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一次性告知单(开发区)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提报材料
(一)一般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按手印)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表(下载)
3、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下载)
4、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8、现状彩色照片(每栋建筑物四个方向及周围环境,7寸)
9、消防部门验收意见(核原件、留复印件)
10、建设项目放线、验线记录(收原件)
11、规划设计条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12、图纸审查合格证(收复印件)
13、开发区验收合格证明
14、图纸审查后的总平面图及与实际相符的室外配套竣工图纸1套及电子文档光盘(包括绿化、道路、水、电、暖、燃气、网线及相关配套图纸并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及设计院的资质章)15、1:500竣工测量图及电子光盘(建筑物周围30-50米范围内),必须采用全市统一的西安80坐标系和85黄海高程系统
注:以上资料胶装成册(A4),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二篇:东营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东营市建委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办公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4、二、1、2、3、4、6、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施工许可证(审核原件,存留复印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筑节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墙改办); 燃气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燃气站);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文件(劳保办); 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证明文件(造价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明书》; 工程款项支付证明; 无拖欠行为证明(清欠办出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建设单位前来办理备案人员委托书(须建设单位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说明: 所有备案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备案。备案文件要求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备案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复印人签名、时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整洁,无黑斑、歪斜等缺陷。文件规格尺寸为297*210(A4幅),超过A4(幅)的原件复印时一律用A3(幅),备案文件不得使用书钉装订。备案材料统一使用厚度为2厘米的纸质档案盒存放,并在首页放置卷内目录表。
第三篇: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一次性告知书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报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
一、申报途径: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山政务办事大厅
二、申报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本规定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1至6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在申报表首页盖章、填写清楚申报表中各项信息(包含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单体建筑情况等信息)。
2、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报告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3、提供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审批文件。
4、提供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提供建设工程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法人亲自办理则不需要授权委托书)、所提供资料是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室内装修工程应提供:消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提交时应注意:设计单位是否具备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是否过期、所提供资料是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9、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时应注意:资质证书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单位资质是否过期、所提供资料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温馨提示:
为方便群众,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内容作一次性告知,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对照以上1至5条内容做好准备。上述法定申报资料提交不齐全,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达不到受理条件的,我们将依法不予受理,望给予理解和支持。同时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能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名称:
签
收
人:
****年**月**日
第四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次性告知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次性告知书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申请受理单位: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决定单位: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条件:
1、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仅限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或涉及该项目的规划管理文件的规定;
2、场地条件
(一)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成,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二)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三)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经基本完成;
(四)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五)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六)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七)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申请材料:
(一)《临港开发区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1份;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图、附件);以让出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其他附件)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复印件各1份和经我局审查公布的方案总平面图原件1份;
(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竣工测量成果的电子文件。
(六)建筑竣工图1套(附光盘)(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图等);
(七)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确认证明1份,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面积等一览表。
(八)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成片开发地块及道路工程需提供实测竣工管网图1套(附光盘);
(九)按规定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1套;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份;
(十)提供现场检验人员签署“符合条件”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1份;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联系方式:临港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环保局窗口 窗口电话:5201161 投诉电话:5201159
第五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提交材料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提交材料明细 建筑工程:
1、费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存档);
2、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存根);
3、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5、盖有测绘资质章的竣工勘验测绘报告(一层平面图、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中标注道路红线、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及所有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一份、容积率核算文件一份;
6、多角度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含四个方向及周围环境),并粘贴在A4纸上;
7、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8、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9、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10、地使用权证和宗地图复印件,出让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11、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12、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电子文件(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
13、经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纸质、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
(二)竣工测量成果、容积率核算文件;
(三)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和宗地图复印件,出让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七)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八)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电子文件(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
(九)经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