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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4324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6 09:59: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

施细则(试行)》,为切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

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为政府统一服

务事项,由文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包括 4 个子

项:

(一)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有可

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

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

(四)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内考古发掘的许可。

第四条 因企业投资项目不同,项目建设对文物保护单

位造成的影响不同,第三条中第(二)

(三)项需要由企业

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

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收到国土

部门启动政府统一服务通知后,文物部门依法组织专业单位

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向国土部门

提交调查勘探报告。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如未发现地下文

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文物保护竣

工通知。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企业根据项目所涉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

请材料后,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

告知所需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初审后报上一级文

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初审应组织专家评议或现场勘查)。

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

许可。企业根据项目所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文 物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

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 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现场勘查。根据专家意见,依法作

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内考古发掘的许可。由市级

文物部门向省级文物部门提出考古发掘申请。收到申请材料

后,省级文物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

知所需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考古发掘资 质单位在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中申请考古发

掘证照。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

工作完成后,按照《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组织专家

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文物保护竣工通知。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

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容缺处置是对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

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审批事项,文物行政部门可先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条 项目单位提供的主要申报材料(主件)为:项

目选址图纸、工程设计方案。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为: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第四条

受理审批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

缺的申报材料,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 的,可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一式 3 份,份交申请人,2 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

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

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文物行

政部门给予办结并出具相关许可文件;在办理时限内未能补

齐容缺材料的,不予办结。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创优山西发

展环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县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职能,根据《山西省企业投

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以下程序适时对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检查单位可以对

企业投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开展检查。

对文物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可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实地检查。查看项目单位是否在开工前办理

了相关文物许可事项,通过走访、询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了

解施工中是否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上级文物部门检查时,还

应查看被检查单位(包括企业、文物部门)是否按有关规范

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

(三)填写检查表。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并对检查 结论负责。

(四)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第四条 抽查、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者对项目占地范围内 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未予避让,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项目占地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是否存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但隐瞒不报,出现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违法行为。

(三)项目占地范围内是否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范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书面

提出处理意见。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条 对发现的问题久拖不改、存在不良趋势的,可

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企业投

资项目的文物行政事项办理情况和实地检查情况,并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试点文物保护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

法》《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考古发掘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为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竣工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竣工验收事项包括考古勘探和考古

发掘两项,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 物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条 考古勘探验收。考古勘探工作完成后,由考古

勘探单位向委托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

收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向考古勘探单位和企业

出具验收报告。

兴县文物旅游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

制改革试点信用惩戒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

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结合我县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部门要加强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信用信息记录建设,有关涉企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录入 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的信息共享。

第三条 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要制定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四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

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从严审批其建设项

目。

第二篇: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

国宝蓝釉灯回归之路的反思

摘要:文物是人类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保护这些先人们留下来的贵重文物。国宝蓝釉灯是我国唐朝时期的一个重要文物,然而蓝釉灯的经历却让我们沉思,文物保护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关键字:蓝釉灯回归反思问题及原因解决方法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丰富的科学的艺术文明。保存在地面上和地下的文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数量极其丰富。都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和智慧的结晶,都是研究我国古代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实物资料。但是,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都经受着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损害,如:金属文物锈蚀、陶器、瓷器破碎等等,自然原因的破坏,已然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但最令人心痛的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破坏。

这些古老的文明在地下静静躺了上百上千年,一遇到现代人,它们便有了各种各样颠沛流离、惊心动魄的命运。

国宝蓝釉灯,便是这样经历的亲历者。

一、蓝釉灯的被盗经历

蓝釉灯,唐代陶瓷制品,是唐朝太子李弘的皇后——哀皇后的陪葬品,千年来,它一直平平静静的躺在洛阳偃师的唐恭陵哀皇后的身边。然而,似乎不平凡的东西注定要以不平凡的方式与世人见面。

1998年1月21日黑夜,洛阳偃师一片僻静的山中悄无声息,突然,一辆汽车疾驰而过,奇怪的是,这辆夜行的车并没有打开车灯„„

车子停下来了,六个黑影从车里跳了出来,他们拿着铁锹,对着一块空地一阵挖凿。没错,这块空地,正是中国文物保护单位之一的唐恭陵其中的一处皇妃墓穴——哀皇后墓。唐恭陵位于河南省洛阳东南约20公里,是今天偃师市西南的景山之巅。这个山坡名叫“太子冢”,是中国唐朝时期武则天长子李弘的坟墓。

公元675年,一件震惊朝野的事情发生了,年仅24岁的太子李弘被武则天毒死。高宗闻讯,悲愤不已,却又无法将武则天治罪,无奈之下,他只好诏令天下,给李弘冠以尊名,追封为“孝敬皇帝”,并下令以皇帝标准厚葬李弘。就这样,唐恭陵开始修建,整个陵区呈正方形,边长440米,陵墓四周有神墙维护,神墙四周有角楼,南神门外还有一条宽50多米的神道,规模宏伟,耗资巨大。

据传说,李弘死后,皇后一直清灯独照,直至终老,她的墓室也是崇荣繁华,随葬品甚多。而国宝蓝釉灯,也正是深藏这处大墓之中。黑夜中,被六个黑影一通猛凿的空地,位于唐恭陵主墓东北,这是一个方形的土冢,正是李弘的妃子哀皇后的墓室。

显然,这群疯狂的盗贼早有图谋,为首的盗墓贼名叫张少侠。然而,一阵忙活儿,天已渐亮,他们一无所获。无奈之下,张少侠决定先行撤退。

初盗未果,他们又想出了一个胆大妄为的罪恶计划。此时,包括蓝釉灯在内的国宝仍旧静静地躺在哀皇后墓中。可是,一声巨响,打破了隐藏了千年的寂静。国宝蓝釉灯也随之开始了险象环生的经历。

1月22、23两天,张少侠带领同伙继续盗墓,可还是一无所获。24日下午,张少侠想到过几天就是春节了,他突然心生歹念,立即叫来同伙商议,最终,这一伙人决定铤而走险:用炸药爆破!

1月30 日,又是一个黑夜,趁着农历大年初三的爆竹声,张少侠又带人驱车上了山。不久,随着一声沉闷爆炸,唐恭陵哀皇后墓被炸开了。经过商议,他们并没有在当晚实施盗墓,而是掩盖好坑洞,迅速撤离。

几天之后,张少侠等人全副武装又来到哀皇后墓第二次对坑洞实施爆破。墓道被严重破坏,墓坑也显露出来了。面对一米见方的黑洞,六个盗墓贼打开手电开始了盗掘。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张少侠发出了一声疯狂的低吼:“挖到了!”众贼围过来观看,夜色下一抹剔透的蓝颜色闪闪发亮,虽然张少侠不知道这是一件什么宝贝,但还是马上就把它塞进了怀中。被张少侠盗处的正是哀皇后墓中的稀世珍宝——蓝釉灯。这件唐朝时期的陶瓷制品,通高33.6厘米,不仅性质特别,而且通身施蓝釉,灯上有小盘,灯盘内还有管柱形灯纤,下有灯柱,灯柱下有一大盘,盘下有喇叭形圈足,造型优美,釉色纯正,胎质精细,颇具皇家风范,是难得一见的国宝。其他盗墓贼见状,也都开始趴在地上疯狂的扒拉着,最终将哀皇后墓室的宝物洗劫一空。

二、国宝的回归之路

2月15日,管理陵墓的工作人员发现墓室被盗,立刻报警。此时,天还没有亮,但惊闻此事的各级领导已经出现在了案发现场。此时的哀皇后墓被洗劫一空,墓中只剩下一些残存的陶俑和唐三彩的碎片,在被炸开的洞边发现了一些电池、雷管和编织袋。看着哀皇后墓被盗的洞口,专家们为之叹息,公安干警更是攥紧了拳头。案发墓坑旁,田野寒风中,破获“2·15”文物盗案的第一次会议召开了。

洛阳警方勘察现场后,立即做出决定:控制海关出口,抓紧侦查,划定重点,进行地毯式排查。排查进行到第五天,警方获得了侦破“2·15”大案的重要线索。循着线索审查,得知工龄被盗文物已经倒卖到了北京,蓝釉灯已经脱手。国宝蓝釉灯和众多文物的下落基本明晰。专案组立刻赶赴北京,请求公安部协助寻找线索,追回国宝。1998年2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之下,抓捕小组赶赴天津将重要文物贩子于润明逮捕归案。于润明交代,他是在北京某酒店收购这批文物的,大部分文物分别卖给了北京、天津的文物贩子,只有国宝蓝釉灯和一些比较贵重的文物卖给了香港的翟某。

随后,经请示公安部,并动用国际刑警,经过一连7天的抓捕,24件被盗文物分别从北京、天津追回,数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消息很快传到了远在香港的翟某耳中。翟某自知案件重大,非一般文物所比,遂派人四处活动甚至远渡重洋,设法将已经卖出的文物高价收回。最后。翟某委托中间人将购买的文物逐一退回,并派专机将国宝蓝釉灯送往北京。

国宝被追回后,众多文物专家被请到现场鉴别,看着一个个精美绝伦、很多见所未见的文物,专家们不由自主地一起惊呼:国宝!全都是难得的国宝!

在收回的61件文物中,有19件国家一级文物、30件国家二级文物、12件国家三级文物。这些文物是唐代社会生活的形象载体,是研究唐代经济、习俗、墓葬制度、服饰以及雕塑、烧烧制、施釉、彩绘工艺的珍贵资料,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这批文物代表了中国初唐时期陶瓷艺术的最高水平!

这些文物的价值实际已经宣告了11名犯罪嫌疑人的末日。1998年10月1日,在唐恭陵前,11名盗墓贼被就地正法。

历经劫难的蓝釉灯被送回故地洛阳,珍藏于洛阳市博物馆,给前来参观的游客带来无尽的美的享受。同时,也静静地无语诉说着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风风雨雨,引人深思„„

三、蓝釉灯回归之旅的反思

文物是人类祖先在社会生产活动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劳动人民汗水和智慧的结晶,是历史的见证和再现,是“活”历史。

历史文物源自人民群众的集体创造,人民群众保护自己创造的文化遗物是两者之间本原关系的必然要求。众多藏于地下的史前及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被今人发现、挖掘,他们都在向世人诠释着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历史文物为全人类所创造,历史文物为全人类所共有,历史文物理应得到全体民众的共同保护。简言之,历史文物之于社会,应当是“源于民众,归于民众,全民保护,权益共享”。

套用最简单的一句话:“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然而对于那些盗墓贼来说,他们早已脱离了人这个群体,只是空余这么一个躯壳,行的是禽兽的行径。盗墓贼的行为无疑是天理难容的,是背弃于道德准则的,是对历史的不尊重,是污蔑先人的罪恶行为,是令人发指的。当他们掘开墓葬的时候,同时也为自己挖好了坟墓。文物是属于全体国民所共有的,它所具备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然而,当文物遇见了红眼黑心的盗墓贼它便仅仅只保留了经济价值,只剩下了金钱交易。

近年来,由于文物经济价值的渐渐凸显,诱发了大量盗掘古墓葬的案件,而且盗掘活动日渐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暴力性等特点。在文物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的同时,政府、公安等各界都在致力于文物的保护工作,然而始终不能有效禁止这类事件的出现。原因在于:

一、文物本身高价值的诱惑;

二、宣传力度不够,人们没有从更深层次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三、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运行体系;

四、国家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总之,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艰苦、持久的工作。当下,文物工作中文物保护仍然是重中之重。然而,文物保护工作如何有效开展,是摆在政府、文物保护部门及文物保护工作人员面前的首要难题。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文物保护部门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严格执法,依法推进项目管理工作。为保护祖先留下的文物古迹免受破坏,我们更应加强认识。在政府重视的基础上,提高我们文物保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且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和文物部门的终极目标。历史文物是重要的文化符号,表征的是人类自身亘古至今的发展历史,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的各类文化创造。文物的存在,是对历史的证明,是对我们民族过往的记录,通过这些珍贵的文物,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历史,了解历史。文物本身就是历史,保护文物就是尊重历史,是对历史的最好认知。因此,文物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且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共有·共保·共享——关于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思考》王运良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年03期

2、《国宝档案:蓝釉灯》http://v.ku6.com/show/BwZWODO-20P_oxoh.html3、《蓝釉灯》http://baike.baidu.com/view/1684335.htm4、《文化科学》怀特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5、《关于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思考》王翠玲《大众文艺》2010年第05期

第三篇: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省政府令 第13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抄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建设工程预定范围内已知的文物分布和保护情况。

第六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文物考古勘探可以同有关建设工程的前期地质勘查相结合。

建设工程范围内已进行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

第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完成合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自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以及需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所需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考古发掘单位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审核,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同时抄送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

(二)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发掘以及采取其他文物保护措施;

(三)对需要进行考古发掘以及采取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的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四)文物保护所需经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大型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含核准)手续时,应当向履行立项审批职责的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办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手续。

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办理大型建设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情况予以核实,发现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按照法定程序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而擅自动工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要求动工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文物灭失、损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或者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办理批准手续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内确需事先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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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XX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境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文物保护点114处、一般文物点和文物埋藏区113处。这些文物遗存,是我县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文化大县、开发文化旅游的重要载体。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分布现状,现对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涉及文物遗存的项目审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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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20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的初步杓苹嵘蟆?SPAN lang=EN-US>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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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如隐匿不报或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凡县区范围内的市批以上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应在项目下达后,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情况,使文物部门能尽早介入,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工作。

七、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了便于操作,文物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及时会同相应的建设部门,划定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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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县区文物分布图》中注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字信息,由建设部门在最新的地形图上逐个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此图册分别报省、市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备案,并送达发改、经贸、国土、交通、旅游、民宗和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的查对依据。

第五篇: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0/2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2003年4 月1日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teniu.cc//subject/wwfgk/bmgz/14122.aspx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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