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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5135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9 04:04: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1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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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2017〕40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也存在资产权属不明、成员边界不清、管理组织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限制了集体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顺畅流转,抑制了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推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促进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实现我省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奠定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是坚持依法有序和守住底线。严格工作程序,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内部少数人控制。三是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推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类型的村(组),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试点先行,分类指导,稳慎开展,不搞一刀切。五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三)目标任务。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继续按照已有部署抓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经营性资产,着力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2017年,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总结经验做法;2018年,分类推进,将改革工作扩大到所有涉农乡镇(街道),重点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等基础性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涉农村(居)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完成改革的涉农村(居)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2021年,开展改革扫尾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三、认真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依法依规处置清产核资中的各类问题。资产规模较大或群众争议多的村(组),可以根据农民意愿聘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后,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和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备案等制度。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乡负责组织实施。已完成清产核资的村(组),要按要求查缺补漏,健全档案信息,规范整理,安全保管。

(二)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统筹做好所有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县(市、区)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性规范或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协商确认并实施。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在乡镇(街道)登记备案,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园区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的设立与否及所占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股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有条件且需要的地方也可以设置扶贫股、独生子女奖励股等。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完成改革的村(组)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等,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政府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要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鼓励资产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和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在试点地方,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办法。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稳慎探索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同时要防止出现持有份额较大股东。鼓励各地特别是各级试点县(市、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具体办法,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区域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办法。

(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而是围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领和支撑农民增收致富。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各类集体资产、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集体积累和政府帮扶资金等,发展符合地方规划和群众需求的相关产业,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集体资产运营应采取市场化方式,可以由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承担财政支农惠农项目,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各类资本共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农业“新六产”。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力争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使集体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实现收入翻番。

(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建设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立专业化的农村集体经济财会、审计监督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重大决策事项、债权债务等定期审计。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发生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增强担当意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改革工作由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牵头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分工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省级全面负责、市级协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地要统筹谋划,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督导考核,确保稳妥推进。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做到亲自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要事项、督办重要案件。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对签订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新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小微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扶贫投入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安排专门资金予以保障。

(三)强化农村经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为抓手,健全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设备,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基层农经人员投入改革、奉献改革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加强法治建设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种途径深入解读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广泛宣传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做好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各项法规制度的制定、宣传、落实工作,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增强政策执行力。加强工作督导调度,指导各地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拓展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功能,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杜绝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改革中借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意见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篇:《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7年1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陈晓华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就《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考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方向、重点任务、推进原则、实施要求、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改革的重要目标、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意见》是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纲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这是农村管长远、管根本、深刻的制度创新,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纲领,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两个适应”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集体资产管理面临“两个适应”问题。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推进这项改革非常必要、非常紧迫。

《意见》是系统全面深化集体产权改革的重大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5年部署在全国29个县(市、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2016年4月,总书记在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央现在出台《意见》,是对深化集体产权改革系统全面的重大部署。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方向

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

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推进原则

主要是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实施要求

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法律政策环境。

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改革扎实推进。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将更加清晰,农村集体经济将焕发新的活力,农民财产性收入将稳步增长。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个“有利于”

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我国在土地上已经做了很多改革,前不久介绍过“三权分置”。现在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大体上全国的村平均每个村是500万,东部地区的村有近千万元。这些资产是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30多年前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和吃饭问题。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这种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的收入分四个方面,一是家庭的经营性收入,二是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三是财产性收入,四是各种转移性收入。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集体资产是谁的?是归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农民集体成员是集体经济的主人。可以说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权益是农村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项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设计和追求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现在一方面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农民的增收或者持续增收越来越困难。所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一些先行地区,特别是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这项改革。到2015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2015年当年就分红了411亿元。

第三,这项改革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的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应该说各地的实践也有这方面的经验,比如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华二村通过改革,集体年收入从2005年改革时的3300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8100万元,年均增长超过9%,再比如广东省佛山市的南海区,2015年村组78万名社员股东人均分红是5172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所以这项改革确实意义重大,而且也被实践所证明,相信改革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农村三类集体资产的改革任务要分类施策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都有改革的任务,但是要分类施策。对于资源性的资产改革,中央已经有部署,就是要继续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保包关系的长久不变。这方面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中。对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

改革要突出经营性资产这个重点。当前的问题突出反映在经营性资产上,现在有不少的地方集体经济发展了,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再过若干年就更难说清楚归属,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对此农民反映非常强烈,要求非常迫切。

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经营性资产改革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然后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确权到户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而是要明确谁有这个权利,大家来共同发展股份合作制。所以改革要开展清产核资、确认成员身份、搞好折股量化,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说到底就是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难度不小,特别是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高度重视,着力推进,这就是为什么这次文件在全面部署的同时聚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考虑。

改革要使广大农民在两个方面有获得感

这项改革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权利很多,最重要是两方面:

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才有这个权利。

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说他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

也就是说,这一次改革要使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

改革中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各有两个要点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保护财产权利有两个要点:

一是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2015年,在29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改革试点。从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试点还比较有效,农民也比较满意,下一步就要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且将试点成果尽快转化为政策法律。

二是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保护农民民主权利有两个要点:

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涉及成员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比如说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股权的设置等问题都得由农村群众来民主讨论决定,不是干部决定,是农民自己决定。

二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总的来说,要真正让农民成为这项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改革必须加强领导、周密设计、精心组织

这项改革和全国行政村和村民小组都有关系,也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另外我国地区差别也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这方面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设计、精心组织。

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改革,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尤其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要创造保障条件,确保这项改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作为农业部门怎么来实施这个改革,《意见》明确,在中央层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由农业部和中央农办牵头实施。作为牵头单位,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来广泛宣传中央的改革政策,包括今天新闻发布会,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帮农业部门共同学习领会和解读好中央的改革政策。要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基层干部的培训,农业部准备组织一批农业部门特别是搞政策的干部到基层去调查研究、指导改革,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做好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抓紧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指导地方开展清产核资,夯实改革基础。要继续开展试点,在已有的29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准备再选择100个县(市、区)来扩大改革试点。还要考虑推动完善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要清理废除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还要开展改革的督导检查,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落实改革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防止侵犯少数人及妇女权益是改革的重要问题

体现公平和效率是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这次文件特别提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且特别提出要注意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些年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在土地的问题上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上也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不少地方都采取措施来防止妇女的权益受到侵犯。比如,在近期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为了保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明确在登记的时候,要体现共有人,也就是说,妇女在财产权益的名单上要有记载,要得到落实。同样,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确定经营性资产股份收益的时候,也强调以户为单位来确定,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实践中,基层都在积极探索,不断寻找解决办法。

这一项改革要确定每个集体的成员,概括的讲就是成员必有份,只要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资产确权到户、量化到户,肯定你这家是有份额和权利的。第二,谁是成员,农民公认。是成员必有份,谁是成员,由农民群众民主决定。你是不是成员要由集体组织的成员大家来共同民主讨论确认。农业部提倡在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群众来民主决定。从实践来看,应该说各地都有很多创造,基本上是把应该界定为成员的都界定了,包括保护妇女的权益。群众公认了,这项改革才能健康进行,才能够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主要把握两点

中国地区差异很大,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所以推进这项改革总的考虑是要积极稳妥,尤其是要稳,要稳步推进,稳慎实施,把这项改革健康进行,保持农村稳定。从农业部门来讲,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农业部在推进这项改革当中主要是把握两点:

第一点,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改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改革首先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的村来开展,因为这些地方集体资产多,农民改革的呼声也高。从全国情况看,目前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

第二点,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情况十分复杂,所以要试点先行。中央明确,2017年在继续搞好原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市、区)也可以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安排一些试点,通过试点探索经验来逐步推开。

文件里设定三年和五年这两个时间表,三年左右搞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五年左右搞完农村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是考虑到这项改革比较复杂,所以要由点到面的来实行。相信通过各地的不断试点,无论是干部还是农民群众,都会通过实践来学会适应这项改革,并且在改革之后能够建立起好的运行机制。

推进经营性资产股权管理模式由群众最终决定

在实践中,股权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或者说两种模式。一种是动态管理,也就是说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随着人口的增减而调整股权或者份额。第二种是静态管理,也就是说,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在确定管理模式的时候,很重要的就是要由群众来选择和决定。从现在已经开展的改革和已经进行的试点来看,多数地方或者说多数老百姓是选择静态管理模式的,不以人口的增减和变动,而随时随意去调整股权关系。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搞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搞了20多年,到今天为止,仍然是限定在社区内,他们的说法就叫做“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从中央安排的29个县来看,有24个县是选择的静态管理的模式,不随人的变动而随意调整。所以从这一点上看,应该说是多数群众的选择。同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农民的几项基本权利应该相互衔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求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正因为这样,所以中央提倡不以人口的变动而随时来调整股权。当然,是选择动态还是选择静态,那要由群众来最终决定。

集体资产股份流转改革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流转范围的确定,运行规则的制定,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它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还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文件明确两点:

第一,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二,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两点规定非常重要,现阶段也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中央明确了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三点要求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可以说是前提。因为如果你家底不清,就很难来推广这项改革,也很难再来确权到户,搞股份合作制也很难,这是一个基础和前提。正是因为考虑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所以,中央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为了保证这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央明确了三点:

第一,明确清产核资的范围。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都要进行清产核资。由于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清查确认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比如说,现在集体林地确权面积达到了99%,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率达到了97%,承包地实测面积已经达到了12.5亿亩,确权面积达到8.5亿亩。整个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因此,这次的重点主要是查三个方面:一是还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二是集体的经营性资产;三是债权债务现金等。要把这几个问题搞清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确权到户,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加强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

第二,明确清产核资的任务,具体来讲主要就是要查清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建立管理台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明确清产核资的责任。这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来统一部署,县和乡镇要组织实施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应的工作责任,以确保任务的完成。当然,农业部作为牵头部门,也要搞好工作的指导。

在这个过程中,我想特别强调一点,整个清产核资过程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得到农民认可。

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实现两个重要目标

改革之后怎样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国将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来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户,建立起股份合作制的这种运行新机制。新机制建立后,将实现两个重要目标:

一个是不断实现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另一个是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从发展集体经济这方面来讲,目前各地有不少探索,比如有的村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独有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的历史资源来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这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实现集体增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它的房屋、厂房,通过出租或者是入股的方式来增加集体收入。再比如还有一些地方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给予的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是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通过村企联手开发的方式来发展集体经济。

通过为农户和其他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实现农产品价值链的延长和增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集体也会得到一些收益。

总之,各地有很多的创造,在推进改革的过程当中也要总结这些创造,真正通过改革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民的钱包不断地鼓起来。同时,集体的积累、集体的收入也逐步增加,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力能够不断地增强。

第三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12月26日)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四)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五)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九)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

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六、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十九)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

第四篇:2020年街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XX街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乡村振兴、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改少、改没,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2019年9月底前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10月底前完成有经营性资产村(居)“三变”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积极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1.成员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承包地、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成员身份。成员界定结果张榜公布,并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成员身份界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股权量化。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人、落实到户。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方式。对股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3.登记注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成员结构、股权量化等情况,制定组织章程,经村集体股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建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建立股权登记制度,发放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落实好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新组建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由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三)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对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职能。鼓励通过开发资源、盘活资产、综合服务等方式,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途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现代物流、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和政府帮扶资金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四)引导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和交易。

依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平台,规范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状态下的使用权及其房屋租赁权等资源公开流转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不断规范交易行为,拓展业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制度,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镇党委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挂帅,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村(居)党组织是具体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统筹谋划,确保稳定。

(二)强化工作推进。

加强对各村(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

(三)加大政策支持。

认真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鼓励集体资产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促进集体资产的开发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五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四)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五)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九)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

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六、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十九)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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