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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9657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8 02:1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全系统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行政管理规范化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办理程序

除急病外,其它事由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请假报告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送监察室登记。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审批(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于假期结束前一天报告有关领导批准。

各种假期结束时应销假,其时间以当事人到监察室履行销假手续为准。

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和旷工定性,并按本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身体不适、生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休假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标准: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员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8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事假

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1、不足一天的,可口头申请;一天(含一天)以上的,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2、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的,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八、其他

1、上班10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

2、下班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3、工作日不请假不到岗者、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包括请假、续假而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

4、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利用法定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对符合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从严掌握标准,做好工作衔接,统筹安排人员休假。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请销假制度

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综合科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参照考勤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篇:请、销假制度

(七)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首先应递交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单需先经老师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

2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老师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分别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相关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将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旷课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学院。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老师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写清离校事由,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老师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

口腔医学院

202_年6月

第四篇:请销假制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学生管理与学风建设,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守法纪的良好习惯,规范学生行为,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试行)》。

第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日常学习等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院组织的集会或夜不归宿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在寒暑假及节假日结束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在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者离校后因故推迟返校者,必须经学工办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学习委员负责,每天考勤,辅导员要加强指导与督促检查,院学生会不定期检查.有无故旷课达10学时者报学工办处理。

第四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必须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规的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原因、要求请假的天数、离校返校的具体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校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条需先经学工办老师审核备案,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并在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准假权限:学生病假原则上必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书一律按事假确定。事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说明本人前往处理的原因后,方可酌情给假。凡请事假回家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书面或电话),先征得学工办老师同意。

1、请假1天以内者,由学工办审批。

2、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3、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院长审批。

4、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审批。

5、学生在外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经实习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班级考勤、任课教师点名和学院查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学习委员应如实填报到课情况,不得隐瞒;各班班长每周五应将本班到勤率等情况向辅导员及学工办如实汇报。

2、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将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校及夜不归宿的学生按学籍管理与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学院。

3、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学工办依据《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推迟返校或离校者;

(6)因请假理由不充分等原因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习等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先办后奏事后补假者(特殊情况如因病等事先电告学工办同意者例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七条 报告制度

1、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辅导员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写清离校事由,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2、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辅导员和学工办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

3、住宿生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八条 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到班干部、辅导员、学工办销假。不按时销假者,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_年5月18日

第五篇:请销假制度

XX镇机关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请销假

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镇机关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现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XX镇机关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机关干部包括镇班子领导,正、副科级干部,一般科员;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镇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公益岗、志愿者、村官、聘用工勤人员和其它单位招聘在我镇工作并接受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请销假类种、概念、假期限时

(一)年假。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如因特殊工作原因年假可分段安排。

(二)事假。事假即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当 1

镇干部职工需要请事假时,要写明具体事情,一般的事假天数以实际情况为主,原则上每一次事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

(三)病假。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一般的病假天数以实际情况(含病历、医院证明等)为主,除特殊情况一般每一次病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如无病历证明、医嘱、检查报告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四)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具体请假天数依国家法律规定为主,额外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五)因公外出(学习、考察、会议等)。具体请假天数以文件或组织安排的天数为主,额外超出因公外出安排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六)其他。其他如无法适用于以上假种的情况再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四、请销假的方式

(一)书面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审批并交由党政办备案,一般情况下要提前一天以上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和程序审签后交党政办备案。请假条由党政办负责设计。

(二)短信或口头请假。如因审批领导外出、请假者因

紧急事情或其它不能书面请假的,可以发短信或口头(当面、电话)的形式给审批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党政办备案,并于假后补交请假条。

除了以上两种请假方式,其它如托人请假、代写请假条等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当作没有请假处理。

五、审批权限

请假审批原则上按照“权限范围,逐层审批,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原则上不得越级审批,如超出权限的要逐级上报审批。

(一)书记。凡请假三天及以上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书记审批同意。

(二)镇长。凡请假两天的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镇长审批同意。

(三)分管领导(片长)。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

六、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请销假要严格落实审批程序,根据请假期限长短和审批权限,按由低到高程序审批,并于假期结束后,逐级向审批领导销假,并向党政办备案。其中工作人员和一般科员首先向分管领导(片长)请假;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首先向镇长请销假;镇班子成员向书记请销假。

(二)镇长请假,事先要与书记沟通请假事由和工作安

排,同意后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告假,最后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书记销假。如请假在一天以内的,与书记沟通同意后即可履假。

(三)书记请假,先向各位镇委成员说明,再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告假,经同意之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委主要领导销假并知会各位镇班子成员。

七、请销假审批流程

(一)请假

(1)书面请假。

1、填写请假条;

2、按权限审签;

3、送党政办备案。

(2)短信或口头请假。

1、向审批领导请假;

2、按权限审批;

3、告知党政办;

4、假后补假条送党政办备案。

(二)销假

假期结束后要于上班的第一天到党政办和审签领导销假,并进行备案。

(三)续假

假期结束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继续当作请假处理,其它手续不变,并按请假类别和期限计入请假时间。

八、有关说明

(一)全镇干部职工全年请销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视为旷工,旷工一次的由纪

检监察部门约谈,旷工两次以上且累计三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考勤记录和日常工作检查情况为依据。

(三)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两次,如超过两次后,事假天数累计到年假期中;如事假与年假的累计天数已用完,不得再请事假。

(四)病假以医嘱要求天数为准,原则上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到医院核定医嘱情况。

(五)其他请假事项按国家规定期限执行。

(六)由党政办负责登记、汇总请假人员及请假时间,并于每季度末在信息公开栏公布,且送镇监察室备案,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九、附则

(一)本请销假制度由XX镇党委、镇政府进行解释。

(二)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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