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1— 第六条 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 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
—2— 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3—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6月29日以“云政办发〔2007〕145号”文件印发)
—4—
第二篇: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机关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受理机构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范围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上报省、州(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评估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节能服务专业能力,并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节能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评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或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节能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评审。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时,一同向节能审查受理机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节能审查受理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符合性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报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受理机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及时组织节能审查。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和评审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附件,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同印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须包括节能审查是否通过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投产后各项能耗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常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
1、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与3000吨标准煤之间(含1000吨)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与500万千瓦时之间(含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与1000吨之间(含5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与100万立方米之间(含5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以下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写节能等级表;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三、受理机构 常德市发改委环资科
四、审查内容
1、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5、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6、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含专家论证及评估报告意见);
5、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7、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节能备案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六、办事程序:
六、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限期: 20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
第四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
(三)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四)项目用能特点。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包括原有及新增)。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消费能源品种、能源数量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一)项目布局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分析(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年消耗总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利用情况(可以用能源网络图或能源平衡表)。
(三)能效指标及水平。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包括节能产品、材料、设备等的选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采暖空调、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相关专业的节能措施,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与空调、动力、贮运等专业的节能措施。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载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源消费平衡表等。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折叠编辑本段节能评估的范文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一节 评估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评估依据 第三节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四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概况介绍 第一节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二节 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节 项目用能情况 第三章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第一节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第二节 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四章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 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第二节 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第三节 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 第四节 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 第六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五章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 第二节 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 第三节 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第四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六章 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 项目节能措施概述 第二节 单项节能工程 第三节 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第四节 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第五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七章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 结论
第五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广东信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摘编)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取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格的单位,具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能力。
二、国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能力。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类似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