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协会请休假制度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
协会秘书处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秘书处内部管理,严格考勤纪律,保障协会秘书处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秘书处各类假期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每一位协会秘书处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和每位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协会建立考勤制度,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能离开。凡擅离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登记在案。
第四条 请假期满回岗后,应及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请假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工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新劳动法,此处指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具体年休假天数应先冲抵本人事假。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协会日常工作任务及确保协会秘书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协会工作特点,职工年休假应结合单位和个人情况酌情安排,采取轮值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正常发放。
第三章 事
假 第八条 职工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的,各部门应从严掌握,并按规定的程序请事假。
第九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由协会秘书长批准,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会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0.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含)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补贴,旷工三天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旷工5个工作日(含)的职工原则上视为自动离职。(注释:法定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
第十条 全年累计事假在7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从第8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住院病人应以住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请病假者,一律以社区医疗中心或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病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由秘书长批准。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报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详情附后。
第五章
婚
假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将结婚证复印件与审批后的《请假单》一并递交协会综合部备案,方可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及补贴照发。婚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 丧
假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时,可请丧假。由协会领导批准,给予5天丧假。若在异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到异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职工配偶的父母去世时,需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及补贴照发。丧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孕、产、哺乳假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病历及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50天的产假。妻子生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20天。职工孕、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详情附后。
。第十九条 职工请产假,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同意,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可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第八章 其他假日
第二十一条 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职工放假半天。如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假期(除已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包含法定节日(元旦、五
一、清明、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和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员工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员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请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
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
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
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出院证明复印件。
其中,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可以酌情后补。
六、看护假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男工作人员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七、节育假
工作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实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六)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八、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给予5天的丧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九、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须于工作时间前往治疗的,提交区、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可申请病假。如情况紧急,可以中途或事后补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但必须事先口头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
(二)工作人员因私事须于工作时间亲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在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后因情况特殊,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办妥有关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和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向领导请假,并在假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十、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局一般工作人员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现职副科级干部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署意见,送人教科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批准。
(三)各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人教科签署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呈主要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年休假、婚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探亲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全额发给。超出规定假期,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抵充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按病、事假规定执行;哺乳假、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规定执行。
(五)凡涉及一般公休假、补休假以外的各类休假,必须在休假前提交所有材料。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情况取得休假的(如父母、配偶已经同住却申请探视父母假、配偶假,已登记的干部隐瞒婚姻状况休未婚干部探视父母假、平常在公休日经常团聚又申请探视配偶假的),按旷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旷工期间岗位津贴,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十一、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篇:请休假制度(定稿)
四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请休假制度
国家法定节假日
1、执行国家有关法定节假日的放假规定,届时将根据当地政府通知作出具体放假安排。一般情况如下(特殊岗位工作按管理处制定的排班表):
请(休)假
1、员工请(休)假应提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所有《请假单》均需报综合部备案。
2、员工个人请假的程序为:
本人提出申请→1—2天须部门负责人核准,当日报综合部备案;
→3—4天须总经理核准,当日报综合部备案;
→5天以上须董事长签字同意,当日报综合部备案。
3、主管、部门经理以上请假由总经理签字,当日报综合部备案;
→总经理以上请假需董事长签字同意,当日报综合部备案。
4、国家法定节假日(含长假)前后三天不批准请(休)假,如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方可考虑。
5、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填写《请假单》的,必须当时电告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向综合部电话备案。员工应于假后上班当日补办有关手续。
年假
1、根据员工之服务年限,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安排如下:员工连续在职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在职年限每增加一年,休假天数增加1天,总天数最长不超过15天;年休假的具体折算办法为,例:2006年6月8入职,2007年6月9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享受6天年休假,以此类推。公司组织的2天以上旅游活动、个人培训应按实际天数冲抵年休假或加班。
2、申请年假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轮班制员工需提前半月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综合部审核,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
3、当年年假必须在当年12 月31 日前休完,不累积到下一个。(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总经理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方可有效)
婚假
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本公司正式员工,公司给予5天的婚假。
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女员工,公司给予正常分娩者全薪产假90 天(预产期前15天至预产期后7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男员工,公司给予15天护理假。(限在妻子生产一个月内使用)。
2、女员工必须于孕后一月内通知部门经理及物业综合部其怀孕状况,并于预产期前十周向物业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同时出示由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女员工生育假、男员工护理假期间,享受全额薪酬。
丧假
1、员工因亲属死亡,可持户口本、火化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丧假。
2、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公司给予5天丧假;员工休丧假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由部门经理审核并报综合部备案;主管、部门经理休假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报综合部备案;员工休丧假期间享受全额薪酬。
3、试用期的员工无丧假。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工伤请假,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生建议休假意见、住院证明等相关证明,否则不视为病假处理。
2、员工每年病假累计在3天以内(含3天)的,病假期间享受100%薪酬;累计病假超过3天的,病假期间享受60%的薪酬;如在职时间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的在职时间折算享受100%薪酬的病假天数(四舍五入);员工所请病假可用带薪年休假冲抵。
事假
员工请事假,按请假程序及规定处理;员工应事先请假,确因不能事先请假的,须于上班后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能休假。事后上班第一天员工需填写《请假单》;员工事假可用当年年休假或加班冲抵;无年休假或加班冲抵的事假为无薪事假。
员工请事假每月最多不超过5天,否则视为员工自动申请离职处理。
第四篇:请休假制度
1.目的为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明确员工休假、请假和假条的填写、传递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酒店所有休假、请假人员。
3.职责
3.1总经理对本制度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3.2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统计、核对工作。
3.3各相关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请假的审批工作。
4.具体要求
4.1休假、请假细则(表格附后)
4.2排假
4.2.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员工休假天数作具体休假安排。
4.2.2 酒店主管以上人员,每月25日前将下月休假计划统一上报至总经办,由总经办以店为单位统一安排假期及提休,下月1号前征求完意见,无疑义后按照排假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调整假期或提休,必须上报总经办审批,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调整。
4.2.3 私自调休按旷工计。
4.3请假条的填写、传递要求
4.3.1员工除公休假外其他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都必须填写假条。
4.3.2请假条必须由请假人本人填写,需写明请假天数、起止日期、事由。因特殊情况(病假、异地续假)本人无法填写,待休假完毕后补写假条。
4.3.3员工请假条批准后,上交到本部门主管处,同本月考勤一起报财务部。
4.4提休
4.4.1员工有特殊情况,如突然病倒或酒店的安排且本月假期已休完,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提休下月假期。除酒店安排外,员工提休一次不可超过两天。
4.4.2若员工休假回家、生病需提前离岗的(两小时以内,包括两小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可不计休假。
4.5春节休假规定
4.5.1由总经理确定春节休假的起始日期。
4.5.2年假按年前、年中、年后三批轮休。
4.5.3外省员工除正常给假外可加请至10天,当月工资按日工资发放。
4.5.4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须提出排假要求。
4.5.5春节休假连休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排假计划直接审批。
5.检查
5.1各部门经理对各部门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5.2财务部需将员工考勤表与假条进行核对检查。
5.3质检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检。
第五篇: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
平顶山市XXX人民法院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休假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考勤请假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按有关规定退居二线或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者须经审批同意。
第三条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到的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也未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因出差、开会等事由不能按时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条政治处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负责上下班及会议的点名,并联合监察室检查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岗情况,由监察室定期通报全院考勤情况。
第五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疗养的,可以请病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本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
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5%。恢复工作后在两个月内又全休的,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第六条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休完的,要扣发当年的文明奖或其他奖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档案:
(一)考试假、学习假。参加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的,每门课程给予三天复习考试时间;报考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的,给予五天的复习考试时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由政治处统一安排复习考试时间;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按学校的面授学习通知的时间给假(不含路途),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二)搬迁住宅(不含装修住宅)不超过两天,或房管部门维修住房、安装住宅设施等家中必须留人的。
(三)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第七条婚假
婚假为七天。晚婚者另增加晚婚假七天.
第八条产假
(一)女性干警产假为一百八十天。
(二)男性干警在配偶生产期间允许休护理假三十天。
(三)婴儿的哺乳期为一年,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婴儿出生满一年的,不再享受此待遇。
第九条年休假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但不得影响本部门的正常工作。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l、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分开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但不得跨。
第十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且不超出本市范围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
领导审批,假期在一天以上或超出本市范围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二)因开庭、外出办案、值勤等原因不能参加全院集体活动或集体行动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提前报政治处。
(三)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在上班后当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经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有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请假、续假期满或假期未满上班的,应及时销假。
(七)临时因公、因私不能按时上班点名的,应提前向本部门主管院领导口头请假。经批准后,政治处方可确认请假。并于上班后立即到政治处销假,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八)对于迟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政治处销号,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登记表,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十)因公出差、学习的须由本人填写因公出差、学习审批表,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实谎报请假理由的。
(四)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罚则
(一)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二)在点名上下班、召开各种会议及集体活动检查中,上班无故缺勤的(旷工),会议无故缺席的(旷课),扣发每人次1个月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半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旷工(旷课)的扣发半年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上述检查中,属于迟到或早退的,扣发每人次文明奖30元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
(三)半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下列标准扣发事假期间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满30天扣1个月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不足30天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标准扣发,不足15天超过8天(含8天)的按半个月标准扣发。半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的,按实际超过的天数依照事假扣奖标准扣发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
(四)对旷工一天者给予通报批评,旷工三天以上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二十次的。当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及全年旷工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考核。
(七)凡出现(五)、(六)规定的任一种情形的,取消当年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
第十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借用人员、来院挂职锻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勤实行周通报制度,政治处于每周五前将全院考勤情况报送本院监察室。考勤情况须值周院领导、当天考勤人员签字。由监察室负责通报。平时考勤检查由政治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纳入院绩效考评计分项目。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本院其他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