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住宅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固定办公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如合同管理、审核组调配、审核决定、制发证书、人员培训、财务、人力资源等等)、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功能部门人员等等)和必备设施。
认证机构的必备设施是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还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和检测产品的实验室。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各项规定、认证业务范围相对应的认证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认证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认证认可要求。如:组织架构应该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且无不良记录;出资者不能向不符合条件的他人转让出资等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认证机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记录表格等。
认证新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作为拟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应该对拟开展认证的领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进入相应领域开展认证的优势,应该具有完整的开展相应领域认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认证机构注册资本300万的最低限额为出资者实缴的货币资本。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注册资本中的货币金额为公司实收资本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申请设立的是中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
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法人出资者不应是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等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自然人出资者应具有连续八年以上认证认可工作经历,并且没有在上述企业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个人资信良好,且没有不良记录。
法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与出资人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连续存期已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出资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设立的是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认证机构。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而且在中国境外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认证领域从业经历,认证经历以取得的相应认可证书为准。外商合资认证机构的所有外方投资者都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且符合3年从业经历的要求,但是,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境外认证机构的品牌开展认证活动。
外方投资者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外方投资者应该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这些合法登记证明应该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证明需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外方投资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违法开展认证活动并给中国境内企业颁发过认证证书的记录以及其他在中国境内违法经营记录。
外方投资者作为境外认证机构,必须取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且认可的领域应该涵盖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申请从业的认证领域。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认可机构,是指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从事认可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经过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应当是相应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外商投资者没有取得认可的,需要取得有关当局(政府、国际组织、行业组织)承认。
中外合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应该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是指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指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取得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作为中外合资认证机构中方出资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应没有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只能申请从事一个领域的认证业务(可以申请的认证领域见附件一)。认证机构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通过相应的认可、符合相关要求方可申请扩大认证业务范围。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在申请从事认证的领域须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都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或产品认证检查员),专职认证人员的数量和级别要求见附件一。专职认证人员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工。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所有专职认证人员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待申请获得批准并完成公司登记后设立的认证机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所有专职认证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罪曾经被判处刑罚;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认证认可工作,有八年以上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经历。
3、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认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且每次培训考试合格。
(六)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能力包括:
1、掌握认证的产品范围的分类标准及相关的产品品质或规格标准;
2、具有与认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包括初始试验、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后续监督以及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的认证方案;
4、具有能够检测认证相关产品所需的实验室;实验室具有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测范围应该涵盖认证的产品范围内相关产品标准的品质或规格要求;
5、如认证所需实验室不是认证机构自有,认证机构应该与拥有实验室的法人签订分包检测协议。
二、国家认监委对设立认证机构审批遵循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已发出相关通知暂停受理在北京和上海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申请。
三、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方式和审批程序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及审批时限和结果
(一)设立中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二,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三。
(二)申请者代表(设立中资认证机构为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确定的被授权人)持书面的申请材料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办理《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用户登记、获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三)持《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使用指南》到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办理专职认证人员信息录入事项;
(四)进入《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相应申请;
(五)审批程序
1、受理:国家认监委在审批系统中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通知补正材料的决定。(申请人在《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中可查看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2、公示:国家认监委受理申请后即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放在网上公示30天。
3、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在审批系统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在30日内完成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4、审批:国家认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收到的公示反馈意见及必要的调查情况形成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
5、出具审批文书:审批决定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审批决定为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内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和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7、申请人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本次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所有专职审核员的专职证明(即申请人为专职审核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第二篇: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住宅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固定办公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如合同管理、审核组调配、审核决定、制发证书、人员培训、财务、人力资源等等)、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功能部门人员等等)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必备设施是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还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和检测产品的实验室。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各项规定、认证业务范围相对应的认证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认证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认证认可要求。如:组织架构应该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且无不良记录;出资者不能向不符合条件的他人转让出资等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认证机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记录表格等。认证新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作为拟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应该对拟开展认证的领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进入相应领域开展认证的优势,应该具有完整的开展相应领域认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认证机构注册资本300万的最低限额为出资者实缴的货币资本。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注册资本中的货币金额为公司实收资本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申请设立的是中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 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法人出资者不应是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等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自然人出资者应具有连续八年以上认证认可工作经历,并且没有在上述企业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个人资信良好,且没有不良记录。法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与出资人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连续存期已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出资额的银行存款证明。2、申请设立的是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而且在中国境外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认证领域从业经历,认证经历以取得的相应认可证书为准。外商合资认证机构的所有外方投资者都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且符合3年从业经历的要求,但是,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境外认证机构的品牌开展认证活动。外方投资者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外方投资者应该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这些合法登记证明应该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证明需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外方投资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违法开展认证活动并给中国境内企业颁发过认证证书的记录以及其他在中国境内违法经营记录。外方投资者作为境外认证机构,必须取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且认可的领域应该涵
盖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申请从业的认证领域。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认可机构,是指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从事认可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经过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应当是相应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外商投资者没有取得认可的,需要取得有关当局(政府、国际组织、行业组织)承认。中外合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应该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是指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指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取得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作为中外合资认证机构中方出资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应没有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只能申请从事一个领域的认证业务(可以申请的认证领域见附件一)。认证机构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通过相应的认可、符合相关要求方可申请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在申请从事认证的领域须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都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或产品认证检查员),专职认证人员的数量和级别要求见附件一。专职认证人员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工。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所有专职认证人员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待申请获得批准并完成公司登记后设立的认证机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所有专职认证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罪曾经被判处刑罚;(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认证认可工作,有八年以上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经历。
3、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认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且每次培训考试合格。
(六)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能力包括:
1、掌握认证的产品范围的分类标准及相关的产品品质或规格标准;
2、具有与认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包括初始试验、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后续监督以及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的认证方案;
4、具有能够检测认证相关产品所需的实验室;实验室具有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测范围应该涵盖认证的产品范围内相关产品标准的品质或规格要求;
5、如认证所需实验室不是认证机构自有,认证机构应该与拥有实验室的法人签订分包检测协议。
二、国家认监委对设立认证机构审批遵循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已发出相关通知暂停受理在北京和上海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申请。
三、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方式和审批程序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及审批时限和结果
(一)设立中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二,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三。
(二)申请者代表(设立中资认证机构为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确定的被授权人)持书面的申请材料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
审批服务台办理《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用户登记、获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三)持《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使用指南》到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办理专职认证人员信息录入事项;
(四)进入《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相应申请;
(五)审批程序
1、受理:国家认监委在审批系统中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通知补正材料的决定。(申请人在《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中可查看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2、公示:国家认监委受理申请后即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放在网上公示30天。
3、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在审批系统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在30日内完成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4、审批:国家认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收到的公示反馈意见及必要的调查情况形成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
5、出具审批文书:审批决定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审批决定为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内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和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7、申请人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本次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所有专职审核员的专职证明(即申请人为专职审核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附件一
设立认证机构可申请的认证领域 领域代码 领域名称 认证依据
专职认证人员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A01001 10名以上QMS注册审核员,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A02001 10名以上EMS注册审核员,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 28001-2001 A03001 10名以上OHSMS注册审核员,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A04001 定的10名以上FSMS注册审核员,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5名 基本依据和专项技术要求。
B02001 有机产品-植物类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依据
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有机产品-畜禽类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B02002 依据
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有机产品-水产类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B02003 依据
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有机产品-加工类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B02004 依据
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良好农业规范-植物类
B0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依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据
良好农业规范-畜禽类 B02007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依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据
良好农业规范-水产类 B02008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依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据
饲料产品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的认证B02013 依据
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4名 一般工业产品 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 B03999 10名以上相应注册检查员,其中高级检查员不少于5名
设立认证机构拟开展的业务领域不在上述范围内且国家认监委尚未开展审批的,申请人应该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新认证领域可行性报告。待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将相应认证领域列入上述范围后再按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二 设立内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书 1.1设立认证机构申请书(样本见附件A)1.2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下列材料: 2.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包括《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表》)2.2公司章程 2.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2.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2.7住所使用证明出资和方式提交申请。者相关材料
3.1 法人出资者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情况介绍
3.2 自然人出资者具有连续八年以上认证认可工作经历的情况介绍和必要证明
3.3 出资者的资信证明管理制度文件(在4A和4B两个系列材料中确定一个系列)4A 开展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或农产品认证的管理制度文件 4A.1 认证依据相关标准的印刷本 4A.2 认证业务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概述、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认证市场分析、申请者技术能力分析及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 4A.3开展认证的质量手册 4A.4开展认证的程序文件
4A.5 开展认证的作业指导书 4A.6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4B 开展工业产品认证的管理制度文件 4B.1产品认证范围及执行的产品标准汇总表(格式见附件B)
4B.2 产品认证项目单中各项认证所需产品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
4B.3 申请者与产品认证项目单中各项认证所需产品检测实验室签订的使用实验室检测相应产品的合同(合同应有实验室的地址、电话、传真、电邮、网址等信息;审验室与申请者属同一法人的,以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同)4B.4认证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概述、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认证市场分析、申请者技术能力分析及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 4B.5开展相关产品认证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4B.6 开展相关产品认证的认证实施规则 4B.7 开展相关产品认证的记录制度、记录样本及保存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4B.8拟签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的样本 4B.9拟使用的产品认证标志的样本 4B.10标志样本的内容与相应产品标准确定的品质要求有相关性的说明 4B.11技术性文件列表及人力资源列表(格式见附件C)
人员资料
5.1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简历
5.2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拟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等,按姓名、职务、拟分管下属部门或事务列明)5.2.1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5.2.2 高级管理人员有八年以上认证认可工作经历的说明及必要证明 5.2.3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过国家认监委培训的说明及必要证明
5.3 不少于10人的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专职认证人员的专业、等级等应符合相应认证项目的具体要求。5.3.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的身份证 5.3.2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的CCAA注册证书
5.3.3 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都不是任何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证明(证明由CCAA出具)
5.3.4 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合同在完成公司登记后生效,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甲方签名)5.3.5保证完成公司登记后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专职认证人员的正式职工证明的保证书,保证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样本见附件D)5.3.6 每位专职审核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声明样本见附件E)5.3.7 每位专职审核员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资料和必要设施 6.1办公场所的内部平面图(应标注大致尺寸和面积,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专职认证人员的办公位置)
6.2 开展认证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简介
说明: 为适应《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要求,申请者应把申请材料制作成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上述材料目录中每个带点的编号项对应一个PDF格式文件(5.3项除外,这部分内容已自动在系统中存在);一个编号项中包含多份资料的,应制作成一个多页的PDF格式文件;证件或证书类资料的PDF格式文件应保持原件的色彩,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期间应备好相关原件以备可能的核对。
第三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
登记指南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有2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每项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鉴定人;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场所证明(自有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七)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明材料;
(八)章程(限于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九)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详见“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
(十一)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
(四)、(五)、(六)、(七)、(八)、(九)
(十)项材料在机构名称预核后提交;
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登记指南
(二)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型或者技能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内。
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上应签署所在单位意见。
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登记指南
(三)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指南
一、变更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变更场所、资金鉴定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登记指南
(四)申请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指南
一、变更执业类别、技术职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彩照一张。
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彩照一张。
注:《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第四篇: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二、办理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有意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组织)。
三、事项依据
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京财会[2009]2605号
《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四、办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科
五、办理地址
丰盛胡同39号
六、咨询电话
66218038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申办材料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批(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及机构(组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新公司申请代理记账业务,还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申请代理记账增项的公司,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办理过程
(一)、订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内容完整无误,条目清晰严谨,利于日常工作的规范操作。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具体,责任明确。
(二)、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
在北京会计网(www.teniu.cc)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打印自动生成的申请表。
(三)、备齐申请材料,现场审核
备齐申请材料,并全部签字盖章后,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现场审核。要求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无误。
(四)、发送设立批复
申请材料通过审核,20个工作日内,经复审、审定程序后,向申请人发送设立批复文件。
(五)、在我区工商部门,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并获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营业执照备案 在北京会计网(www.teniu.cc)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中填写营业执照备案申请,并打印申请表,备好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营业执照备案。
(七)、发证
在完成营业执照备案程序后,通知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十二、网上办理系统
北京会计网(www.teniu.cc)代理记账管理系统
第五篇: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材料(teniu推荐)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材料
1、筹设申请书
2、正式设立申请书
3、章程
4、任命报告
5、办学风险金协议书(民办协会、联系电话:65658102)
6、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
7、房屋质量检查报告(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8、房屋消防安全意见书(消防部门)
9、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10、核名通知书(民政局)
11、所在镇街负责人(一把手)签字同意的选址申请
注:凡材料中涉及的人员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是教师的还需教师资格者复印件;会计、出纳需提供从业资格证原件;如果学校要悬挂店招,需到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