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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NJ(合集五篇)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7406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03:22: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NJ

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前言

1.1 本办法规定了科技项目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直属单位、托管单位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职责

2.1 省公司科技环保信息部是省公司科技项目管理、验收的归口部门。2.2 项目承担与研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验收原则要求。

3.1.1 科技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1.2 对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推广前景、社会经济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应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3.1.3 验收形式力求简单,但提供技术资料要求齐全。

3.1.4 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的验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9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人数。

3.2 验收范围

3.2.1 列入省公司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

3.2.2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负责单位(部门)申请验收。

3.2.3 预计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公司申请科技成果鉴定,为简化管理,可由鉴定或评审来代替验收。

3.2.4 鉴定管理按“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

3.3 验收条件。

3.3.1 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计划任务)规定的任务。

(二)经过2个月以上的试运行。

(三)经测试达到合同(计划任务)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3.4 验收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与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二)其他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测试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3.5 项目验收申请。

3.5.1 试运行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提出验收申请。

3.5.2 由项目完成单位(部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规定的技术资料。

3.5.3 科技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经审查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查(必要时组织测试小组进行复测),组织验收。

3.6 验收的主要内容。

3.6.1 是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和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有标准的(国标、行标、企标)应符合标准。

3.6.2 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要评价投入产出比。3.6.3 推广应用前景。3.6.4 试运行情况。

3.6.5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3.6.6 资金使用情况。

3.7 验收证书

3.7.1 验收证书是科技项目完成后的证明文件,在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组织验收的科技管理部门发放《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3.8 验收结论

3.8.1 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3.8.2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3.8.3 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有“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二种,由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给申请单位。

3.8.4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3.8.5 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0%;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3.8.6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8.7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内容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应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公司科技计划项目。3.9 验收合格的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成果奖励。

第二篇: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科计[2008]3号

发布时间: 2009-07-07来源:

为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的跟踪问效机制,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1、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组织验收,将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和验收情况纳入对各处室和分管人员的考核。

2、建立项目验收的预警机制。计划处每个季度对已到期的计划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提请有关处室抓紧组织验收,每半年对各类计划项目的验收情况在厅内通报一次。

3、根据不同计划的特点,可采取多种验收形式。对于拨款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验收或通信验收;拨款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10-20万之间的项目,验收形式由业务处确定。重大项目的验收原则上要到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经费的决算进行审计。对项目下面设课题的重大项目验收,应在各课题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项目验收。

4、验收工作由项目的主管处室负责,也可以授权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独立的中介机构承担。

5、验收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的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

(2)项目主管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会商计划处。

(3)由项目主管处室主持或委托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主持项目验收。

(4)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验收证书》,经主管部门和主管处室签署意见后,由计划处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5)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验收结果均要在网上公布。

6、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项目主管处室批复后,可以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

7、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10名左右专家组成,重大项目验收要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和质询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意见,同时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专家组集体验收意见。

8、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划任务书》,重点验收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是否完成,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财政拨款开支是否合理等。项目验收要突出专利、技术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一般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做出评价。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1)《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目标完成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说明的;

(5)经费开支存在严重问题的。

1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对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其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承担单位两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其中承担单位是高校或下设研究所的科研机构的,所在的院(系、所)两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

11、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积极协助省科技厅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省科技厅将根据项目验收、完成情况,增加或扣减其主管部门的申报限额,并列入对各市科技局的工作考核。

12、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受专家评议和省科技厅批准后,可以视同为通过验收。

13、加强项目验收与统计、宣传、材料归档等衔接工作。计划处牵头统计、汇总项目验收的有关信息,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业务处室应及时向科技宣传中心推荐执行较好的项目,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并于每年年底,就所主管的计划和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提供分析总结报告,计划处负责汇总,编制《科技计划执行报告》。项目验收的材料归档按《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管理办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各类科技计划可以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

第三篇: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管理,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依据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编制经费总决算,经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七)项目有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且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涉及产品与工艺设计的,应当提供设计与工艺图表;

(十)项目涉及产品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十一)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应当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十二)项目有专利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项目有技术标准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技术标准文本以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有论文、论著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专著;

(十五)项目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六)项目有农业产量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农业田间测产报告;

(十七)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的,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十八)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第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有关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9人(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三)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会议验收: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考察(测试)、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函审验收:指验收专家组成员通过函审的方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的验收专家组组长进行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验收会议日期前7天将项目验收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应用前景;

(五)财务验收(项目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

(六)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二)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

(六)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第十七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第四章 验收证书核发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发放项目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在网上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携带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到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委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验收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一式2份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 每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第四章 验收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验收申请进行网上批复,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专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1、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2、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项目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网上填报《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草本,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网上报送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证书草本”审核同意并网上批复后,以电子档案形式存入项目验收数据库。同时,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省科技厅批复意见,书面打印证书,按要求签章后,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签章备案。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对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以及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对到期项目验收率不足8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不足50%的,暂停其下一推荐申报项目资格,直至其完成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发展计划评审专家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

3.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外,各类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号等);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十四条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后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六条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七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第十九条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各业务处室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附 则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NJ(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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