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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2572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18:3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申请书-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申请书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诉XX、XX、XXX、XXXX纠纷一案(案号(2014)XXXX号)经贵院申请受理、判决,并于2015年4月8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截止申请日,相关被申请执行人始终不予配合并履行判决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

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划扣被申请执行人财产,并要求被申请人每月申报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所有账户存款,并执行。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件(法释(2015)17号),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将被申请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和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五、申请取消失信被执行人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台出入通行证。

特此申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5年X月X日

第二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8日出生,家住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电话: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XX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XX市人民法院(20XX)晋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以(20XX)晋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付给原告XXX货款XXXXXXXX元;本案受理费6591元,由被告负担。该一审判决早已生效且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业已受理,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XX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在完全具有履行执行能力情况下,使用旁门左道手段,执意采取多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提出由贵院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张XX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申请

执行申请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某市……。

代理人:龚家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XXX XXXX XXXX。被执行人一: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一:李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常居住地:某市……。手机:XXXXXXXXXXX,办电: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将被执行人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招投标行为;

3、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股东赵C,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张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浙XXXX执XXXX号。

该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归还XX.X万元借款,及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的利息XXXXX元;并从XXXX年X月X日起按X%月利息(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但是,被执行人一、二不主动履行,申请人特依法提出本申请。

一、应将被执行人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被执行人一实收资本XXX万元,在某市……路XX号A创业园实际经营,和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二李某)共用一套人马,经营、财务混同。

被执行人二原为被执行一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X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仍实际控制该公司。被执行人二现任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实缴),被执行人二持有该公司XX%股权。此外,被执行人二还持有X家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二还是某某商会的执行会长,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但是,被执行人一、二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也不申报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所以,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二、应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

被执行人签署《民事调解书》后没有主动履行,恶意拖欠,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应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一是单位(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及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有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所以,虽然被执行人一是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仍应被限制高消费,应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股东赵C的高消费。

综上,申请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予以准许,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某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龚家勇 律师

XXXX年X月XX日

第四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众雄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XX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XX市人民法院(20XX)晋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以(20XX)晋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付给原告XXX货款XXXXXXXX元;本案受理费6591元,由被告负担。该一审判决早已生效且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业已受理,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XX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在完全具有履行执行能力情况下,使用旁门左道手段,执意采取多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提出由贵院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张XX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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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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