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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5篇)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8010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8 00:17: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科学建路依法护路

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冒着酷暑到我局来视察。近几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尤其是在在座的各位人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紧紧围绕城市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卓有成效地进行城市建设,特别是在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成了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有效地改善了投资和居住环境。镇江市领导对我市城市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城市建设这几年是走在所辖市的前列的。城市道路是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城市道路的建设者,我们认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下面我着重就我局如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汇报一下。

一、完善路网建设,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性

目前,我市城区建成区面积为15平方公里,城区主干道14条,总长度近50公里,城市道路由华阳东、西、南、北四条道路共同构成交通主轴,向城区四周发散,将城区主 干道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近几年来我们又分别延伸了华阳东路、华阳北路与弘景路、隆昌路、句石路三条道路对接,共同拉开了城市道路交通的主框架,使之形成内有网,外有环的城市道路格局,通过道[找材料 到大 秘-书-网-www.teniu.cc-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路的环网相连,节约了车辆在城区道路的行驶时间,保证了车辆在城区内畅通的行驶。在拉开城市交通主体框架的同时,近两年来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在市区内的通行能力,我们又加强了对路网密度的建设,新建了全长1800米,宽54米的东昌路城区段,打通了城区东部的交通瓶颈;建成了长1440米,宽44米的文昌路延伸段,将洪武路和石狮路有机的连接,此外,建设路延伸段的打通,加大了老城区车流的流速。这三条道路的建成,极大优化了我市城区道路资源,缓解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合理的分解了车流,完善了城市道路交通格局。高密度的路网结构,大大缩短了城市的空间距离,保障了城市交通的顺畅。

二、加强科学管理,保障道路建设合理性

在不断完善路网结构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我们加强了对道路建设科学化与合理性管理,以确保车辆与行人的安全。目前我市城区主干道均为双向四车道,以绿岛作为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隔离界线。为使建成的道路更好的服务于城市交通,我们在道路建设过 程中,首先从道路设计的源头抓起,将道路建成后的安全性,作为审图的重点,施工进程中,以质监、建管为龙头,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建设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严格工程质量,以确保道路建成后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出更好的效能,避免由于设计,施工中的失误,造成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出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根据领导的要求,将信号灯建设纳入道路建设的一部分,建成后移交交管部门进行管理使交通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使用,以合理化道路建设方式服务于城市交通。

三、增强道路维护,保障城市交通高效性

加强对道路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护、出新,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城市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城市道路由于使用频率高等原因,易造成路面破损,坑洼等现象的发生影响车辆出行,妨碍城市交通。我们通过对城市道路出行状况进行普查,XX年对人民路、建设路、宁杭南路等城区十条主干道进行了全面地出新改造,并通过对人民路、宁杭南路等路段实行以绿岛为分隔线的方法解决老城区人车混行,易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增强城市交通的安全性。XX年又对羊角山路、老句狮路,向阳路等到八条城区支干道进行了全面地出新、改造、以进一步增强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在进行大规模出新改造的同时,我们还经常性地对城市道路状况进行监控,出现问 题及时解决,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积极与交管部门联系,对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完善。

几点建议:

1、合理划分城区道路的交通管养段和市政管养段,进一步明确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的管养范围,以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率。

2、针对城区交通建设有关设施的专业性的特点,在红绿灯、斑马线等建设中,应明确建设主体,以确保更科学性。

3、为确保市民行人安全,保护市政设施,要适当设置护栏,避免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4、财政应加大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使城市道路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位领导,总之,我们将按照职责,科学建路,依法护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要求,使我市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再上新的台阶。

谢谢!

第二篇: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科学建路依法护路

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冒着酷暑到我局来视察。近几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尤其是在在座的各位人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紧紧围绕城市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卓有成效地进行城市建设,特别是在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成了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有效地改善了投资和居住环境。镇江市领导对我市城市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城市建设这几年是走在所辖市的前列的。城市道路是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城市道路的建设者,我们认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下面我着重就我局如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汇报一下。

一、完善路网建设,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性

目前,我市城区建成区面积为15平方公里,城区主干道14条,总长度近50公里,城市道路由华阳东、西、南、北四条道路共同构成交通主轴,向城区四周发散,将城区主干道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近几年来我们又分别延伸了华阳东路、华阳北路与弘景路、隆昌路、句石路三条道路对接,共同拉开了城市道路交通的主框架,使之形成内有网,外有环的城市道路格局,通过道[找材料 到大 秘-书-网-www.teniu.cc-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路的环网相连,节约了车辆在城区道路的行驶时间,保证了车辆在城区内畅通的行驶。在拉开城市交通主体框架的同时,近两年来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在市区内的通行能力,我们又加强了对路网密度的建设,新建了全长1800米,宽54米的东昌路城区段,打通了城区东部的交通瓶颈;建成了长1440米,宽44米的文昌路延伸段,将洪武路和石狮路有机的连接,此外,建设路延伸段的打通,加大了老城区车流的流速。这三条道路的建成,极大优化了我市城区道路资源,缓解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合理的分解了车流,完善了城市道路交通格局。高密度的路网结构,大大缩短了城市的空间距离,保障了城市交通的顺畅。

二、加强科学管理,保障道路建设合理性

在不断完善路网结构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我们加强了对道路建设科学化与合理性管理,以确保车辆与行人的安全。目前我市城区主干道均为双向四车道,以绿岛作为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隔离界线。为使建成的道路更好的服务于城市交通,我们在道路建设过程中,首先从道路设计的源头抓起,将道路建成后的安全性,作为审图的重点,施工进程中,以质监、建管为龙头,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建设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严格工程质量,以确保道路建成后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出更好的效能,避免由于设计,施工中的失误,造成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出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根据领导的要求,将信号灯建设纳入道路建设的一部分,建成后移交交管部门进行管理使交通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使用,以合理化道路建设方式服务于城市交通。

三、增强道路维护,保障城市交通高效性

加强对道路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护、出新,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城市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城市道路由于使用频率高等原因,易造成路面破损,坑洼等现象的发生影响车辆出行,妨碍城市交通。我们通过对城市道路出行状况进行普查,2004年对人民路、建设路、宁杭南路等城区十条主干道进行了全面地出新改造,并通过对人民路、宁杭南路等路段实行以绿岛为分隔线的方法解决老城区人车混行,易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增强城市交通的安全性。2005年又对羊角山路、老句狮路,向阳路等到八条城区支干道进行了全面地出新、改造、以进一步增强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在进行大规模出新改造的同时,我们还经常性地对城市道路状况进行监控,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积极与交管部门联系,对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完善。

几点建议:

1、合理划分城区道路的交通管养段和市政管养段,进一步明确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的管养范围,以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率。

2、针对城区交通建设有关设施的专业性的特点,在红绿灯、斑马线等建设中,应明确建设主体,以确保更科学性。

3、为确保市民行人安全,保护市政设施,要适当设置护栏,避免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4、财政应加大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使城市道路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位领导,总之,我们将按照职责,科学建路,依法护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要求,使我市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再上新的台阶。

谢谢!

第三篇: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明天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对实施新法的相关准备进行了通报,市交管部门将组织专业民警进行相关处理,检查醉驾的一线交警都将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上勤,检查点装配阻车器、手铐等警用设备。如果检查点跟随救护车,涉嫌醉驾人员必须现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查。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查醉驾由专业交警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北京市交管发布的消息显示,查酒驾仍由交警主体执行。北京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说,在执法中,交警、巡警等将保持多警种联动的形式。

北京市交管局介绍,目前交管部门已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赵继强说,交管部门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熟练业务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

执法现场有救护车验血

“醉驾入刑后,要求民警的执法、取证环节必须更加严谨,”赵继强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如果执法现场有救护车,必须现场抽血,如果现场没有救护车,要将嫌疑人送到医院进行抽血取证;对于醉酒状态严重不配合民警的,要进行约束后强制抽血取证。”

对于涉嫌醉酒驾车司机的血样,北京交管部门将通过专门的负责部门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结论;同时为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的严谨合法,交管部门还将加强对醉酒驾驶、飙车等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和案卷审核。

交警携录像设备上岗

对醉驾、“飙车”、涉牌违法加强处罚后,可能会导致暴力抗法、闯卡行为的增多。昨天,市交管局表示,目前北京一线执勤交警均已经配发了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也装备了电视监控设备。

如果有涉嫌违法的车辆逃跑,交管部门将利用遍布全市的电视监控系统追踪,一旦发生闯卡、逃避执法等行为,交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组织警力进行拦截。此外,检查酒驾的岗点,也将全面升级,检查点装配阻车器、手铐等警用设备,大规模检查时将协调救护部门动用救护车进行现场抽验血液酒精含量。

■ 释疑 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醉驾“入刑”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呢?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有何区别? 公职人员醉驾或将解职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明日起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

赵继强说:“从5月1日开始,醉酒驾车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可能受到失去公职等很严重的影响。”

两次酒驾拘留如何界定时间? 五一前酒驾不累计追究

最新修订的道交法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赵继强解释,该条款不追究继往。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原条文执行,5月1日之后的要按照新修订的条文执行。他介绍,为此,北京交管部门在原有醉驾司机黑名单的基础上,已经建立“酒驾司机黑名单库”。所有酒驾人员都将进入名单库。

第四篇: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二)第一节 知识问答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二)于何时通过,自何时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二)实施后,如何处理醉酒驾车人员?

答: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约束至酒醒,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增加了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二)实施后,如何处理饮酒驾车人员?

答: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二)实施后,如何处理伪造、变造车牌行为?

答:修改后的道交法对假牌套牌车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与现行法条相比,增加了拘留的处罚规定,并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大幅提高。

同时,修改后的道交法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道交法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增加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将罚款额度由200元到2000元提高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五、过去对于普通醉驾的查、处全部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及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交警部门的角色是否将发生转变?

答: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及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仍将是查处醉驾的主要执法部门。不同的是,查处醉驾将由公检法3个部门共同参与,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醉驾行为进行前期的侦查和取证。同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范围之内的,交警部门也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遇到醉驾伤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时,这两种罪名如何认定?

答:这两种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要认定后者,就需要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实施后,在查处醉酒驾驶时,查处程序和过去相比将有何不同?

答:公安部专门对查处醉驾有一个执法流程,即《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月1日开始将严格执行。此外,作为刑事案件,在批捕和公诉环节与过去大体相同。如侦查机关认为醉驾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会对其立案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 保证刑事诉讼,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八、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抽取血样? 答: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交通警察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的,在制作《查获经过》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查获经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三)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查获经过》应由查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公安交警部门是否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机动车? 答:侦查过程中,对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可以扣押。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持《扣押通知书》实 施扣押,扣押时应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机动车所有人。解除扣押应制作《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解除扣押通知书》,发还扣押的机动车应由领取人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篇: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是一种运动过程,是交通参与人和交通工具在道路系统上进行的地理和空间移动和变化的过程,是人、车、路组成的复合动态系统。三要素:人、车、路。

2.道路安全管理的目标:有效实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标的过程。

突出了管理概念的变化——安全与效率兼顾。

3.两大主要道路类型:城市道路和公路。道路交通的基本类型:客运交通、货运交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

4.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调整特定法律关系:①交通安全管理关系②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关系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内部法律关系④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5.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是在《道交法》的统领下,由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组成的,内容上协调一致、形式上完整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6.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内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体,以车辆登记管理法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法规、道路条件和通行规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执法监督法规、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性法律规范。7.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级。

8.横向结构:以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为标准,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分成的若干个处于同一层次的关于不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纵向结构:将不同位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权限、法规形式、制定机关以及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级的不同,形成有序的、依次排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层次结构。

9.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征:①作为行为规范:a,可以、应当、禁止、预测、评价

标准,惩治违反行为依据;b.国家制定或认可;c.权利义务相辅相成;d.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②具有特定调整对象部门法:a.内容上有相对较强的客观性,相对较快的易变性,较强的命令服从性,行政主体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b形式上层次的多样性,涉及面较广,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的结合,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结合; 10.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维护交通

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11.指导思想: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

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1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管

理:a.依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b.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c.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②方便群众、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1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14.①空间效力:指道路范围内,公路城市

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②时间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生效时间:2004年5月1日(新法优于旧法);③对人效力:对外国人适用时应注意对于享有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给予一定的区别对待,注意尊重他们享有的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

15.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展的新阶段:国务

院于1986年10月发布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是一直沿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主要依据。

16.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17.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社会作用:①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地位,确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依法统一管理的基本准则;②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是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功能;③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为人们的交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④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助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⑤对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防止交通公害有积极作用。

18.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主体:公安机关;②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③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

1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体的一方一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②具有非对等性;③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调整;④具有较为强烈的命令服从型法律关系特点。

20.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1.机动车管理基本制度:①机动车登记制度②机动车牌证制度③定期检验制度④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⑤强制报废制度。

22.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基本制度:①机动车驾驶许可制度②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制度③驾驶资格升级考试制度④机动车驾驶员的累积积分制度。23.交通信号种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4.交通标线:是规范道路通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他是通行规则的具体体现,各种交通标线都对交通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作用。

25.交通警察的指挥手势信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障道路通行条件的法定职责:①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②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③向政府报告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建议;④危险路段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⑤道路施工的审批、验收;⑥办理超高、超宽、超长物品运输通行证;⑦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7.通行基本原则:①右侧通行原则②按交

通信号通行原则③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为主,借到通行为补充原则④优先通行原则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⑥通行规则全国统一原则。

28.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全国及地方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9.公安部是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3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警察的关

系:①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的具体实施者;②交通警察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其行为结果归属于所隶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由于交通警察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3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的内容: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行政规范的制定权、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权、车辆登记管理权、驾驶证核发、适用管理权、机动车驾驶员记分管理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与管理权、疏导指挥交通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路施工审批权、危险和超限物品运输审批权、交通事故处理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权、对拖拉机登记管理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使用管理的监督权。

3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③作出的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3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②主体权限合法;③内容合法;

④程序和形式合法。

3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②确定力;③拘束力;④执行力。35.机动车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核发行驶证是行政许可行为;机动车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6.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等。

37.机动车登记的种类:①登记注册②所有权转移登记③变更登记④抵押登记⑤注销登记⑥其他登记。38.机动车登记行为是:申请、受理、审查、确认(许可)、救济。

39.机动车驾驶许可的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0.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命令的形式:①交通警察指挥信号②纠正违法行为③命令立即驶离④责令消除安全隐患⑤责令排除妨碍⑥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⑦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

4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行政规章处罚④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⑤法律解释。

4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生效,这标志着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4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a.主体法定b.依据法定c.程序法定②公开工作原则③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⑥一事不再罚原则。4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①

警告②罚款(三个档次罚款幅度:a.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以下罚款;b.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以上200以下罚款;c.对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适用《道交法》设定的特别处罚)③暂扣机动车驾驶证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⑤行政拘留⑥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的其他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属于《道交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

4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特征:①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③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④是应受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47.按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情节的轻重来分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违法。

48.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①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对因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将受到行政处罚的人的要求,受处罚的主体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律责任能力;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要求行为人要有故意或过失;④客体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犯而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⑤客观方面,是指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责任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49.不予处罚的法定年龄:不满14岁的人,不予处罚,但可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③对于由于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引起的违法行为④行为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实施的行为。5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5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决权限:①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③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52.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决程序的基本要求:①先调查取证后裁决②以履行告知程序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成立要件③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生效的要件④为不同种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设定不同的处罚决定程序。

5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程序的种类: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又设听证程序。

54.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③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④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5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执行: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

56.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人身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5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适

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①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②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③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原则。58.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①扣留车辆

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③拖移机动车④收缴物品⑤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⑥强制传唤⑦约束⑧检查⑨交通管制⑩现场管制、强制带离、强制驱散、立即拘留。

59.行政强制措施程序:①口头告知违法行

为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④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⑤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0.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

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1.构成条件:①车辆条件②道路条件③过

错或意外条件④损害后果条件⑤道路交通条件⑥因果关系条件。

62.交通事故处理管辖:①地域管辖②移送

管辖③指定管辖④道路外车辆通行事故的管辖。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责:①组织抢救伤者②勘查交通事故现场③采取措施恢复交通④认定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⑤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6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自行协商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详见p190)65.交通肇事罪的认定:①主体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自然人;②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③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④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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