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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简介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6683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1 03:1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担保业务简介

担保业务简介

一、银行保函业务

(一)基本概念

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具有以下特点:独立性,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单据化: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不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银行对单据真伪及索赔是否合理概不负责,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二)业务种类

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1.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1)借款保函: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授信额度保函:担保申请人在受益人处取得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项下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申请,为其在海外的子(分)公司获得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而出具。(3)有价证券保付保函:为企业利用自身信誉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另外,在实务中,国家发改委对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股份债券进行审批时,往往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因而也产生了可转债担保业务。

(4)融资租赁保函:银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最终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5)延期付款保函: 是对延期支付的货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做出的付款保证,期限较长。延付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金融通,在发货后或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支付,与远期信用证相似,通常用于大宗机械、设备进口。

2.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1)投标保函: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的要求,通过申请人往来银行出具。保证责任: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一旦中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在中标后的若干期限内与业主签定合同。效期通常为开标日后多少天(1 个月-半年),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 1%-5%。

(2)预付款保函:全称为预付款还款保函,银行承担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将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预付款通常为保函受益人(业主或买方)向保函申请人(承包方或供货方、劳务方)在签约后提供的项目启动资金或动员费,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30%。常见类型:船舶预付款保函、承包工程项下的预付款保函。

(3)履约保函:银行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基础交易中约定的义务包括:供货方发货、劳务方提供劳务、承包方完成工程。如未履行义务,担保行要向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常见类型:承包工程项下的履约保函、贸易项下的履约保函。

(4)关税保函:适用于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货物的进口;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海关对某些企业实行先放后征等情况,海关(受益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报关手续,提高通关速度。如届时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关税,海关可向银行索赔。

(5)即期付款保函:是银行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狭义的付款保函就是即期付款保函,担保合同价款的即期支付,通常为见单以后 30 天付款。

(6)经营租赁保函:银行为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旨在获得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三)保函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保函种类虽然繁多,但每一类保函从审核开立到撤销关卷,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是相同的。1.保函开立前的审查

(1)客户资格的审查。首次委托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提交资格文件正本或有效副本,银行保留复印件留底备查,并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提交资格文件包括:通过年审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由客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其它必要的资料,等。

(2)基础交易的审查。根据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及外部监管当局的要求,合理审慎地审查保函基础交易相关资料。(3)对基础交易资料的审查。申请人应提交审查的文件包括:开立保函申请书、保函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保函格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需)、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如需)、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签发的《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投标许可》(如需)、有效付汇凭证(如需)、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4)保证金及授信落实情况的审查。缴纳保证金开立保函时,需开设保证金账户,收取保证金。2.保函的开立

(1)审核保函格式。保函业务人员应对保函格式进行全面审核,避免出现易使银行卷入合同、项目纠纷的条款。本着服务客户、控制风险的宗旨,必要时保函业务人员应参与项目相关部分的谈判;对风险性较大的保函条款,保函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并建议修改;如不能修改,应由客户在开立保函申请书上加注或另行书面承诺承担相关风险;保函条款应清晰准确,责任分明,并规定明确的索赔方式及单据或文件,杜绝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的情况。

(2)开出保函。首先要对保函编号。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缮制保函文本或电文稿,信开应使用统一的保函专用纸。根据有关签字权限签发保函文本/电文稿。保函签发后,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递交方式。及时将保函业务信息输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出具对外担保,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3.保函的修改

(1)保函修改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修改申请书的填写应完整无误、指示明确,且与所附相关资料吻合。

(2)修改保函,包括修改申请人名称、更改受益人、修改效期、修改金额及币种等。(3)缮制、签发保函修改书。

(4)依照修改内容,对原登记进行批注。

(5)及时将相关修改内容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保函的付款/赔付

(1)来单处理。来单登记,收到保函项下受益人或转开行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付款/赔付责任的文件/单据后(下称“来单”),首先应对付款/赔付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调出保函档案,进行登记。来单与保函条款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或转开行拒付并陈述理由。根据来单情况缮制“付款/赔付通知书”,注明来单情况及审核意见,以快捷方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同时将有关文件/单据的副本交申请人签收或另寄申请人。(2)付款/赔付。对外付款,并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垫款后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及时将垫款信息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对付款/赔付情况进行批注。5.保函的注销

银行可根据下列条件办理注销手续:保函受益人/转递行主动退回保函正本;或受益人/转递行/转开行来函/电确认保函已失效并解除担保银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或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且效期已过(开往特殊地区的保函除外);或保函已全额付款/赔付。6.保函业务的收费及账务处理

保函业务的收费应根据商业银行有关收费文件确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率办理,人民币保函比照相同种类外币保函收取各项费用。保函业务的账务处理应遵照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7.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对保函保证金账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对授信额度台账进行定期核查。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 年 44 号),对保证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2)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及《实施细则》(1997 年)。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规范,其中出具融资类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审批等。(3)银监会《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 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客户借新还旧等融资行为出具融资类保函。2.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有关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受理各类保函业务。

(2)原则上只受理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客户的委托,并严格控制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如受理对方商业银行开立的、以本行为受益人的保函,要审查保函开立行的资信或落实保函开立行的授信额度。

(3)开立以境外法人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业务要谨慎选用法律,并以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标准国际银行实务作为办理银行保函业务的主要参考依据。(4)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办理银行保函业务,必须落实反担保,要根据保函性质、风险及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等的不同分别或兼容采取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及物权抵押等反担保形式,其中后两者反担保要经过统一授信管理部门确认。

(5)注重保函的后续管理,做好银行保函业务项目监督、账务核算、余额的变动及注销、统计报告、垫款清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6)要充分调查银行保函业务相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主要是委托人、受益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同时,出具银行保函为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商业银行要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7)严格审查银行保函条款,确保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银行保函一致,对各项内容要予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出具保函前,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约定要与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内容一致,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

(五)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1)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未将保函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保函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薄弱。

(3)少数商业银行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违规出具保函。

(4)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5)违规超负荷对外提供担保。

(6)落实保函的风险补偿措施不力,未执行保证及反担保制度。存在无保证金签票,保证金缴存不足签票,保证金管理混乱,未进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未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足额抵押物的行为。

(7)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明显缺陷,要素不全、权责不清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经济法律纠纷。2.保函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内容要覆盖以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和主要风险点,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布监管评价和风险提示。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重点是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银行保函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通过现场检查,检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资格,有无擅自开办银行保函业务行为,如未经有效授权,擅自对外出具保函。

(3)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保函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的统一的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超越授权权限、超越授信额度开具银行保函的行为。

(4)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内控管理,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5)检查商业银行是否采取了恰当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无执行保证金制度和落实反担保措施。

(6)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

(一)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个业务品种,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即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借款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放款人或其他投资者)。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一样属于银行担保业务。我国的保函业务一般采用银行担保形式,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主要流行于美国、日本。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当借款人发生意外(如破产或技术上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商业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简要流程

由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其操作流程与其他信用证业务略有不同。

1.订立合同。借贷双方先就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订立合同,明确以备用信用证方式提供担保,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种类、金额、到期日、开证日等要素。

2.申请开证。借款人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明确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备用信用证种类、到期日的要素,还包括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条款及申请人向开证行的保证和声明的内容。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开证行有时会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押金的有无与多少由开证行视开证申请人的资历、信誉等因素而定。

3.开证与通知。开证行经过信用评估,接受开证申请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备用信用证,并将备用信用证直接或间接传递给受益人。

4.审核与修改。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后,要立即进行认真审核备用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与信贷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一致,如有差错,要立即通知开证行进行修改,修改备用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环节相同。

5.执行合同。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受益人履行合同后,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借款人的偿还,则要编制,并取得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备用信用证正本提交开证行,请求付款。6.支付和求偿。开证行收到受益人寄来的汇款和借款人未履行证明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则按票款对受益人进行支付。此时开证行随即取代受益人,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获得要求赔偿所垫付资金的权利。

(四)有关政策规定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尽管我国在备用信用证方面存在巨大交易量,但目前尚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高层阶法律。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政策制度主要是:(1)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担保法》修订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3 号),第二条首次明确将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对外担保的方式。

(2)1998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为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提供了依据。(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5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相似,但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 590 号),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2.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内部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分析备用信用证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根源,针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业务环节及风险点,实行必要的控制。

(1)要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虽然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信用相对较高、享受优惠贷款利率,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的资信是动态的,为防范风险有必要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申请人资信的动态分析评估。

(2)经常与发放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担保的客户进行磋商,以便使贷款条款随客户情况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3)实行比例管理。商业银行要设定适当比例制定相应的管理指标:一是控制备用信用证业务总量,以防止商业银行过多提供备用信用证,可能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二是防止备用信用证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一地区,适当分散备用信用证的行业风险或地域风险,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4)实施风险分散补偿。一是商业银行采取“再保险”方式,利用同行有偿参与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使商业银行可能遭受的备用信用证风险因共同参与担保,达到有效转嫁和分散风险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备用信用证经营风险给银行造成的资金损失;二是商业银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前,必须落实足额的备付款项。备付款项采取收取保证金、使用银行提供的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其中对非银行信贷客户,要缴纳 100%保证金开证,以减少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敞口。(5)严禁违规办理备用信用证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开立备用信用证为自办实体、本行基建项目或其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为开证申请人或有关企业、个人参与股票、期货、房地产、仓单交易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备用信用证。

(6)严禁为已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客户开立备用信用证。(7)严禁采用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8)对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要充分调查受益人背景情况,慎重办理。

(五)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国际上,备用信用证既可用于非融资性担保,也可用于融资性担保。它常常代替银行保函。在贷款担保、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和资产销售等方面,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从具体实践看,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第二付款的特性,其风险比贷款等其他业务略低。但备用信用证还存在以下风险:

(1)开证申请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到期付款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执行主债务合同条款的行为,债权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文件,商业银行有担保人变成主债务人的风险。

(2)备用信用证受利率及汇率波动影响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商业银行为偿还备用信用证款项,在没有预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以不利的利率或汇率筹措资金而造成损失。(3)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或有负债,一旦意外情况发生,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迅速提供融资,即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资产的流动性。如商业银行提供过多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就存在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随时提用资金要求的流动性风险。(4)由于商业银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监察不力、管理失控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也会造成资金损失。

2.备用信用证的风险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委托人指令开证;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商业银行垫款。

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等途径,对备用信用证业务实施有效风险监管。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商业银行行业管理部门要综合考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据此对其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备用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A、检查商业银行是否经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有无擅自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行为。

B、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统一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未经授权擅自开证、超权开证、超越授信额度开证等行为。

C、检查商业银行现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能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D、检查商业银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查看有无违章操作问题。

E、检查商业银行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内部审计监督情况。F、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执行风险补偿制度和措施,有无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押金。

G、检查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

第二篇:担保业务合同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拆借 业 务 合 同

合同签订时间:

合 同 编 号:年字第号类

保 证 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委托保证人:芜湖市有限公司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经研究,同意为乙方向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贷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明确理解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和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A、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人民币______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但所有《借款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______。

B、乙方与贷款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贷款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乙方的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1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

第二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2、超出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

证责任。

3、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第三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四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一、二、三条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甲方代为垫付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代为清偿款项自清偿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计息;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拖车费、泊车费、保险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

4、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2 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前一次缴清。

1、支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

行还款计划。

(三)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

1、处分已向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

A、抵押的抵押物;B、质押的质物;C、质押的质权;

2、为他人提供保证;

3、___________。

(四)在甲方代偿后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五)所有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六)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因承包、租赁和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九)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同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十一)签订保证合同前,将本企业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用。

(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十三)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如实填写其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甲方采用原联系方式进行的通知,视为乙方已收到。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对主合同到期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从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约定担保费用加倍收取担保费,并每超出三个月,再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

(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 4 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合同规定的担保贷款本金的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十二)项约定的,甲方解除保证责任。

(四)其他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在任一时间任一方式向主债务人和乙方行使追偿权(包

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一)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下列任何情形而减免:

1、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任何一方地位、财力状况变化;

3、主合同无效;

4、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和注册变更事宜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

(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和注册变更事项时,由变更后

5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上的义务与责任。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与解决争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要求公证的,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双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公章)(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第三篇:担保业务品种

担保业务

A.银行担保业务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流动贷款担保是为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及授信所提供的第三方保证,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搭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桥梁,协助中小企业建立银行信用、确保银行贷款安全。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是对其现在一年以内,贷款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担保;(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公司经营性贷款,专款专用,打到公司对应的购销方指定账户)2.委托贷款(像汇新房地产项目)

委托贷款是指运用自用资金委托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品种,帮助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借款方向银行和委托方申请贷款,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用我司的资金向借款方发放贷款。贷款催收工作由委托人负责,银行协助出具催收通知书,如需诉讼,我司可委托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是指中小企业因新项目投资或发展生产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且无法独立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最终实现融资的过程。

(和华洋机电差不多,但我司目前是小额贷模式,没用担保模式。后期担保业务开展,借款方贷款成数偏低,和期望值差距很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进去,向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将贷款成数和比例放大,银行方按照放大比例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对贷款全过程负责。一般都是1年期)

4.中小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担保

是指为中小企业向申请银行授信额度设立的担保,授信额度指期限一般为一年,在不超过额度总限额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贷款。(如招商银行随借随还,建行的最高额)

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授信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两类。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我司为集团各子公司做授信额度贷款)5.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是指由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承兑汇票(一般为额度)向银行提供的第三方保证,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企业保证金,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6.商业承兑汇票担保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担保公司为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商业票据贴现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银行票据贴现担保。7.应收帐款担保(又称国内保理业务担保)

销售模式为赊销的企业(卖方)与银行签订应收帐款转让协议,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 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集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及 应收帐款催收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担保公司为此类业务提供的担保称为国内保理业务担保。(目前我们是小额贷款方式,没有担保方式)B非银行担保业务 1.交易履约担保 ①工程履约保函

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信用保证,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如果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或因故不能完全履约,我公司将赔偿业主因此受到的损失,或采取措施保证正常履约。②预付款保函

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担保,保证承包商将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合同的履行,防止承包商挪用预付款。经我公司担保,承包商能及时从业主取得预付款,为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③投标保函

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约,避免招标人遭受损失。经我公司担保,投标人可免交保证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④履约保证证明函

向业主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按业主方事前的要求出具履约保函。⑤资信证明函

向业主方出具的足以证明其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⑥农民工支付担保函

为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监管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⑦其它工程类保函(原材料赊购担保、租赁合同担保)2.小企业集合信贷担保(集合票据)

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筹备发行工作,担任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指导、担保单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中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按行业或规模进行集合,提供免抵押流动资金担保,以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深圳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来我弘毅做集合票据,我们鑫之源以后做大了,一样可以作为担保人,银行是发起人,联合多家中小企业来发行集合债券票据)

3.典当业务(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理财公司、典当行的赎楼业务来进行担保)

主要为企业提供与贷款担保相配套的短期融资服务。可满足企业银行融资安排中的周转资金需求、短期应急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等。运用自有资金来帮客户还款

(目前武汉的典当行还是很多,借款人在典当期限到期前还是无法自筹资金进行还款,可以同时向银行申请一笔抵押消费贷款,我司帮他还钱后,他的抵押消费贷款放款后,我司进行回款)4.诉讼保函(也称诉讼保全担保)是担保银行应原告的申请而向司法部门出具的,保证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书面文件。(涉及到房屋和其他质押物在抵押状态中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

原告向司法部门提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后,若原告败诉,应承担被告财产在诉讼保全期间的损失,司法部门为避免原告不承担上述损失,要求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交保证金。诉讼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担保公司的角色就是出具诉讼保函来为原告来承担担保责任)

个人担保业务 1.交易类转按揭担保

交易类转按揭是指对仍处在按揭中的房产进行再次买卖,该房产的买方仍需要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偿还该房产尚未清偿的房款的一种按揭贷款方式。担保公司对全过程承担担保责任。银行方在发放买家全部贷款后,从房管局取回抵押完毕的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书,给担保公司开解保函,担保责任解除。分一笔款和二笔款

A.比如业主欠中国银行的钱40万,客户又在工商银行按揭50万,那么赎楼时实际上是工商银行直接一次性将客户的50万发放给担保公司,同时买家开始计算供楼,然后担保公司拿着其中的40万去还业主中国银行的欠款,等所有事情办理完毕后再将剩余的10万元打给业主。这就是“一笔款赎楼”。没有短期利息产生,但是要买家提前供楼。如果在担保期间出现问题,银行直接向担保公司追要50万,然后担保公司向买家追要(因为这笔贷款的原申请人是买家)B.一笔款是比如业主欠中国银行的钱40万,客户又在工商银行按揭50万,那么赎楼时实际上是业主先向工商银行申请一笔三个月短期贷款40万发放给担保公司,这40万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安全性。这40万由工商银行发放出来到担保公司时开始计算利息,然后担保公司拿着这40万去归还业中国银行的欠款。等到客户的贷款50万下来后,分两笔款计算(同时买家开始计算供楼),工商先将40万归还给自己,还要加上从发放出去到归还为止短期的贷款利息(此期间利率一般按银行同期3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同时和担保公司解除担保协议,再将剩余的不到10万打到业主的帐户上。这就是常说的两笔款赎楼(客户向银行借一笔贷款,业主也向银行借一笔贷款),如果在担保期间出现了问题,工商银行直接向担保公司追要自己发放出去的40万,然后再由担保公司向业主追要自己担保的40万。2.同名转按揭担保(平转担保)

同名转按揭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银行发放欠款的等额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原住房按揭贷款并撤销抵押登记后,重新将该房产抵押给他行获得同等额度按揭贷款的业务。担保公司对赎楼、注销抵押和新抵押行为负责。银行从国土部门取回房产证后出具解保函,担保业务责任解除。3.二手楼赎楼类贷款(俗称现金业务)

与“转按揭担保业务”属于同一类型业务,可以适用于交易类,也可以适用于同名转加按,区别在于不需向银行担保贷款,所需赎楼程序由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完成,其特点是方便快捷,办理时间短。

同名转加按揭贷款是指为借款人垫资将原有房屋贷款还清后,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另外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可增加贷款额度或降低贷款利率,还可退还原有保险费,同时享受更好的银行服务。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借款人到银行行特约汽车经销商处选购汽车,提交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并由汽车经销商转交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经贷款调查审批同意后,要求担保公司参与担保过程,客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公证、保险手续。分直客式和间客式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

是指我司向借款人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投资需求,并以其经营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借款业务。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对象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6.直客式贷款担保,也称一手楼按揭贷款担保。

指我公司为置业者购买一手楼住房时向非指定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业务。我公司的保证责任在置业者所购买的房产办妥房地产证并办妥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

一手楼按揭贷款担保业务流程:

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楼宇认购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或首期款;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到担保公司申请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提交担保公司所需资料,并缴纳担保费和手续费;客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

担保公司审批同意担保后,客户到担保公司或银行预缴办证税费并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客户将买卖合同、收据或发票、付清房款证明等办证资料交回银行或担保公司,并由担保公司代办房地产证;出证后,担保公司代理客户与按揭银行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办妥后,银行保管房地产证,并向担保公司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7.拍卖房贷款担保业务:

指竞得拍卖商品房的买受人为了向拍卖委托人或拍卖机构支付竞拍成交价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我司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业务。

按拍卖委托人可划分:

1、房产权利人直接委托拍卖;

2、司法委托的拍卖;

业务受理,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2.资料: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保证金、首期款交付证明;拍卖佣金支付凭证

3.拍卖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房地产证、买卖合同、发票等

4.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银行贷款审批意见、客户信用报告

5.要求其它资料 8.信用卡个人经营性分期

银行方向借款人发放的经营性支出的人民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分期偿还”的原则。

借款人贷款所占用的是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额度。相当于刷信用卡在担保公司套现,后期分期还款。

贷款对象年龄原则上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四篇:担保业务纪律

信贷业务纪律

第一条 不准发生以贷谋私行为,包括收受回扣、工作时间接受客户吃请、借客户申请贷款之机推销产品摊派物品以及其它在借款人处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

第二条 不准违反流程逆程序办理业务,在业务未审批之前,不准以私利为目的,对申请人随意许愿,滥表态;严禁未经认真的贷前调查就承诺贷款。

第三条 不准超越审批权限或超规模贷款;不准办理违法、违规贷款。第四条 不准向已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第五条 不准不讲任何条件,不研究客户资信、不调查客户品行乱拉客户。第六条 不准因个人私怨故意刁难客户,不准对客户使用污辱性语言。第七条 不准泄露或外传客户信息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八条 不准随意泄露公司信贷状况、财务数据、经营管理政策制度等商业机密。

第九条 严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用弄虚作假、编造资料、欺瞒领导、回避责任的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严禁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越权行事,编造事实恶意抵毁同事或领导,破坏公司团结。

第十一条 不准自营与职务有关的业务,不准在同类公司兼职。

代偿责任追究

第一条 公司的风险责任按表外五级分类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设立台账。其中担保期内的担保余值为正常类风险责任;已逾期但未发生代偿的担保余值,为关注类风险责任;代偿30天内的担保余值,为次级类风险责任;代偿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担保余值,为可疑类风险责任;代偿90天以上的担保余值为为损失类风险责任;其中发生代偿转化为应收代偿款的担保余值,确定为不良风险资产。

第二条 不良风险资产的责任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完成,落实责任人并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三条 对代偿的风险资产,担保业务部应加大催收和追偿力度。移交给风险管理部的,担保业务部应配合风险管理人员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进行追偿和清收工作。

第四条 对于转入不良的担保责任,应按辽宁省金融办的规定足额提取坏账准备。确实形成损失的,由风险管理部提交详细的损失贷款认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出具意见和处置措施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准予核销。

第五条 对因个人违规办理业务形成的代偿,包括越权办理业务、逆程序办理业务、调查失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而形成的代偿以及个人违纪、以贷谋私、收受回扣等原因发放而形成的不良代偿,公司风险管理部应逐笔列出责任人清单,并由其承担清收责任。必要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丧失诉讼时效的,应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

责任及部门主管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季对公司的不良风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对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代偿的担保,总经理办公会应制定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并向有关部门落实清收任务,限期清收。

第九条 代偿资产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代偿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代偿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二责任人及其它责任人负部分或次要责任。

第十条 代偿资产责任人的的责任应至代偿清收完毕或赔偿完毕才告解除。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定

1、对于因个人违反公司担保业务制度办理业务、放宽条件为关系人担保,造成担保主体和合同要素不合法不合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资金,收贷不入账等原因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对其实行罚薪、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因个人逆程序办理业务、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施降职、降薪、罚薪、除名等处理。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收受回扣和介绍、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保人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施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薪、罚薪、停薪、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4、对因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导致签定无效合同、办理无效抵押,造成公司债权失去法律效力,未形成损失的,实施记过、降职、降薪、罚薪、停薪等处罚。形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于因贷前调不认真走过场,应发现风险点而未发现,以致于误导担保审议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回的,实施降、降薪、罚薪、停薪、除名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6、贷后管理过程中不认真了解客户情况,对于发生的重大风险隐患听任放纵或故意隐瞒事实回避责任,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不采取有力措施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贷款责任人实施降薪、罚薪、停薪处理,并限期清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7、会计人员在贷款资料审查过程中,未能审查出贷款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贷款未履行完审批手续、合同和借据要素不全或抵押物质押物未及时接收等情况就划款的,会计人员承担10%的责任;

8、对形成代偿的担保经过催收、资产保全以及重新追加担保抵押展期或转贷后,担保代偿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9、因工作失误导致失去诉讼时效的,业务经办人员、主管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情况处以罚款、罚薪纪律处分等处分。后果严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因工作需要,被调离贷业务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11、无论上述何种原因形成的损失,总经理均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12、上述不良贷款的责任清收期限、处罚方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最终批准确定,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13、代偿责任认定之后,凡是代偿率超过所负责担保责任余额5%以上的责任人,全额扣罚当年风险工资,代偿率超过所负责的5%以上的责任人,全额扣发绩效考核工资直至代偿率下降到5%以下。

第五篇: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

第五条 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 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 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 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 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一条 担保项目初审由各担保业务部负责。其内容包括企业调 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操作细则中的《尽职训查》。

第十二条 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部复审是指审查员和法律复审员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并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担保业务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员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退回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

(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价审核;(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

(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八)对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报告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收到审核人员完成的《项目审核报告书》后,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同意担保的项目或担保业务部要求复议的项目交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 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审核员、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其他成员由公司任命。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出任。风险管理部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评审由公司设立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员负责将项目《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受理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告表》、《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核报告书》和基本风险度评估资料等项目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评审会在风险部的协助下,对上评审会项目的资料完整性、程序齐备性及签名齐全性等进行预审并填制《项目资料预审报告书》。经预审合格的的项目资料由评审会指定专人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第二十一条 评委阅读项目资料后,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根据评审意见整理成评委综述,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评审会主任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具体评审办法见《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的重大担保业务、投资项目或担保业务评审会认为需慎重处理的担保业务,报公司终审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最终决定。终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担保项目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终审会”)负责。具体评审细则见《南阳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终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 对在上述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发送《致客户函》通知客户。

第四章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 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本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 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但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第二十八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股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 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而确认。

第五章 担保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收费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为商业服务,按如下原则收取担保费用:(一)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担保费率计收;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年)×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基本费率×风险系数 其中:

基本费率设定为2%

风险系数依照风险度评估值确定,具体见下表: 风险度与风险系数对照表

风险度评估值≤0.3≤0.4≤0.5≤0.6 0.6以上 风险系数1.0 1.4 1.6 1.8 2.0(二)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三)担保费一次性收取。

(四)逾期项目担保费收取直到还款之日为止。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

一、公司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基准,风险系数视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和项目风险大小而确定。公司有关风险测评人员按照下列分类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一)工业、运输类企业;(二)商贸、服务类企业;(三)房地产、建安类企业;(四)进出口类企业;(五)其它类型企业。

二、个人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基准,视融资品种的风险大小而适当浮动。公司有关风险测评人员按照下列分类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一)转按、加按融资担保业务;(二)住房消费贷款担保业务;(三)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四)其他消费贷款。

三、已单独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并被本公司确认为成熟业务品种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按其业务流程规定办理;合同履约担保类、财产保全担保类的收费标准比照公司类执行。

四、每笔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该业务有权审批人决定,一经决定,其他人无权更改。

第三十一条 提前还贷退费标准

对于尚未到期的担保贷款客户愿意提前还款终止担保协议的,本公司鼓励客户提前还款,并根据其提前还款的时间退还部分保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客户先向贷款银行中请提前还贷,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贷;

(二)由客户凭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和解除担保责任证明,到本公司办理退还保费事宜;

(三)本公司根据客户提前还贷的时间,确定担保的期限,并根据担保期限确定退还保费的比例;

(四)由于担保服务的主要成本在提供担保的初期已经发生,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本公司退还保费的比例按如下方式确定:

1、提前半年(6个月)及以上时间还贷的,退还保费的20%;

2、还贷提前6个月以下的,在前条的基础上每迟还贷一个月,退还保费的比例减少3%,即根据客户提前还贷时间的不同,退还保费的比例分别为1 7%、14%、1 1%、8%、5%;

3、在贷款到期日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款的,不退还保费。

第六章 担保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经理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办理担保手续包括如下内容:

(一)与申请担保企业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书》、《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担保协议书》,并根据项目评审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最终确认担保费率、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

(二)逐项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三)向融资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

(四)客户按规定缴纳担保费后,由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同客户办理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签订抵押协议书、反担保保证书、权利质押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抵(质)押手续;

2、审核并查验各种凭证的原件及法律性文件;

3、法人代表和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所有人均须办理律师见证或证手续,境外人士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一律要求办理公证手续。

(五)在上述条款逐项落实后,即同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前,需填制《保证合同申请表》。《保证合同申请表》须经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与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如果在签订《保 证合同》前未能办理完成抵(质)押手续,应在《董事会决议》或《保证合同》中注明“见我公司《同意放款通知书》后,银行才能办理放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字样”。

(六)风险管理部的审核人员和经理在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保证文件前,必须填报《(保证合同)条件落实情况表》,逐项落实项目评审委员会决议的条件。《(保证合同)条件落实情况表》在各担保公司中请签署《保证合同》或其他保证文件时,作为必审材料一并上报审批,并与保证文件同时归档保存备查。

(七)协调融资银行关系,争取贷款尽快到位。

第三十四条 签订《保证合同》后的担保项目资料,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及时整理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员负责项目资料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担保项目保后监管 第一节 保后监管总则

第三十五条 保后监管是指本公司对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是本公司保后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保后监管的方式包括担保业务部经理和风险管理部 保后监管人员对担保项引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节 保后监管的常规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常规检查是对担保业务发生后全过程的日常检查。第三十九条 常规检查的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的相关规定详见本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并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经理责任移交制度。各担保业务部原项目经理在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在企业担保部经理监交下,同接手项目经理对其负责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状况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项目经理、接手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签字存档。办妥项目交接手续后,接管项目经理即对该项目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节 保后监管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应从发现之日起对客户做连续跟踪监管调查。

第四十二条专项检查应由担保业务部经理、项目经理会同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深入企业生产或经营现场,检查其总帐、分户帐或者重要原始凭证,重要生产经营合同原件,产品库存、市场销售情况,应收帐款帐龄,反担保物状况等。检查完毕应由各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书面报告风险管理部和总经理。

第四节 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

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担保项目保后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并负责所有担保项目资料的保管。风险管理部应配备专职保后监管人员。监管人应全面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制定 督促检查计划。

第四十四条 在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常规检查中,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参与现场走访以增强监管力度,检查客户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反担保措施及评审会决议是否逐一落实。风险管理部对担保项目的实地保后监管的抽查应不低于在保担保业务的30%,另对担保金额超过600万元的项目全部应参加保后监管的实地调查。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应对担保业务部反馈的资料和报告认真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风险隐患,会同项目经理取得第一手资料并调查落实,提出整改措施上报风险管理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

第八章 风险分类和管理

第一节 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级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参照金融系统的分类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法,把担保项目的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担保。担保项目五级分类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被担保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其他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应当引起注意;

次级: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 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被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多次催收也无济于事,可能要出现代偿。经预测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十七条 具体影响担保项目质量分类的主要因素包括:(一)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主要收入来源;

(二)借款本息的还款记录,过去是否欠债,欠债后还本付息情况;(三)被担保人的还款意愿;

(四)是否有足值的反担保(抵质押)物;(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内部的担保管理水平,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操作规程进行担保、未按本公司规定流程各环节进行操作、缺乏有效的保后监督、对抵(质)押、反担保信用缺乏有效控制、法律文件缺乏完整性或合法性等。

第四十八条 担保分类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担保业务主办项目经理为负责定级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为审核人,稽核部稽核员为检查人;

(二)对担保项目进行五级分类的管理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任伺时候如果发现有风险隐患或发生异常情况,担保业务主办项目经理应及时对相应的担保项目的类别进行调整,并如实向担保业务 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及稽核部报告,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三)担保业务主办项目经理和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应根据担保项目保后监管常规的要求每三个月对企业进行一次跟踪回访,根据要求做好《担保项目保后检查报告》,并在《担保项目保后检查报告》中明确相应的分类级别,交担保部经理、风险管理部进行认定,实行一季一定、逢季调整的分类体制。经风险管理部认定的分类结果应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稽核部;

(四)如果经过认定的担保业务被分类为关注级或以上,应由担保业务部主办项目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临管人员、风险管理部经理、稽核部派人按照保后专项检查的要求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从发现问题之日起对客户进行连续性跟踪检查,并针对所发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报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执行。对于关注类项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于次级类项目,至少两星期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于可疑类和损失类,则实行适时监控的方法;所有的跟踪检查均应形成跟踪检查报告并通报总经理、董事长及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五)公司稽核部应每季度对所有在保项目的分类进行一次定级,并形成意见反馈给总经理、董事长及相关部门;

(六)业务部如对公司稽核部的认定结果如有疑异,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并以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节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第四十九条 根据担保分类的结果,提取担保业务的专项准备金,计提标准分别为:正常类提0.5%、关注类提2%、次级类提50%、可疑类提1 00%、损失类提1 00%。

第五十条 担保业务的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和管理办法:(一)每季度由各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将其认定的所有在保项目的五级分类结果上报公司稽核部,并由公司稽核部进行五级分类的最后认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审定后通知财务部按分类级别分项计提专项准备金;

(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是以每项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提取比率;(三)当再次评级发现担保项目级别变化时,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应按相应的分类等级进行准备金的调整。如果贷款还清,解除担保责任,计提的专项准备金也应及时返还。

第五十一条 专项准备金计提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务部另行制订。

第三节 担保追偿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清偿债务;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取得代位追偿权,应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应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之日起2年内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诉讼时效2年的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或反 担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本公司追偿权的行使。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三十日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后,相应的担保项目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应及时组织追偿行为,以业务部门经办该主办项目经理为第一追偿责任人和风险管理部保后监管人员为追偿协办人,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以便监管。

第五十六条 具体负责追偿实施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须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计划,尽量减少本公司可能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具体负责追偿实施的工作人员,为追偿所拟订的计划方案,需报经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驯、总经理、董事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担保责任为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包括代为履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在自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应就实际清偿额及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包括:

(一)原债权,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的实际支出及其它赞用;

(二)利息,是原债权所生的法定孳,息及代偿期问所产生的利息;

(三)违约金或赔偿金,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金;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因实现抵(质)押权而支 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担保人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六)代垫的其它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依据不同的反担保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追偿措施,实现追偿权。具体操作办法见《操作细则》。

第九章 业务稽核

第六十条 公司稽核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于被检查单位及其他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稽核部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应的业务操作办法对担保业务的质量及合规性进行稽核。

第六十三条 公司稽核部根据工作计划和公司授权对担保业务进行常规稽核、专项稽核。

第六十四条 稽核方式可采取资料调阅、现场稽核等。第六十五条 担保业务常规稽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评审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二)审批权限;(三)收费标准;

(四)各岗位职责是否分明;

(五)担保业务手续办理的程序与记录:

1、被担保人提交资料是否合规;

2、公司内部审批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3、各岗位各阶段报告是否齐全;

4、各类合同文本是否齐全、规范;

5、各类岗位担保审查意见是否清楚;

6、各级审批人是否为有权审批人;

7、业务的受理和办理是否符合程序;

8、反担保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9、保后跟踪检查是否落实;

10、五级分类是否进行并且如实反映;

11、担保展期、续贷手续是否合规;

12、业务资料的归档是否及时; 1

3、档案的建立与保管是否合规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稽核部对担保业务的现场抽查量应不低于担保总量的5%。

第六十七条 担保业务的专项检查根据情况需要和公司管理层的安排进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稽核部就稽核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地起草稽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稽核的工作情况、担保项目的内容简介(包括原状和现状)、对稽核事项的评价和结论、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及原因、预计的风险、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等。

第六十九条 稽核报告初稿应向被稽核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核单 位在收到稽核报告初稿后五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反馈意见交稽核部;稽核部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的情况,出具结论性稽核报告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及相关部门,然后下发被稽核单位。

第七十条 业务部门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等应认真进行整改。稽核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七十一条 具体稽核办法由公司稽核部另行制订。

第十章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

第七十二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包括两部分:(一)担保公司客户资源信息的统计;(二)已承担担保责任业务数据的统计。

第七十三条 所有报表的编制应依照真实、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一节 客户资源信息的统计

第七十四条 建立客户资源电子信息库,通过收集、分类、整理、输入信息库对客户资料进行保存。

第七十五条 客户资源信息统计的对象包括:与本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的所有客户(包括做成的和未做成的)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六条 己做成担保业务的客户信息资源由风险管理部设专人负责进行汇总统计;经过本公司受理的业务但因各种原因未做成业务或不够本公司条件的客户信息资源由业务受理专人负责统计并建立原始手工台帐及电子版台帐的登记制度,且于每月月初呈交风险管 理部统一汇总。

第七十七条 经过本公司受理的业务但因各种原因未做成业务或不够本公司条件的客户信息资源的统计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客户名称、受理日期、申请金额、业务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客户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客户来源渠道、业务调查部门、业务发展最终状态、未做成的原因等(相关业务资料由业务受理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节 已担保项目业务数据的统计

第七十八条 对已担保项目业务资料原始手工台帐及电子版台帐的登记制度。登记的方法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和不同业务种类进行分类:登记的内容包括:日期、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币种和金额、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收费标准、放款银行、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项目经理(主办、协办)、评审员、放款日、用款情况、保后监管日期、解除担保责任的日期,其他。

第七十九条 已担保业务数据的原始登记和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责任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八十条 所有产生的报表应由风险管理部制表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底备查,同时上报总经理。

第八十一条 担保业务数据统计的对外提供: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结果,并统一对外提供。

第八十二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分别为:月度和进行(如另有需要,可对季度和半业务数据进行统计)。月统计报表的统计区间为上月的26 日至本月的25日。第八十三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应由风险管理部于当月25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年后1 0日内完成,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决策层。

第八十四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的种类至少应包括:月报表:担保项目余额表(明细表);本月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本月担保费收入、新增担保金额及到期已还款情况);各关联银行业务余额情况表;下月应进行保后监管预报表及相应的反馈表;后两月内到期担保业务预报表及相应的反馈表;本月到期项目实际还款情况表;下月到期项目还款预计表等。

报表:经营状况一览表等; 临时报表:根据需要临时报送。

所有业务数据报表的具体表格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统一格式,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涉及累计额的应包括:期初 数、本期发生数(本期新增加的和本期解除担保责任的)、期末数。

第八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应按季度对担保业务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于季后10日内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决策层。

第十一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业务档案的基本范围:

(一)明确担保责任的业务、担保投资项目、业务合作项目等文本档案、经济档案、客户档案等;

(二)担保标的物权力证书。第八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责任人:

(一)业务档案归档责任人:担保业务部、投资业务部:(二)业务档案的立档责任人、保管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风险管理部;

(三)所有业务档案统一由风险管理部进行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业务档案的具体归档要求参照本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各类担保业务,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分类业务操作细则、规程及各种附列的图表是本办法组成部分。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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