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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放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通知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51533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03:3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要求发放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通知

要求发放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通知

汪厚恩:

我们是南京华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以后退休的职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12〕166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具体要求: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对2009年-2012年已办理退休手续尚未发放奖励金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发放到位。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独生子女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这是我们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待遇。根据政府文件规定,由于企业已转让,所以我们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由新的企业发放。希望公司领导给予解决为感!

退休职工:刘玉梅、陈庆霞、倪杨、吕敏、吴圣宝、孙云霞、张国慧、俞翠秋

2013年10月18日

第二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退休人员补贴发放的通知

通知

根据新人社发[2013]63号文件,现就我县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放退休人员补贴有关审批要求通知如下: 2008年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其退休人员补贴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发放:

一、原正高级或四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的,可比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加70元)

二、原副高级或七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和2年及以下的,可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和六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发放。(增加70元)

三、原中级或十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和2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下的,可分别比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和九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加70元)

四、以上退休人员补贴发放事宜不涉及退休人员原实际职务岗位的调整。

五、请各单位工资核算员带上职称本、退休前岗位聘任书及上月退休人员津贴发放表。

六、审批表格在工资群共享里有,请各单位工资核算员按规定的时间来审核。

七、审批时间:2014年2月23日――――2014年2月27日

八、审批地点:人事局一楼刘璟办公室

第三篇:退休父母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规定

之前,国家出台了独生子女政策,当时很多适龄的夫妻纷纷响应,只生了一个娃。而我们国家也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定的奖励,更多退休父母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规定请点击“补贴申请”查看。

退休父母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不一样。

①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②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③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④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⑤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①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②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③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④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⑤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再婚子女怎样才算独生子女

根据当前的政策,独生子女享受一定的待遇,所以如果是带着孩子再婚,或是再婚后生育有子女的,将会产生独生子女的认定问题。但是,再婚子女是否能够认定为独生子女,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兄弟姐妹组成,甚至前段婚姻是否生育子女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概念上,“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

因此,婚前夫妻双方都没有生育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就算作独生子女。

而按照最新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已经被删除。但是,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具体而言,是可以享受以下的待遇:

1、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不过,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虽然难以确定奖励政策,但是确定为独生子女,今后也可能会遇到其他的政策。但是,因为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如果想具体确定这个问题的话,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当地的社保部门等了解相关规定。

对于 这类人群的一些政策 应该已经有了详细的了解,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这类群体的政策,自从开放了二胎政策后,就没有那么多的政策补助了,随着国家老龄化的程度加重,对于人口的增长上升到了国家的几项重大事件中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该由谁发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1999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像这类在我省工作,户口在外省市并在外省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由户籍所在地发放。

退休父母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规定

第四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发放 3600元人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发放 3600元/人

时间:2011-1-6 20:30:00来源:名城新闻网字体:[大 中 小]名城新闻网讯(记者 李培果)今天(1月6日),记者从苏州计生部门获悉,苏州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按照相关规定,1月10日至2月底,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本市退休(到龄)人员进行集中登记,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

据了解,此次登记对象主要为:2010,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符合以上条件已去世的,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老年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2009年前退休符合条件的漏登记人员。

人员所需证件、材料包括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终身无子女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终身无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奖励咨询电话:

苏州市人口计生热线:12356、12345;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68300995、68261392、68266016-0;

沧浪区: 65230224工业园区:66681121

平江区: 67271697吴中区:65639758

金阊区: 65341217、65337823相城区:85182801

高新区:68251888-8503、68251888-8583

(责编:俞栋)

第五篇:关于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关于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各部门、各项目部: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气温在37℃以上(含37℃,以下统称高温),公司将针对在高温条件下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具体细则如下:

一、发放对象:

1、生产一线员工,包括注塑车间、电池车间、库房工作人员(库管员、搬运工)、无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车间主管、巡检、搬运、清洁工、维修工、花工);

2、高温条件下外出办公的非一线管理人员,包括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驾驶员、出纳;

3、所有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不属于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1、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生产工序,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2、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3、生产一线员工(不含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车间现场管理者、巡检、搬运、清洁工、库房管理人员、搬运工、维修工、花工)按7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4、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驾驶员、出纳按5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5、所有高温环境下不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不享受此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6、公司各驻外经营机构,由各机构负责人根据当地具体作业环境自行规定具体发放细则,发放的高温补贴支出由办事处自行承担,但不允许超出公司规定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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