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6年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7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他们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一道,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 企 业 除 可 以 降 低 缴 存 比 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近年来进入密集调整期
住房公积金建立22年来,在帮助不少人圆了住房梦的同时,也陆续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贷款难、提取难、使用难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多。从2014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出台文件,对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了密集的规范和调整。
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是住房公积金建立以来,首次为缴存职工异地贷款打开了大门。
2015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地双方的职责,以及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程。随后当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就联合发布文件,宣布自当年10月8日起,简化业务审批要件,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而针对许多缴存职工租房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2015年 1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此,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了。而在此之前,缴存人想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则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目前可以说在所有的购房者心中都留有深刻的印象。它作为一种住房保障的制度,目前已经成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就是我们平时所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最早于 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在全国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经有22年历史。
随后,1999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 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 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 13年后的再次修订。
截至目前,我国所有设区的城市都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42个,下设营业网点2651个,另外还设有独立运作的分中心264个。
那么,住房公积金建立22年来,到底有多少钱呢?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 9.18万亿元,提取总额 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
国外也有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其实不只是中国才有,其他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也有一些类似的政策措施。
第二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师市办发〔2010〕59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通 知
各团场、企业、事业单位,新农开发所属农场,师各直属机构并师直党工委:
根据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兵房积金委〔2010〕3号)精神,经师市党委第四次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师市党政机关、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师市事业单位、师各直属机构的干部职工,各团场、水利水电工程处、塔水处、沙水处的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调整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单位、个人各8%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缴存基数
(一)师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财务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应发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组成。
(二)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干部职工缴存基数以上平均月收入计算,但均不得超过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团场、塔水处、沙水处、水利水电工程处下属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恢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和基数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单位配套缴存的
12%资金,由所在团场(处)从当年利润中列支,不得增加承包职工的负担。
四、本通知由师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公积金 通知
抄送:师市领导,各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师市机关各部门,阿拉尔市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第三篇:2016简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以下为大家整理了2016简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6简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2016简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简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9321元;
2016简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以下标准:1380元。
相关规定:
由于简阳市已划归成都市代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简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2016简阳市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4)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身份证明材料说明: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委托提取不可代办;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温馨提示:
(1)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2)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4)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5)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第四篇:关于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关于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在缴存20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2011年7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2、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本缴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7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980元;清徐县900元;阳曲县820元;娄烦县74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职工月平均工资3237元的3倍,即9711元。
4、缴存基数超过9711元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缴存比例
1、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国资委或者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内不得变更。
三、调整要求
(一)各单位都要进行本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二)上一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四、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五篇: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后,单位应及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德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到银行办理基数、比例调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调整基数:
(1)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表4)一式三份。
2、调整比例: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3、同时调整基数与比例:
(1)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表4)一式三份。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制相关表格;
2、单位持填制完备的相关表格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四、提示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2、单位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