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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6510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2 21:34: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扬州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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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关键词】2013年军转 北京军转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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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一、总则

(一)为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对象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本办法所规定的随调家属是指军转干部本人在服役期间符合国家随调政策将配偶随军迁入部队所在地,转业后本人符合在市区所属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三、安置的原则

(三)随调家属的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采用指令性和货币化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安置。

(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随调军转干部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四、安置的基本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2.随军前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且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前在地方企业单位工作,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可在事业单位安排;

3.以上条件之外的军转干部家属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安排。

五、安置的方法

(五)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方法:

1.指令性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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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2.货币化安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市场就业;具备上述安置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六)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方案要结合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业务专长等,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由市军转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计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随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八)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凭军转干部家属接收计划,可相应追加年度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办公经费。

(九)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随调家属工作岗位,并向安置部门反馈。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十)实行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军转干部家属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符合在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但要求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5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2*工龄)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4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1.5*工龄)

3.符合在企业单位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3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工龄)

4.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由本人与市就业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接收管理。

5.实行货币化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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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社部门确认办理。

(十二)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可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篇: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扬州市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扬州市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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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江苏省军转随调家属安置办法,具体为《扬州市市区军转干部家属安置试行办法》,2013年转业方向为江苏省扬州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军转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一、总则

为妥善安置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对象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本办法所规定的随调家属是指军转干部本人在服役期间符合国家随调政策将配偶随军迁入部队所在地,转业后本人符合在市区所属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

三、安置的原则

(一)随调家属的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采用指令性和货币化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安置。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随调军转干部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四、安置的基本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二)随军前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且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前在地方企业单位工作,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可在事业单位安排;

(三)以上条件之外的军转干部家属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安排。

五、安置的方法

(一)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方法: 1.指令性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实行指令性安置;(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2.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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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市场就业;具备上述安置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方案要结合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业务专长等,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由市军转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计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随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四)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凭军转干部家属接收计划,可相应追加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办公经费。

(五)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随调家属工作岗位,并向安置部门反馈。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六)实行指令性安置工作单位军转干部家属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七)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符合在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但要求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5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2*工龄)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4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1.5*工龄)

3.符合在企业单位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3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在岗月平均工资*工龄)

4.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由本人与市就业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接收管理。

5.实行货币化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个人承担。

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社部门确认办理。

(八)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可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一)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军转等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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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安置: 1.随军没有随迁的;

2.随军随迁但是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建立劳动保障关系的; 3.伪造工作经历的;

4.有办理假手续、制作假档案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个人放弃安置: 1.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

2.已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上班的。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江苏泰州军转:泰州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江苏泰州军转:泰州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苏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及时接收、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指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列入当年国家军转安置计划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在转业时需要随调安置的配偶及子女。

(三)随调家属安置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部分,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由军转干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责,实行指令性安置。

(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部、省属驻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安置随调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置程序和工作要求

(五)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制下达安置计划;落实安置任务;报到上岗。

(六)随调家属安置计划由军转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总量,综合考虑各单位编制、人员数量、经济效益、用人需求及近几年来承担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在制定安置计划时应兼顾随调家属原工作性质和个人特长,实行对口安置。

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计划一经确定,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七)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调家属可相应追加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

(八)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到军转安置部门接收随调家属人事档案,在接到档案后15日内落实随调家属安置岗位,并向军转安置部门反馈。

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九)军转安置部门依据接收单位反馈的安置意见,向随调家属开具报到通知单,同时抄送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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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随调家属应按通知单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事先征得接收单位和军转安置部门同意。

(十一)安置到实行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需按有关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接收单位对随调家属应给予2年的工作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随调家属安置后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随调家属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从军转安置部门开出报到通知单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

三、货币补偿安置

(十三)落实安置任务有困难的单位,可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采取由接收单位给予随调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随调家属本人另谋职业的办法(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安置”)。接收安置单位须在接到安置计划15个工作日内,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协议。随调家属不愿货币补偿安置的,接收单位必须按规定落实其工作岗位。

(十四)接收安置单位与随调家属签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经军转安置部门鉴证、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十五)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十六)随调家属在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金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其工作。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随调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自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当地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纪律保证

(十八)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牵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十九)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接收单位双文明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先进)个人。

(二十)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各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必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苏军转交流群 424633528

要时由人民法院按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随调家属,不再另行安置。

五、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军转: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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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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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要坚持政府指令计划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和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二、安置对象

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在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三、安置办法

(一)处级以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同相应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科级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七级以下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正团职非相应安置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再进行计划安置,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地方安置,由地方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当地政策重新核定职级和工龄,并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勤人员身份及聘用干部,原则上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6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6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安置补偿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它

(一)随调家属所在单位性质及其身份认定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市军转办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有安置任务的主管部门,应优先将随调家属安置在空编、空岗的岗位。如确无空编、空岗的,经核准后可适当超编安置。

(三)享受货币安置待遇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随调家属,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置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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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驻南通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干部配偶,已经办理随军安置的,在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时,其配偶不再办理随调安置手续。

(五)在企业单位、部队自办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4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市(区)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执行企业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随调家属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同时下达安置计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报到手续的随调家属,视同放弃安置。

(七)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题目:关于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的意见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篇: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范文]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湘潭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潭办发〔2009〕42号),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文件 潭办发〔2009〕4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科学统筹,创新安置办法,拓宽安置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军转安置工作,途径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原则

(一)指令性原则。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级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所有军转干部都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安置。现有余编及编制数额较多的单位优先接受军转干部。

(二)属地原则。按照安置政策规定,凡属县(市)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县(市)安置。(三)适当照顾原则。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在抗震救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干部,在接收安置中给予适当照顾。

在坚持上述原则做好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按照指令性安置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安排、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等多种途径,认真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安置方法

(一)军转干部。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下达安置任务。对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原则上按专业特长对口进行安置。

(二)随调家属。一是按单位性质,实行对口安置。随调家属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安排。二是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按《湘潭市鼓更多信息请加入:中公湖南军转交流群 231606996

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潭市人发〔2007〕40号)的要求,实行货币安置。

四、安置纪律

各级各单位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落实军转安置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从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当月起,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组织保障

军转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建设、事关改革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军转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安置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军转安置政策和安置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军转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2009年12月07日 印发

(军转: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 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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