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特别提醒:零申报企业不能直接点击“纳税申报”里的“本期全部零申报”。界面如下:
1、进入省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点击“纳税申报”,界面如下:
2、点击“地方税收综合申报(含残保金)”,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勾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行,点击“删行”。删除后再申报其他税种。
3、点击“明细申报”,界面如下:
4、房产税的申报:
(1)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事项:
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房产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房产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b、根据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类型,点击选择“自用房屋”或“出租房屋”,如果本期没有其中某项房产税,应勾选该选项,点击“删行”。
c、“自用房屋”中的“房产原值”和“出租房屋”中的“合同租金总收入”这两项数据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房产原值=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7÷0.012 合同租金总收入=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12
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房产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房产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1)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事项:
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
b、“应税土地面积”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应税土地面积=本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4(或12)÷每平方米税额标准
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第二篇: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一、土地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
(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进行明细申报。
2.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填报其全部土地的税源基础信息。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6.纳税人类型(必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等类型。
7.产权人名称、产权人计算机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类型选择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则需填写产权人名称,产权人是单位的,填写产权人计算机代码;产权人是个人的,填写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8.联系人(必填项):填写具体联系人。
9.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详细联系方式。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1.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2.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3.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4.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5.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16.土地初始取得时间(必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或者签定合同的时间。
17.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8.地价:系统自动带出。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之和。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或“租赁”时,不需填写此项。
其中“土地开发成本”为必填项,无金额填写“0”。
19.土地等级(必选):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0.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21.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2:年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年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23.减免土地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24.减免性质代码(根据下拉菜单选择):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年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年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
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
2.变更界面中的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3.土地面积变更:纳税人应先填写变更后的土地面积,然后在“土地面积变化类型”选项中,选择对应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类型(分为土地面积增加---其他;土地面积减少---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减少---其他),最后填报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应填报土地面积实际发生变化的当月。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
1.税源状态:纳税人税源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变更信息后,变更前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历史有效”,变更后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需在此处选择所要进行税源申报的信息为“历史有效”或“当前有效”。
2.税款所属期(必选):4月征期,网上(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分为1-6月、7-12月、1-12月三个选项;10月征期,网上税款所属期为7-12月一个选项,上门税款所属期为1-
6、7-12两个选项。
3.计税月份数:系统自动带出。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5.本期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
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0”。
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第三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etax.qdds.gov.cn,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土地使用税操作指南
4.1.土地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土地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将推送的土地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登记信息确认页面。
权属确认选择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权属确认信息。权属确认选择否,系统显示不确认选项。选择“房屋(土地)已征收未注销证件”,需填写土地征用时间;选择“房产(土地)已转让”,需填写受让人名称和转让时间;选择“其他原因”,需填写不确认理由。纳税人如权属确认误操作,将应该确认的土地信息选择“否”,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人员重新推送土地信息。
4.2.土地税源登记
纳税人通过土地税源登记功能登记土地税源信息。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税源登记页面。
如未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会弹出如下提示信息,并返回主页:
出现上述信息,说明未将土地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和房产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进行确认,返回房土信息确认页面,将土地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全部确认完毕,否则不能进行土地税源登记。
已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显示土地税源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表格中显示的信息是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后的产权登记信息,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均完成登记操作后,此表格将不再显示,完成登记的土地税源将显示在税源库已登记土地信息表格中;如发现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确认错误,可点击“撤销确认”超链接,撤销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撤销时需填写原因,如下图所示:
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已确认产权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2.1土地基本信息登记
已确认产权信息税源登记,点击下图所示“登记”超链接,进入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
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中,带星号表示必填项,蓝色背景文本框表示只读项。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海尔路土地等; 土地坐落地址:自行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确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地自动带出,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信息。
纳税人类型: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纳税人类型不选择权属所有人,须填写宗地信息登记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和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
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租赁集体土地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纳税识别码(产权所有人无纳税识别码可不填写)。
产权所有人名称: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租赁集体土地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名称(根据产权证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空)。
产权证号:根据产权登记证书号码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确
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仓储、住宅、综合、其他。
土地性质:国有、集体
土地总面积:交易中心数据默认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产权登记日期:交易中心登记关联自动带出。未在系统的的土地证自行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初始取得时间: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有效期始”。
“土地性质”选择为:集体,显示“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及“集体土地出租纳税人面积合计”项,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将集体土地出租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在“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选择是,将显示“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附表”。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信息。完成“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附表”,自动生成“集体土地出租纳税人面积合计”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保存录入的土地基本信息,系统将转向土地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土地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本页面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
4.2.2土地应税信息登记
税人应当至少录入一条土地应税信息,如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多个土地等级的情况,可增加多条土地应税信息,新增的土地应税信息登记状态为当前有效,点击上图中“新增应税信息”按钮,系统显示土地应税信息新增页面,如下图所示:
有效期起:默认为初始取得土地日期次月1日,如有错误,可点击“返
回”,修改初始取得土地日期;有效期止默认为空,表示从初始取得土地日期下个月1日期有应税义务
有效期止:有效期止默认为空,表示从初始取得时间下个月1日起有应税义务。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土地等级:即税目税额,只显示本区(市)的土地等级代码,纳税人下拉选择。
“是否存在减免税”: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选择“是”,将显示“减免税信息”,纳税人据实填写,录入内容显示如下:
减免税类型:点击“减免税类型”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纳税人选择备案减免类型。在填写备案减免事项时应当注意,减免税事项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减免税面积:选择“减免税类型”后,“减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一宗涉及到两个土地使用税等级的或两种减免税的,在土地等级、减免税弹出框里可增加第二条、第三条录入,在录入面积时,对应填写。
纳税人可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或删除一行减免税信息,多条减免税信息的减免税类型不能重复。纳税人没有减免税,误选择减免税类型的,将“是否存在减免税”的“是”改为“否”。点击土地应税信息新增页面中“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土地应税信
息,系统转向土地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4.2.3土地应税信息变更
纳税人如发生土地应税面积变化、减免税变化或有效期变化时可通过“变更”按钮,修改土地应税信息。点击“变更”按钮,系统显示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录入要修改的信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土地应
税信息。如纳税人修改有效期起止,系统自动根据有效期分拆成多条数据。例如将上图中有效期起修改为2014-3-1,土地应税面积修改为5000,保存后数据将拆分成两条数据,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对上图中第一条数据进行删除,删除操作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该条土地应税信息未进行土地使用税申报或未在尚未提交的土地使用税报表中存在,并且是该土地等级中历史最早的一条。
如出现土地转让、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可进行“注销”操作。点击上图中“注销”按钮,进入土地应税信息注销页面,只有登记状态为当前有效的土地应税信息允许进行注销操作。
录入土地转出时间及有效期止,点击下图中“注销”按钮,系统将保
存土地应税注销信息,并将该条应税信息的登记状态修改为历史有效,注销后的土地应税信息不允许进行变更操作。
注销后的土地应税信息如发现问题,点击上图中“撤销注销”按钮,撤销注销,撤销注销成功后,有效期默认为空,登记状态修改为当前有效。
登记状态为历史有效及当前有效的土地应税信息,都可以生成应税明细进行申报。对于已存在于尚未提交的土地使用税报表的土地应税信息,不能进行变更、删除、注销及撤销注销操作。
4.2.4新增土地税源登记
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纳税人点击“新增税源登记”按钮,逐条明细登记。
进入到以下界面,操作步骤与选择推送的产权登记信息的土地税源登记操作一致。
4.3原房土两税登记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查询原房产税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方便在新程序登记税源,同时保持税源登记的连续性。
4.3.1原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3.2原房产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当所有税源库已登记信息都已填写土地应税信息时,纳税人可进入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功能进行申报。
4.4.土地使用税申报
纳税人对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完成明细税源登记后,点击返回申报主页,通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功能,生成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应税明细,进行申报。
点击上图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明细页面。
点击“生成应税明细”按钮,系统自动根据所属期生成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明细。如下图所示:
生成的应税明细按所属期、土地登记汇总显示,如纳税人本期已申报土地使用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已缴税额进行扣减,如应申报税额小于本期已缴税额,则本期应缴土地使用税额将为0。如果出现以下提示:
出现上述提示后,纳税人应重新进入“房土税源登记”
选择土地税源登记,链接“点击进入”
选择“变更”,会出现以下界面
选择“新增应税信息”
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后即可。
纳税人发现生成的应税明细有误,使用土地税源登记修改土地税源的应税信息,修改前务必删除已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修改后,点击“重新生成应税明细”按钮,重新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的土地应税信息已经申报后,系统不再生成该土地应税信息的应税明细。点击“提交申报表”按钮,系统进入土地使用税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明细页面。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将显示在尚未提交报表中,如下图所示:
点击尚未提交报表中“土地使用税”超链接,系统进入目前尚未提交的数据列表。
选中记录,点击“提交选中的数据”按钮,提交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则本次土地使用税申报完毕。如需进行修改,选中记录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删除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土地使用税在限缴日期之前可多次申报。
5.房产税操作指南
5.1.房产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将推送的房产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房地产登记信息确认页面。
权属确认选择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权属确认信息。权属确认选择否,系统显示不确认选项。选择“房屋(土地)已征收未注销证件”,需填写土地征用时间;选择“房产(土地)已转让”,需填写受让人名称和转让时间;选择“其他原因”,需填写不确认理由。纳税人如权属确认误操作,将应该确认的房产信息选择“否”,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人员重新推送房产信息。
5.2.房产税源登记
纳税人通过房产税源登记功能维护房产税源信息。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房产税源登记页面。
如未完成房产登记信息确认,将会弹出如下提示信息,并返回主页:
出现上述信息,说明未将土地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和房产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进行确认,返回房土信息确认页面,将土地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全部确认完毕,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土地税源登记。
已完成房产登记信息确认,将显示房产税源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表格中显示的信息是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后的产权登记信息,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均完成登记操作后,此表格将不再显示,完成登记的房产税源将显示在税源库已登记房产信息表格中;如发现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确认错误,可点击“撤销确认”超链接,撤销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撤销时需填写原因,如下图所示:
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已确认产权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5.2.1房产基本信息登记
已确认产权信息税源登记,点击下图所示“登记”超链接,进入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
房产基本信息录入页面中,带星号表示必填项,蓝色背景文本框表示只读项。
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A厂房,甲仓库,海尔路101号等;
房屋坐落详细地址:自行填写房屋的坐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确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房源管理码:自动生成。生成规则第一位2代表房产,2位县区代码+6位年月+7位流水号
土地管理码: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系统自动实现房屋、土地关联,不需选择。新增税源登记,纳税人应当将房产信息与土地信息相关联。
房产类型: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房产属性: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其他。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产权登记日期:交易中心登记关联自动带出。不属于发送信息的根据土地证自行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地自动带出,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信息。
纳税人类型:产权所有人与纳税义务人一致时,由产权所有人登记;在产权所有人与纳税义务人不一致时登记时,先由产权所有人登记,再由实际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等)登记。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产权所有人就必须登记,同时,实际使用人也必须登记。
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无租使用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纳税识别码(产权所有人无纳税识别码可不填写)。
产权所有人名称: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无租使用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名称(根据产权证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空)。
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即计税依据,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此处应当填写“原值”,不是乘70%后的“余值”。即使房产用于出租,仍然必须准确填写计税原值总额。
初始取得时间:纳税人取得该房产的时间。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有效期起”。
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转向房产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本页面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
5.2.2房产应税信息登记
房产应税信息分为两部分: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和从租房产合同信息。从价房产应税信息按房产应税原值进行计税,在申报时系统根据从价应税信息自动生成应税明细,每个房产只能存在一条从价应税信息;从租房产合同信息,相当于房产出租合同备案,只有进行从租房产合同备案后,在申报时才可录入从租房产应税信息。
5.2.2.1从价房产应税信息登记
点击上图中“新增从价应税信息”按钮,进入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录入页面。
有效期起:默认为初始取得时间下个月1日,如有错误,可点击“返回”,修改初始取得时间。
有效期止:默认为空,表示从初始取得时间下个月1日起有应税义务。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
“是否存在减免税”: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选择“是”,将显示“减免税信息”,纳税人据实填写,录入内容显示如下:
减免税类型:点击“减免税类型”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纳税人选择备案减免类型。在填写备案减免事项时应当注意,减免税事项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一套房产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减免税的,减免税类型弹出框里可增加第二条、第三条录入。
减免税原值:享受享受备案类减免的房产原值。选择“减免税类型”后,“减免税原值”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减免税面积:选择“减免税类型”后,“减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纳税人可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或删除一行减免税信息,多条减免税信息的减免税类型不能重复。纳税人没有减免税,误选择减免税类型的,将“是否存在减免税”的“是”改为“否”。
“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纳税人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其他单位无租使用,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无租使用房产房产税的,在“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选择是,将显示“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信息”表格,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无租使用房产信息。完成“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信息”表格,系统自动生成“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原值合计”
点击房产应税信息新增页面中“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房产应税信息,系统转向房产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录入房产应税信息,点击“保存”按钮,“新增从价应税信息”按钮将不再显示,系统显示如下图所示也页面:
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变更”按钮,变更从价房产应税信息。有效期发生变化,规则同土地应税信息变更。
5.2.2.2从租房产应税信息登记
存在房产出租情况,需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可点击“新增合同信息”按钮,新增从租房产合同信息。录入内容如下图所示:
合同名称由纳税人自行编写,用于区分从租房产合同信息,录入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从租房产合同信息。
5.2.3房产应税信息变更
纳税人如发生房产原值变化、减免税变化或有效期变化时可通过“变更”
按钮,修改房产应税信息。点击“变更”按钮,系统显示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通过上图中“变更”及“删除”按钮,删除或修改从租房产合同信息。对于已保存未提交报表中房产税申报表中包含的从租房产合同信息不能进行删除操作。
如出现房产转让等情况时,可进行“注销”操作。点击图中“注销”按钮,进入房产应税信息注销页面,只有登记状态为当前有效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允许进行注销操作。纳税人可对上图中第一条记录进行删除操作,删除操作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该条从价房产应税信息未进行房产税申报或未在尚未提交的房产税报表中存在,并且是该有效期中历史最早的一条。
录入房产转出时间及有效期止,点击下图中“注销”按钮,系统将保存从价房产应税注销信息,并将该条应税信息的登记状态修改为历史有效,注销后的应税信息不允许进行变更操作。
注销后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如发现问题,点击上图中“撤销注销”按钮,撤销注销,撤销注销成功后,有效期默认为空,登记状态修改为当前有效。
登记状态为历史有效及当前有效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都可以生成应税明细进行申报。对于已存在于尚未提交的房产税报表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不能进行变更、删除、注销及撤销注销操作。
5.2.4新增土地税源登记
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纳税人点击“新增税源登记”按钮,逐条明细登记。
进入到以下界面,操作步骤与选择推送的产权登记信息的土地税源登记操作一致。
5.3原房土两税登记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查询原房产税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方便在新程序登记税源,同时保持税源登记的连续性。
5.3.1原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3.2原房产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4房产税申报
当所有税源库已登记信息都已填写房产应税信息时,纳税人可进入房产税申报表功能进行申报。
纳税人录入房产税源信息后,通过房产税申报表功能,生成本期房产税申报表应税明细,进行申报。
点击上图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本期房产税申报明细页面。
本期房产税申报应税明细分为从价计征房产税和从租计征房产税两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源中从价房产应税信息生成;从租计征房产税需由纳税人录入该所属期获取的租金收入信息。点击“生成从价应税明细”按钮,生成该所属期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税明细,如下图所示:
生成的应税明细按所属期、计税项目汇总显示,如纳税人本期已申报房产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已缴税额进行扣减,如应申报税额小于本期已缴税额,则本期应缴房产税额将为0。
纳税人发现生成的应税明细有误,使用房产税源登记修改房产税源的应税信息,修改前务必删除已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修改后,点击“重新
生成从价应税明细”按钮,重新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的房产应税信息已经申报后,系统不再生成该房产应税信息的应税明细。
如纳税人在该所属期获得租金收入,点击“新增从租应税明细”按钮进入从租房产应税明细新增页面,录入从租房产应税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获取租金收入的所属期,点击“选择”,系统弹出从租合同信息选择窗口,选择从租房产合同信息,选中一条记录,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
系统关闭弹出窗口,显示合同名称,如下图所示:
选择计税项目,本期租金收入,如存在减免选择减免税代码,录入减免租金收入,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从租房产应税信息。系统返
回本期房产税申报明细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申报表”按钮,系统进入房产税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本期房产税申报明细页面。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房产税申报表。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将显示在尚未提交报表中,如下图所示:
点击尚未提交报表中“房产税”超链接,系统进入目前尚未提交的数据列表。
选中记录,点击“提交选中的数据”按钮,提交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则本次房产税申报完毕。如需进行修改,选中记录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删除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房产税在限缴日期之前可多次申报。
第四篇:合肥市地税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培训资料
附件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培训资料
一、培训资料说明
1、培训对象
本培训资料专为培训纳税人而制作,税务机关培训资料以操作手册为准。
2、培训内容
本资料主要培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上线初期(即数据采集、备案以及首次申报阶段)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备案登记、纳税申报操作。
本培训资料不包括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房产土地信息变更、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减免)业务。(对于办理房产土地信息变更业务,目前纳税人可以上门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办理,电子税务局端有关业务正在开发之中,但其流程与备案登记业务类似,内容较简单,开发完成之后会通过下发电子培训资料方式让纳税人学习;对于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减免)业务,目前一般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办理。)
此外,对于通过数据采集模板采集数据的纳税人,应通过学习数据采集表及其填表说明来了解有关数据采集知识(另附资料说明)。
3、培训时间安排
为方便纳税人,明细申报系统的培训一般应与大集中软件的其他培训统一展开。
4、培训演示
项目组于9月2日在练习培训系统发布了明细申报系统(包括核心征管和电子税务局端,下同电子税务局端),各地在培训纳税人时可以登陆练习培训系统进行演示。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业务流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需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数据采集模板)将其每宗房产、土地的详细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附送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比对纳税人的网络备案资料和附送资料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明细申报,其主要流程包括纳税人申请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确认备案、纳税人申报纳税,本培训资料对流程中纳税人申请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明细申报纳税予以重点说明,对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只作简单说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业务
1、登陆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进入电子税务局登陆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编码、用户密码、校验码,登陆电子税务局(如图1)。
图1
2、进入登记菜单,选择登记类型。
图2 依图2所示,根据需要登记的房产情况,选择自有房产登记或租用房产登记。
3、登记自有房产
选择自有房产登记,点击,进入下一级菜单,可以查询自有房产登记信息,其中税务机关已备案房产指已经申请备案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备案的房产信息,申报纳税时系统会自动带出税务机关已备案房产信息;已提交尚未备案房产信息指已经申请备案但主管税务机关尚未确认备案的房产信息,申报纳税时系统不会带出已提交尚未备案房产信息;尚未提交备案房产信息指纳税人已经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有关信息,但未提请备案,申报纳税时系统不会自动带出。纳税人首次登陆时,应先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数据录入菜单(如图3)。
图3 图4为自有房产信息采集表,采集表中带“*”的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房产唯一识别码由系统自动给出,纳税人无需填写。
图4 房产状态,按下拉菜单选择,首次采集时,一般选择正在使用;
房产证号,依据该宗房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号填写,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不填;
是否地下建筑的勾选项,纳税人不勾选,由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入的“建筑面积”和“其中:地下建筑面积”比较后自行判断是否勾选;
“房产原值(含地价)”=“房产原值(不含地价)”+“纳入房产计税的地价”,对于购入的商品房,可直接按有关票据的合计金额直接填入“房产原值(含地价)”;
房产状态为正在使用的,计税终止日期不填写; 对于房产证上登记了多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名字的,两个纳税人都应进行备案登记,相关纳税人应在备案前协商好,由其中一个纳税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填写房产证号,其他相关纳税人不填房产证号(但需在备注中说明:本房产系与XXX共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同时各有关纳税人需按各自所占份额或协商的比例确认“房产原值(含地价)”
附送资料栏目,图中显示为系统测试市添加的资料,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数据填充结束,应点击保存键。
数据保存后,会出现一个新的对话窗口,提示可继续录入下一条数据,也可返回察看,纳税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保存后,点击返回察看,再点击返回,可以回到图3,之前录入并已经保存数据的房产的备案状态显示为未提交,此时纳税人可以点击新增继续录入,也可以勾选之前录入的房产,进行修改、删除、提交备案操作(图5)。
图5 点击提交备案的,会出现提示框“所选数据已成功提交备案,请予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图6),这里的相关材料即为图4中的附送资料。
图6 至此纳税人房产备案申请提交结束。之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备案房产的资料进行比对审核,如审核通过,确认备案,图5“备案状态栏”会显示为已备案;如审核未通过,图5“备案状态栏”会显示为备案未通过,纳税人可勾选备案未通过的房产,点击修改,进入修改页面,此页面与图4类似,但会多一行,显示备案未通过的原因。
4、登记自有土地
自由土地的登记与自有房产登记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如图7(自有土地信息采集表)所示。
图7 图中:
房地产证号,在此指土地使用权证号(老的房产证、土地证合二为一称为:房地产权证号);
纳税人同一个土地证地土地,涉及多个土地等级的,应分几张表分别录入;
土地状态,一般按照“正在使用”选择;
附送资料,与自有房产登记一样,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5、登记租用房产
租用房产的登记与自有房产登记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如图8(租用房产信息采集表)所示。
图8 图中:
租用状态,按照“正在租用”选择;
附送资料,与自有房产登记一样,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6、登记租用土地
租用土地的登记与自有房产登记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如图9(租用土地信息采集表)所示。
图9 图中: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租用国有土地的,其纳税人应选择出租方;在城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其纳税人应选择为租用方。
租用状态,按照“正在租用”选择。
附送资料,与自有房产登记一样,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7、房产税申报
在图2菜单中选择房产税申报,点击后,进入房产税申报界面,如图10所示。
图10 图中:
应申报数据,可以选择“按上次申报信息带出当前应申报数据”,也可以选择“按登记信息带出当前应申报数据”。这样设置,对出租房产情况不变的纳税人,选择“按上次申报信息带出当前应申报数据”进行申报,提供了方便(如图11所示)。
房产税申报信息,由系统依据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备案的房产自动带出,点击全选可对所有应税房产进行申报。纳税人对每宗房产,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即可,系统根据预设的公式直接计算该宗房产应纳税额,如图12所示。
申报汇总信息,由系统自行计算。
房产税申报信息填列结束,应点击“正式申报”,进入确认缴款界面(如图13所示)。房产税明细申报的缴款与其它税种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图11
图12
图13
8、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流程与申报设置与房产税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是,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用像申报房产税填写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只需全选确认即可,如图14所示。
图14
第五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供热企业2009拥有生产用房产原值为5000万元,当年取得供热收入30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为1000万元,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7.2万元 B.32万元 C.27万元 D.48万元
2.王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及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4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288元B.576元
C.840元D.864元
3.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3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房产税()。
A.6.0万元B.9.6万元
C.10.8万元D.15.6万元
4.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A.行政机关所属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并且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
5.下列关于融资租赁房产应纳房产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B.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之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C.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出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出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之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某企业的经营用房总共8间,房产原值总共为5000万元,自5月23日出租其中的4间,每月取得租金2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比例为30%,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万元。
A.
B.
C.
D.
7.经济落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批准。
A.25% 财政部
B.30% 省级人民政府
C.30% 财政部
D.25% 省级人民政府
8.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5000平方米,B栋占地3000平方米。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10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5250元 B.26250元 C.27500元 D.30000元
9.某企业拥有一幢三层的办公楼,原值6000万元,1/3以每月15万元的租金额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2008年4月底,原租户的租期到期,该企业将该幢办公楼进行改建,更换楼内电梯,将原值8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20万元的新电梯,为该楼安装了300万元的智能化楼宇设施,这些改建工程于7月底完工,该企业所在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8年应纳房产税()万元。
A.51.49万元 B.52.38万元 C.53.05万元 D.53.19万元
10.某省政府机关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6000万元,2009年将其中1/3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时的减除幅度为30%,该政府机关当年应纳的房产税为()万元。
A.168B.72C.24D.
11.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决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机关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机关
D.县以上税务机关
1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3∶1的占用比例共用一块土地,该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该土地所属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该地区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5月、10月两次缴纳,甲公司上半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1125元B.2250元
C.6750元D.3375元
13.某供热企业2010年结算向居民供热收入600万元,向非居民供热收入200万元,其供热厂房占地3000平方米,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6元,则当年该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12000元B.9500元
C.7000元D.4500元
14.某林场处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内,共占地3万平米,其中办公占地0.3万平米,职工宿舍占地0.1万平米;育林地1万平米,运材道占地1万平米,林中度假村占地0.6万平米,企业所在地城镇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2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0.72万元B.1.08万元
C.1.2万元D.2.4万元
15.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C.市政、企业、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个人所有房屋及院落用地
B.名胜古迹园区内附设的照相馆用地
C.公园中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D.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土地
17.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域使用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
A.在纳税人注册地纳税
B.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C.纳税人选择纳税地点
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8.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9.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20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额为7元/平方米,由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则该村民应纳耕地占用税为()。
A.0 B.400元 C.700元 D.1400元
20.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不包括()。
A.占用菜地建房
B.占用苗圃从事非农建设
C.专用花圃建房
D.占用已开发从事养殖的滩涂地从事非农建设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B.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涉及农村
C.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确定对房屋征税可以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又可以按租金收入征收
D.房产税属于地方税
2.下列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有()。
A.房屋的出典人
B.融资租赁房产的出租人
C.产权不明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D.拥有城市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下列各项中,符合房税法有关规定的有()。
A.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B.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C.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D.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5.下列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的有()。
A.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C.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D.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6.下列情况中,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有()。
A.外贸出口企业仓库用房
B.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屋用于经营
C.个人出租的房屋
D.个人自住的200平方米的别墅
7.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如果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则不缴房产税
B.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C.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不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但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可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D.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但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8.下列各项中,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县城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
B.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C.县城内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养殖、饲养的土地
D.企业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9.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有()。
A.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C.土地使用权未确定但正实际使用的单位
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他代管人
10.以下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B.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比例税率
C.占用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应照章征税
D.个人占用耕地建房也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1.纳税人占用下列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
A.花圃 B.鱼塘 C.菜地 D.茶园
12.下列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有()。
A.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B.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等农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C.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D.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
13.占用以下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包括()。
A.果园
B.非农业用地但从事种植的滩涂
C.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D.非农业用荒地开发的从事养殖的草场
14.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正确的有()。
A.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征用之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销售的,自房屋签订销售合同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的有()。
A.国家机关的办公楼用地
B.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C.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D.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税额计算及税收优惠。向居民供热的收入部分的房产税可以免税,该企业2009年应纳的房产税=5000×(1-20%)×1.2%×(3000-1000)/3000=32(万元)。
2.【答案】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所以原值60万元的供自己及家人居住的用房免房产税;另外一处出租住房,也只就其出租期间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出租后仍用于居住的,减按4%税率征收。应缴纳房产税=1200×4%×6=288(元)。
3.【答案】
【解析】以房产投资联营取得固定收入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该企业1至6月从价计税,7至12月从租计税。
应纳房产税=1000×(1-20%)×1.2%×6/12+50×12%=4.8+6=10.8(万元)。
【答案】
【解析】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不属于办公用房而属于经营用房,应缴纳房产税。BCD都有明确的免税或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5.【答案】
【解析】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答案】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5000×(1-30%)×1.2%×5/12+5000/8×4×1.2%×(1-30%)×7/12+20×12%×7=46.55(万元)。
7.【答案】
【解析】经济落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8.【答案】
【解析】人民团体自用的A办公楼免税,出租的在租期内纳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15×8÷12=30000(元)。
9.【答案】
【解析】2008年1~4月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6000×2/3×(1-30%)×1.2%×4/12+15×4×12%=11.2+7.2=18.4(万元)
2008年5~7月房产税=6000×(1-30%)×1.2%×3/12=12.6(万元)
2008年8月至年底房产税=(6000+120-80+300)×(1-30%)×1.2%×5/12=22.19(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纳房产税=18.4+12.6+22.19=53.19(万元)。
10.【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自用的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办公用房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计算过程和结果为:
200×12%=24(万元)。
11.【答案】
【解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2.【答案】
【解析】该公司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公司占用面积=3000×3/(3+1)=2250平方米;还有一个考点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题目上分两次缴纳的条件,甲公司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50×3×1/2=3375(元)。
13.【答案】
【解析】对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6×200/(600+200)=4500(元)。
14.【答案】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0.3+0.1+0.6)×1.2=1.2(万元)。
15.【答案】
【解析】企业对外开放的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6.【答案】
【解析】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园中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答案】D
【解析】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域使用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8.【答案】
【解析】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9.【答案】
【解析】该村民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200×7×50% = 700(元)。
20.【答案】
【解析】占用其他农用的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税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解析】以上说法均符合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2.【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的房产以承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有关优惠。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4.【答案】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答案】
【解析】以上说法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6.【答案】
【解析】ABC都属于缴纳房产税的范围,个人自住的住房无论面积大小都免征房产税。
7.【答案】
【解析】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房屋原值不是永远不变的,房屋原值应随着对房屋的扩建改建而增加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8.【答案】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答案】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0.【答案】
【解析】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1.【答案】
【解析】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从事其他非农业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按章征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等。
12.【答案】
【解析】AB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定。C选项错误,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将耕地恢复原状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D选项错误,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3.【答案】
【解析】选项AC属于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税范围。
14.【答案】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销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5.【答案】
【解析】上述规定均符合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