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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共5篇)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6088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09:41: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学资料

《电影管理条例》(节选,2001版)

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学资料

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电影学资料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

电影学资料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电影学资料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

(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学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2 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

(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

(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别把虾米不当海鲜。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一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第五条 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三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

(三)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四)在实行属地审查的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影片剧本(梗概)的初审意见;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所报剧本(梗概)的审读意见。

第六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送达《影片立项通知书》。不同意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影片立项,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

第九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广发编字[1999]137号)办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获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应按照广电总局同意立项的剧本(梗概)拍摄电影片。

第十二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送审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的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二)标准拷贝送审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及贝塔宣传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第十三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申请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具有属地审查职能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成立电影审查机构,建立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对本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经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电影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申请单位对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数字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影字[2002]818号)办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方式,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第四条 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

第六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影视专题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剧本,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八条 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九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条 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

第十一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件及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 影片摄制单位持电影审查批准文件、技术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两个电影拷贝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审查。

影片摄制单位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影片,仍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五条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影片摄制单位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六条 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管理的规定及技术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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