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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共5篇)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0-2864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7:3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个(含 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  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年度检验为 B 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9、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2 个(含 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00 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经营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武汉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 300 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 100 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 100 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 50 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 10 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 10 元。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7、国有股权管理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9、《指定(委托)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更住所: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3)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 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 30% 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 20% 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 2 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 5 年)。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 20% 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 2 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 5 年)。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涉及国有股权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准文件;(7)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提请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大会决议;(2)转股协议;(3)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包括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4)发起人股东发生变化的提交新的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1)股东大会决议;(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发起人资格证明。提请注意: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数量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法院的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经在 XX 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股东大会决议;(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清算组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指定(委托)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 3、《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2、《指定(委托)书》;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营业执照》副本。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二篇: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2009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www.teniu.cc”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6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teniu.c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发起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0、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由被委托人签字(由被委托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住所: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会选举或罢免董事职务后,召开董事会选举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可以不低于增量部分的30%,也可以与原注册资本配比后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上市公司除外)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纪录;(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变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2)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

上述公司类型互转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2)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3)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4)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5)验资报告。

提请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

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2)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1)股东大会决议或记录;(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法院的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决议应由到会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记录由主持人和到会董事签字;委托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对价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比例调整应按照章程备案提交文件证件外,还需提交神(上)交所关于股权分置的通知(包括股权分置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照章程备案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进入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的股份公司的变更参照上市公司变更办理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纪录;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变更监事会主席提交监事会决议;(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股东大会决议或记录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提交全体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董事会决议)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金融大街丙26号 100140 崇文分局 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 100061 宣武分局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100054 朝阳分局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00125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69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100041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仓上街8号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101500 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分局 昌平区南大街31号 102200平谷分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102100 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100176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100055 机场分局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机动车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第三篇: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2011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teniu.cc”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

·1·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teniu.c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

·2· 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3·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

·4· 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

·5· 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6· 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不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③验资报告(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无需提交);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5)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②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③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④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⑤验资报告。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

·7· 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步骤

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步骤

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

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步骤

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步骤

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8·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照章程备案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进入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的股份公司的变更参照上市公司变更办理。提请注意: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同时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1)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变更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如董事、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权质押:(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章程;(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完税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

·10· 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绍函);

3、承包合同;

4、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资金数额(合同承包金额):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收入的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11·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东城分局 西城分局 朝阳分局 海淀分局 丰台分局 石景山分局 门头沟分局 房山分局 顺义分局 通州分局 大兴分局 密云分局 怀柔分局 昌平分局平谷分局 延庆分局 燕山分局 开发区分局 天安门分局 西客站分局 机场分局 重要商品分局 机动车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100035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00125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69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100041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区仓上街8号 101300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101500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区南大街31号 102200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102100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100176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100055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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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流程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 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查名-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

4、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记注册委托书》;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延期或换发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验资报告;

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登记注册委托书》;

年检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丢照补发登记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年检合格证明;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设立登记

9、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登记注册委托书;

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10、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首 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 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1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

第五篇:公司注册登记需要如何办理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如何办理

这里有些材料,你参考一下:

具备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上;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公司名称冠省名的,依照省工商局有关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注册程序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核准阶段分为三步:①公司设立申请者填写先核准申请书进行公司名称查询;②公司登记机关初审,预先核准;③公司登记机关核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核准须提交;①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东股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③公司住所方位图;④拟申报有限公司的东资格及资产构成情况表。

(2)申请设立公司登记。

设立登记分为五步:①受理,公司设立申请者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登记注册后,公司登记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②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开办条件;③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④发照,公司登记查关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⑤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登记机关组织发布公告。

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批准材料和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人证明;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⑨公司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可以复印,复印件应加盖产权者印章),租赁房屋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⑩公司住所方位图;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条件:

股东人数符合法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法定最低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法定最低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法定最低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哪些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将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部分存入指定银行;

3.办理资产评估和验资手续;

4.填写登记注册书,制定公司章程;

5.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何种文件、证件: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公司章程(打印一式两份);

4.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

5.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些什么工作:

1.刻制公章,开设银行帐户;

2.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入资报告单办理划转资金手续;

3.办理税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如何办理公司注册

请问一下如何办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流程怎么?

公司应该分很多种,每一种都是什么样的,办起来有什么差别?

先谢谢各位了

一、办理营业执照程序

1、申办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经营范围中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公司开业登记,凡符合公司法律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2、申办除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

(2)同意设立工商企业的批文;

(3)企业章程;

(4)企业行政管理、专职人员名单;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书及履历表;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验资证明;

(9)经营范围中有需报经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凡符合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3、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章程;

(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

(3)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4)外来人员提交外来劳动力管理审批表;

(5)验资证明。上述申办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4、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独资、合伙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3)合伙企业提交合伙协议书;

(4)外来人员提交外来劳动力管理审批表;

(5)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的,•提交交通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复印件;从事美容美发的,提交岗位合格证复印件;

从事饮食业的提交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上述申办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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