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九 自然灾害救助
一、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一)调查荒情: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内容主要是:灾民的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期间衣食住医方面的情况。建立台账地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组织抽查。
(二)上报需救助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填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
1、县级: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并上报地级
2、地级: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上报省级
3、省级:5个工作日内汇总,分别于1月20日(春荒)和10月20日(冬令)前上报民政部
4、民政部:5个工作日内汇总
(三)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
1、县级:制定救助计划,每年10月15日(冬令)前和1月15日(春荒)前报地级备案
2、地级:核查,会同各部门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0日(冬令)和1月20日(春荒)前报省级备案
3、省级:核查,会同各部门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5日(冬令)和1月25日(春荒)前报民政部门备案
4、民政部:核查,会同各部门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1月5日(冬令)和2月5日(春荒)前报部领导审批
(四)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 申请:
1、县、地级民政部门可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省级民政部门可向国务院申请补助资金。
2、省级政府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底向国务院报告,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报告 办理:
民政部接到申请后,根据计划,按照标准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分配方案,于2月10日和11月10日商财政部办理 拨付和使用:
民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发文给相关部门,于2月中旬和11月中旬以前下拨。省地级保证30日内下拨到县级。县级保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里。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1、县级民政:
(1)根据下拨的资金情况,在 15 日内对自己的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实际的对象和款物;
(2)制成 《灾民救助花名册》(3)制作 《灾民救助卡》
(4)对象持卡领取款物,并在册上按手印。
2、省级和地级民政:接到县里的册子后 10 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
(六)监督、检查
1、民政部:
(1)公布分配方案;
(2)以县为单位汇总资金分配情况;
(3)下拨(春荒)25 天和(冬荒)20 天后,每隔7 天公布各地下拨进度;(4)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省地县民政: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下拨进度;抽样调查救助对象,接收媒体监督。
(七)效果评估
各级民政在救助结束是要组织力量对灾民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
二、灾民应急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一)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
1、县级民政部门:
(1)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2)造成10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其他方面严重损失和灾情重大变化的,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和民政部
2、地级民政部门:
(1)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
3、省级民政部门:
(1)接到地级报告2小时内,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向民政部报告
(2)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县三级民政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5)当民政部进入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4、民政部:
接到省级民政部门报告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
(二)应急响应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 24 小时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1)县级民政部门:
启动预案;转移群众;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报告救灾情况和提出救灾要求;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与报告,5日内到灾民手中,10日内报告情况;(2)地级民政部门:
启动预案;派出工作组;拨付款物;上报救灾情况,提出救灾要求;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与报告,5日内到县,10日内报告分配情况;(3)省级民政部门:
启动预案;派出工作组;拨付款物;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与报告,5日内到县,15日内报告分配情况;
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拨付救灾应急资金(3天内完成);调拨救灾物资。
(三)监督管理
民政部:督促预案实施,措施落实,款物使用;管理资金,检查使用;
省级民政部门:督促预案实施,措施落实,督促款物10日内下达到县,并通报; 地级民政部门:督促预案实施,措施落实,督促款物5日内下达到县,并通报; 县级民政部门:督促款物发放,并就发放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三、灾后重建的内容(倒损房屋)
(一)统计核定
1、县级民政:调查登记——15日内完成核定——重建台账——填写汇总表——上报;
2、地级民政:接报7日内进行抽查——汇总统计表——上报;
3、省级民政:接报7日内进行抽查——汇总统计表——上报并请示重建资金;
4、民政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二)组织实施
1、民政部:提出补助方案下拨重建资金;实施重建管理指导重建;协调出台优惠政策。
2、省级民政:落实下拨重建资金;实施重建管理指导重建;协调落实资金政策;收集重建情况上报。
3、地级民政:落实下拨重建资金;实施重建管理指导重建;协调落实资金政策;收集重建情况上报。
4、县级民政:灾民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首长负责制。
(1)明确组织领导:首长领导、民政牵头。其他部门协助;(2)确定重建对象:
重点对象: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 确定原则是:申请、评议、公布、审批
方式为: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后者需到地省备案(先规划后建设)
(3)规划选址:
规划原则:分散为主,集中必须先规后建,并设永久性统一标识
(4)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告,要重点突出,不得平均化,不得平均分配。
(5)确定和落实重建资金
(6)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收。
(7)组织实施 :张榜公布建房对象的详细情况;补助金一次落实,分期拨付;督导重建;实施进度管理。
(8)工作报告:重建的实施方案;审定情况;重建进度,验收评估情况上报省民政。
(三)监督管理
民政部:下拨资金;每20天公布进度;检查资金使用;评估重建效果;
省级民政:下拨资金;每20天公布进度;检查资金使用;监督重建方案执行; 地级民政:下拨资金;每月公布重建情况;检查资金使用;落实重建方案;
县级民政:下拨资金;督察乡村公示;定期通报进度;协调检查验收;检查资金到户情况。
第三篇: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灾害,其主要特点是人力不能支配并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坏和人身伤亡。分为以下5种类型:(1)气象灾害,如水灾、旱灾、风灾、雹灾、冷害、酷热,这是普遍且影响最广泛、危害最大的一类自然灾害。
(2)地质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地陷等。(3)地貌灾害,如泥石流、滑坡、雪崩等。(4)水文灾害,如海啸、海侵风暴潮等。(5)生物灾害,如病虫害、草害、鼠疫等。2.灾害社会救助(1)灾害社会救助的定义
自然灾害社会救助简称救灾,它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恢复生活和生产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2)我国救灾工作方针及其主要精神 ①我国救灾工作的方针
我国现阶段的救灾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②救灾工作方针的精神
a.充分调动灾区广大群众抗灾度荒的积极性,依靠群众和集体的力量,自力更生地战胜灾荒;
b.从生产着手,尽快地恢复灾区的农业、工业、副业生产,千方百计地增强群众和集体抗灾度荒的力量;
c.对于群众和集体经过努力还不能解决的灾民生活困难,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d.互助互济,调动民间力量,共同战胜灾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③我国组织实施救灾工作的入手点
a.全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b.广泛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增加收入,克服灾后困难;
c.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与生产,对无法依靠自己力量克服生活与生产中的困难的灾民,给予必要的救济与扶持;
d.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坚决贯彻专款专用,把有限的救灾资金用到灾区最需要救济的灾民身上;
e.发扬传统美德,倡导并组织互助互济和友邻相帮的活动; f.调动解放军救灾抢险,充分发挥人民军队中坚力量的作用; g.抓紧恢复交通、输电、电讯线路和水利设施,为发展灾区经济准备条件; h.接收和发放国内外救灾捐献和援助。(3)我国救灾工作的方式 ①灾中紧急救助
灾中紧急救助是指国家用救灾款物无偿帮助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灾区群众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的应急性救济。
②灾后生产自救
当灾区灾情稳定后,各级政府要立即号召、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为了使灾民更好地开展生产自救,各级政府组织要尽可能地在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或服务。
③长期防灾减灾
从狭义上讲,是指灾害发生之前采取的一系列防止灾害发生的措施。做好防灾工作,可以大大缓解和减轻灾情。
(4)我国救灾工作的措施 ①实物救助
实物救助是国家和社会救助机构以发放实物的形式,帮助灾民解除生存困境。实物救助的原则是:专物专用,不可滥发,更不能积压和挪作他用。
②现金救助
现金救助是国家和社会救助机构以发放现金的形式,帮助灾民解除生活困难。其原则是:专款专用,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发放,救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得克扣、挪用、贪污。
③服务救助
服务救助即提供满足灾民生存和基本生活需要的服务;还包括一些灾民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最典型的服务形式是以工代赈和互助互济。
(5)救灾工作的程序步骤 ①报灾
它是指灾区政府和业务部门向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报告灾害或灾荒情况。报灾强调及时、准确、全面、系统。
②计灾
计灾是按照规定的计灾标准,准确统计灾情。计灾要合乎规定,逐项、细致、准确统计,注意不漏项。
③查灾
查灾是指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调查了解灾区人民生活疾苦、检查落实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因灾致荒等情况。
④核灾
核灾是指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确切后果在检查落实后所作的定量分析,它以报灾为前提,以查灾为基础。
⑤救灾
经过灾区报灾、主管部门查灾、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核灾,对因灾陷入生活困境的灾民给予款物救助。
(6)救灾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物质储备 ①我国救灾工作的组织架构
救灾事务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民政部作为国家社会救灾救济事务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下级民政机关的救灾救济事务管理给予业务指导。凡由中央直接拨款的社会救灾救济事务,国家民政部对下级民政部门也享有领导权,即地方民政部门接受双重领导。从中央到基层地方政府,是纵向领导关系,而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救灾救济管理职能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
②我国的物质储备
a.防汛与抗震物资,如钢材、水泥、木材、草袋等; b.抗旱物资,如油料、农药、灌溉设备等; c.抢险物资,如救生器材、运输工具等; d.生活物资,如粮食、燃料、衣被、药品等; e.生产物资,如种子、农机具等。(7)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目标 ①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a.救灾资金渠道单一,国家救灾经费严重不足。
b.单纯靠行政手段救灾,逐级报灾救灾,周期长,程序烦琐,夸大或隐匿灾情不报的现象时有发生。
c.发放救灾款、物中,平均发放和优亲厚友等不良倾向难以杜绝。②我国救灾改革的目标与内容
a.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明确各级政府的救灾责任,逐步建立起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
b.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增加救灾经费预算,不断增强救灾实力;
c.探索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进一步加强救灾扶贫周转金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管理,提高群众抗灾救灾和生产自救的能力;
d.建立救灾的监测管理体系,科学评定灾害等级,改善救灾装备,提高救灾工作效率; e.实行减灾和救灾相结合,减轻自然灾害损失;
f.努力争取国际救灾援助,发动国内群众救灾捐赠,开辟救灾经费来源新渠道,加强救灾捐赠的管理。
第四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全体职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灾,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适用于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广大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员工安全和财产损失。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四、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办公环境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公司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公司应切实加强员工的应急意识,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救援抢险设施。
五、灾后救灾措施
l、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组织应急小组立即到受灾现场组织救灾工作,安排公司员工向安全地区撤离。迅速关闭输电、输气、供水系统,严控明火。
2、受灾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政府汇报灾害情况,同时拔打“110”、“120”或“119”报警。组织以抢救受伤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附近医院。
3、公司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和救济款的准备和发放。
4、灾害后期,及时通知保险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和理赔。
此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自然灾害应急措施
高楼避震措施:
策略一:震时保持冷静,震后走到户外。在地震发生的短暂瞬间,人们在进入或离开建筑物时,被砸死砸伤的概率最大。因此,室内避震条件好的,首先要选择室内避震。如果建筑物抗震能力差,则尽可能从室内跑出去。
地震发生时先不要慌,保持视野开阔和机动性,以便相机行事。特别要牢记的是,不要滞留床上;不可跑向阳台;不可跑到楼道等人员拥挤的地方去;不可跳楼;不可使用电梯,若震时在电梯里应尽快离开,若门打不开时要抱头蹲下。另外,要立即灭火断电,防止烫伤触电和发生火情。
策略二:避震位置至关重要。住楼房避震,最好找一个可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蹲在暖气旁较安全,暖气的承载力较大,金属管道的网络性结构和弹性不易被撕裂,即使在地震大幅度晃动时也
不易被甩出去;暖气管道通气性好,不容易造成人员窒息;管道内的存水还可延长存活期。更重要的一点是,被困人员可采用击打暖气管道的方式向外界传递信息,而暖气靠外墙的位置有利于最快获得救助。
当躲在厨房、卫生间这样的小开间时,尽量离炉具、煤气管道及易破碎的碗碟远些。若厨房、卫生间处在建筑物的犄角旮旯里,且隔断墙为薄板墙时,就不要把它选择为最佳避震场所。不要钻进柜子或箱子里;躺卧的姿势也不好,被击中的概率要比站立大5倍,而且很难机动变位。
策略三: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不要靠近煤气灶、煤气管道和家用电器;不要选择建筑物的内侧位置,尽量靠近外墙,但不可躲在窗户下面;尽量靠近水源处,一旦被困,要设法与外界联系,除用手机联系外,可敲击管道和暖气片,也可打开手电筒。火灾逃生紧急措施:
1、沉着冷静:根据火势实情选择最佳的自救方案,千万不要慌乱,而是根据火势、房 型冷静而又迅速地选择最佳自救方案,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2、防烟堵火: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内时,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以用其他棉织物替代。另外,应低首俯身,贴近地面,设法离开火场,以避开处于空气上方的毒烟。
3、设法脱离险境:底层的居民自然应夺门而出。楼上的住户若楼道火势不大或没有坍塌危险时,可裹上浸湿了的毯子、非塑制的雨衣等,快速冲下楼梯。若楼道被大火封住而无法通过,可顺墙排水管下滑或利用绳子缘阳台逐层跳下。
4、尽快显示求救信号。
5、切不可因贪恋钱财而贻误脱险时机。洪水灾害应对措施:
1、避难所一般应选择在距公司最近、地势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处,并有上下水设施,卫生条件较好。
2、将不便携带的贵重物品做防水捆扎后置放高处,票款、账本等物品可缝在衣物中。
3、扎制木排,并搜集木盆、木块等漂浮材料加工为救生设备以备急需;洪水到来时难以找到适合的饮用水,所以在洪水来之前可用木盆、水桶等盛水工具贮备干净的饮用水。
4、准备好医药、取火等物品;保存好各种尚能使用的通讯设施,可与外界保持良好的 通讯、交通联系。避雷措施:
1、雷雨天气应注意关闭门窗,以防侧击雷和球雷侵入。
2、在雷雨交加时,最好把室内家用电器的电源切断,并拔掉电话插头。
3、雷电天气时,员工在家中最好不要接触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以及各种带电装置。
4、不宜在雷电交加时用喷头冲凉,因为巨大的雷电会沿着水流袭击淋浴者。
风中行车安全措施:
1、集中精力驾驶车辆,尤其应注意低头骑车者,提防他们只顾行路而不顾机动车辆和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同时坚持中低速度行驶,随时准备制动停车。
2、遇到不稳定的目标,要用力鸣笛。
3、过往交叉路口或在混合交通道路上行车时,更提防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突然闯入自己的行车路线。
4、对车上装载的物品要捆扎牢固,防止被大风吹走或散落。
5、在大风中行驶,尽量把车窗玻璃摇紧,防止沙尘飞进驾驶室影响驾驶员的呼吸和观察。
6、在大风伴有扬沙时,应打开雾灯,使其他车辆能提早发现你。
第五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港口镇五磁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目标任务 1.1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上。本预案与《港口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1.2.适用范围
凡在本村内发生的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2.基本情况
2.1本村辖区内有30个自然村,现有人口1249户3674人,五保户30户,低保户68户,残疾家庭168户,优抚家庭8户,危房18户。耕地总面积26000亩左右(其中水田4000多亩,旱田3000多亩,山坡地6000多亩,林地12000多亩),主要农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
2.2境内有河流2条,水库2座。
2.3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分布广泛。
2.4辖区内有工厂6家(其中化工厂2个、危险品生产厂家2个),具体分布五磁。3.灾害风险
3.1有水库2座,如发生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250户700多人;将造成1000多亩耕地受灾,其中水田700多亩,旱地300亩左右。
3.3流经本村的河流2条,如发生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278户800多人;将造成1300亩耕地受灾,其中水田1000亩,旱地300亩。
3.4如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境内需要转移安置共170户500人。3.5其他灾害风险情况 4.启动条件
4.1本村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人以上;(4)因灾倒塌房屋5间以上;
(5)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或捯损房屋5间以上。4.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飞机场、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3上级决定睥其他事项。5.救灾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指挥机构由村两委成员及妇联、民兵、共青团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陈贤友 副指挥:叶宏平
指挥机构下设:综合、信息、抢险、巡逻、保障组。在多个自然村,设立分指挥部,由村两委人员组成。工作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有关救灾的各项工作。
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警预报、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抢险组:负责救灾抢险工作。
巡逻组:负责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灾害发生前后安全巡查等工作。
保障组:负责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服务、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6.应急准备
6.1应急避难安置点准备。
本村有3个集中避难安置点,可安置100户350人,150户400人需到镇避灾安置中心安置。6.2物资准备。
(1)灾害发生前,村要及时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2)灾民本人也要储备携带一些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
(3)村要在灾前与本地生活用品零售点预先身份证、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生活必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物资不足时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解决。
6.3救灾装备准备
村要准备必要的救灾车辆、电话、救灾抢险工具,简易通信器材等。6.4人员准备。
(1)组织灾害信息员、民兵、预备役等人员,成立应急救援突击队、治安联防队、应急帮扶队,各队定好分工,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2)培育和发展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6.5加强宣传。
利用村广播站、板报、图片展和村干部演讲等方式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广大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7.灾害预警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当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广大居民通报预警信息。
8、信息报送
灾害发生后,村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各时段、各地域的受灾情况,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主。上报灾情分初报、续报和核报,初报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每天8小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本辖区24时的灾情向镇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村要及时核定灾情向镇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村要及时核定灾情向镇报告。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因灾倒房户台帐》和《冬春因灾生活因难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靠依据。
信息传递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转移安置指令时,一般情况下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短信、农民信箱等方式进行传递。市→镇→村→组→户(自上而下)临灾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情信息传递为:
户←→组←→村(←→镇←→市)、镇双方互动、转移安置、灾情总的情况由镇上报到市] 从灾害原发地向波及的涉险区域了布信息时,也可采取一些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容易识别的信号,如市、敲锣报警等。
9.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镇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村根据灾情,按照分工,启动救灾救助应急预案,顶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核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1)本村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3)上级决定睥其他事项。9.1启动程序
村灾情发生后,由村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9.2响应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及时动员和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灾区稳定上。
(3)避难场所划定。后青6组~11组共6个自然村在原后青小学及原后青村委会安置,180户500多人。特别是做好重点人员的转移:五保户3户3人,低保户7户16人,残疾家庭8户21人,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2户2人。
(5)转移线路及方式。当预警信号发出后,涉险人员即按指定睥路线转移。①需转移安置到镇避灾安置场所的,在后青轮窑一厂集中乘车前往。②需转移安置到村避灾安置场所的,沿村内主要道路自行转移。③分散到村民或朋友家中投亲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9.3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村主任决定终止应急响应。10.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灾后救助
受灾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村小组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10.1.1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村小组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由村审核、上报。
10.1.2救助方案制定
各村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冬令、春荒期间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情严重,村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问题。10.1.3救助方案实施
村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救助工作。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村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为。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10.1.4救助措施
村要积极落实对受灾贫困户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优惠政策。10.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村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村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向上汇报,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要在灾情稳定后4日内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镇政府。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根据村需恢复重建情况,结合灾情核查和上级拨款情况,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村卫生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11.附录
11.1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2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1.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11.4灾害信息员职业标准和制度。
11.5本村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11.6镇应急救助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