规定,对法律法规的延伸越来越长,有些逐步偏离了法律的本意。六是采伐限额分项越来越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采伐审批和指标分配不透明,致使滥用权力、侵犯林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悖于依法行政,干扰了执法监督和流通秩序。七是集体林简单套用国有林采伐管理模式,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面对千家万户经营主体,既影响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又严重超出了管理者实施监管的实际承受能力,致使“采伐监管不到位”,成为基层森林资源管理人员被追究“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八是采伐限额实行“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在实际采伐中常常出现材积量不足而蓄积量尚有节余的问题,造成了森林经营者无所适从,基层管理者难以操作的尴尬境地。九是木材生产计划层层下达,严重滞后于木材生产季节,造成计划与实际脱节,最终影响森林经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只有将这些问题理清楚,解决好,才能真正实现林改“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目标。人工商品林采伐

二、试点原则、目的和内容

(一)试点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本次采伐试点要严格控制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采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必须有利于生态保护和提高林分质量。

2、坚持按计划采伐原则。本次试点严格按照省林业厅下达的指标实施采伐,不得超计划、超范围进行作业设计和采伐,非试点单位不得实施商品林采伐。

3、坚持重点布局原则。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和实现森林可持续性经营为目的,合理安排,优先考虑造林大户和经济困难的林农或人工过熟林的更新采伐和人工中幼林的抚育采伐。

4、坚持责任追究原则。近年来,由于木材市场对商品林的需求较大,为了防止出现乱砍滥伐、乱收滥购等问题,必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监管人员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功。

(二)目的

本次试点的目的是积极探索人工商品林的合理经营思路,深入研究人工商品林合理经营思路,深入研究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缓解造林大户的经济压力,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合理利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造林护林育林积极性。缓解我县商品材供应紧缺的矛盾,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

(三)内容

确定人工商品林采伐利用对象和范围,理顺采伐利用程序,建立健全采伐利用保障措施,探索采伐利用管理重点,完善采伐利用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人工商品林采伐利用经验和教训。

(四)采伐对象

飞播林抚育间伐,人工成过熟商品林采伐更新,农田林网及四旁树采伐更新,成过熟刺槐林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杨类等。主伐年龄:刺槐、杨类等阔叶林为20年以上。

(五)采伐依据

以“二调”成果为依据,禁止采伐天然林、公益林和人工防护林及“两线三点”范围内的林木包括人工林的采伐。

(六)采伐方式

1、抚育间伐,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透光抚育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小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小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2、皆伐:对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伐块间要保留30-50米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或间伐方式进行采伐。

三、关键环节的操作

(一)采伐管理

1、作业设计

本次试点工作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站承担,设计要以户(申请人)为单位进行小班采伐作业设计,设计采伐蓄积不得突破我县商品林木材生产计划。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技术规程,集体、个人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负责审核批准。作业设计名称统一规定为《黄陵县2010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作业设计》。

2、采伐许可证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采伐申请书(申请书由村组、乡镇、林业分站填注意见后上报林业局)、采伐作业设计及批复、林权证明及承包合同或协议书,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由林政股负责签发。

3、采伐公示

在采伐作业前,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要按照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采伐集体、个人林木在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采伐结束后,要将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伐区拨交

在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到采伐地块进行伐区拨交,明确采伐的区域范围、数量和强度,并经四方共同在伐区拨交单上签字后方可实施采伐。

5、采伐作业

采伐者持采伐证进行采伐,并要严格遵守采伐作业设计,禁止木材经营者持证上山组织采伐,禁止断沟、买山卖山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和超时间采伐。各试点乡镇从2010年10月20日开始采伐,到2010年12月20日前必须结束采伐作业。

6、青山检尺

由县林业局派技术员到现场全程监督采伐,并负责每天采伐木材的检尺登记汇总,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设计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任意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有条件的地方,要对采伐剩余物进行集中和清理,能利用的可以按林副产品进行销售,需要运输的要办理林副产品运输证,但都应进行数量统计,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7、伐区验收

采伐作业结束后,县林业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方式等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是否相符,并出具伐区验收报告,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并由验收负责人签字负责。

8、采伐更新

采伐迹地更新必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依据当地气候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迹地更新时间。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由县林业局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保证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现就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二、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种(含飞机播种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采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和林木。

三、人工用材林分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

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

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

五、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

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

七、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八、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

九、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商品林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十二、对生产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采伐管理,国家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由各省按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十三、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

十四、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

十五、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各省每年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情况。

十七、凡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采伐;情节严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和调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十九、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正确理解国家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高度认识森林采伐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经营管理,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1、人工商品林:皆伐可按采伐林木主伐年龄大小及生长情况,确定采伐先后顺序;间伐则根据林木生长情况,结合林木年龄大小,确定采伐先后顺序;再根据林权所有者(农户)的申请,分配各林权所有者(农户)的皆伐或间伐指标。

陕西规范程序,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一是严格采伐作业设计及审批程序。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各试点市、县(区)林业局都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作业设计审查小组,按照有关规程、规定,严格审查伐区作业设计,随机抽查,现地验证,不达标准不予批准。二是严格依照审查合格的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要经主管局长批准,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发证人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切实做好伐前伐后公示。采伐前,要对伐区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伐后,要对采伐多少木材、销售收入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制度,加强宣传,增加采伐政策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是作好伐区拨交。伐区拨交时,做到林权所有者(或承包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避免出现林权争议、界线误差等问题。五是实行凭证采伐和青山检尺。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内容实施采伐。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尺人员跟踪采伐全过程,负责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严格执行“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的80%时,蓄积量、出材量两项中的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立即停止采伐”的规定。同时各试点市林业局实行市、县、场三级跟踪检查,现场监督,确保试点采伐工作有序进行,有效地保证了面积、蓄积、出材三个重要指标不超过采伐证规定的限额。六是认真进行伐区验收。国有林采伐后,伐区验收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验收。集体和个人采伐后,伐区验收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验收。七是加强木材经营和流通管理。试点区域的木材经营单位都要经过组织竞标后确定,各试点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还要与木材经营单位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并建立商品材运输登记台账和定期报告制度,避免出现超证采伐、偷拉盗运等,确保经营木材合法,市场

秩序井然。

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经营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森林资源承担着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对保障国土安全以及农牧业丰产丰收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鉴于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我国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现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指出,“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并提出了“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因此,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落实“严管林”的方针,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保护和发展好我国的森林资源,是森林资源管理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采伐管理制度取得历史成效

新中国成立50余年来,林业累计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50多亿立方米的木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但是长期过量采伐,也使我国本就十分稀少的森林资源越采越少,质量越来越差,林业所积累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木材消耗量仅为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1/5。同时,国家的生态状况也日益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森林资源已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材、林产品与承担生态保障的需求。由于我国森林资源总量的严重不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将会十分突出。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按照林学规律、技术规程对森林实施合理的采伐利用,不仅能为社会生活提供必须的木材产品,同时也是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生长的重要手段,反之,违反林学规律和技术规程,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采伐利用森林资源,是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就是一项既保护森林资源,又根据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必需木材产品的重要制度。采伐限额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森林实行限制采伐的一项制度。《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依法确定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按照统一的原则、方法、程序,对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科学测算后确定的,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重点国有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法律规定不凭证采伐的林木除外)。同时,为保证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从“源头”的采伐、“中间”环节的运输流通和“源尾”的经营加工,都依法进行规范管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对从事森林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执法行为作出了规范。

我国采伐限额制度自1987年执行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八五”期间首次扭转了年森林资源消耗总量超过年生长总量的局面,并持续至今,为持续保持我国森林蓄积、面积双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近年来对全国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林政案件统计结果表明,超限额采伐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明显减少,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正逐渐向一个良好的态势发展。

二、贯彻《决定》精神,完善采伐管理制度

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都要求林业工作不断改革完善包括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指出,要“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鉴于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的现实,必须在严格坚持采伐限额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完善各类型森林的采伐管理制度。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的公益林,要严格限制采伐的总量、方式和强度,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对商品林中的天然林,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合理进行采伐利用;对商品林中的人工林,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依法进一步放活。按照这个要求,2003年,国家林业局在总结“七五”以来采伐限额管理经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实施六大林业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努力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森林采伐管理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分项突破、整体推进”的改革思路,目的在于探索在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既保持现有的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林地生产力,同时又积极调动社会各界投入林业的积极性。2003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涉及采伐管理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并修订了部分技术规程:

——印发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在北京、河北、广西等9省(区)的部分县(市、区,下同)针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中、幼林抚育采伐管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管理,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不同天然林经营类型的采伐管理,农田防护林采伐管理等六个类型。

——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体现了对天然林管严和对人工商品林放活两种不同的管理思路。其中规定:天然林杜绝大面积皆伐;原则上禁止将天然林分改造为人工林分;天然林的采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定。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结转到下使用;按照技术规程抚育人工商品林,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可由林木经营单位或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要优先保证。

——在国际粮农组织(FA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援助下,制定了《中国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目的在于规范森林采伐行为,减少森林采伐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强安全生产,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加快实现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完成《中国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草案)制定工作,并在吉林省汪清、浙江省临安市等5个单位开展试点。

——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的通知》,针对新出现的因城市园林绿化从林区大量移植树木问题,明确将树木移植作为采伐林木对待,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积极开展试点,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 《决定》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在森林资源不造成破坏,保障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不降低,不给自然界和社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状态下,持续不断地满足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对林产品和森林生态功能服务的需求。

为有效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下发了《国家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并同意将吉林省汪清林业局和福建永安市作为我国首批国家级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验示范点,以探索重点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技术、模式和指标评价体系。方案指出,示范点工作要努力建设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结构性需求、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功能齐备的森林资源体系,符合可持续经营运作特征的经营管理体系,能反映可持续经营动态发展变化的监测评价体系,保障可持续发挥森林效益的森林与生态保护体系。目的在于探讨、总结、提炼和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推进区域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区域范围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为林业跨越式发展阶段提供经验和样板。森林采伐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本文来自: 中科软件园(2006年,是我市全面执行“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第一年。一年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6]6号、省人民政府府发[2006]15号、省林业厅林发[2006]66号、林发[2006]99号和林函[2006]382号等关于“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文件要求,我市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按照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成都实际加强作业设计、伐前、伐中、伐后公示、现场监管、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确保了2006年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至12月31日,全面结束了采伐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一)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2006年4月25日,省林业厅以“林发[2006]66号”文件下达我市各编限单位“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全市总蓄积量794684立方米,其中非商品材428476立方米;毛竹175442根。

我市2006年实际实施森林采伐总蓄积量133741.42立方米(含商品材和专项采伐蓄积量98852.94立方米),占限额的16.8%,其中非商品材34888.48立方米,占限额的8.1%;毛竹6764根,占限额的3.9%,杂竹302114吨。各编限单位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森林起源、林种等各分项控制指标都完全控制在限额计划之内。(具体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实施情况

2006年7月12日及8月21日,省林业厅以“林发[2006]99号和林函[2006]382号”文件下达我市木材生产总量计划和各有关编限单位2006木材生产计划,全市总采伐蓄积量311277立方米,出材量155638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147837立方米、间伐62200立方米、其他101240立方米;按林种工业原料林采伐量301613立方米,出材量150807立方米。

另外,根据崇州市林木种子基地建设规划和疏伐申请,2006年7月14日,省厅以《省林业厅关于追加人工林采伐计划的批复》(林函[2006]319号)追加州市综合林场水杉母树林疏伐专项采伐蓄积量1392立方米,出材量974立方米,用于种子园母树林改造。县因受“8.15”特大暴风雨灾害,2006年9月11日,省厅以《省林业厅关于追加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批复》(林函[2006]416号)追加专项采伐限额采伐蓄积6150立方米,出材4000立方米,用于风灾材采伐工业原料林。

我市2006年实际实施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结果是:全市总采伐蓄积量98852.94立方米,占计划的31.8%,出材量68261.3立方米,占计划的43.9%;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53184.41立方米、间伐12683.03立方米、其他32985.5立方米;按林种工业原料林采伐量98852.94立方米,出材量68261.3立方米。各有关编限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森林起源、林种等各分项控制指标都完全控制在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指标之内。(具体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执行情况详见附表二)。

二、森林采伐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2006年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组织领导,保证采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全面建立采伐管理双向责任制的同时,我市等六个实施了人工商品材采伐的区(市)县政府还成立了由县(市)长任组长,分管县(市)长、林业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双向责任制,明确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中,各县(市)的政府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长和林业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各乡(镇)及业主、国有林场是直接责任人,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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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使用采伐指标。

2006年我市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材采伐,紧紧围绕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产业发展,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非商品材和商品材采伐对象、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在安排实施采伐对象时,把采伐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采伐与助农增收结合起来,保证采伐优先用于农村集体、林农及非公有制林业和抚育间伐。在安排计划时,按照规定申报,严格审核把关,所有采伐,都由林主申报,出具《林权证》。对于成片采伐的,提经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和采伐申请报告;零星采伐的,必须填写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申请表》,经当地组、村、乡(镇)、县(市)层层审查核实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手续不齐的限期补齐,否则不予受理,确保了申报材料的质量。

(三)组织伐区作业设计,提高采伐的科学性。在具体实施采伐作业前,及时组织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为确保伐区作业设计质量,2006年全市商品材采伐作业设计全部由成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乙级资质)承担。全市非商品材的采伐也坚持由区(市)县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按照要求进行作业设计。在进行作业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进行,不得对天然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全市商品材成片及零星采伐作业设计率达到100%。商品材作业设计材料由市林业局按照《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及省林业厅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实地抽查,现地验正,达到设计精度后,由市林业局行文批复作业设计,作为具体指导采伐的技术文件和批办采伐证的依据。

(四)实行伐前、伐中、伐后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采伐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采伐管理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的典型事例,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推进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良好氛围。在采伐前15天,林木采(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www.teniu.cc,转载请注明!)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将采伐人、采伐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更新时间、公示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站、所)的林木在林场场(站、所)部公示,采伐集体与个人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采伐结束后2天内公示采伐结果。对公示情况,都进行拍照、录像存档,以备查验。

2006年,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还将全市拟实施的成片采伐伐块资料放在《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网上公示,取得良好的公示效果;在采伐作业过程中,首次在采伐作业点及木材集中堆放地点立牌进行伐中公示,告知社会公众,消除了误会和不实举报;采伐结束后,还将经过检查验收认定的采伐结果在采伐地点进行伐后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审核程序,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示期满后,由当地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各县(市)都确定了1—2名素质较高,经省厅核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证》和铭章的同志,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006年4月4日,我局还对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区(市)县林业局主管领导和资源林政科长统一进行采伐培训考试,以提高采伐许可证核发的管理审查质量,规范对发证人员的管理。在发证的同时,要求各地认真审核把关,对所有申请采伐的材料都逐一按规定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每份材料准确无误,再呈送主管局长审查签字、盖章,最后由发证人员核发。对商品林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编号,建立发证登记台账,及时汇总发证数量,确保发证采伐量符合要求。

(六)实行伐区划拨,明确采伐边界和采伐要求。

本着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谁负责伐区拨交的原则,对成片林木的采伐,要求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发证者、采伐者、监管者五到场指定伐块周界,填制伐区拨交单,经五方签字后才能实施采伐;对零星林木的采伐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采伐对象,现场标记,定株采伐。

七)多层次监管,强化采伐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管理监督,我局在全面总结过去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多角度、多层面的“四个监督”管理措施,即林政资源负责实施行政监督、森林公安负责执法监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技术监督、乡镇政府和林业站具体实施基层监督,每个伐块的监管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责任到人,明确采伐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采伐伐块都由监管人员组织进行检尺、登记,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所有成片采伐伐区都建立了林木采伐登记台帐,每日进行检尺登记。登记主要内容包括采伐面积、蓄积、出材量等。当林木采伐达到发证面积或发证蓄积量或发证出材量三者之一的80%时,立即暂停采伐,再次对己采伐林木进行清理核实,然后再差多少采伐多少,确保不超证采伐。确保每一个伐块“三指标”都控制在采伐证规定的范围内。

(八)伐后验收,善始善终。

所有林木采伐后都进行了验收。首先,各区(市)县进行全面自查,每一份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情况的伐区检查验收,都必须填写一份验收单,并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其次,成都市林科所代表市林业园林局在区(市)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提交各区(市)县林木采伐验收专项报告;第三,市林业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处一季度还伐块全面进行了重点抽查。全市所有伐区都己经过验收,并都已验收合格。

(九)及时进行迹地更新,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在实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过程中,森林经营单位都十分重视及时更新。对于主伐类型的皆伐迹地,如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国有林场的主伐伐块,都己作好了迹地更新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年春天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十)严格把关,强化商品材流通管理。

各区(市)县都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确保木材运输量不突破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出材量,保证发证率达到100%。经营采伐木材的单位必须是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单位,凡是出自商品材伐区内的木材运输证都要加盖“县(市)人工商品林采伐”字样和统一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属二次转运的必须填写原运输证编号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在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同时,各区(市)县按照要求建立了商品材运输登记台账。木材运输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必须严格检查,并进行专项登记,切实强化了木材流通管理。确保采伐单位“三总量”不突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通过“十一五”期第一年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缓解了我市“十五”商品材零计划以来森林资源经营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使亟待间伐的林分中的一部分林分得到了及时抚育,提高了林分质量。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及广大林农通过林木采伐获得了一定收益,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提高了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为企业提供了生产原料,带动了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继续探索了天保工程区内人工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强化采伐监管,各采伐单位未发生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负面影响。这说明在天保工程区内,科学合理的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只要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是完全可以协调发展的;三是有利于扩大林业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我市等区(市)县有不少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开发。通过进行正常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减少了非公有制经济投入林业开发的顾虑,有利于进一步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发展壮大我市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四是进一步锻炼了林木采伐管理、设计队伍,丰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我市2006年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无论对伐区作业设计、伐区划拨、采伐监管等各个方面都要求很高,严格按照试点时的规范进行操作,通过严格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锻炼了队伍,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切实加强了林木采伐管理。同时,在采伐管理实践中,我市己积极把采伐试点中包括采伐公示、伐区划拨等好的作法移植到对非商品材林木采伐管理、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中,全面加强和规范了我市林木采伐管理。

通过一年来的采伐实施,我们深深体会到:实行责任制,把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责任落到实处是采伐成功的保障;抓好伐区作业设计是提高采伐试点质量的基础;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是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包括行政监管、执法监管、技术监管、现场监管的多层次监管是控制伐块“三指标”、采伐单位“三总量”的重要手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采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是确保采伐顺利进行的关键。

四、进一步加强2007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2007年,我市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将在认真吸收2006年好的经验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作好采伐管理监督工作:一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区(市)县的指导,从总体上探讨、研究采伐管理科学规范的程序,抓住重点环节,简化程序,尽可能提前实施采伐作业,提高业主经济效益;二是严格作业设计,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定点和标示要更加准确,坚决杜绝在规程禁止的地方进行设计,保证作业设计内外业时间,确保设计进度和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发证人员素质,切实把好发证关;四是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在整个采伐过程中,现场监管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通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来予以保障,明确相应面积应该具有相应的监管人员及其职责;五是严格按照森林抚育间伐规程进行操作,加强现场监管,做到“三砍三留”,禁止抚育间伐中出现砍大留小、砍好留劣等违背规程的问题;六是针对主伐类型中的皆伐方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严格控制采伐类型和方式,控制主伐,鼓励抚育间伐,支持低产林改造,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七是针对商品林采伐后流通木材销售的状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宏观指导,实现原材料向重点企业集中,培育林产加工业的持续发展;八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推行为民工购买保险制度。九是为降低森林采伐行政监督管理成本,拟在条件较好,林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进行采伐权公开拍卖试点,探索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

由于基层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变动频繁,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人员不清晰,往往都是单位负责制,导致了项目建设中管理不科学、档案收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林业项目建设。

建议:一是加强林业项目建设管理培训;二是制定统一、规范化的《林业项目建设程序填报制》;三是实行并落实《林业项目建设责任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2009年我局在2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193个县(含区、市、林场,以下简称各试点单位)开展了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一年多来,各试点单位在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试点方案,克服困难,大胆探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采伐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的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少数地方甚至缺乏改革的信心和动力,存在消极畏难情绪,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具体措施乏力,行动迟缓,发展很不平衡。为加快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措施,只有不断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才能延伸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释放效应”,才能让广大林农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调动起他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建立新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具体行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经营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业服务中介化的趋势已经形成,与时俱进地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赋予广大森林经营者更充分的林木处置权,建立新型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既是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

(三)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林农权益的重要举措。森林采伐指标审批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审批项目。由于林木采伐指标有限,传统管理方式层级较多,林农申请采伐指标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同时,采伐限额指标分配自由裁量空间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通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服务,实行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阳光政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发生,既可以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又可以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二、系统推进森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把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有专人抓、有能人管、有经费支撑。各试点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帮助各试点单位有针对性地解决采伐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参与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林业干部、业务骨干,使各级林业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掌握试点政策,理解试点方案,熟悉工作程序,提高组织和驾驭改革的能力,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试点省也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到试点单位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业务骨干,提高试点单位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如期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各试点省和试点单位要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试点方案》抓紧对下步试点工作做出部署。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我局下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0〕166号),深刻领会和整体把握采伐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增强信心,克服因循守旧、观望等待的消极畏难情绪,更不能为维护既得利益阻碍改革,要大胆尝试,创造性地解决改革试点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防止试点工作流于形式或做表面文章,要不断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确保《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扎实开展 “回头看”活动,巩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

(一)明确“回头看”的内容和重点。各试点省要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一次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目的是再发动、再组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内容就是对照《试点方案》查缺补漏,总结得失,巩固成绩,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狠抓落实;重点就是看试点政策掌握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林农群众满意情况

(二)统筹推进“回头看”和深化试点工作。对在“回头看”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认真加以推广应用,使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群众认可的做法,要尽快总结提炼,吸收到相关政策和规程中,为建立新型的采伐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对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系统研究,将其作为深化试点工作的重点,加以突破。

四、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总结工作

(一)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效的评估工作。各地应根据各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采用定量或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及时、全面、系统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试点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派工作组赴有关省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实地考核。

(二)及时报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单位要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本省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总报告,与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一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第三篇:关于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请示

关于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请示

昆明市海口林场:

我公司云南云岭高速天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盛世佳园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占用你场国有林地27.9133公顷。其中:用林地26.8327公顷,其他林地1.0806公顷。使用林地云南省林业厅已批复,请求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第四篇: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小结

2006年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将在县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林场3个林业企事业单位和20个乡镇范围内实施。为了确保人工商品采伐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县林业局于-月-日召开了全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题会议,对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坚持强化领导,严把责任关县林业

局及各采伐试点单位相继成立了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实施工区、乡(镇)林业站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县林业局分别与实施单位签订了采伐试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了责任机制。为加大对采伐试点工作监管力度,县林业局同时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采伐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并落实了两个领导小组各成员分片管理监督责任制,确保了采伐试点工作规范实施。

坚持规范运作,严把作业设计关市、县两级林业勘测设计队,严格按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提交了人工商品林试点采伐施工作业设计说明书,做到了无超限额设计、无改变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对象设计,使全县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做到了布局合理,重点突出,体现了注重实效,有效监管的原则。

坚持依法采伐,严把审批关各采伐实施单位的采伐作业设计必须坚持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评审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到实地划拨伐区,方可凭证采伐。

坚持精心实施,严把监督关各采伐实施单位严格按人工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要求,精心组织,谨慎实施,坚持“四不采”(天然林不采、人工防护林不采、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区重要地区的林木不采)、“四不超”(不超限额、不超范围、不超伐块、不超时间)、“四台帐”(采伐登记台帐、青山检尺台帐、运输销售台帐、木材检查查验台帐),坚决杜绝“拔大毛”、“开天窗”、“剃光头”等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全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

坚持规范经营,严把木材流通关凡2006年的人工商品林木材,坚持凭采伐单位出具的采伐证号、伐块号、检尺码单等相关材料,由采伐单位派专人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运输证和检疫证,进行凭证运输销售,坚决杜绝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确保木材流通环节和销售市场规范有序。

第五篇: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集体人工林的采伐管理,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它非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用材林分为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

第三条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火烧木、病虫害木和干旱枯死木清理、以及因工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 除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方案确定外,其他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第五条 集体人工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生产规划组织采伐。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

第六条 集体人工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行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调剂使用。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足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用自治区备用指标。

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行凭证采伐。

第七条 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征占用林地采伐、火灾木和病虫害木清理采伐,可以占用各分项限额指标;

第八条 集体人工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森林采伐量与木材生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第九条 主伐、抚育和低产林改造,可以按采伐蓄积量控制消耗量,也可按采伐株数或采伐面积控制消耗量。按照株数或面积控制采伐的,依伐后实际采伐消耗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条 集体人工商品林中允许采挖移植树木,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纳入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控范围。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 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下的,只填写采伐申请书;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上的,由苏木(乡镇)林工站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

(一)、(二)、(三)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

(四)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简易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作业调查设计(采伐5 立方米以下的除外);

(四)上一次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上一次采伐后更新造林不合格或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第十四条

申请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苏木(乡镇)林工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苏木(乡镇)林工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苏木(乡镇)林工站对申请人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苏木(乡镇)林工站要为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苏木(乡镇)林工站,对受理的采伐林木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和公示。凡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实行采伐林木公示制度。拟批准的林木采伐申请,应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政务、村务公开牌(栏)或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配情况,采伐林木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和更新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树种、面积、蓄积或株数、时限等进行采伐,不得违反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越界进行采伐。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当年或次年必须完成迹地人工更新,且迹地更新面积、范围应与采伐相一致,迹地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禁止擅自改变其林地性质。

第十九条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林工站要加强对采伐迹地更新进行监管,应组织技术人员对采伐迹地更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向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采伐迹地更新验收不合格或未进行采伐迹地更新的,应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将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林工站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检查验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采伐公益生态林手续(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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