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政策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6510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2 21:36: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政策

【关键词】2013年军转 北京军转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要坚持政府指令计划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和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二、安置对象

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在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三、安置办法

(一)处级以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同相应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科级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七级以下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正团职非相应安置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再进行计划安置,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地方安置,由地方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当地政策重新核定职级和工龄,并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勤人员身份及聘用干部,原则上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6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6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安置补偿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它

(一)随调家属所在单位性质及其身份认定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市军转办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有安置任务的主管部门,应优先将随调家属安置在空编、空岗的岗位。如确无空编、空岗的,经核准后可适当超编安置。

(三)享受货币安置待遇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随调家属,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置补偿金。

军转干考试

(四)驻南通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干部配偶,已经办理随军安置的,在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时,其配偶不再办理随调安置手续。

(五)在企业单位、部队自办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4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市(区)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执行企业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随调家属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同时下达安置计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报到手续的随调家属,视同放弃安置。

(七)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题目:关于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的意见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范文]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湘潭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潭办发〔2009〕42号),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文件 潭办发〔2009〕4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科学统筹,创新安置办法,拓宽安置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军转安置工作,途径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原则

(一)指令性原则。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级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所有军转干部都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安置。现有余编及编制数额较多的单位优先接受军转干部。

(二)属地原则。按照安置政策规定,凡属县(市)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县(市)安置。(三)适当照顾原则。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在抗震救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干部,在接收安置中给予适当照顾。

在坚持上述原则做好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按照指令性安置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安排、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等多种途径,认真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安置方法

(一)军转干部。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下达安置任务。对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原则上按专业特长对口进行安置。

(二)随调家属。一是按单位性质,实行对口安置。随调家属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安排。二是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按《湘潭市鼓更多信息请加入:中公湖南军转交流群 231606996

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潭市人发〔2007〕40号)的要求,实行货币安置。

四、安置纪律

各级各单位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落实军转安置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从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当月起,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组织保障

军转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建设、事关改革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军转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安置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军转安置政策和安置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军转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2009年12月07日 印发

(军转: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 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2015 年军转干更多信息请关注:

更多信息请加入:中公湖南军转交流群 231606996

第三篇:扬州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

扬州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关键词】2013年军转 北京军转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一、总则

(一)为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对象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本办法所规定的随调家属是指军转干部本人在服役期间符合国家随调政策将配偶随军迁入部队所在地,转业后本人符合在市区所属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三、安置的原则

(三)随调家属的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采用指令性和货币化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安置。

(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随调军转干部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四、安置的基本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2.随军前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且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前在地方企业单位工作,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可在事业单位安排;

3.以上条件之外的军转干部家属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安排。

五、安置的方法

(五)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方法:

1.指令性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军转干考试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2.货币化安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市场就业;具备上述安置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六)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方案要结合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业务专长等,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由市军转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计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随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八)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凭军转干部家属接收计划,可相应追加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办公经费。

(九)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随调家属工作岗位,并向安置部门反馈。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十)实行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军转干部家属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符合在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但要求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5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2*工龄)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4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1.5*工龄)

3.符合在企业单位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3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工龄)

4.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由本人与市就业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接收管理。

5.实行货币化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个人承担。

军转干考试

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社部门确认办理。

(十二)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可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篇: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

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为广大军转干部提供政策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南通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希望可以对广大军转干部提供帮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 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 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 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 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江苏中公微博:江苏中公教育

http://weibo.com/jszgy

微信:jsoffcn

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 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 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 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 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 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 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 的,累计扣分。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江苏中公微博:江苏中公教育

http://weibo.com/jszgy

微信:jsoffcn

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江苏中公微博:江苏中公教育

http://weibo.com/jszgy

微信:jsoffcn

第五篇: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扬州市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扬州市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下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江苏省军转随调家属安置办法,具体为《扬州市市区军转干部家属安置试行办法》,2013年转业方向为江苏省扬州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军转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一、总则

为妥善安置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对象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本办法所规定的随调家属是指军转干部本人在服役期间符合国家随调政策将配偶随军迁入部队所在地,转业后本人符合在市区所属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

三、安置的原则

(一)随调家属的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采用指令性和货币化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安置。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随调军转干部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四、安置的基本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二)随军前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且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前在地方企业单位工作,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可在事业单位安排;

(三)以上条件之外的军转干部家属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安排。

五、安置的方法

(一)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方法: 1.指令性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实行指令性安置;(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2.货币化安置:

军转干考试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市场就业;具备上述安置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方案要结合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业务专长等,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由市军转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计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随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四)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凭军转干部家属接收计划,可相应追加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办公经费。

(五)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随调家属工作岗位,并向安置部门反馈。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六)实行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军转干部家属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七)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符合在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但要求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5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2*工龄)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4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1.5*工龄)

3.符合在企业单位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3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工龄)

4.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由本人与市就业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接收管理。

5.实行货币化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个人承担。

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社部门确认办理。

(八)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可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一)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军转等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实施。

军转干考试

(二)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安置: 1.随军没有随迁的;

2.随军随迁但是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建立劳动保障关系的; 3.伪造工作经历的;

4.有办理假手续、制作假档案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个人放弃安置: 1.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

2.已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上班的。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政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