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铁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铁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路工程单位的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在非铁路管辖范围施工时,也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合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 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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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掾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橇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 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拒、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第三十七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和铁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施工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三)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七)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 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公安机关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9日)。
注:本文摘自“隧公安[2000]53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庆阳高速公路工程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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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3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4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5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5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6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6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7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8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9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使用项目队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爆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架子队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3、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4、项目经理部对管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被盗及以外形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3、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5种火工品库安全制度管理。
(1)火工品入库须知;(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4)火工品看守员制度;(5)火工品发放规定;
4、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1)仓库管理员的具体任务:
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②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③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④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⑤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2)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①认真检查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②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④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10、爆炸物品库的看守员应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①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及火工品申请单; ②涉爆领导小组名单; ③涉爆人员登记表; ④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
13、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2、运输爆炸物品时由项目部选派性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3、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4、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歇息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5、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6、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7、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看守。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筑或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3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区门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或金属防盗网;实行双门、双锁应为防盗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3、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要按爆炸物品性能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适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C—30°C范围内。
5、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垫高0.2—0.3米。
6、库内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皮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1、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人员加工。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2、应按照当天实际需要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经理部现场施工员、经理部专职安全员、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签字,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项目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2、作业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负责,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作业队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作业队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去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表东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爆破作业时,作业队将爆破作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8、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点清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他处理。
9、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应认真点清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10、积压的爆破物品按如下方式处理:(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2)按规定进行销毁。
11、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12、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安全部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安全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2)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3)对爆炸物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队采取停工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
(5)依法清查、收缴非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6)对发生涉爆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工作;(7)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8)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1、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桶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6)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法律责任的,由经理部对该施工队领导视情给与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3、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作业队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经理部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项目队的罚款,应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架子队和个人。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
2、经项目部现场施工员确认签字。
3、再经过项目部安全员签字。
4、最后经过项目部经理签字生效。
5、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施工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
6、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第三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 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 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一次,严禁烟火和明火以及安装电炉取暧。
7、库区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9、库房必须由内部员工24小时值班和保管,不得使用临时工,保管人员必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熟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规定。
10、爆炸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要准确详细。㈡、存放规定
1、装硝铵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导爆管的箱(袋)底部必须有防潮处理。装其它爆炸物品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2、垛与垛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米;货架(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库内不得拆箱(袋)发放爆炸物品,只准整箱(袋)提货。
4、库区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㈢、收发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3、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发放间内进行,禁止在库内开箱。
4、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台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当日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上交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6、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综合队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㈣、门卫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6、不准在库区内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第四条 安全操作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6、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警号。
7、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炸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第五条 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凭现场队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队长和安全员在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4、严格地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队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磨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已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队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工区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工区领导和职工都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MHSS-1标项目部一工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第四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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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质集团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县
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本项目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队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法,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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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1、2、3、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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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内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按批准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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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时,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工程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时)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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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2%—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三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五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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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够方可使用。同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库选址时,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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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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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版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七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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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同意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备警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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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各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队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工程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经过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库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七)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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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施工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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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凡是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云南盈江县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项目部
二0一一年四月
第五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定稿)
公司工[2009] 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 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及引发爆炸事故等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长治久安发展,制定《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一日
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五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监炮员、爆破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看守员、保管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且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工程部每季、项目部每月、驻点民警每周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项目部要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工程部。对存有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用爆炸物品,立即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及负责人,可以依据《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予处罚。检查单位应将隐患情况,书面报公司主管领导。公司工程部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第二章 爆炸物品选址建库
第七条 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内容包括:库存容量、使用数量、设计图纸及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相关
接电进入发生意外,造成严重后果。
4.库区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及避雷装臵,并在使用前要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公安、气象等)检测合格。
5.地方对库区有其它规定或要求的,要一并执行。第九条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臵,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繁华闹市区及重要建筑物,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臵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房屋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雷管、炸药分箱存放。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必须先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准运资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
200—300毫米,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臵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雷管要按规定登记编号存放。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3.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1.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规范填写《爆炸物品进、出库审批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领用雷管时,必须按编号登记备查,严禁多领少用。
2.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作业组要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对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当日退库,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严禁私自存放。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分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8原始台帐档案资料,逐项核准无误后,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处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全年无被盗、丢失案件和涉爆事故,制度坚持好,预防工作突出的;
3.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检查无隐患、漏洞,受到集团公司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表彰的;
4.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涉爆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或者向不具备爆炸物品销售条件的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2.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3.爆炸物品库房或临时存放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
0⑻ 未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锹、防火砂、防火水桶、防火水等)的;
⑼ 未架设铁丝网或者设臵库区围墙的; ⑽ 未设臵警示标志的;
⑾ 库房内未按有关规定堆放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的;
⑿ 在库区留宿无关人员过夜的;
⒀ 看守人员在库区内从事与看守工作无关活动或在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乱引电的;
⒁ 看守人员擅离职守、脱岗离岗造成无人看守值班的。
8.违反有关规定,将领用的爆炸物品混装运输或者在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内载人的,处5万元罚款;
9.爆破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退回库房保存的,处5万元罚款;
10.超过库存容量储存爆炸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在非专用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11.违反规定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邮寄、携带爆炸物品或者代他人保存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12.违反管理规定,致使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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