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在1万至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或10万至2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臵、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审查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能预审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但符合第五条第一、二项条件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符合第五条第一、二项以外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能源消费量主动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在报送备案申请前,完成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节能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审。同一评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任务。
第十二条 从2011年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在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根据当年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数安排年度预算,费用标准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备案,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节能评审机构在节能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审意见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节能降耗加入时间:2007-8-9 15:42:57点击:107
济政办发〔2007〕3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十五日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发改、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立项前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第六条 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第七条 咨询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编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
合理用能篇(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三)项目适用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情况;(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工艺、设备各项能效指标;(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节能评估论证报告和合理用能篇(章)等材料,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节能审查决定,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凡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改、经贸等部门一律不准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一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审查通过后,其用能方案、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自审查通过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并违反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和规模容量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手续而未进行节能评估和
节能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手续。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单项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按照《山东省锅炉增容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四条 县(市、区)经济贸易局应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节能审查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应撤销节能审查通过的决定,并责令该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开工建设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应责令该建设单位补办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该项目停止建设的决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对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业 能源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5日印发
第五篇: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常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
1、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与3000吨标准煤之间(含1000吨)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与500万千瓦时之间(含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与1000吨之间(含5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与100万立方米之间(含5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以下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写节能等级表;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三、受理机构 常德市发改委环资科
四、审查内容
1、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5、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6、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含专家论证及评估报告意见);
5、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7、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节能备案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六、办事程序:
六、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限期: 20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