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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9858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3 18:50: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1-01 【生效日期】202_-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_)56号)以及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_]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还林农户应得的补助粮食的兑现,确保我区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和年限。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50公斤。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计划面积,对超出计划面积种植的退耕还林或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不补助粮食。

(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项目县(市、区)、责任到项目县(市、区)的原则。粮源的组织和供应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承办。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农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项目县(市、区)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市(地)报告,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购进粮食供应。

(三)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品种和质量。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大米的,可按稻谷与标一米的折率67%供应大米;退耕农户需要进行玉米、面粉等品种串换的,供粮企业可根据库存粮食品种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库存粮食生产年限超过2年(不含2年)以上的,应经过自治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才能供应,确保补助粮食的质量。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单要长期保存,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和陈化粮供应给退耕农户,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成品粮,应统一包装,包装袋统一标注“广西退耕还林粮食”标识。包装袋式样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设计。为了保证包装袋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降低生产成本,包装袋可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也可由项目县(市、区)自行印制,费用从项目县(市、区)包干经费中支付。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并由农户直接纳税的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户;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五)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应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停止耕作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属实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食;第二次待次年退耕还林自查、复查成活率合格后再兑现其余补助粮食。每次兑现补助粮食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第一年的第一次兑付应不少于50%。以后每年上半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自查,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发放验收合格证。退耕农户凭验收合格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与现金兑现证》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食。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结果出具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及补助粮食数量明细表》,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补助粮食。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财政每公斤(原粮)1.4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补助期内以后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截留和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自治区、市(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核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节余款,留在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专户。自治区财政在专户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市(地)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地)财政部门在专户收到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专户。

三、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

(一)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粮食出库必须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及时编制《粮食出库报告单》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报告,并于供应粮食出库的次月10日前报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月报(见附表),月报应载明粮食供应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情况,月报报当地财政、粮食和开户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直接拨到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基本存款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归还退耕还林粮食采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息。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要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收回粮食购销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采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息,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本息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

(二)项目县(市、区)筹措退耕还林粮源不足、需要自治区粮食储备库供应的,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下达计划到自治区粮食储备库,由该粮食储备库销售给项目县(市、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运费用由项目县(市、区)负担,购粮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付。货款结算要严格执行“购贷销还,此增彼减”的原则,不得赊销粮食。

(三)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年终清算”。日历年度结束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决算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核实签章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清算年度粮食供应数量、出库成本、粮食费用、粮食补助资金使用、专户结存等。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决算后,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要求对各市(地)相应批复决算,对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抵扣。

四、其他

(一)实行“退耕还林,以粮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计委、西部办、财政、林业、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项目县(市、区)要在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粮所、粮站落实专人负责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供应工作,及时上报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生效。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2_]162号)停止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于兑现202_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通知.

大天退发〔202_〕17号

大安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及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 关于兑现202_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四川省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自贡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_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通知》(自财农〔202_〕57号)文件要求,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村信用联社及时兑现202_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历年实施的退耕还林情况进行逐户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面积、树苗保存率、管护和林粮间种情况。对退耕面积合格和树苗保存率达到要求的,及时

—1— 发放202_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对不合格的退耕户,按照《四川省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整改,及时补足面积和补植树苗,经组织验收,达到规定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二、及时兑现补助政策

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要专户储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退耕还林户凭合格证和存折到当地信用社领取202_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信用社要严格审查,对手续齐全的发给补助,对手续不齐全的要妥善保管好资金。

三、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兑现补助;不合格的督促退耕农户及时整改。既要贯彻执行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四川省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对挪用、截留、抵扣粮食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到位和社会的稳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林业

退耕还林

补助资金

通知 抄送:市林业局;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大安区两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_年12月13日印 —2—

第三篇: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退耕还林

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的通知 豫政办[202_]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_]34号)要求,从202_年起,我省对退耕还林农户补助政策由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农户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兑现办法

(一)补助标准。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补助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补助210元。

(二)补助范围。经验收合格的202_至202_年退耕还林面积。

(三)资金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七部门《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C2004)2号)要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遵循“钱随地走、钱地挂钩”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对市、市对县粮食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县对乡、乡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四)补助资金兑现办法。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编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底册》,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每个退耕农户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9月30日前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发放到每个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每个退耕农户本人签收。

乡镇财政所向退耕农户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后5日内,为每个退耕农户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办理《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连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存根一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将粮食补助资金从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

乡镇财政所要制订分村排日发放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逐村设点向退耕农户有序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退耕农户凭本人身份证、《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按照乡镇政府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并在兑现底册上签收。

(五)补助资金的管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通过在农发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将粮食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明细账,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县级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粮食补助资金兑现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并在兑现底册上签字。市、县、乡要逐级上报《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日报》。

二、实施步骤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8月25日-31日)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致全省退耕还林农户的一封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调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9月1日-10日)制定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补助资金具体落实方案。各省辖市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具体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包括乡镇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测算情况),于9月10日前报省直补办公室。

第三阶段(9月11日-10月31日)组织实施。根据全省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省对各地上报的具体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进行审核,于9月15日前批复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乡镇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落实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10月31日前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顺利进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由各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承担,林业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底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虚报冒领粮食补助资金,不准由村组集体代领粮食补助资金,不准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集体债务和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助资金,不准借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之机向退耕农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拖延粮食补助资金兑现时间。财政、林业、监察部门要加强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四篇:《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29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特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年十月七日

附件: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24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一)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标准,长江上游地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200斤,其他地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各

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经济林,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补助粮食。

(三)粮源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要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

二、补助粮食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没有设立的,应尽快开设。

(三)中央财政粮食补助资金,对地方每年拨付两次,上半年补贴在4月底之前拨付,下半年补贴在10月底之前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在2周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

(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三、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月报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

(二)县级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货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货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

(三)县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货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和有关帐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四、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林业局。季报反映本季度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粮食供应数量、质量、销售价格,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还银行、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开支、补贴情况。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结束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决算表”,经省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算后,根据林业、农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批复。林业、农业部门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扣抵。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实行“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粮食、林业、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篇: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_年11月6日 财农[202_]156号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2_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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