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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11137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3 02:2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农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渔业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渔业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渔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镇赉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相关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发生渔业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镇赉县人民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发生一般、较重渔业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镇赉县人民政府。

五、渔业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

渔业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在作业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渔业船主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其它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渔业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并马上派人员到达现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随后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文字材料。

2、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有意破坏现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公安、2 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篇: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解事故真相,分清事故责任,做好事帮处理工作,汲取教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及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事故情况建立档案,以备查证。

二、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事实真相。

三、凡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险情的,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3、对事故隐患检查、整改不力;

4、不按规定签发证书证件,或应该收回而没有收回,或对无证生产查究不力的;

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

7、不按国家、省市及其他有关规定失职造成的事故。

四、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业主,如果是因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的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不放过;渔工渔民未受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钦岛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解掌握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渔业安全工作意见,解决协调渔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形式

1、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渔养安全生产会议;

2、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3、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发生重大典型案例的要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现场会。

4、重点渔讯季节要经常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

二、会议内容

1总结前段时间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

2分析当前渔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

3布置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防范措施; 4推广各地在渔业安全生产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会议记录

会议期间要有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做出的决定以会议

纪要的形式备案。

小钦岛乡渔业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乡防风暴潮及抢险救助工作,确保风暴潮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及时有效地处置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海上空发事件入港口火灾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指针,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做好海上防风暴潮和抢险救助工作的批示精神,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海上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海上风暴潮和抢险救助工作,避免海难事故发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二、组织宣传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全乡海上防风暴潮和抢险救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上防风暴潮和抢险救助小组,值班电话:3951606,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协调指挥全乡海上防风暴潮和抢险救助工作。如发生重大事故和险情,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助工作。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杜绝不负责的现象,对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

有关责任人。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预防上多下功夫,积极开展防风暴潮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标语、培训等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活动,要抓好渔养单位负责人、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深入基层组织渔民学习恶劣天气船舶操纵、避风常识和应急措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遇险互救能力。

三、具体方案

(一)风暴潮方面

1、风暴潮来临前,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乡防风暴潮工作进行督查。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防潮浪及设施的加固和维修;(2)安排好抢险值班船舶,成立应急抢险救助队伍,要备足工具和抢险物料,做好战前训练,保证在灾害来临时,做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3)要结合当地的港口、自然港湾和渔船具体分布情况,以及港口和自然港湾的承载能力和避风情况,对船舶的疏散避风及早安排和布置;(4)养殖生产单位要加固养殖筏架,减少风暴潮造成的损失;(5)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并纠正各类违规违章现象,特别是超航

区、超载、超抗风等级出海及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

2风暴潮来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不得出现断岗和脱岗现象。重点部位要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要昼夜巡视,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事在组织抢险救助中,所有船舶都要在保证自身的前提下,无条件服从指挥,全力配合抢险救助工作。

3对造成的渔业灾害故,在完成抢险救助的同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尽快将损失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二)海上突发事故的抢险救助方面

1要根据港口和渔船的分布情况按照每百艘生产渔船确定2艘兼职抢险救助船,与渔政船、渔监船一起负责海上遇险船民的紧急救助。抢险救助船要按照“统一指挥、就近施救”,的原则,听从调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组织施救。

2海上生产渔船因突发性险情遇险,应使用一切手段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同时尽力开展自救,周围渔船接到救助信号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施救。在服从服务于市、县业务部门统一指挥。

3抢险救助结束后,要将施救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局面形式报县渔安委。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或隐瞒具体详情。

安全值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值班,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及时传递风情险情,明确岗位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值班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招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不定期对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做到忠于职守,一丝不苟。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应详细、准确,值班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上呈下达、下呈上报应及时、准确。

四、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天气预报的收听和传达工作,并做好记录,大风及恶劣天气预报应及时传达到各生产单位。

五、安全值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不复责任、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监控室及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一、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在位,做到尽职尽责,不脱岗、空岗。

二、值班员要高度负责,严密观察监控可疑情况并及时上报,不得贻误战机。

三、值班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发现设备异常,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值班员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应将当班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接班人,接班人应检查设备工作情况卫生情况,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值班员应严守保密纪律,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监控情况严禁外泄;因工作需要查询录像、必须经过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值班人员应保持监控室卫生清洁,保持设备清洁,监控室内不得有与监控工作不相关的活动。

七、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进行统计。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统计期为上年12月24日至本年12月23日。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6日,当年的12月26日。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8日,当年的12月28日。如截止日期恰逢

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渔业船舶与商船等非渔业船舶、非渔政渔港机构登记注册的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发生碰撞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均按0.5起事故统计,但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统计。

九、在同一风损、火灾事故中,涉及2艘(含)以上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各事故统计机构就本属地船舶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并由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

十、确认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失踪,人员失踪满15天,按死亡统计;不能确认事故发生,渔业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失踪满3个月,按沉船和死亡统计。渔业船舶倾覆或沉没后又修复的,不按沉船统计,只计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篇: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保护现场,需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高,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四小时内把事故经过逐级上报。如情况紧急或特殊施工点可直接向项目部汇报,以便及时落实抢救措施,同时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的责任人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并进行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5天内处理完毕,其上报过程为:出事现场项目经理 成员单位 建设单位,四小时内完成逐级上报,24小时内书面材料,十五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后报项目部-份备案。

第五篇: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在街道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1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村(居)委会要及时向街道报告,安监站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街道安委会领导,并由安委会报告市安监局。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末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在组织实施事故救援的同时,要将事故及时向安委会上报、一律不得瞒报、虚报、迟报。

三、对瞒报、虚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

五、事故报告的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

(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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