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发布食品广告所需资料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3、食品卫生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4、广告客户所在地的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或《食品广告审批表》;
5、涉及特许审批的,须有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申请办理保健品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3、省级卫生部门出具的广告审批证明;
4、卫生许可证;
5、授权书或者委托书。保健品禁止下列宣传:
1、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语言,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2、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明书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3、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使用消费者容易识别为保健食品;
审批程序:备案登记。
第二篇: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产品的批准证书、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六条 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七)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八)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十一)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二)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五)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除保健食品外的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三条涉及广告法的条款和一条涉及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主要为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及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章 第四节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九章 第一百四十条【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18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19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69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7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解读:
食品包装上的信息,要同时满足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两方面的要求,涉及食品信息的部分满足食品标签(主要为GB7718 和 GB28050),而宣传的部分还要满足广告法及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
无论是广告还是标签信息首先要求的就是要真实有效、有理有据,如想要宣传某一点,就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进行支持。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成文日期:2017年10月2日
2017年新广告法禁用词集锦 「1-29禁」一字万金 切记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
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
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13「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14「涉嫌诱导消费者」
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不会再便宜、没有他就xx、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未曾有过的、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免费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 15「文字」
不得单独出现外国文字(出现外国文字需要注明汉语)、认不出毛笔字、繁体字、没有版权的字体(汉仪)16「肖像权」
公民肖像权、儿童肖像权、明星肖像权、名人肖像权、名人卡通形象、动画片卡通形象
17「教育」
学校名称、升学、教育护航、九年制教育、一站式教育、入住学区房、优先入学、12年教育无忧、全程无忧、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
18「户口」
承诺户口、蓝印户口、承诺移民、买个房啥都解决了
19「风水」
上风上水、聚财纳气、宝地、圣地、府邸、龙脉(贵脉)、东西方神话人物、龙脉之地、风水宝地、天人合一、天干地支品上山上水——享上等上城、堪舆
20「封建」
帝都、皇城、皇室领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宫、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机关、行政大楼、XX使馆、XX境线
21「歧视性词语」
贵族、高贵、隐贵、上流、层峰、富人区、名门、XX阶层、XX阶级
22「活动」
国家大型赛事(冬奥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双十一(已被阿里巴巴注册不可使用)23「价值/投资」
升值价值、价值洼地、价值天成、千亿价值、投资回报、众筹、抄涨、炒股不如买房、升值潜力无线、买到即赚到
24「数据无证据证明」
得房率%、XX亩、XX公里、XX平方米、热销X亿、%绿化率、%容积率、热销X亿、热销/成交XXX套、XXX位业主 25「交通/设施」
直达家门口、地铁上盖、咫尺地铁站、万亩公园、几大商场环绕、万达在旁、机场辐射区、超市、商场、学校、医院等名称、X条地铁、X条公交(经查证属实)、地铁旁(需1公里范围内)26「无法证明具体地理位置」
CBD坐标、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你在城心、我在你心、中央、中心、重心、中枢、重点、腹地、地标、城市中央、凌驾于世界之上
27「限时活动」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必须有活动日期)、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28「无预售许可证」
无预售许可证:禁止提及开盘.仅是预售:禁止提及精装.如果没有建成:禁止体现装修风格(精工德式装修、源于百年传承、室内采用XX石材)29「其他」
国旗、国徽、国歌.时间表示距离、所有的无来源数据.规划中及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涉嫌做误导宣传)文中所包含的所有图片均注明属性(样板间实景图/实景图/效果图)贷款服务:应该提供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额度、年期(包括分期、日供)月供按揭需要注明银行名称和贷款额度、年限 只允许用人民币结算、不可使用国外货币
关于排序名次:第一、第二、首家、三甲、十强等
广告语内容夸张、不属实
折页里出现某某报纸、杂志、网站等内容
第三篇: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72号
颁布时间:1998-12-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发布招标公告所需资料[推荐]
发布招标公告所需资料
1、立项批文
2、营业执照
3、土地规划许可证
4、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图纸审查
6、招标人无拖欠证明
聊城经济开发区金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第五篇: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正本,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份
六、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三份)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三份)
八、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包含各种质量管理记录表格)
九、生产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
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要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
十一、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和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要提供证书复印件和不合格项记录等审核材料(一式三份)
十二、矿泉水生产企业要提供采矿许可证、采水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水质监测报告(三份)
十三、原料中有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要提供原料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注:1.要求申报材料按顺序编好,一律使用A4纸规格统一装订。
2.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
(1)企业内部机构、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等,并有细化的考核办法(特别注意应有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2)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含计量器具管理);(3)生产车间、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4)仓库、储运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材料、成品管理);
(5)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包括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各岗位操作规程;(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7)文件管理制度;
(8)原辅材料采购、进货验证查验制度;(9)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及控制程序;(10)检验管理制度;(11)质量安全承诺制度;(12)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3)原辅料质量追溯制度;(14)产品质量追溯制度;(15)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16)出厂检验制度(17)食品标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