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近日,一家主营苗木种植的公司咨询,该公司还从事苗木的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其中有些属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项目。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征税项目,应该履行哪些报批或备案手续,处理上往往出错,给公司带来了一些税务上的麻烦。该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附: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作者:舟行税海
集团有一家农业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价值上亿元,其中价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明确给予减免;但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生苗或半成品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在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为此,我对花卉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销售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
1、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各地税局做法
从税收政策看,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种子、种苗除外)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则不得免税。
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在销售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税收政策并不明确,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有的税局视为自产农产品免税,例如上市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说明该公司苗木种植也包括自行培育的和外购半成品种植两种,“公司增值税税率为0%”,“经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此外,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本公司苗木所得免征增值税”。也有的税局视为外购农产品加工销售后再出售不得免税,更多的则是弄不清楚到底要不要免税。究其原因,我觉得主要是由于大家没分清农业种植与制造加工的区别。
(二)农业种植与加工制造的区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产品的加工生产则属于“C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例如:
“锯材加工”指以原木为原料,利用锯木机械或手工工具将原木纵向锯成具有一定断面尺寸(宽、厚度)的木材加工生产活动,用防腐剂和其他物质浸渍木料或对木料进行化学处理的加工活动,以及地板毛料的制造。
“木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
“农副食品加工”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
(三)分析
在区分清楚农业种植与制造业的区别后,我们就可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再出售仍属于农业种植范围,不属于制造业的加工、生产范围,因此,增值税方面应予免税。
附:
(一)《园林苗圃学》关于苗木的定义及分类
1、苗木是指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凡在苗圃中培育的树苗,不论年龄大小,在未出圃前,都称为苗木。
2、根据育苗所用的材料和具体方法,可把苗木分为以下几类:
(1)实生苗:是指用种子繁殖的苗木。以人工培育的实生苗叫播种苗;天然下种,自己长出的苗叫野生苗,全名应叫实生野生苗。
(2)营养繁殖苗:是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如根、枝、叶、组织等)培育出的苗木。营养繁殖苗又按使用器官的部位及手段,分为插条苗、插根苗、压条苗、根蘖苗、插叶苗、嫁接苗和组织培养苗等。
插条苗:是把枝条截成插穗,插入土中培育出的苗木。
压条苗:把未脱离母体的枝条压入土中使之生根,而后与母树切离,培育出的苗。
插根苗:把树根切成段插入土中,育成的苗。如泡桐插根很普遍。
根蘖苗:从根萌蘖出的苗。
嫁接苗:把两个遗传性不同的个体,用人为的方法把它们嫁接在一起,长成的苗。
移植苗:实生苗或营养繁殖苗经过移植后叫移植苗。有实生移植苗和营养繁殖移植苗之分,但生产上一般不分这样细。
(二)云南绿大地招股说明书关于苗木的一些基本知识说明
炼苗:是指对刚出瓶移栽的生根组培苗进行温度、湿度、水分、光照等方面的技术处理,以增强幼苗对新栽培环境的适应性,使其能够顺利成活。
生苗: 在苗木由“种苗→成品苗”的生产过程中未进行过移栽或提前断根处理的苗木,若直接用于绿化工程,成活率较低。
熟苗:与生苗相对应,指苗木由“种苗→成品苗”的生产过程中至少进行过一次移栽或进行过断根处理的苗木,由于其成活率较高,后续管养成本较低,相同品种、规格苗木其经济价值一般较生苗高30%~40%。
半成品苗木:指由于成活率、一致性、规格、抗逆性等因素不能直接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通常为生苗,尚需在基地进行适应性培育、栽培管理、养护等再对外销售。
盆栽植物、观赏苗木:盆栽植物主要指以观赏为目的可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可分为盆栽花卉、观叶植物和盆景等;观赏苗木主要指以观赏为主要目的用于绿化、美化而种植的植物。盆栽植物、观赏苗木的主要用途为绿化工程,因此可统称“绿化苗木”或简称“苗木”。就绿化工程用苗而言,盆栽植物与观赏苗木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在划分时按惯例将规格较小可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全部划分为盆栽植物,其余的为观赏苗木自主繁育的苗木:指公司应用组培快繁技术、播种育苗技术及扦插培育技术自主繁育的绿化苗木。
二、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追问
养护费是指销售后的养护费用吗 回答
当然需要,需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篇: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近日,一家主营苗木种植的公司咨询,该公司还从事苗木的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其中有些属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项目。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征税项目,应该履行哪些报批或备案手续,处理上往往出错,给公司带来了一些税务上的麻烦。该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附: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作者:舟行税海
集团有一家农业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价值上亿元,其中价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明确给予减免;但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生苗或半成品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在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为此,我对花卉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销售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
1、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各地税局做法
从税收政策看,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种子、种苗除外)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则不得免税。
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在销售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税收政策并不明确,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有的税局视为自产农产品免税,例如上市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说明该公司苗木种植也包括自行培育的和外购半成品种植两种,“公司增值税税率为0%”,“经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此外,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本公司苗木所得免征增值税”。也有的税局视为外购农产品加工销售后再出售不得免税,更多的则是弄不清楚到底要不要免税。究其原因,我觉得主要是由于大家没分清农业种植与制造加工的区别。
(二)农业种植与加工制造的区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产品的加工生产则属于“C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例如:
“锯材加工”指以原木为原料,利用锯木机械或手工工具将原木纵向锯成具有一定断面尺寸(宽、厚度)的木材加工生产活动,用防腐剂和其他物质浸渍木料或对木料进行化学处理的加工活动,以及地板毛料的制造。
“木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
“农副食品加工”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
(三)分析
在区分清楚农业种植与制造业的区别后,我们就可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再出售仍属于农业种植范围,不属于制造业的加工、生产范围,因此,增值税方面应予免税。
附:
(一)《园林苗圃学》关于苗木的定义及分类
1、苗木是指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凡在苗圃中培育的树苗,不论年龄大小,在未出圃前,都称为苗木。
2、根据育苗所用的材料和具体方法,可把苗木分为以下几类:
(1)实生苗:是指用种子繁殖的苗木。以人工培育的实生苗叫播种苗;天然下种,自己长出的苗叫野生苗,全名应叫实生野生苗。
(2)营养繁殖苗:是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如根、枝、叶、组织等)培育出的苗木。营养繁殖苗又按使用器官的部位及手段,分为插条苗、插根苗、压条苗、根蘖苗、插叶苗、嫁接苗和组织培养苗等。
插条苗:是把枝条截成插穗,插入土中培育出的苗木。
压条苗:把未脱离母体的枝条压入土中使之生根,而后与母树切离,培育出的苗。
插根苗:把树根切成段插入土中,育成的苗。如泡桐插根很普遍。
根蘖苗:从根萌蘖出的苗。
嫁接苗:把两个遗传性不同的个体,用人为的方法把它们嫁接在一起,长成的苗。
移植苗:实生苗或营养繁殖苗经过移植后叫移植苗。有实生移植苗和营养繁殖移植苗之分,但生产上一般不分这样细。
(二)云南绿大地招股说明书关于苗木的一些基本知识说明
炼苗:是指对刚出瓶移栽的生根组培苗进行温度、湿度、水分、光照等方面的技术处理,以增强幼苗对新栽培环境的适应性,使其能够顺利成活。
生苗: 在苗木由“种苗→成品苗”的生产过程中未进行过移栽或提前断根处理的苗木,若直接用于绿化工程,成活率较低。
熟苗:与生苗相对应,指苗木由“种苗→成品苗”的生产过程中至少进行过一次移栽或进行过断根处理的苗木,由于其成活率较高,后续管养成本较低,相同品种、规格苗木其经济价值一般较生苗高30%~40%。
半成品苗木:指由于成活率、一致性、规格、抗逆性等因素不能直接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通常为生苗,尚需在基地进行适应性培育、栽培管理、养护等再对外销售。
盆栽植物、观赏苗木:盆栽植物主要指以观赏为目的可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可分为盆栽花卉、观叶植物和盆景等;观赏苗木主要指以观赏为主要目的用于绿化、美化而种植的植物。盆栽植物、观赏苗木的主要用途为绿化工程,因此可统称“绿化苗木”或简称“苗木”。就绿化工程用苗而言,盆栽植物与观赏苗木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在划分时按惯例将规格较小可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全部划分为盆栽植物,其余的为观赏苗木自主繁育的苗木:指公司应用组培快繁技术、播种育苗技术及扦插培育技术自主繁育的绿化苗木。
二、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篇:罗阳花木苗圃示范基地发展规划
罗阳花木苗圃示范基地发展规划
2007-2009
在镇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罗阳镇花木苗圃示范基地从2007年初开始建设运作,现已形成规模,占地260亩,各类苗木10万株,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10多人,机械设施配套齐全,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的培育及生产和经营能力。同时可以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如道路、居地、广场、风景林地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
一、创建苗圃基地的目的创建罗阳花木苗圃示范基地志在落实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创建苗圃基地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罗阳周边广大农民对发展新产业的认识,希望能把苗圃基地建设成为让大家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的农业产业基地,能在富民强县的过程中起到真正的带动作用,进而推广其先进的技术,落实科学的农业发展观。把苗圃基地建设成为既是基地,可观可学;又是公司,能自主经营;又是产业,能带动农民参与发展。更重要的是引导农民转变发展观念,增
强经济效益意识、生态环保意识和农业产业化意识。加上苗圃基地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培训指导,实行从种植栽培管理、收获销售等一条龙服务,让广大农民能真真切切地从中学习并运用到自己的生产经营当中,使花木苗圃在罗阳镇形成一种产业,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从而带动罗阳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
二、苗圃基地的规划、依据和前景
罗阳镇地处连云港市区以北不到10公里,是赣榆县的南大门(也是南开发区),东临沿海,是市区发展中间地带的生态区,地理位臵十分优越,土地资源丰厚。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举全省之力发展振兴苏北,推进新一轮沿海大开发战略。连云港率先融入发展大局,确定了建设国际性的海滨城市、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山海相拥的知名旅游城市的战略位臵,提出“一体两翼”的发展框架。204国道、沿海大道、连临高速贯穿越而过,从面带动了罗阳镇的经济发展,罗阳镇已成为连云港市区的后花园。
沿海在推进开发、城市在加速建设、新农村在加快发展、地方经济在迅速崛起,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因而创建花木苗圃示范基地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给予了很多政策支持,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
省委书记李源潮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沿海开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绿色生态环境是沿海地区的生命线和高压线,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要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贯穿于沿海开发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为沿海人民创造一个碧海、蓝天、绿水、青山的生态家园。县委孙荣章书记、王家培县长、县组织部朱兴波部长、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徐在荣主任,以及县农业局徐继方局长等领导都亲临苗圃基地视察指导,对苗圃基地发展十分关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是对苗圃基地建设的最大支持。以上这些对于我们花木苗圃示范基地的规划建设是最有力的政策保障。
罗阳镇党委、政府对苗圃基地保持了极大的热情,为租用土地、聘请专家等都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扶持,以镇党委书记、镇长徐雪峰为首的镇领导多次到现场指导规划,指出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意见。目前,苗圃基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完备,所在地理位臵的周边交通、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等都十分优越,已获得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
苗圃基地将用尽可能少的投入,生产培育更多的适宜本地栽培的苗木,为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建设成生产型、观赏型、环保型的生态花木苗圃基地。同时计划提供廉价的苗木支持周边农民利用院前屋后、道边河旁和废闲土地进行栽培,并鼓励农民利用承包地栽培,使其形成产业,进入市场,这将从技术示范到经济效益方面都会有巨大收获。
三、苗圃基地规划推进项目
本着从科学合理、适宜本土、生态环保、经济高效的目的出发,开发30多个示范品种:
1、引进适合沿海地栽培,具有强抗盐碱的品种,如近两年江苏省科技攻关品种复叶七和白腊(天津市市树)。
2、培植具有高品位、高观赏性的品种。如:桂花树、白玉兰(连云港市市树)、黄玉兰、紫玉兰、紫叶桃、樱花树、紫金树、垂丝海棠、西府海棠、红宝石海棠、长寿冠、长寿果、盘龙枣、美人梅、紫叶李等。
3、对具有影响性强又是传统型且适合本地的树种进行栽培。如:银杏树(中国的国树)、栾树、合欢、大叶女贞、红叶女贞、雪松、塔松、龙柏松等。
4、发展基础型、经济型树种,并对其进行改良、嫁接培育,如金丝柳、垂柳、黄柳、国槐、法桐、土耳其杨等。
所有这些既是从地方实际出发,又是从发展新品种的需要、容易推广、易被接受等因素考虑。同时苗圃基地将根据生产业务发展,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和综合性养护管理工作,为转移农民剩余劳动力提供平台。
四、苗圃基地分阶段实施步骤
鉴于罗阳镇的特殊地理位臵,在新农村建设发展中步伐很快,结合苗圃的发展实际,苗圃基地的建设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2007年:上半年已栽培260亩,投资200万元人民币,苗木品种30多个,共10万株。
下半年准备扩大至500亩,投资累计达500万元人民币,苗木品种增至50个左右。各项配套基础设施齐全,硬件全部到位,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达到26人,初步计划申报国家园林绿化企业三极资质。
2、2008年苗圃基地计划发展到2000亩,投资1500万—2000万人民币,企业达到国家园林绿化二级资质标准,保证苗圃基地达到应有的示范规模。
3、2009年,巩固已有的规模和成绩,同时向更深层发展,成立大树公司,向连云港市以外拓展业务。
五、苗圃基地建设的保障措施
1、力争获得市、县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支持。
苗圃基地建设起点较高、规模较大,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各级领导的支持也是重要因素。因此,在这方面我们自己要从主观上积极努力争取,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支持帮助。如:农林、交通、水利、环保、建设等部门。
2、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苗圃基地建设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我们已同南林大、南农大、省科研院校加强联系沟通,聘请专家顾问进行指导,同时把苗圃基地同院校挂钩,形成教研、培训基地,使苗圃基地建设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扎实推进。
3、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为苗圃基地建设发展服务,重点是培养乡土人才,留得住、用得上。计划在2008年底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热爱花木苗圃园林专业的人员5人,送到院校学习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专业科学知识,并聘请专家教授来苗圃基地开办短期培训班。
4、强化管理,早出成效。尽快推广到户。
在抓紧苗圃基地建设的同时,将加大苗圃基地的管理力度,严格制度,加强责任,落实措施,早出成效。加强科技指导和培训,把科技知识及技术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争取在广大农民共同参与,形成产业化的同时,让农民获得大的经济效益。推动农业结构由增量型向质量型发展,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我们坚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罗阳镇花木苗圃示范基地一定会做强、做优,做成特色农业的优势产业。为富民强县、为罗阳镇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篇:华夏花木
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6月(原名为武进市华夏花木园林集团公司),是一个集生产基地、花木市场、园林建设、产品销售、科技服务、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园林绿化贰级资质企业。自1999年以来,先后被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授予“全国花卉优秀企业、中国园林施工百强企业、全国质量安全信誉AAA级优秀施工企业、江苏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省百强经纪企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辐射带动二十强龙头企业、江苏省林业十佳企业、免检企业”等荣誉称号,连续十年被常州市政府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一、坚持诚信为农,拓展企业发展之路
近几年来公司已投入资金6500多万元,收购农户苗木2亿多株,这样既保证了花农的正当利益,又解决了部分农户卖苗难的实际困难。由于公司坚持了诚信为农、精诚合作、共同富裕的经营理念,赢得了广大花农的认可和信赖,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二、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公司高度重视自身合同的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规范性,强化与客户的沟通,提高了销售合同的准确履行率,杜绝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一份合同一份责任。由于强化了合同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多年来未出现一份无效合同,这样既保证了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公司的形象和知名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培养优秀人才
公司根据量质并重的原则,培养和发展花木经纪人。花木经纪人由八十年代的250多人,至今已发展到了3500多名。公司每年从大中专院校中引进一批优秀的园林绿化专业设计人员,他们在园林绿化设计中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在绿化思路、树种搭配、植物造型、景点建设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四、推行“订单农业”,解决花农后顾之忧
公司逐步推行“订单农业”,以订单规范产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销售前移、产销衔接。同时大力推广公司+市场+中介组织+基地+农户的联结模式,确实提高了生产经营和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力的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五篇:花木演讲稿
花木演讲稿(精选多篇)
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6月,是一个集生产基地、花木市场、园林建设、产品销售、科技服务、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园林绿化贰级资质企业。自1999年以来,先后被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授予“全国花卉优秀企业、中国园林施工百强企业、全国质量安全信誉aaa级优秀施工企业、江苏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省百强经纪企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辐射带动二十强龙头企业、江苏省林业十佳企业、免检企业”等荣誉称号,连续十年被常州市政府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一、坚持诚信为农,拓展企业发展之路
近几年来公司已投入资金6500多万元,收购农户苗木2亿多株,这样既保证了花农的正当利益,又解决了部分农户卖苗难的实际困难。由于公司坚持了诚信为农、精诚合作、共同富裕的经营理念,赢得了广大花农的认可和信赖,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二、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公司高度重视自身合同的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规范性,强化与客户的沟通,提高了销售合同的准确履行率,杜绝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一份合同一份责任。由于强化了合同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多年来未出现一份无效合同,这样既保证了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公司的形象和知名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培养优秀人才
公司根据量质并重的原则,培养和发展花木经纪人。花木经纪人由八十年代的250多人,至今已发展到了3500多名。公司每年从大中专院校中引进一批优秀的园林绿化专业设计人员,他们在园林绿化设计中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在绿化思路、树种搭配、植物造型、景点建设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四、推行“订单农业”,解决花农后顾之忧
公司逐步推行“订单农业”,以订单规范产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销售前移、产销衔接。同时大力推广公司+市场+中介组织+基地+农户的联结模式,确实提高了生产经营和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力的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沭阳县苏北花木协会科普工作规划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会员及花木种植户的科学种植水平,推广应用先进
技术和新优品种,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特制订沭阳县苏北花木协会5年科普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科技服务体系为动力,在上级领导关心指导下,坚持用科技促进协会发展,提升协会自主创新能力、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重点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加大花木种植的科技含量,以高质量、高效益来推动花木产业的平稳发展。
二、规划目标
1、协会自身建设上新台阶。到2014年,发展协会会员总数达到8000户,技术骨干队伍达到1000人以上,科技示范户要达到350户。以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为载体,加大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消化、推广工作,通过江苏省农村科技超市沭阳分店的示范效应,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省重点龙头企
业的带动能力,提高沭阳花木产业的种植、管理水平,加快沭阳花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
2、整合资源要素,提高协会和农民经济效益。在江苏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沭阳分店的基础上,建立“基地+龙头企业+科技超市+农户+市场”的运作模式。以超市为平台,联动各类种植企业和花木大户,整合基地、资金、科技、市场等资源,争取为农民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送科技下乡,带农民致富”。配合科技超市沭
阳分店,通过提供部分有偿技术服务,销售农资,建设花卉苗木专用肥生产厂,销售有机肥等方式,实现效益途径的多元化,争取年实现销售收入450万元,净利润90万元,确保经费保障,促进协会稳定、健康发展。直接带动基地15000亩,直接带动农户7500户,直接增收7500万元;辐射带动25000余亩,辐射带动16000户,间接增收16000万元。
三、重点工作
1、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综合开发,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随着沭阳花卉苗木产业的不断扩大,为充分提高沭阳花木的品种档次,进一步提升沭阳花木的市场竞争力,计划投资80万元,联系沭阳蘑菇生产基地,利用蘑菇的“下脚料”,建设肥料生产厂,制作花卉苗木专用肥,填补花卉苗木没有专用肥料的空白。
2、促进花木种植标准化。健全以苏北花木协会为主的科技服务体系,使示范基地和科普资源得到优化,依托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全国花卉苗木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将花卉苗木标准化生产作为发展目标,带动全县花农走上标准化生产之路。
3、合作共赢,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有效联结专业技术协会-科技超市-公司-农户之间的利益,实现产业组织化、效益规模化。通过科技超市分店建设,广
泛开展工程招投标、苗木供需等方面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实现利益共享。
4、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科普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农户种
植技术水平。定期聘请花卉苗木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协会专家和外聘专家“土洋结合”的方式,开展花木种植、病虫害防治、冬季管理等知识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话、网络,实现远程技术服务,让农户足不出户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利用集镇,到街道设台宣讲,发放花木科普资料,帮助农户了解市场行情信息,花木专业知识;到田间地头,了解农户需要,帮助农户解决难题;继续办好科普宣传栏、创建科普示范基地、培育科技示范户。做到“上好培训课,引好致富路,技能培训手把手,跟踪服务到地头”,提高花农的素质。
四、保障措施
1、创新协会发展模式。采取协会、企业、分店、银行、科研院所、种植户
联合参与的发展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多方作用,推进协会功能专业化、管理现代化,壮大协会的经济实力,增强协会的带动力。
2、走产学研一体化的路子,创新协会经营理念。积极与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开展战略合作,探索出一条”战略合作,项目对接”的产学研结合的新路子,使双方在技术研究和生产发展中实现双赢,为协会的做大做强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3、广泛开展对会员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的科学素质。每年培训8次以上,培训人数1200人以上。协会每年对种植户的现场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要达到3000人次。
4、科普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利用科普阵地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宣传工作。重点宣传花卉苗木高效栽培、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花木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等。
沭阳县苏北花木协会
2014年4月4日
原文地址:花卉苗木购销合同范本二作者:西北花木网
苗木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号
购苗方:
供苗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苗木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标的、数量、交货
1.1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供货数量: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交货时间和地点:以“货物清单”记载的时间和地点为准,且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若临时变更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三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充足的交货时间。
1.4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第二条 价格
2.1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元整。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本合同总价格为预计数,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本合同实际结算金额超合同暂定总额时,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3单价: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货物清单上的单价固定不变。
2.4货物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第三条 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供苗结束后,乙方凭甲方确认的“苗木验收单”及采购合同与甲方当日
结算。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采用现金支付。
第四条 苗木质量要求
由甲方到乙方苗圃选苗并做好标记,乙方应按甲方选苗并做好标记的苗木进行供货,确保苗木质量。
其他要求:。
第五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5.1 甲方责任:
⑴核实进场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货物清单”相符,如不一致时,督促乙方及时调换。
⑵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苗木款;
⑶负责合同履行,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等事宜;
⑷如甲方提货,在苗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责任:
⑴保证苗木的质量达到甲方要求。
⑵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组织供货。
⑶如乙方送货,在苗木运输过程中
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方式
苗木进场后,由甲方工地负责人与乙方共同验收,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苗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工地负责人开据“苗木验收单”作为乙方结算凭据。若乙方未按甲方做好标记的苗木送货,甲方可以退货,乙方必须迅速将缺少部分的苗木补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无故拒绝收货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终止
8.1因解除而终止
8.1.1、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
方时生效,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可继续向甲方追偿。
8.1.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8.1.3、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8.2.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8.2.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8.2.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款的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2.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
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负保密责任。
9.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9.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13.5、本合
同条款中的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13.6、其他约定:附件:货物清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花卉摆放项目
工
作
总
结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十八日
海宁市行政中心花木租摆半年工作总结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从二οο七年八月对海宁市行政中心花
卉租摆项目进行投标,中标后进驻海宁市行政中心花木租赁已有三
年。海宁市行政中心绿化租摆既是海宁的形象工程,又是我们红叶
公司开拓海宁市场的样板工程,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在这三年当中,红叶公司本着“薄利经营、优质服务、力创品牌”的原则,克服长
途运输、人文环境陌生、花木养护困难等种种制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海宁行政中心进行花木摆放。
人员定位
为提高摆放、养护花木质量,满足甲方长期花木租赁、临时花
木摆放或特殊紧急事件的需要,红叶公司委派吕逊丹为项目负责人,主管海宁租摆的一切事务,包括人员安排、车辆调配、花木组织、协调等;郑国财、章君琴等责任心强、素质高、遵纪守法、栽培技
术及养护经验丰富的两位专业员工,长驻海宁市行政中心进行专职
养护。其中郑国财负责行政中心的日常工作,包括日常工作安排、与甲方的交流、摆放花木的组织、运输、花木报表的统计、上报等。日常养护包括浇水、换花、花木的修剪、花木、盆面卫生的清洁、病虫害的防治等。
经过三年的花木租赁,红叶公司对海宁行政中心的环境已非常
熟悉,配合程度也逐步加强,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也能遵守行政中
心及红叶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一年内无员工素质问题或者违反行
政中心制度的事件发生,并能胜任行政中心的花木租赁工作。
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备
我们公司以在省内起花木集散主导作用的子公司——浙江花卉
市场为依托,发挥杭州近郊租摆基地、2014余平方连栋温室大棚的
优势,储备大量花木。另外在中标后专门组织人员到广东、宜兴等
地采购大量花木、花盆,定制花槽、山水盆景,配备专用车辆,租
建花木摆放大棚等,确保海宁市行政中心花木摆放品种丰富、植物
新颖完成。
根据季节变化、保证观赏效果,每月从杭州拉运200余盆左右 的观叶观花植物以补充海宁行政中心日常花木租赁的需要。
每年冬季由于天气原因、当地环境的不适应,使花木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不惜血本对
死亡花木及时进行调换。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租摆养护提供了参考
依据及经验积累。
花木摆放
1、加强了几个主要场合的花木布置,如礼仪大厅、会议中心大
厅等,更多地考虑环境协调因素,对摆放花木的品种、花色、冠形
等进行调整,提高了花木档次,营造一个舒心、惬意的环境;
2、对于重要领导办公室的花木布置,根据领导喜好调整花木品
种,每个办公室免费提供喷壶、花肥花药等小型园艺资材;
3、加强了日常花木养护、调换力度,适时、快捷地提供更优质 的服务;加强了临时租摆或特殊紧急事件的配合力度,使甲方始终
有一支稳定、快速的绿化队伍做后盾。
我们公司将会加强对甲方单位的重视度和支持度,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量,促进双方的合作力度。
总结近三年的工作,在海宁市机关服务中心领导的帮助下和公
司领导的重视下,通过我们员工的努力,整个养护过程还算比较顺
利,但并不否认由于一定的原因,使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还有不少地方没有做到位,希望行政中心的领导多提意见,我们将
逐步改进,以期望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尽量完美。
我们公司将会加强对海宁市机关服务中心的重视度和支持度,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量,促进双方的合作力度。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8日
xx有限公司花木租赁合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xx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xx市xx路xx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花木的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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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
nt-family: times new roman;mso-font-kerning: 1.0pt;mso-ansi-language: en-us;mso-fareast-language: zh-cn;mso-bidi-language: ar-sa;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租金__________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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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mso-font-kerning: 1.0pt;mso-ansi-language: en-us;mso-fareast-language: zh-cn;mso-bidi-language: ar-sa;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租赁花木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花木要妥善保管。续租赁花木或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花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花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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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花木,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租赁花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花木,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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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承租方:
单 位 地 址:单 位
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mso-font-kerning: 1.0pt;mso-ansi-language: en-us;mso-fareast-language: zh-cn;mso-bidi-language: ar-sa;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地 址 :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