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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9854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3 12:44: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

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

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

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

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

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

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

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2_]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由人事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停薪留职人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与学校人事处签定《停薪留职协议书》;

2、办理离校手续,收回本人工作证、图书证以及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

3、在签定协议的同时,按规定交纳停薪留职的劳保、医保资金以及占编费。

七、停薪留职的劳保、医保资金以及占编费标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0000元/年;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18000元/年;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学位获得者:15000元/年;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干部、高级工人:12000元/年;

5、其他人员:10000元/年。

八、对较长时间无工作量或工作量较少的在岗在编人员以及个别未经学校批准较长时间由别人代课等人员,学校将定期清查,此类人员须申请转岗或办理停薪留职,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九、对于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学校只保留公职。学校不承担工资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不晋升职称,不调整工资,不分配住房。因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职处理。

十、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限未满要求回校工作的,学校不予受理;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复职申请,以便安排工作。逾期不办理复职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收回学校的住房,医保停保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十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停薪留职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停薪留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已下发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管理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四篇: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在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过程中,凡与医院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包括: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本人能力、体力等原因)而未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称富余待岗人员。为稳定医院人员队伍,增强竞争意识,保障基本生活,对富余待岗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

1、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能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职工(转、退、复员军人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本条例管理对象。

二、安置途径:

1、直接转岗;

2、培训后重新上岗;

3、外流;

4、挂编流动;

5、待退休;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三、组织管理:

1、医院成立由职能科室(包括:人事、医务、总务、护理、工会等)组成的富余待岗人员管理中心。

2、富余待岗人员由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

3、待退休人员由退管会管理。

四、工作程序:

1、凡接到待岗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在次日向人事处报到,并填写《华山医院待岗职工登记表》。

2、直接转岗人员在人事处办理转岗手续后,至新岗位报到。

3、需培训上岗的人员由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根据培训情况,由院人事处重新安排新岗位。

4、接到上岗通知的待岗人员,应在三天内至新岗位报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外流:

(1)拒签上岗合同的待岗人员,可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如仍不愿签订上岗合同的,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给予办理离院手续。

(2)待岗人员要求外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或组织推荐,对方要求试用的,医院给

予三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内保留聘用关系,且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6、挂编流动:因岗位职数原因未聘用上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挂编流动。挂编流动需本人提出申请且接收单位同意。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本人愿意且对方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如无法调动,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7、待退休: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待岗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直接转岗人员:根据按岗定酬的原则,享受新岗位的相应待遇。

2、待岗人员:第一季度发100%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差+职务津贴+

副贴)。以后每季度递减20%,直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外流人员:经医院批准的外流人员在流动期内可享受100%基本工资及“四金”。

4、待退休人员: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5、挂编流动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四金”。其余待遇由接受单位支付。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参照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试岗期:培训后重新上岗,享受基本工资、“四金”。

(二)其它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计划生育假等。

六、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全国和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素质,优化队伍,特制定医院员工提前退岗休养的暂行办法。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可以先办理院内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待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一、退岗休养人员的条件:

1、属医院编制的员工;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男性员工为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性干部编制为50周岁以上,工人编制为45周岁以上),连续工龄满十年及以上者;

3、体弱残多病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退岗休养的审批手续:

1、符合上述三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而后上报医院人事处审批。

2、凡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员工,一般不能给予待退休。

三、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

1、待退休期间的工龄按连续工龄计算;

2、待退休期间退岗休养人员的工资按当年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计算(固定工资+活工

资+地区差+职务(岗位)津贴等之和参照退休工资规定的比例,打折计算。物价(副食)补贴、房贴照发。

3、在待退休期间凡国家和本市对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符合条件的退岗休养人员的退岗休养费也作相应调整。

4、待退休期间,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会费按规定继续扣

交。交纳的基数参照在岗时标准。

5、待退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6、待退休人员由于不上班、不在岗,不享受在职、在岗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如逢年过节

发放的奖金或文明奖、月奖、劳务费等)。

7、待退休期间不享受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退岗休养的管理

1、待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医院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对已办理医院内退岗休养手续的职工,医院将不再办理新上岗手续。

3、本管理办法由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协议

甲方: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协议:

1、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工作年月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2、乙方自愿提出提前退岗休养的申请,并经部门同意及甲方批准。甲、乙方双方均愿意接受并切实履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3、乙方自年遇。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委托代表):乙方:

日期:日期:

第五篇: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编号:SM-LR-007版本号:A修改号:01共1页第1页

XX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集团发展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需要,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公司、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被精简下来或不适合在各部门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执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暂未处理并无法另行安排新岗位的上述员工,按待岗处理,属待岗人员。

第四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从接到通知到本人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又无法从内部调剂安排新岗位的待岗员工,应办理离厂手续,同时转走人事关系。

第五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上班,由本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半个月回本单位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照常上班并完成临时工作的下岗人员,每人每月领取本人基本工资及房补、物补、工龄津贴,停发效益工资及岗位职务补贴等;

(二)待岗后三个月内经考核符合复岗条件者,经本单位许可后可重新上岗;待岗3个月内仍不符合复岗条件的,按辞退办理。

第七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定工资待遇。

第八条 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一直没有复岗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所在单位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终止合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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