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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8988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8:18: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甘肃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资质的认证申报程序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三、可承担工程能力

一级: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二级: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三级: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四级: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篇:甘肃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甘肃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资质的认证申报程序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信息产业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三、可承担工程能力一级: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二级: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三级: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四级: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篇:计算机系统集成四级资质

计算机系统集成四级资质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之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之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行为[1];

业绩

5、近三年完成之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之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之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之用户重大投诉;

技术能力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之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管理能力

10、企业之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之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之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之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之系统集成项目中; 人才实力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之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2]。

第四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

1、是否有近期验资报告;

2、是否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是否满足近三年总值达1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的条件;

5、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

6、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是否不少于2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有人;以上人员中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的是否不少于6人。

第五篇: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评审说明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评审说明

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评审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资质的申报单位首先要进行资质评审,现对评审过程说明如下:

一、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2_]440号》)(详见后附)确定申请级别

二、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说明详见后附)

三、从评审机构网站下载申报表进行填写并按评审机构要求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材料清单见后附)

四、把准备好的一份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报送至评审机构(地址与联系电话详见后附)

五、评审机构正式受理

六、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

七、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三、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没有出现亏损。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 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B、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部分):

(一)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提交材料清单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上一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上一和当(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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