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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0-5036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3 21:3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长沙市雨花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雨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必须坚持以物权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准绳,以契约为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区管理范畴,各相关部门须积极参与、紧密配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五条 全面提升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覆盖率,对于老、旧、农民安臵小区,政府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逐步引入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的家人、承租人、借用人和使用房屋的其他人,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业主义务,物业使用人可接受业主的委托参加业主大会

第八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城乡建设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筹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社区筹委会、村>),并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联名要求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长由街道、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业主对筹备组组成人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成立后,90日内做好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专有部分的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讨论修改;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人数和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前款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大会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予以记录和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区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臵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可参考下列方式或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一)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每平方米为一票;

(二)以户为单位确定投票权数,一户为一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法定监护人没有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为配合召开业主大会工作,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多于300户的,可按单位或楼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或难以启动业主大会时,可由业主代表在征求其代表区域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作出住宅小区内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提交业主委员会执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中

(八)、(九)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中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业主或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可以责令期限召开,逾期仍不召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指导社区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业主大会无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城乡建设局、街道(镇)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委员选举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有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包括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不宜动用维修资金的维修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宣传文化费,业主维权费等。

活动经费来源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或来源于共用部分经营收入所得。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事项纳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活动经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小区业主监事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时限,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要进行三次物业移交查验工作。

(一)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

(二)所有工程项目质保期限满一个月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完成质保期查验,无工程质量缺陷,验收签字,有工程质量缺陷必须整改,并查验合格。质保期内的质量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

质保期内房屋漏水,影响物业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修复。

(三)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查验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各种其他档案资料。

三次接管查验的费用均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引入第三方质量查验机构,重点加强接管查验,移交查验,质保期满的查验。

(一)接管查验,没有完整的查验监测报告,即未达到入住条件,不能通知业主入住;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向业委会移交,请第三方查验报告;

(三)所有建造、安装等工程质保期满后,必须启动第三方查验程序,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及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一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购房时的登记资料;

(五)必须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臵。

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臵在小区中心位臵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业用房必须完全装修达到办公条件,交物业公司使用。

第三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听取物业管理专家对规划设计的建议,施工建设时物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要参与全过程。交房前三个月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前期物业开办费,包括:

1、物业服务员工费用;

2、公司管理费用;

3、添臵各种物业服务的装备、设备、机具、用具、器具、工具,印刷物业管理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册、本。

上述第3项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登记造册,列入移交。

第三十二条 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门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房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并支付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 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占有。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处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和从业人员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区提供物业服务的,都应到区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和业主大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以便双方做好续签和终止的准备。合同期满前,业主委员会未作答复,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处理过渡期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个月前已书面告知终止或提出解除合同,而业主委员会未进行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可以书面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督促业主委员会尽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指导业主进行自治管理,并做好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交接工作。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未生效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依原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如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将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间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于拒不撤出的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镇)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对拒不撤出拒交相关资料设备,妨碍社会正常秩序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违约责任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第三十七条 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大会可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做好物业交接准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报名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形式的,费用构成为:

(一)服务员工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培训教育费等;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零星维修养护费,包括电梯年检费等;

(三)卫生保洁费,包括日常保洁的工具、器具、机具、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排水井、池沟的清疏费等;

(四)秩序维护费,包括安防硬件设施的维护、器材费、保险费等;

(五)园林绿化养护费,包括管理、修剪、中耕、除草、施肥、灭虫、抗旱、防冻、补苗费等;

(六)办公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与城市建设维护费、防洪资金、工会资金、残疾人资金、各项证照年检费等;

(八)企业管理费分摊,包括企业总部日常费用,企业文化费用等;

(九)合理利润,住宅物业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十)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三条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四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因延期交房、未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漏水、发生被盗、被损害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或使用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直接向侵害人进行维权。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住宅,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住宅小区可实行明码标价“菜单式”物业服务方式,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文件所明确的五项服务内容、五级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的五级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80号)文件规定,试行菜单式物业服务小区,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按湘价服„2010‟76号文件所定的基准价在30%范围内上下浮动,此标准执行后,以后的价格调整按照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上述内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停车物业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小区还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经营收入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入部分,应当存入维修资金账户,并明细记账,每半年向业主公示。

第五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装修押金: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收取。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立即退回。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取相关装修押金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退回。

除上述费用以及实际提供了资料复制服务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复印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费用。上述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1-3%的代办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小区服务时,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带走预购电费、水费、预交物业费、装修押金、公共场地创收收入等属于业主的费用。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进行追缴。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益相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益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二条 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的业主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维修养护。

第六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收缴、归集,设立专门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六十四条 维修资金筹集的三种方式:

(一)新购房屋,按照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交购房款时交齐首期维修资金;

(二)当维修资金使用到只剩30%时,立即续筹到首期交款额度;

(三)未交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议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按本物业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业主提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筹集方式可采取一次性筹集到位,也可以按月在物业费中收取。所归集的物业维修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三级保养(零星、一、二级保养)、四项工程(零星维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零星保养、零星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其他都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六十七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管理机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六十八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六十九条 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十条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改造、更新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3条,都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社区筹委会、村)、街道(镇)、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或告知业主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七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对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缴无效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函告欠款人单位的形式追缴物业管理费,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欠缴人直接下达支付令;将个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公职人员由社区纳入个人“德”的考核。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二)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有偿服务活动。

(三)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四)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五)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技防设施、环卫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细则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应用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长沙市雨花区2012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汇报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员会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1日)

今年以来,我们围绕“攻坚产业项目,全面创先争优”的工作主题,坚持以超前规划谋开局、“三定三抓”促开局、科学调度助开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成功实现了“开门红”。

1、致力发展,经济指标逆势增长。面对今年宏观经济的整体偏冷,我们积极贯彻市委稳中求进的总体部署,及早谋划,科学应对,促进了区域经济的逆势增长。一季度,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5亿元(含长烟,预计数,下同);完成财政总收入252477万元,同比增长3.61%,其中一般预算收入87116万元,同比增长5.7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同比增长21.4%;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3亿,同比增长17%;实现规模工业总产值90亿(含长烟),同比增长21%。

2、紧扣重点,产业转型取得突破。把结构调整作为战略任务和紧迫工作来抓,在调整中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在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持续性。截至3月份,我区登记在册的产业项目132 个,其中房地产、商贸类项目 83 个,工业类项目10 个,计划总投资1056 亿元,1

累计完成投资50 亿元,预计年内完成投资243 亿元。登记在册的产业项目中,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126 个,其中过10亿元的项目33 个。

3、强化调度,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坚持以“三定三抓”活动为抓手,全区62名县级领导和68个部门,联点帮扶80个重大产业项目,比服务好坏,比环境优劣,比进度快慢,全力以赴抓好项目建设。产业项目方面,132个项目已经启动107个,待建25个项目正在抓紧启动。特别是比亚迪已生产电动大巴100余台,轿车项目4月底可试生产。重点工程方面,区操盘的40个重点项目,17个续建项目正在抓紧建设,23个新建项目已经陆续启动;民生项目方面,湖橡棚改住房、长沙锁厂、一汽、华狮等12个重点项目及白田佳苑、黎锦苑、黎雅苑、瑞景苑等16个农民安置房项目扎实推进,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4、创新管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以创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城市为契机,扎实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突出抓好“五治”行动,继续推进“六个一”和“四包”责任制,在一季度文明指数复查测评中,我区名列内五区前列。深入开展“法治雨花”、“平安雨花”建设,落实“六预”办法,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加大信访案件处置,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一批突出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置,社会大局总体平稳。特别是全国“两会”期间,实现了“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全区没有发生大规模到省进京上访,没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极端恶性案事件,没有发生其他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

5、加大举措,群众工作富有成效。大力推进群众工作三级

网络,按照市委“八有”要求,全区12个街道设立群公办、126个社区(筹委会)全部挂牌成立群工站,实现了群众工作网络全覆盖。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发放群众联系卡8万余张,信访一卡通10万余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一推行四公开”机制,全区所有领导干部的联系方式在媒体公布,接听群众来电3000余个,解决群众困难800余个。按照“一街道一品牌,一社区一特色”的工作思路,扎实抓好群众工作方法创新,打造了 “民生维权室”、“土地征收全程服务所”及全市首个“街坊仲裁庭”等一批特色品牌,促进了群众工作取得实效。

综观一季度的工作,虽然来势总体较好,但好中有不足,喜中有隐忧。一是宏观政策方面,“银根”“地根”相继从紧,特别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继续实施严厉的调控政策。这对我区当前的经济增长形态来说,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二是自身发展方面,经济运行中的结构矛盾、内生动力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产业结构升级任重道远。三是维护稳定方面,虽然总体保持了大局稳定,但多年来的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积累的矛盾比较多,面临的维稳压力很大。

二、后段工作安排

后一阶段,我们将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将采取非常措施、集中领导精力,盯住全年目标、扭住经济不放,将精力用在抓发展上、干劲使在抓落实上、重点放在抓项目上,确保经济运行低开高走,实现稳中求进率先发展。

一是以融城崛起,提雨花形象。坚持“全域统筹、一体发展”的思路,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强融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实力。

大力推进振华东路延长线、雅塘冲路、沿河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城发展打通关节点。重点加快黎托高铁新城、环科园工业新城建设,着力加大规划部署,加强产业项目引进,加快项目建设,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东南门户的迅速崛起,树立雨花对外良好形象。

二是以高端项目,推产业转型。按照“产业高端化”思路,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和以餐饮娱乐、星级酒店、现代商贸为主的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比亚迪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项目的研发和升级改造,引进新能源汽车零配件企业。大力开展“三定三抓”活动,切实抓好项目各项服务,促产业快速发展、转型升级。

三是以管理创新,促社会和谐。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标准化社区建设等工作,切实做好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确保社区和谐稳定。深入开展“法治雨花”、“平安雨花”创建活动,继续实施“三联三为”、“一推行四公开”等活动,加强信访问题领导包案,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四是以自身建设,强发展保障。以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强信念、夯基础、固堡垒”系列活动、认真抓好区域党建、非公党建、机关党建等基层党建,不断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抓好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工作,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继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群众满意窗口”、“党员服务标兵”等评比活动,着力强化干部队伍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篇: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细则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07-06-01稿件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的作用,服务本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高本区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促进本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紧紧围绕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措施,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雨花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作贡献。

第三条顾问团是区委、区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辅助决策咨询机构;是利用省会长沙区域资源和区域比较优势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重大措施;是密切政府与专家学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顾问团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本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

2、围绕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举措的制定与实施的可行性、合法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执行条件进行论证评估;

3、对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启动与推广、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地论证评估意见;

4、对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需要咨询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进行指导,并结合工作实际培训专业人才;

5、积极宣传推介雨花,为本区招商引资、引智牵线搭桥。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设立长沙市雨花区专家顾问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区专家顾问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雨花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挂靠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一名副主任担任,另配备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篇:2016长沙市雨花区事业单位招聘(选调)46人

2016长沙市雨花区事业单位招聘(选调)46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和意见的通知》、《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精神,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雨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事业单位需增补的46名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公开招聘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人员管理办法

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管理。

三、报考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安排;

3、综合素质优,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6、报考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7、本次招聘报名截止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得报名(在读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全日制2016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名,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四、招聘程序

发布简章—网上报名—资格初审—打印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含资格复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五、招聘岗位、数量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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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招考岗位附件

注:(1)与单位有最低服务年限约定暂未满的不得报考。

(2)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招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3)年龄30周岁以下即1985年4月18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即1980年4月18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即1975年4月18日以后出生。工作年限或从业年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按足年足月计算。

(4)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后才可报名。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后可视同为相同等级国内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学历、学位。

(5)此次招聘条件所涉及的专业以《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依据。

六、报名和资格初审

1、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首先须在网上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上传照片(照片限200x300像素以内,jpg格式)。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打印报名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报名表、报考岗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当场领取准考证。

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9:00—4月28日(星期四)12:00。

报名网站:

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

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9:00—4月28日(星期四)16:3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6年5月6日(星期五)9:00--12:00、14:30--17:00;

2016年5月7日(星期六)9:00--12:00、14:30--17:00;

2016年5月8日(星期日)9:00--12:00。

报名结果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现场资格审查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9号)。

2、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5以上(含1:5)方可开考,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或缩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3、现场资格审查时需提供《长沙市雨花区公开招聘(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专科起点的本科学历须提供专科文凭)、学位证、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套),以及单位提供的同意报考和报考资格需要查验的工作经历证明。

4、报考人员需如实填写《长沙市雨花区公开招聘(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并在“本人承诺”栏进行诚信签名。报考人员必须确认自己符合报考条件要求,没有不能报考的情形。填写的报名信息、提供的证书和资料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则取消报考资格或不予聘用。如因个人填写失实或有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负责。

七、考试

1、笔试:时间暂定为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参加考试时,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150分钟。

以下岗位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具体为:002、029、030岗位为土建类专业知识,004、027岗位为水利类专业知识,007、017、018、019、020岗位为医学类专业知识,015、024岗位为计算机及网络类专业知识,005、016、022、023、026、031岗位为财会类专业知识,028岗位为环境与安全类专业知识。

其他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

笔试成绩在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考生可凭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码查询成绩。

2、面试: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的合格分数线为70分,即面试成绩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考生不进入体检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面试入围人选及成绩、面试具体安排在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八、体检

1、体检人选按与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自动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的,可在面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2次。

2、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以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和通知为准。

九、考察

1、体检合格人员为考察对象。

2、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对其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审查。考察如出现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2次。

十、聘用

1、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后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2、聘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并与我区签订最低五年服务期限的协议。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用人员,如聘用单位对应岗位无职数空缺则高职低聘。拟聘用人员在原单位具有的高于科员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予保留。

十一、工作监督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由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用人单位配合。长沙市雨花区纪委(监察局)全程参与,进行监督。招聘工作各个程序的入围人员情况都在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

区纪委(监察局)0731-85880108

十二、其他

1、此次考试免收报名费用。

2、咨询电话:

区人社局 0731-85880230

区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31-85880310

区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0731-85880910

区民政局 0731-85881490

区农林水局 0731-85880255

区食药监局 0731-85880630

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0731-85880320

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 0731-85880521

区疾控中心 0731-85880856

区妇幼所 0731-85880697

东山街道办事处 0731-89968900

洞井街道办事处 0731-85636004

跳马镇 0731-86968918

区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站)0731-85880670

区市政局 0731-85530876

3、事业单位招聘网上报名入口:

公共网络:

雨花区政府网络:

4、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地图:(点击查看)

5、附件:《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8日

第五篇: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

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 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

(六)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

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

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委会成立后,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

织实施;

(二)制止违反本办法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

(四)请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六)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三)制定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物业管理措施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或认可;

(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公共场所和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维护和管理;

(四)管理公共绿地,搞好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

(五)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

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

(三)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

(二)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

(三)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

房屋。

(二)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

(三)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

赔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

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缮单位报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损坏的,由管委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修后,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修缮。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同期市、县(市)政府微利房价格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其商业用房和住宅小区内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配套设施,可由管委会直接经营或按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取有偿

使用费。

第四章 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由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

务费和其他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按住宅小区房屋建安工程费2%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给管委会。

(二)房屋维修资金,住宅房屋首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业主缴交,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首次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业主按实际购房款的1%缴交。以后按本栋过半数业主议定的标准,由业主缴交。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的150%缴交。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或约定缴交。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用于解决管委会的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项

目;

(二)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本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保安和其他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

定程序使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栋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

定程序使用;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收支情况按月报管委

会备案;

(四)属管委会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由管委会设立专帐管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委会的经营收入帐目,管委会应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市、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他单位或部门依法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管委会不接受房屋的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

屋确权和转让过户手续:

(一)未移交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的;

(二)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的;

(三)未及时足额划拨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给管委会的;

(四)未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

(二)占用公共场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

(一)未将其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设立专帐管理并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的,或未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的。因管委会责任造成住宅小区利益严重损失的,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撤换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制止无效时,可申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

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未经管委会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三)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时,如对邻户有影响而未先征得邻户

书面同意的;

(四)不按规定缴交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业主及使用人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别墅和高级公寓区、高层写字楼和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雨花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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