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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6745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4 09:45: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场地和服务场所,并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三)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入驻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四)示范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引进或战略合作的外部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及其要求: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企业50家次(或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或200人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或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或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八)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九)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本市县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填写《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名册》(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书、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相片);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表》(附件3),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名单对外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入驻海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公布服务品种,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方便管理和企业查询。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在示范基地有效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一)未入驻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入驻后一年以上未及时更新平台信息的;

(二)影响较坏、受到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年1月31日前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小微企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名册 2.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3.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表

第三篇: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 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公告、管理与指导。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级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快建设一批创业环境好、创新活力强、企业成长快、服务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遵循以下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生态发展。各地应结合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有序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努力营造适宜企业创业创新,政务商务便捷高效,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

(二)政府引导,多元发展。强化市场化运行和政策推动发展,明确法人主体,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示范 基地建设与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努力实现多元投资,多元发展。

(三)整合资源,共享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园区、孵化场所及城镇楼宇、校舍、厂房、仓库等载体资源,新建或改造一批基地,完善基地的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功能,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服务。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培育一批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县域以下地区重点培育一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50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500人)。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内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三)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五)经设区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查推荐。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服务: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5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苏北经济薄弱地区、老区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委化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十二条 县(市、区)申报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所辖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考查审核后推荐至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建立省级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未能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测评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省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对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第四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市经信委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各县、区经信(发)委: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申报条件,在已认定的省级小微创业企业基地中择优自主申报,并于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五份报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四、申请条件

1.申报推荐范围为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2.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成立时间在3 年以上;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需有经信、人社、科技等部门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五、申报材料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3.上一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6.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7.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8.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9.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1.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按要求向所在地经信(发)委提交申报材料。

2.各县、区经信(发)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行文上报市经信委。

七、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3025759(弋江区经信委)

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发放

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市经信委转发省民营办《关于组织申报2015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长江大桥开发投资促进局区,各县、区经信(发)委:现将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皖民营办函〔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15我市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标准文本的民营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长江大桥开发投资促进局区,各县、区经信(发)委对本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进行初审,并于2016年5月6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随文报送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民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1.2015我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标准文本的民营企业;

2.主导标准制定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标准发布稿中,位列编制单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同一个标准只补助一户企业。

五、申报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经信委申报文件。

2.2015年民营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汇总表。

3.安徽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补助申请表。

4.申报国际标准的企业应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5.企业制定标准的发布稿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仅限申报标准奖补)。

7.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1.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后行文报市经信委。

七、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3025759(弋江区经信委)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专项资金项目

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市经信委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

二、各县、区经信(发)委、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经发局要对照申报的要求和条件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切实把握项目质量。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限定700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经营情况较好,重点支持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一步提升在全国细分行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夯实与大企业配套协作的能力。项目已开工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均通过申报系统填报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2.申报项目均通过申报系统填报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3.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通过申报系统分别填报项目申报信息表(各类项目特定要求部分);4.按项目申报类别提交项目相关申报材料及附件;

5.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后上传)。

六、服务流程

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单位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成果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求:

1.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揭示和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其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 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已有的先进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2.是具有实践性,即充分反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进行的有益探索,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客 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3.是具有效益性,即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测定与计算,证明成果实施后工作效率高,创造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 2.申报省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经济效益测算表; 3.申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六、服务流程

1.成果的申报单位包括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申报单位。

2.成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注明成果主要内容、理论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效果以及主创人员和参与人员等项目。并附具管理创新成果总结及经济效益综合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按规定份数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

七、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3025759(弋江区经信委)

省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组织申报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通知》(芜经信节能〔2015〕76号)

各县、区经信(发)委、开发区经贸局:现将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通知》(皖经信节能函〔2015〕7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申报工作,在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表报送至市经信委节能科。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节能环保生产企业、先进技术、装备产品、、重点项目、服务公司。

四、申请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节能环保生产企业,列入国家相关鼓励推广目录的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生产企业申报表。2.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先进技术申报表。3.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申报表。4.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重点项目申报表。

5.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1.企业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弋江区经信委办理申请。

2.县区经信委初审通过后上将申报材料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表报送至市经信委节能科。

七、服务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3025597(弋江区经信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

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标准化工作。2.《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

3.《关于开展安徽省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6〕655号):

一、申报程序 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办法》要求负责初审,完成现场考评后,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具有申请资格的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企业应当是在安徽境内注册的各类规模以上企业。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领导班子具有较强标准化意识,企业内部为标准贯彻执行提供了政策环境;

3.企业基本建立了相关标准化机构,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职责,确定了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且开展了标准化研究和贯标对标培训工作;

4.企业制定了符合企业发展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形成了满足企业需求的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标准电子文档,并且各班组在生产中能够切实按照标准文档组织生产,做

到按岗定责、定额科学、贯标严格、量化考核;

5.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并且能够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记录;

6.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类,并且覆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多个层次。对标准信息化建设开展较好的企业、在认定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7.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的、出现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2.企业申报材料装订及附件说明;

3.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自评表; 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现场考评表; 5.近三年来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6.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7.企业三年内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近三年质监部门对企业产品做出的各类;

8.检验报告复印件;

9.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可以证明享受优先推荐的材料; 11.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12.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报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经信委提出申请;

2.各县、区经信(发)委负责现场探察,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委;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3025756(弋江区经信委)

省质量奖申报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安徽省经委领导下,由省直有关质量工作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权威的质量管理专家、国家注册审核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2.《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安徽省质量奖申报及评审工作的通知》(皖质协〔2016〕2号):

三、申报材料。

6、申报企业所在市经信委或所属行业协会、省直有关部门签署的对申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意见1份。

二、承办机构 弋江区经信委

三、服务对象

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品质量和效益良好,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有强制性技术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

2.近四年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新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经济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4.企业连续四年内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质量奖申报表一式二份(从省质量管理协会网站下载);

2.组织简介一式二份,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一式二份(含图表)不超过6万字; 4.证实性材料1份,包括:企业合法经营的证实,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注册(如已获认证)证书复印件,近四年的三废治理达标证实、节能减排及环保证实、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报告,近四年获得省、部级以上名荣誉证实,申报组织自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

5.含所有资料的光盘一份(自评报告需Word格式); 6.申报企业所在市经信委或所属行业协会、省直有关部门签署的对申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意见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报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向所在地经信委或质协提出申请;

2.各县、区经信(发)委或质协提出评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委;

七、服务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3025597(弋江区经信委)

第五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

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市级(顺德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予以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5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

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

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三)经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四)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1)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申报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项目或活动进行汇总和分类);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www.teniu.cc)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将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三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工作总结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 基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

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3.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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