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日期:2012-10-28 16:21:50 点击:37 属于:服务信息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第二篇:农村医疗保险的政策
定义:
1、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2、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群众集资采取预付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解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2009年8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闻发布中说,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此举是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民生政策。
建立的必要性
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
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构建所受制约
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现行保险形式
概述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
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制度构建
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强化管理与监督。
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
(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如家庭医疗保险、村庄统一投保的农民住院保险、门诊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
(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3)有效的日常管理。
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
存在问题:
首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不足。其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不稳定,有关政策之间相互矛盾,第三,农村卫生体制难以适应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
第四,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
解决方法:
发达地区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市郊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农民多数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该地区可以城市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三级派出机构为中轴而构成。这一链式体系由于社区派出机构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而乡镇卫生院又是城市中心医院集团的子部,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医疗集团。作为农村社区,可以是一个或两个村的集合,也可以更多或更大,灵活机动,从而可以相对摆脱村建制的束缚,可以更好地按照人口分布来实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已实行该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苏南昆山周市等乡镇社区的调研中发现,这些社区农户家庭的满意度很高,达到
74.2%,参与的农户也达到80%以上,显现出较优的态势。
较发达地区实行灵活多样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中等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革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工作规范、目标考核、以奖代拨、购买服务、合同管理等手段,不同程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实行灵活多样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不必与行政体制相对应,根据地理环境、病人流向,结合乡镇撤并和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撤并重复设置的卫生院,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布局。目前,已有不少地区着手调整和改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如山西河曲县建起的“山区流动医院”,河南省武陟县实行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改革,辽宁省海城市乡镇卫生院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等),虽然形式各异,但均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欠发达地区重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是抓好卫生扶贫工作和对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计划,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我国实施的扶贫计划,侧重于经济上的扶贫。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贫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医疗救助计划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又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借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确定实施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这样既可以真正使贫困者得到救助,又方便可行,减少成本。
第三篇: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第四篇:医疗保险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
1、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有四类:一是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二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三是少年儿童;四是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用于为其父母、夫妻、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
第五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1、什么是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基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可以用来做什么?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3、参保人员哪些情形引起伤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整形、整容;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
4、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具体使用范围有哪些?
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具体可用于:
(一)、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
(二)、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5、怎样正确使用医保卡?
(一)、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二)、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制卡银行电话95566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制卡银行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三)、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制卡银行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该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四)、个人在刷卡消费后,应及时核对消费项目及金额,确认无误后请在消费单据上签名,并保留底单。
(五)、医保卡安全:参保职工拿到医保卡后尽快修改密码,可拨打制卡行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制卡银行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该行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
6、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在为持卡参保人提供服务时要注意些什么?
(一)、必须按规定核验医保卡,防止冒卡行为的发生;
(二)、不得押卡结算;
(三)、不得为参保人伪造处方、医疗费用单据、医疗文书等凭证。
(四)、不得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药品等套用医保编码纳入医保刷卡结算。
监督投诉电话:市级12333,区级64566370,64566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