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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3036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19:32: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为抓好我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

为确保对2005年底前建设到期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竣工项目(35个项目),在2006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延华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耕地保护处鲁建平处长、计划财务处洪盛腾副处长担任,成员有姜建明、徐祖煌、宋佩华、华炯。主要职责是决定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主要事项,协调、解决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较大问题。下设项目验收协调工作组、技术指导组和专家组;厅耕保处姜建明同志为验收协调工作组组长,成员有宋佩华、华炯等。主要解决项目验收工作的协调,组织等事宜;厅整理中心徐祖煌同志担任技术指导组组长,成员有张月英、徐洪涛等,主要职责是解决项目提交验收前的技术指导,协助各项目区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聘请专家组审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专家组组长由余曾镛同志担任,由国土、农业、财政、水利、院校、审计、监察等部门专家组成。各市、县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组织,做好自查、初验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为确保对2005年底前建设到期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竣工项目(35个项目),在2006年11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具体的时间进度如下:

(一)准备阶段(6月25日前)

本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组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2、组织调查摸清竣工验收项目的有关情况。

3、制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4、统一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

(二)初验阶段(6月25日-9月30日)

初验应按以下步骤展开:

1、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履行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内容和程序。

2、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审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情况汇报,审查有关验收资料。

3、实地勘察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4、检查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5、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6、检查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7、专家组形成“竣工初验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8、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竣工初验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9、厅技术指导组组织预检。

10、项目所在国土资源部门形成竣工初验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两套县级全部电子成果和三套纸质成果(验收申请表格式、资料清单见附录二)。

(三)验收阶段(7月1日-10月30日)

本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技术指导组向厅领导小组汇报项目预检情况及竣工验收的建议方案。

2、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由项目区技术负责人进行汇报,各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修改完善,最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3、由厅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认定。

4、向国土资源部写出竣工验收报告,上报有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根据国土资发〔2006〕57号文件要求,2006年底前必须完成2005年底前建设到期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时间紧迫,加上第一批次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开工时间在2001年,甚至更早,时间跨度较长,投入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验收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协调,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验收工作列入当前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争取农业、财政、水利等部门的配合,对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通过验收。

(二)认真开展查缺补漏工作。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范围广,施工工期长,一般情况下边施工边使用,而且一些项目施工时间较早,竣工时间也较早,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开展查缺补漏工作,针对因受到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大型机械使用过程中造成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损坏的,必须对现场工程做好必要的修缮,迎接验收。

(三)扎实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

要严格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要按照项目法人制、施工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等管理制度的要求。要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法人职责,全面承担起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要监督监理人员,促其依法控制工期、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禁止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好验收材料。

第二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3、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4、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5、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6、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纽,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1、项目竣工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3、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4、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7、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8、项目实施方案;

9、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10、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1、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12、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13、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4、有关影像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4、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3、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4、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1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纽,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 项目竣工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 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 项目实施方案;

九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 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 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 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 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 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 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 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 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1] 330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2003年1月21日

第四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

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

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申报与审定,续建项

目实行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

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

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

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

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

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耕地开发有

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l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们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发行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l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下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l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主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

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l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

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l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

公顷(3000亩)以上。

l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l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l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

建设期一般为1年。

l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

l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

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l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

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l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l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l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l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l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

用现状图;

l

(五)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l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

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l

(一)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l

(二)续建计划任务;

l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l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l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

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l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l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

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l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l 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l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项目计划和预

算。

l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项目预算报关财政部,经同意后,收财政部和国

土资源部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

l 下达执行的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

库)并予以公告。

l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l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l 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

案。

l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l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l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

土资源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

l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l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l 第二十条 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l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l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l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主,自主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

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一报。

l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

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l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l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l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隔膜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

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l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

充耕地指标。

l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l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

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l 第六章 附则

l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l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l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这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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