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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9594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00:15: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字„202_‟53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经202_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昆明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_‟26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2_‟43号)等规定,为加强学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降低往来款水平和财务风险,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主要是指昆明理工大学在岗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各部门用于人员经费等性质费用的领取和分配的借记卡也视同公务卡。

第三条 我校实施的公务卡为人民币种卡,条件成熟后可升级为双币种卡(美元和人民币)。公务卡分两类,第一类为可透支信用额度的公务卡,第二类为低额度公务卡或借记卡(由学校统一办理,需备案,各部门只能用于人员经费等性质费用的领取和分配,不可透支,不得用于个人刷卡消费)。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第五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校级领导10万元;

(二)“两办”主任、正高级技术人员8万元;

(三)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万元;

(四)课题负责人6万元;

(五)学院、处、室、中心综合办主任及经费报销主要经办人6万元;

(六)其他人员3万元。

第九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昆明理工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所用经费经费审批权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电话费、水费、电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服务等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

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10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需要领取的款项,由财务处出纳人员按规程实时打入持卡人公务卡(除零余额账户资金以外),持卡人收到手机短信提示(需持卡人提供本人的手机号)或转款成功的有效凭证后,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当月10日前透支的,须在当月23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在当月11-31日内透支额度消费的,须在次月23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

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劳务费和奖金等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开支范围的报销支出,除可打入个人工资卡外,其余一律打入各学院、部门指定集中经办本部门报销业务经办人的低额度公务卡或借记卡。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后,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五、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主要职责

(一)兑现中标方案中承诺的条款,结合学校公务卡的管理使用要求,制定与之对接的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为学校提供优惠服务,及时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校方的用卡环境要求,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及时提供财务报销相关的银行卡消费数据信息,注意保密。

(四)为学校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办卡、开卡、挂失、补卡和换卡均免费,免收年费、免担保。在全国各地同行提取溢款现金(在未透支信用额度前的存入款)免手续费。

(六)与学校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七)用公务卡刷购机票,免费提供金卡保额为100万元、普通卡保额为5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险。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 财政 公务卡△ 管理 办法 通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校对:杨云标

202_年5月18日印发

第二篇: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榆阳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三)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单位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交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相关手续。

(三)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四)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还款手续。

(七)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第三篇:西安交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财专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与持卡人工资账户绑定。一般可设定5000元至30000元的信用额度。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四)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臵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四条 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臵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教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教职工可以按照银行规定用公务卡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但不得透支取现。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规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注明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报销凭证审核报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五)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

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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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务卡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根据兰政办发[202_]122号及兰政办发[202_]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即先消费、后还款)。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的申办

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职工个人情况,为相关在职在编的部分职工申办了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兰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办协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按原有信用额度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补、换卡后原卡自动失效。持卡人不得出借、出租公务卡。

公务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内。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由持卡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 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支付范围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但一次性消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会议费、培训费和其它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接待费,均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公务卡支付规定

持卡人进行公务活动消费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

(三)公务卡支付的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至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完报销手续。按照农行规定,我局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0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在账单日后20日内还款,逾期将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公务消费后,持卡人必须在还款最后期限日(每月16日)前10天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 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单位报销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单位承担。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二)公务卡财务审核报销程序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须填制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必须逐一同时附上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记载有“消费”字样的POS单)和发票,按照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审批。

单位财务人员在收到持卡人提交的报账凭证时,须登陆发卡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对持卡人提交的刷卡消费凭证逐一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其负责,同时向持卡人出具收据,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三)公务卡的还款及相关处理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通过发卡行的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模块”)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单位向公务卡还款后,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由发卡行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向持卡人告知还款信息,持卡人亦可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或其委托人、所在部门向财务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单 位有关领导审批后,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在一周内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经单位领导批准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划入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特殊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五、公务卡管理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责

1、负责在“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及时更新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3、协助解决持卡人在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的问题。

4、协助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挂失、补卡及交易查询等工作。

5、在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持卡人公务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二)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有关责任。

2、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使用公务卡办理所需公务支出、结算,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股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单位财务股必须做到: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2、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不再通过职工非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除到乡镇下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点可借小额现金)。

3、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违规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费用,不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还款,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4、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不再受理消费签单结算业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签单,但需由单位财务直接转账到公务消费发生的单位银行账户内进行支付,经办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到财务部门登记,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二)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作 公务支出报销。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库[202_] 7 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主要是指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科室(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局财务科。

(二)财务科对申请开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员申请资料并办

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审核通过的办卡人员。

第四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具有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局领导5万元;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3万元;

(三)一般人员2万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

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市**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未经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视为个人自费支付。

第十条 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局领导审签批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主要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遵循机关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还款日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

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务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五)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财务科审核、局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科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

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局机关,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局 202_年11月11日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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