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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改工商局需要的材料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9186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1 00:35: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限公司股改工商局需要的材料

股改需要提交的资料

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一般需要向工商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二、股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变更前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四、变更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信息

六、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七.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八、临时股东会通知 1.各股东姓名

2.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限公司股份改制的相关事项)

3.会议登记事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代表出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4.联系办法

九、有限公司股东通知签收表

十、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签到册

十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1.审议变更组织形式 2.审议确定股份公司预核名称 3.确定审计和评估基准日 4.股份转换的初步原则 5.聘请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股改及挂牌新三板提供法律服务

6.确定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本次股改的机构、人员及给予相关授权 7.其他事项

十二、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十三、会议纪要

十四、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册

十五、发起人协议

十六、创立大会通知、会议通知签字表

十七、创立大会授权委托书

十八、筹建工作报告

十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二

十一、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

十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十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

十四、投资管理制度 十二

五、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

十六、第一届董事会议案 二

十七、第一届监事会议案

二十八、选举职工代表监视的会议通知 二

十九、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

十、创立大会决议

十一、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

十二、监事会决议 三

十三、股东会决议 三

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十五、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三

十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

十七、资产评估报告 三

十八、验资报告

第二篇:有限公司股改发起人协议书

发起人协议书

甲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职务:×× 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职务:×× 法定代表人住所:××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类型,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本协议各方自愿以其已拥有的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本协议各方同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达成发起人协议如下,以资信守。第一章 股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股份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住所:××

第二条 经营宗旨:××。第三条 经营范围:

××。

第四条 管理形式

1、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份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五条 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第二章 设立方式 第六条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采取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形式,由甲方、乙方共同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成立后,拟适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股份公开转让、融资等。

第三章 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出资比例、方式及缴付时间 第七条 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出资比例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止××年××月××日的净资产为××元,各发起人拟以经审计净资产××元按1: ××的比例折股为××股,剩余××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是××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公司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其中: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按有限公司截止至××年××月××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按有限公司截止至××年××月××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

第八条 出资缴付

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第四章 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

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授权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股份公司变更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协同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审查、方案论证等工作,并进行工商、税收登记事宜。各发起人应积极协助办理各项手续。第十条 承诺和保证

1、本协议各方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2、在认购股份过程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向其他各方详细提供各自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3、本协议各方作为股份公司的共同发起人,在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资产后,除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本;

4、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不成立的后果

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各发起人仍按其出资比例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继续存在。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因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由存续的有限公司承担。但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或过错致使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的,由该方承担全部变更费用。

第五章 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六章 费用 第十四条 变更费用

在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核算。实际运行中应合理使用费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七章 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违约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

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股份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全体发起人协商同意,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协议的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经营宗旨无法达到、或发起人严重违约,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可以终止本协议。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协议文本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以办理有关报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签字页)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第三篇:股改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经营状况)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关联交易情况)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公司整体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简况、企业财务状况等);(2)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4)变更的方式;(5)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以及发起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6)变更后的职工情况;(7)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8)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和评估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审计。评估也一样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具体而言:

1.召开临时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202_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2_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公司因自202_年1月1日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期间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而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议案等。

2.召开临时股东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202_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2_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公司因自202_年1月1日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期间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而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申请变更。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包括:

1.召开创立大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需审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聘任独立董事以及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议案,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议案。3.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2_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5.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2_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二)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 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篇:股改审计报告

(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相关部门的批文(原件)、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章程、协议;

4、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图(包含与关联公司关系);

5、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6、以前审计报告;

7、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8、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9、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

10、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1、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往来明细按内容列示并注明帐龄);

12、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需标明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均为原件);

13、长短期投资情况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截止会计报表日已审的财务报表;

14、固定资产盘点表(原件)、折旧表(需标明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日期、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及主要项目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大额***、行驶证等);

15、长短期借款合同,有关抵押担保资料;

16、相关收入、成本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17、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8、关联单位及交易明细、或有事项相关资料;

19、纳税申报表、缴款书及税收优惠的资料; 2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的资料;篇二: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

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

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三、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据《公司法》第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这是因为,股份制改造改的只是公司的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体本身并未发生改变(改造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改造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名”变“实”未变(这里借用了哲学上的“名”“实”概念)。

(二)《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反面言之,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可以低于公司净 资产额。那么余下的净资产额作何处理呢?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改制时未折合为注册资本的净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其二,“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是指改制的同时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此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81-95条)和增资扩股(散见于《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

(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变更公司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些特殊类型的公司主要包括:

1、改制公司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行为须报经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2、改制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的,应当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银行法》和《保险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改制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对于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那些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实体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股东人数少于两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股份制改造前进行重组(增资扩股或公司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对拟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管理层稳定、主营业务稳定等方面有时间要求(详见第9、12条),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上述重组行为时要注意不能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上市。

文灏篇三:关于股改方案流程

关于股改方案流程

一、企业股改的基本程序

企业从确定上市融资计划到发行上市成功大致需要经过以下阶段:

1、股改阶段:企业聘请各中介机构进场完成股改的准备工作;完成股改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辅导阶段: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对拟作为上市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辅导经验收合格即可。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左右。

3、申报发行上市阶段:辅导验收合格后,主承销商(券商)与其他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制作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二、股改阶段的主要流程和工作要点

(一)股改阶段的工作要点

股改是企业的组织形态通过各中介机构及企业自身的共同努力由非股份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一个工作过程。该阶段的工作将确定今后上市主体——即股改后成立的股份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组织、股权等各方面的结构,是整个上市工作中技术难度最大、工作最为繁琐的一个工作阶段。股改的目的是形成一个满足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基本符合适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公司。

股改工作重点如下:

(1)理顺企业的股权及资产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2)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拟上市公司 “三分开、五独立”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拟上市主体生产经营的完整性;

(3)确保拟上市主体主业突出、经营良好并具备较高的融资效率;

(4)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二)股改的工作步骤

1、确定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其中,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主,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企业股改方案。

2、法律尽职调查及财务审计

①行业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优势;该行业的进入(退出)障碍等。②企业整体资料,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公司章程和协议、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参股控股企业及集团结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经营中所需特许权证明,企业历年来获得的荣誉及违规处罚等。

③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内容、盈利水平,公司产供销情况(包括客户访谈),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财务结构分析、主要财务指标,下属企业及集团(母体)的财务调查,盈利预测调查等。

通过上述调查,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企业上市成功的可能性可以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二是可以为企业设计初步的股改方案。

3、股改方案设计

4、券商及律师事务所准备股份公司设立所需各种法律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6、召开发起人会议。

6、工商注册,申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各种证照的变更。

(三)股改阶段各参与主体的主要工作

1、券商:作为公司股改的财务顾问,也是主协调人,指导企业的股改工作,制定股改方案,并负责协调各中介机构与企业的工作;根据工作时间表,督促各中介机构按计划开展工作,协调企业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配合企业完成各类文件;综合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申报材料。

2、会计师:对股改过程中所有财务问题提供意见;出具股改审计报告。

3、律师:就公司股改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并出具股改所需的法律文件;保证股改过程各环节的合法性。

4、资产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成立内部工作小组,及时向各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完成有关文件的制作,筹备股份公司的设立,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篇四:股改基准日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 审计报告

[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已经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特定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本审计报告仅供贵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股份制改制及设立股份公司的申报材料时使用,不做其他用途。(4)在资产负债表附注的“编制基础”部分,通常可以表述如下: 本公司[变更基准日]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按照财政部202_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2_]3号)等规定,为编制本资产负债表,本公司将202_年1月1日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

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2_]10号)等规定,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需在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本资产负债表以本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资产负债表仅作为本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参考而编制,故仅按上述编制基础编制了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未列报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附注。本资产负债表仅供本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股份制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使用,不做其他用途。本资产负债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前述编制基础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

第五篇:股改审计报告

企业(公司)改制方案写作指引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企业改制方案(又称为企业重组方案、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制订和执行是整个公司改制、上市的重点,只有做好这一步,才能为申报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打下良好的基础。从上市的角度来讲,企业改制便是股份制改组,其本质便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被改组企业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拆、重新组合以及优化的过程。从广义上讲,企业改制重组包括企业资本(债务)重组、企业改组、企业并购,企业破产等内容;从被改组企业本身来讲,改制重组的内容主要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内部治理机构重组。其中资产重组是整个企业改制重组的重点,也是其他重组的基础。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便是使之能达到上市的标准,最终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且能够上市。制订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便是进行此改制工作的前提,如果公案未能确定或者是经常变动,将会给改制工作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甚至是损失。而且就方案本身来说,是要作为上市申报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核准,所以一定要做得规范和完整,否则将会给公司上市造成障碍。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有多种,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参考律师、券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来决定。主要的改制重组方案有:

(1)整体改制方案:是指被改组企业不作资产调整,将其全部资产,包括所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都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之为股本,再发行股票增资投股(即上市)。这样,在办理完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原企业随之不复存在。但是整体改制方案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新建企业或者社会负担较小的少数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条件较好,包袱不重,资产相关性也较大,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较少或绝对值较小(而且往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2)控股分立方案:是指被改组企业将原资产进行分割重组,把其中一部分资产及其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资产保留在原企业内。这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改制重组方案。一般是被改组企业将一部分经营性的优良资产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控股地位,再使之上市。原企业仍保留原有地位。当然,有时也采取设立成两个新法人,注销原企业的法人地位的方案。这种方案一般多适用于原大型国有企业(往往大而全):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较高,绝对值较大,而且,盈利能力较差。

(3)非控股分立方案:该方案同于第2方案,惟一的区别是被改组企业投入的资产无法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形成控股。

(4)合并方案:是指被改组企业与其他被改组企业进行合并,将所有资产进行重新组合。这样,提高改组后企业的整体效益,形成规模经营。合并方案从不同角度来讲,有不同的分类:①从是否控股的角度来讲,可分为控全股合并方案与非控制合并方案。②从合并的资产占原企业的资产比例来讲,可分为全部资产进行合并(即消灭原企业)和部分资产进行合并即拿出一部分资产进行合并。

实际中的企业改制与重组方案有时也同时采取上述一个以上方案。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使改制重组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有关数据要求(资产、股本等)以及其他结构性要求符合有关上市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企业才能成功上市发行股票。

2.文书制作要点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一般应写明以下一些要点:

(1)发起人概况:这部分应介绍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2)改制设想:即写明本次改制想达到的目的。(具体地说,便是使企业改为怎样一个符合上市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

(3)改制原则(重组原则):是指本次改制、重组的每一过程均应遵守的指导性原则。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减少关联交易原则;杜绝同业竞争原则;产权明晰原则;组织机构合理有效原则;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即资产优化)原则等。

(4)重组方案:即重组内容,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产重组:要涉及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不同类型的资产。其中主要有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账上流动资本股权等,要对以上的内容一一作出处置的说明。

②债务重组:即采取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按资产重组的方案决定债务重组。

③人员重组:是指对原企业所有人员进行分流、安置或进入新股份公司。

④业务重组:一般也是随资产重组而定的,但也往往涉及到关联交易,如:进出口代理、产品销售代理等。

⑤重组后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即改组针对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有关要求的内部组织治理机构。

⑥关联交易:是指被改组企业并未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样,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与原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企业改制方案中应写明所有的交易关系。

⑦同业竞争:即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企业之间还有着相同的业务,这样,便存在着同业竞争问题。企业改制方案中也应给予说明。杜绝同业竞争是公司上市的一个基本原则。

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募股计划:要写明股本总数、比例等具体数据;募股计划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股票发行价格。

⑨募集资金投向:要说明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⑩存续部分的管理:存续部分是指原改组企业将部分资产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剩余的资产。企业改制方案应说明这部分资产的管理。

(二)格式

公司改制(重组)方案可以参见下面格式:

××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方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现确定企业改制方案如下:)

一、发起人概况 1.历史沿革

2.现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其他基本情况)3.生产经营状况 4.组织结构

二、改制设想

三、改制原则 1.产权明晰原则 2.杜绝同业竞争原则 3.减少关联交易原则

四、重组方案 1.资产重组 2.债务重组

五、重组后的投资结构和组织结构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七、股本结构

八、募股计划

九、募集资金投向(使用计划)

十、存续部分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章)

日期: 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的内容与格式

一、发起人

介绍主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出资方式。

二、改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改制重组方案(二)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安置情况;(三)改制前公司组织结构情况;(四)公司前一年资产负债情况(表格);(五)公司前一年经营状况(主营收入、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四、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三)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情况;(四)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投向。

五、其他有关问题(一)同业竞争:主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与其他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二)关联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主发起人以及其他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应如何解决;(三)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主发起人无形资产(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使用方式与支出凭证;篇二: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

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

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三、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据《公司法》第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这是因为,股份制改造改的只是公司的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体本身并未发生改变(改造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改造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名”变“实”未变(这里借用了哲学上的“名”“实”概念)。

(二)《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反面言之,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可以低于公司净

资产额。那么余下的净资产额作何处理呢?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改制时未折合为注册资本的净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其二,“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是指改制的同时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此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81-95条)和增资扩股(散见于《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

(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变更公司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些特殊类型的公司主要包括:

1、改制公司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行为须报经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2、改制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的,应当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银行法》和《保险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改制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对于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那些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实体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股东人数少于两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股份制改造前进行重组(增资扩股或公司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对拟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管理层稳定、主营业务稳定等方面有时间要求(详见第9、12条),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上述重组行为时要注意不能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上市。

有限公司股改工商局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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