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处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处理制度
(一)目 的 为加强不合格药品的管理,防止和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三)内 容
1、质管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2、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①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②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③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3、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4、质量负责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5、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6、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二篇: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部是企业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2.1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质量公告或有关通知和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判定的不合格药品。2.2药品外观、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2.3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假、劣药品规定的。2.4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3、不合格药品存放不合格品区。
4、在药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填写复验单,报告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由专人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5、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不得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应及时报告药监主管部门。
6、质管部在检查药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停售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销售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必要时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7、药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挂黄牌,在计算机系统锁定药品,通知质量管理部处理。确定为不合格的,通知保管人员将不合格药品移至不合格药品区。
8、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
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
9、药品在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过程中,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密封、专区存放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10、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10.1 不合格药品的报废由保管人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废审批 表》,经质量管理验收员验收、业务副总审批同意后,保管人员库存调整仓库确认。10.2 报废药品的销毁由保管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报废药品销毁审批表》,经质管部经理、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当地药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10.3报废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假劣药品时,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11、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2、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
第三篇:药品销毁制度
过期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销毁申报
经过医院药材科、财务科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过期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提交药品销毁申请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经医院上报矿相关科室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周期
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
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医院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清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并将待销毁药品分类销毁,普通药品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生物制品必须灭活处理,抗生素和化疗药品要在安全环境下破坏原最小包装后密封交专业医疗垃圾处理公司处理。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
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篇: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管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① 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② 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③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5)质量负责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①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负责人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②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库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③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两年。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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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医院药品销毁制度
中医院过期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销毁申报
经过医院药械科、财务科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过期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械科要提交药品销毁申请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经医院上报矿相关科室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周期
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
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医院质药械科质管员的监控下对账清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并将待销毁药品分类销毁,普通药品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生物制品必须灭活处理,抗生素和化疗药品要在安全环境下破坏原最小包装后密封交专业医疗垃圾处理公司处理。药械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
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械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