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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自来水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9707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01:19: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政策下自来水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下自来水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自来水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变化较大,纳税人只有把握好政策要点,才能做出恰当的税收选择。

1994年实施增值税以来,自来水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几经调整。1994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适用13%的税率。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又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_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进一步明确,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上述有关自来水的增值税政策全部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自来水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变化后,纳税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税负可能提高。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13%的税率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差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计税方法哪种情况下税负较低、利润最大,纳税人要综合考虑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二是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新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仍要依照6%的征收率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如果为了降低税负而人为地改变纳税人身份,则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1079号)明确规定,202_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2_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注意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范围更宽泛,并不限于自产自来水。

新政策下,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自来水应是自产的。因此,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销售、转售自来水,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由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因此不能适用13%的税率,也不能适用财税〔202_〕9号文件规定的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四是不同应税业务要分开核算。

一些自来水公司为客户更换水表收取安装费的同时,还要销售水表。对于自来水公司经营自来水以外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应将销售自来水和销售水表的业务分别核算,购进水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在销售水表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6%的征收率征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征税。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

我公司在甲市开发的荷花湾小区接近旅游区,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共建设十栋楼房,其中十号楼建成大酒店,一层、二层做餐饮和休闲中心,三楼以上是客房。现在,酒店大楼主体已经完工,准备进行装修。请问,建成之后注册酒店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有比较好的方法可以节省税费支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这里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指的是成品房,即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房产。酒店的设计中一般应当包括装修,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装修竣工后的房产投资注册成立酒店公司,符合财税〔202_〕21号文的规定,就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的酒店大楼主体刚完工,还没有进行装修,应当属于“在建工程”,而不属于“建造的商品房”.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的“在建工程”对其他房地产公司投资,符合财税〔202_〕21号文的规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你公司以在建工程对非房地产企业(酒店公司)投资,该文件没有规定征税,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建议你公司以在建的酒店大楼对酒店公司投资,可以达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

但是,注册成立酒店公司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多个部门的批准,这些部门一般要求在房产建成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发给合格证书。如果是这样的话,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酒店大楼就已经是“建造的商品房”了,再要投资和联营的,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兼营“住宿、餐饮”等酒店业务,酒店大楼建成验收后请有关部门来检查,取得合

第三篇:企业转供水电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转供水电应缴纳增值税(202_-06-30 21: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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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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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企业转供水电应缴纳增值税作者:建筑财税李志远

来自 中国税务报

问:我公司最近进行工厂扩建,投资周期近2年,施工单位使用我单位的水电(有生产经营共用电,也有基建共用电),我公司按月收取施工单位的水电费。在我公司生产经营电费发票已抵扣、基建用电不抵扣的情况下,对于收取水电费的涉税事项,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事项视同为销售行为,收取水电费时开具发票给施工单位;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发票分割,开具收据,并复印供电公司开具给我公司的发票提供给施工单位。请问,究竟应如何处理收取水电费的涉税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水电费,属于转供水电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此,企业应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此外要说明的是,企业转供水电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购入的转供水电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请关注“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俱乐部”公众微信号chinacac,每天发布一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勘察、勘探、工程设计等行业财税信息。李志远

第四篇: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

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

近日,河南省某国税局税政科接到了二手车销售车主和二手车市场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二手车交易中的增值税该如何计算缴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中介,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用不用缴税?

(二)单位和个人卖车,用不用缴税,如果缴税,该如何计算?发票该如何开具?税务人员整理了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二手车经营企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2_年第2号令)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而不用机动车转让方开具发票。

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业务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手车经营企业应高度关注该项规定中确定纳税义务的要素,如发票、款项结算以及手续费的支付形式,把握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和个人转让二手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二手车转让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以其他个人二手车转让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车应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应缴纳的增值税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70号)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_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2_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_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2_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202_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2_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汽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202_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一般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车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也适用此项规定,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转让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入户变更手续。

纳税人二手车交易需要关注的还有,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缴纳时不能扣减手续费和评估费,而应当根据二手车发票中的价款直接计算。

税款可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

对于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3号)的规定,属于自行收购二手车并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的行为,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是视为零星税收,委托二手车经营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税款,纳税人应注意向委托代征人员索取完税证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委托二手车经营单位代征税款,纳税人则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纳税人向二手车经营单位支付款项,应分清税款和手续费。如果是享受免税的其他个人,二手车经营单位则不能向其代征税款,只能收取中介手续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出具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备案后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未能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视其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委托代征的办法代征税款。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应注意的是,转让没有抵扣进项税汽车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申报,形成的税金不参与当期进销项的计算,也就是说,在有留抵的情况下也可能实现应缴税金。作者:雷云涛

刘晓伟(202_.8.6中国税务报)

第五篇: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规定

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税率为13% 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税率为6% 根据税法的规定:

1.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为13%。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来水,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生产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13%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所选择的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虽然一般纳税人大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依然为13%。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来水政策变化及应注意的重点内容

一、原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2_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二、新政策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该文件废止了财税〔1994〕14号、国税发〔202_〕56号文件。

三、政策变化

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来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不少变化:

1.原政策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同时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变化会产生以下影响: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同时,原政策下,由于一般纳税人选择6%的征收率时,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必然低于按适用税率13%缴纳的增值税。而按新政策,选择6%的征收率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其税负不一定低于选择13%的适用税率。这也是为什么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而不是一定使用6%征收率的原因。因此,在新政策下,纳税人更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2.新政策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在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时,仍维持了6%的征收率,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仅为3%。因此,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如果为了降低税负人为选择纳税人身份,则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1079号),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即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并不限于是自产自来水,而新政策明确,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自来水应是自产的。因此,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销售、转售自来水,在目前政策下是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由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因此不能适用13%的税率,也不能适用财税〔202_〕9号文件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下自来水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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