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
发布: admin 发布时间: 2010-10-08 14:11:53 浏览次数: 933 次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是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安装监检不能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和建设单位的验收。建设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安装安全责任。
1.1、施工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要清晰加盖红章,其中带A的项目,检验未确认,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1.1.1、安装告知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
1.1.2、设计、监理、安装、检测、防腐单位资格以及相应单位、人员资格,及除设计单位外其他单位的合同。
1.1.3、建设单位提供:a备案手续;b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资料;c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的见证资料;d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的验收记录。
1.1.4、安装、防腐单位提供:a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b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资格证件;c、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A)、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d签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能针对该工程贯彻执行);e各种检验、试验等记录;f材料验收记录。
1.1.5、监理单位提供:备案手续人员配备、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质量管理体系,监理计划、监理过程的相关见证材料等。
1.1.6、检测单位提供:a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质量管理体系;b检测计划;c及时提供射线报告和底片。
1.1.7、提供压力管道元件(管材(A)、焊材、保温材料、弯头、法兰、阀门、补偿器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制造单位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A),保留齐全清晰元件表面标识。螺旋管、PE燃气管还需提供特种设备监检证书(A)。提供材料验收记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验收签字盖章)。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明确各元件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验收结果等内容。材料代用证明,合金材料需提供复验报告。
1.2施工中,及时做好各种检验与试验记录。按照《压力管道监督计划》中A类项目至少提前一到二天通知监检人员施工进度,现场根据记录验证实际工作。该工程的记录要齐全准确。例如管道加工预制记录、管道敷设和安装记录、阀门与安全附件安装、附属设施安装记录、支吊架的安装记录、焊接记录、焊缝外观记录、阀门试压记录(A)、管沟开挖及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穿跨越工程安装质量记录(A)、补偿器安装记录、热处理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注意规程要求建设方、安装方质检人员共同指口,每个焊工、活动口固定口等比例)及射线底片、单线图(准确标明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号、无损检测方法及位置、热处理编号等)、电火花检测记录、防腐保温记录、压力试验记录、泄漏性试验记录(需提供试验前按规范标准要求已具备的资料)(A)、吹扫、清洗记录等相关记录。各个受检单位质量管理情况,及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
1.3、工程结束后,受检单位10日内报送齐全合格的竣工资料(A)(签字、盖章)和自检合格报告(工程概况明确,结论明确,建设方、安装方、监理等部门盖章确认)。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压力管道汇总表。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概不负责。1.4、未尽事宜按照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实施。
1.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做好的其它配合工作,具体请咨询压力管道检验室(电话:3388617)
压力管道检验
发布: admin 发布时间: 2010-10-08 14:06:47 浏览次数: 1637 次
一、检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二、检验程序
客户报检→业务下达→检验前准备→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校核、审核检验报告→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盖章发送(出具)。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须提交的资料:法定检验报检申请(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最近一次的在线检验报告和全面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首次全面检验提供)、检验费;
2、申请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须提交的资料:法定检验报检申请(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检验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
3、申请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监督检验须提交的资料:法定检验报检申请(加盖修理、改造单位公章)、检验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等其它资料。
四、承诺时限
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五、受检单位检验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定期检验需要准备的工作
1、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历次检验报告;管道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改造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
2、检验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3.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3.1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2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3.3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5的规定;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4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5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理打磨。4检验中的安全事项应达到以下要求:
4.1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4.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4.3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4.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4.5如需现场射线检验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5、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源、电源。配备辅助人员现场做好辅助工作(拆保温、开挖、打磨、摆放脚手架等)
6、准备好做压力试验的条件和设备
7、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申请监督检验需要准备的工作
1、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是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安装监检不能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和建设单位的验收。建设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安装安全责任。
2、施工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要清晰加盖红章,其中带A的项目,检验未确认,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3、安装告知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
4、设计、监理、安装、检测、防腐单位资格以及相应单位、人员资格,及除设计单位外其他单位的合同。
5、建设单位提供:a备案手续;b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资料;c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的见证资料;d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的验收记录。
6、安装、防腐单位提供:a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b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资格证件;c、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A)、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d签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能针对该工程贯彻执行);e各种检验、试验等记录;f材料验收记录。
7、监理单位提供:备案手续人员配备、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质量管理体系,监理计划、监理过程的相关见证材料等。
8、检测单位提供:a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质量管理体系;b检测计划;c及时提供射线报告和底片。
9、提供压力管道元件(管材(A)、焊材、保温材料、弯头、法兰、阀门、补偿器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制造单位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A),保留齐全清晰元件表面标识。螺旋管、PE燃气管还需提供特种设备监检证书(A)。提供材料验收记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验收签字盖章)。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明确各元件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验收结果等内容。材料代用证明,合金材料需提供复验报告。
10、施工中,及时做好各种检验与试验记录。按照《压力管道监督计划》中A类项目至少提前一到二天通知监检人员施工进度,现场根据记录验证实际工作。该工程的记录要齐全准确。例如管道加工预制记录、管道敷设和安装记录、阀门与安全附件安装、附属设施安装记录、支吊架的安装记录、焊接记录、焊缝外观记录、阀门试压记录(A)、管沟开挖及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穿跨越工程安装质量记录(A)、补偿器安装记录、热处理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注意规程要求建设方、安装方质检人员共同指口,每个焊工、活动口固定口等比例)及射线底片、单线图(准确标明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号、无损检测方法及位置、热处理编号等)、电火花检测记录、防腐保温记录、压力试验记录、泄漏性试验记录(需提供试验前按规范标准要求已具备的资料)(A)、吹扫、清洗记录等相关记录。各个受检单位质量管理情况,及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
11、工程结束后,受检单位10日内报送齐全合格的竣工资料(A)(签字、盖章)和自检合格报告(工程概况明确,结论明确,建设方、安装方、监理等部门盖章确认)。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压力管道汇总表。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概不负责。
12、未尽事宜按照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实施。
13、检验人员认为需要做好的其它配合工作,具体请咨询压力管道检验室。
八、联系电话
压力管道检验室:0633—3388617 综合业务部:0633—3388057
压力容器安装(维修)监督检验须知
发布: admin 发布时间: 2010-10-08 12:53:13 浏览次数: 1010 次
一、整体就位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
1、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安装监检申请书;(2)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监检证书复印件;(3)压力容器移装手续及移装前检验报告复印件;(4)安装(维修)许可证复印件;(5)安装(维修)施工人员证件复印件(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等人员证件);(6)安装(维修)施工组织方案(须经审批且加盖单位章);(7)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报告复印件;(8)安装竣工资料(需甲乙双方盖章会签)
(9)安装(维修)单位质保体系及工程施工中运转情况;
2、安装(维修)过程监检停止点:
2.1、停止点必须经监检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2、施工到达停止点前三天通知监检人员。
2.3、安装(维修)停止点设置如下:a:出厂资料、安装(维修)资格审查停止点;b:安装就位停止点;c:气密试验停止点;
3、检验人员认为需要做好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二篇:浅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工业整体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通过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明确质监部门在监督检验工作中的职责,并且全面落实相应的监督检验工作。在开展监督检验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执行,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验计划,并且予以全面落实,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进而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必要性
对于目前人类的技术水平来说,锅炉是目前经济发展的必需物品,它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燃烧燃料或者别的能源把获得的热能将水加热成热水或者是水蒸汽。而热水和水蒸气能够为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提供热能,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工业生产效率。当然我们也可以经过蒸汽动力装置将热能转变为机械能,或者是经过发电机再将机械能转变为电能。一般我们把产生热水的锅炉称之为热水锅炉,它基本上是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热水,也有部分应用于工业生产。平常我们把提供蒸汽的锅炉叫做蒸汽锅炉,简称锅炉,其应用广泛,主要用于船舶、火电站、工矿企业和机车之中。锅炉在工作的过程中一般不可以任意停止工作,否则不但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更会对工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所以我们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进行科学细致的监督检验工作。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内容一般涉及到的项目有对压力管道在安装过程中所包括的安全运行项目检验,以及对安装单位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检查两个方面。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范围和项目一般有制造厂资料、设备说明、安装资料、保护装置、产品质量、管道的膨胀情况、安装焊缝外观、安装焊缝探伤抽查、水压试验、保温情况等。压力管道的检验范围和项目主要是技术资料、管道走向、坡度、膨胀指示器、膨胀测点、监视段和支吊架位置、管道外观质量、管道安装焊缝质量、支吊架安装焊缝质量、管道膨胀状况、水压试验、管道的疏水、放水系统安装情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主要检查内容是质量管理人员的落实及到岗情况,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及管理情况,焊工的资格及管理情况,其他人员的资格及管理情况,技术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情况。工艺纪律、工艺管理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和焊接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以及焊后对口错边量及表面质量与热处理工艺,各质量控制环节、控制点,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存放环境,材料的验收、保管和发放,无损检测管理,安装检验管理,质量反馈和处理,设备及工装完好率,设备专管情况及计量器具管理。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常见问题
1.部分国外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材料,由于与我国相关产品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缺少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热力计算书、水循环计算书、过热器等资料,使得锅炉压力容器在具体安装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一定困难;有的锅炉压力容器供应商虽然已经提供部分资料,但仍缺失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检测报告,影响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
2.一些锅炉检验站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和具有电力部门资格证书人员数量少,有些无损检测人员只具有质监系统的资格证书,而不具备专业的锅炉压力系统资格证书,这造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队伍的混乱局面,不利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工作的进行。另外焊接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够全面,真正具有电力部门焊工考委会签发证件的焊工人员少,一些焊工还存在证件超期现象。3.焊接方面的焊接工艺评定参数不全、评定数据不完整,这严重影响了焊接评定结果,而且评定后制作的评定报告还存在缺失试验报告、书写错误等问题基至还出现评定报告与作用指导不一致的现象。
4.一些质监人员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安装检验时不能及时提交自检报告,个别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不能及时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监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不能够按时上交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反馈单。
5.由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的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紧张,所以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投入较少,特别是对热工、化学安装监督检验的人员投入就更少了。这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实际安装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
第三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
压力管道安装要求
一、安装前携带资料
1. 管道施工图纸,设计说明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件。
2. 经监察部门审查的压力管道工程开工报告。压力管道开工报告须认真、完整、准确地填写。要填写管线直径及长度和主要接口设备名称。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方案。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指导书。
4.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检测、防腐保温单位签订的合同
5. 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件及安装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6. 建设单位的立项证明,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资质证明。
7. 无损检测人员如为外协,除携带相关证件外还要携带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8. 压力管道监检工作中须见证或须确认的其他资料。
二、签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质量监督检验协议〉。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字 [1998] 第297号文件规定交纳监督检验费。
三、压力管道施工要求
1.压力管道施工所用的材料包括管材、焊材、管件、附件等。均须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当材料需要监督检验出厂时,还须提供监检证明。
2.压力管道元件(管件、法兰、补偿器等)还须提供厂家安全注册证明或受压管道元件驻厂监检证明。
3.压力管道材料及焊材(焊条、焊丝)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前对材料、焊材必须按有关规定检查、检验、核实后,方可验收入库。未办理入库手续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投入施工。
4.合金钢管道、阀门、管件、焊条(丝)使用前须经光谱检验。阀门压力试验须有记录并作标记。
5.材料领用发放应有签字手续。焊条烘干领用发放回收须有记录,并有签字手续。
6.较大口径管道施工,对口应采用对口器,以防止对口错边超差;无对口器须在排管前对管口进行测量、记录,并按照测量结果进行选择排管。
7.须进行焊接工艺试件的管道施工,试件焊接人员须从施工单位的焊工中随机选定、必要时可以指定。试件焊接前由监检单位派人现场进行确认。
8.现场焊接人员必须携带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明(胸卡),以便检查。
9.压力管道焊接施工前必须绘制空视图,并对焊点(对接口、角接口等)焊接位置进行编号。
10.管道焊接必须按照焊接指导书要求进行焊接,焊接完成后管径≥φ108mm打焊工钢印(特殊管道除外)、进行自检并留有记录。焊接完成后随即进行专检,专检必须有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
11.焊接工艺试件对外委托加工或机械性能试验须有委托单。每次无损探伤前须有探伤委托单。委托单须有委托单位检验技术条件或标准、检验数量、检验比例、合格标准及相关要求,必要时付图说明。
12.须进行热处理的焊口其热处理设备宜为记录式,非记录式热处理设备热处理后必须进行硬度测试。
13.压力试验前须送审检验记录:水压试验方案、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管道及容器脱脂记录及检验报告、管线敷设检查验收报告、冷拉记录、管道组成件质量证明及检验入库证明、施焊及焊接检验记录、焊接工艺试件机械性能报告、光谱分析报告、热处理报告、无损检测报告及RT底片、管道支架(墩)检查验收报告及压力试验临时处理说明、压力、致密性试验方案等。
14.管道压力试验或气密性试验前焊接接头应保持干净,不得涂油漆。
15.防腐材料质量证明,管道加强级防腐层厚度测定检验及电火花检验记录,防腐施工验收报告。
16.管道保温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施工检查验收报告。
17.压力容器及管道置换方案、记录及检查验收报告。
18.管道竣工验收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如下资料:压力、致密性试验报告、及管道吹扫及试运报告、管道竣工图、空视图。
秦皇岛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第四篇: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02年3月21日,国质检锅[2002]8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下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第三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受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责任。
第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具有资格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承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压力管道安装进行安全监察,并加强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分工范围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
第二章 监督检验单位、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在取得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并得到相应监督检验工作任务授权后,方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验人员)经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技术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验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保证监督检验工作中出具的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监督检验确认和监督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保守与监督检验工作有关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发现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其整改,问题严重的,报授权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限期整顿、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资格认可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监督检验资格。
1、监督检验能力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2、多次发生监督检验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3、由于监督检验单位责任而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事故;
4、向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以及超出许可证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督检验工作失职,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或监督检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监督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发证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1、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已发现但未提出意见或及时报告;
2、安装单位存在超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所规定的安装范围情况,监督检验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有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督检验而签字确认或出具伪证;
5、由于监督检验人员未事先通知安装单位又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作,而影响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正常进行。
第三章 受监督检验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受监督检验单位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技术文件、安装安全质量均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格式见附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的监督检验手续;
4、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施工记录及见证文件;
3、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4、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5、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监督检验单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或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问题,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全过程中进行,针对不同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特点和安全质量要求,确定监督检验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3、是否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是否有效实施了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管理;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安装单位、防腐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
2、安装单位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等方面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6、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8、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各种检验与试验,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2、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监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是否配套,是否责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理责任;
5、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监理计划;
6、现场采用的监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监理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7、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进行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8、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现象及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和配合其他相关单位整改处理;
9、监理单位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检测单位资格等级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揽任务,是否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2、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检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4、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检测计划;
5、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及时、准确;
6、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要内容应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确认;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
4、管道防腐质量;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
7、管道穿跨越、隐蔽工程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
8、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工业管道为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下同);
9、管道通球、扫线、干燥;
10、管道的单体试验及整体试运行;
11、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
上述所列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监督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等级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其中: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为现场监督检验项目,监督检验员必须到安装现场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专项报告;其他监督检验项目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为保证监督检验结果的客观、准确,监督检验人员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考虑抽样的数量和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1、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有关证据;
2、观察安装或施工活动过程;
3、抽样进行检验检测;
4、必要时,也可进行有关的验证试验;
5、会议或与有关人员交谈的书面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6、其他方法。
第五章 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接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授权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督检验组织,指定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监督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应在认真阅读项目有关文件,掌握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明确监督检验的内容、监督检验方式,组织编制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仅对小型项目),在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中,必须确定“停检点”、“必检点”和“巡检点”。监督检验大纲或计划必须得到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并通知受监督检验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大纲要经过专家论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督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调集人员、收集相关标准、配备设备、建立工作程序、与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等。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开始前,监督检验人员应按照监督检验大纲的要求,针对具体情况熟悉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监督检验工作所需记录表格。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监督检验大纲所列出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包括检验、检测、观察、确认质量记录、交谈等方法收集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时,应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改进,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督检验单位,由监督检验单位向受监督检验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二),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和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四条 接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对《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所列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将有关见证材料报监督检验单位。
第三十五条 接到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质量问题整改见证材料后,监督检验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建设单位和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或抽查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检验项目组有权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验或补充试验。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员将收集到的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为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提供正确的判定依据。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项目组应整理监督检验工作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三)作为压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督检验技术法规、标准依据;
3、监督检验单位及人员,监督检验工作起止时间;
4、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5、对建设、监理、安装、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报告;
6、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专项监督检验报告;
7、安装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8、对遗留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9、监督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验报告由监督检验人员填写,经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监督检验单位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正本1份交建设单位,并将该报告的副本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1份、抄送安装单位各1份。
第四十三条 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资料和记录分类、标识、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验档案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名称、开工日期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申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的有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
5、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资格及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6、监督检验记录,包括监督检验交底会议记录、《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整改报告、历次监督检验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9、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1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验档案应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受监督检验单位与监督检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进行仲裁。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仲裁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行政部门申请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一、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略)
二、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略)
三、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略)
第五篇:江苏淮安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和江苏省质监局授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压力管道检验中心主要承担的法定检验业务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或销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院压力管道检验中心申报
检验,经中心受理、检验后,向客户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具体要求及程序如下: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类别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1.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验业务申报
根据检验类别、报检日期及提交资料等要求的不同,各类业务按以下要求报检。
2.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报检单位应将以下资料报至我院,进行报检条件审核:
a.《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b.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所采用的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
c.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生产计划。
2.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前持以下资料向我院报检: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b.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2.3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在年底前编制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将以下资料报至省院压力管道检验中心:
a.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
b.压力管道清单。检验业务受理
压力管道检验中心对报检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检项目将确定检验实施方法(参见附件7“相关问题答疑”),确定检验收费(参见第5条),或签订检验协议。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报检将书面通知报检单位,要求对方补齐资料或说明不符合的原因及意见。资料审核通过后,压力管道检验中心将在15日内办理检验手续,建立相应的项目检验组织,指定项目检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检验人员。
4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或证书
4.1检验
a.按照TSG D7001-200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
b.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同时抄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出整改时间(一般限期为15天内);申请单位应该对受理部门所列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有关见证材料报受理部门。
c.检验结束后及时汇总并审核检验原始记录。
4.2出具检验报告(证书)
a.经检验合格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证书)。检验发现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的,应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并通知发证机构,整改合格后,再出具检验报告(证书)。
b.对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检验证书应在压力管道元件出厂前完成;对于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检验报告应在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对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验报告一般应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之前完成。检验收费
5.1收费依据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b.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6]422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6]87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5.2收费方式:根据报检单位的要求,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a.在“检验业务报检单”上注明检验费用并盖章传真至对方作为收费通知;
b.我院单独出具缴款通知书; c.按照本院规定,对费用较大或较重大的检验项目,签订检验协议,在协议里明确检验费用及付费方式。
5.3报检单位依据收费通知或者检验协议,向省院支付检验费,银行账户信息见附件4。答疑
如有疑问,可参考附件7“相关问题答疑”,也可以以电话、传真或Email的形式进行咨询。
7附件:(请点击下载)
压力管道法定检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