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20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BT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BT发包人,由政府或BT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BT模式适用于本市政府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授权的BT发包人在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BT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四)审核项目概算。
(五)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BT融资实施方案的评审。
(二)对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及回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BT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三)支付BT项目中非纳入BT范围内但属于政府投资部分且同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
(四)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BT发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概算(预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造价文件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项目投资建设收益。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BT发包人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拟实行BT模式的,应当由市有关部门或代建单位提出采用BT模式的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确定BT发包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BT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BT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条件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十四条 BT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融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采用BT模式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BT发包人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BT投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在BT融资实施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并明确。
第十六条 BT实施方式包括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总承包方式。
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批复后进行。
第十七条 BT发包人应依法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BT投资人招标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应当在本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BT发包人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BT发包人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调整方法。
(十一)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BT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反担保,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第二十一条 BT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当符合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规定,其余建设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BT承包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合同总价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等,其中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除BT发包人原因外不予调整。
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其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当符合概算批复,并在BT合同文件中列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额度,其使用由BT发包人负责审核,待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后,列入BT项目回购总价。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作由BT发包人组织并签订合同;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BT投资人组织,BT发包人参与。
第二十四条 所有设计变更,BT发包人应组织BT投资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等重大设计变更,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建设规模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变更设计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采取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因BT发包人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项目总概算;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由BT投资人自行承担,项目总概算不作调整。
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BT发包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进行结算;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BT发包人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BT发包人应当以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BT项目回购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BT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本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BT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BT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BT发包人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三十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及符合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资质条件。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BT发包人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确定BT投资人(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BT投资人(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T发包人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对于在上述原因下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BT投资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没有过错的BT投资人(项目公司)相应补偿。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BT发包人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BT发包人应当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回购期宜为3-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BT投资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由BT发包人组织验收。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BT发包人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BT发包人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BT发包人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BT发包人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发包人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不得在项目保修期内结束。
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BT发包人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BT发包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BT发包人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安排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BT项目合同。BT发包人与BT投资人之间的比例安排通过合同确定,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在BT项目的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发包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再担任BT发包人。
(三)BT投资人(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BT项目合同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评估,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BT项目的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的BT项目,按照既定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镇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县本级(含建设平台)政府投资原则上建安工程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乡镇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4年。第四条 BT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地方可支配财力统筹平衡、量力而行、讲求效益、规避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牵头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局负责BT融资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计;
(四)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办、资管办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等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竣(交)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拟定初步方案(BT融资主要内容要求)报县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确定实行BT融资后,由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与意向投资人举行BT融资谈判。
第九条 BT项目融资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业主单位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对未列入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实行BT融资还须报县人大审议。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设。
第十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
(三)建设期限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工程造价下浮率、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计算回购总价的因素、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报名不足3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县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标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一体的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如BT投资人为投资联合体的,投资联合体中应有一家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要求;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县注册成立项目独立法人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县发改、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臵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三篇: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运作程序
第四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六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专家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 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七条 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通过后,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第八条 BT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从项目实际交地时间开始计算)、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协调机构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BT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政府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与投资科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改委除履行正常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对BT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查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二)审查BT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业主的财务运作;
(四)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五)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六)配合市发改委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项目建议书、能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
(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七)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设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并经项目业主认可后,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
(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八)按月度向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第十八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BT投资人一般不应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可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 回 购 第二十三条 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第一年支付不高于回购金的40%(同时支付当期投资回报,下同),余额在剩余年限内等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BT投资人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回购可采取直接回购和间接回购(包括土地抵押)两种方式进行,回购方式应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郑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标的 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