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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10582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2 12:4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东营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市住建局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是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每个年度评选“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3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选对象须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建筑企业资质,且为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国优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工程)、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市政/装饰装修金洲杯奖(以下简称市金洲杯奖)等奖项。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一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安全许可证,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企业保证本次申报提供全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无弄虚作假。)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员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能反映出全年纳税累计额)。

(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注册人员栏查询本企业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截图。能清晰的显示本企业建造师数量。

(九)企业获得表彰、表扬、奖励及工程创优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特别说明:申报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时限为申报年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各种荣誉及工程创优应为近2年内获得。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

企业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建筑行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资料审查阶段对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工程创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量化赋分,得分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的评分标准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得3分。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AAA”资信等级或同等级别信誉的,得3分。

3、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项得4分。

4、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每项的20分,省级文明单位每项12分,市级文明单位的每项得6分。

(二)企业创优工程的评分标准为

1、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30分。

2、获得山东省“泰山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省级奖项的,每项得20分。

3、获得市级金洲杯工程奖或同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

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4、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或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分3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三)企业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的评分标准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9分。

2、一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5分,二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75分,三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元得1分。

3、企业年税收总额一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1分,二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1.5分,三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2分。

第十条 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申报企业的得分,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汇总资料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第十二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每年的奖励计划中拿出适当的名额,用于奖励中小企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投诉的,经评委会核实,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撤销,补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二篇: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熟市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鼓励建筑行业建造师遵守市场规则、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成为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项目管理人才,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在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由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三条 “ 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由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抽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必须是在常熟注册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方可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三级项目经理过渡阶段 1 须提供有效的三级项目资质证书)

(二)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规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业开拓意识。

(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严格,申报的代表工程必须有一项获得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

(四)重视工程承包合同,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小型项目管理师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五)所承接工程无民工工资投诉、上访、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开展QC小组活动。

(七)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在上直至本年评审前未发生四级和四级以上的安全事故及通报批评的,承建的代表工程至少有一项获得文明工地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由各单位从本企业建造师中选拔推荐,并填写《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申报表》一式二份。要结合评选条件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给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七条

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申报材料:

(一)填写《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的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和该获奖工程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所在企业出具该建造师承建的工程项目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不良行为的证明。

(五)该建造师在申报获得的文明工地证书。

(六)该建造师工程项目推广运用“四新”成果,开展QC小组活动的材料。

(七)建造师的先进事迹材料(约800字左右)。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汇总、初审后报“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申报优秀建造师的申报、初审的情况报告,以表决的方式初步确定优秀建造师名单,并在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意见,最终确定获奖人员。

第六章

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称号者,由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发文表彰,并从中择优推荐苏州市优秀建造师人选。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建造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常熟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取消优秀建造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地搞好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是我省建筑行业授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奖。其评选对象为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中现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工作,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评选结果报省住建厅备案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并组织宣传。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注册证书。实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八年以上,现正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从事项目经理的工作。近三年曾担任过一个(含)达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经理。

3、近三年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合格率达100%,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质量奖。

4、近三年内所负责的工程未发生一般级别(含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被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通报批评过,且未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以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

5、诚实守信,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考核期内无失信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6、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注重环境保护,项目已开展信息化管理。

7、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1、除大型工程外,同一工程原则上只能推荐一名项目经理参评。

2、连续三年在境外施工的本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可参照上述条件参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六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于每年第二季度初组织申报(202_度的202_年9月底前申报)。由项目经理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见附表),由所在企业负责推荐申报,各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同级建设(筑)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推荐意见,报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省级以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推荐申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筑业协会。

第七条 申报资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

2、申报资料目录。3、1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4、建造师注册(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

5、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安徽省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复印件。

7、《申报表》中所填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合同复印件、工程安全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8、《申报表》中所填报工程项目全景照片1张,局部照片4张,并附简要说明。

9、担任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经理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个人及所从事的工程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它资料。

11、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在申报时应提供原件备查。第八条 以上申报资料(申报表除外)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报一式一份,材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对推荐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7天无疑义后报省住建厅备案,公布表彰。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建筑业协会提名,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所颁发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证书,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尊重事实;广泛吸纳意见;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二条荣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向部级协会推荐申报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原则上从近期获奖项目经理中择优推选。

第十三条 企业对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办法和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获得“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在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将永久取消其个人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原皖建协[202_]4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第四篇: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202_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决定每年开展一次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表彰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公正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是我市建筑行业授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优秀项目经理,其所在企业应是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受宁波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具有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3、能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近二年內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

4、圆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工程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倡导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生产模式。

第六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认真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在推行环保节能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奖项或表彰。

2、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获得一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或结构优质奖;或二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工程质量奖或结构优质奖。

3、施工现场管理好,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工程建设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获得一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市级以上或二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获奖二年内有效,同一工程项目在有效期内,获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承建单位可以申报二人次,参建单位可以申报一人次;获市结构优质奖,可申报一人次;获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承建及参建单位各申报一人次。申报人员必

须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推荐程序: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可推荐本企业项目经理申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推荐后经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初审同意后报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其中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备案地在四区范围(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经市建管处审核同意后推荐;各专业局由各专业局按评审条件,审核同意后推荐申报。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名单,提请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小组评审,经审定后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第九条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市建设委员会相关处室、相关单位(部门)、市建筑业协会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表彰、颁奖。并在宁波建筑业协会网络平台和《宁波建筑业》期刊上公布。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在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中,根据上级协会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省、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对采取欺骗、虚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实行动态管理,一经查实,取消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08 海南省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建造师队伍建设,表彰和鼓励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并做出显著业绩的建造师,根据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精神,开展全省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工作有序、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每年评选一次,名额一级20名,二级10名(可依据当年评审情况调整)。由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评选条件组织申报。

第三条 向国家级相关部门申报同类奖项的人员必须是近年内我省优秀建造师的获奖者。

第四条 评选应注重实绩,准确客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为使优秀建造师的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优秀建造师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优秀建造师评选专家组”和“评优工作办公室”。办

评审机构与职责 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向企业发放参与评选通知、收集并审查申报材料、编制评审方案、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等工作。优秀建造师的评审工作由“优秀建造师评选专家组”负责,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执行评审方案,审查申报材料,提出获奖入围的人员名单。

第六条 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评选委员会”委员由省住建厅、省有关专业部门、省建筑业协会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对评选专家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按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并将评出人员名单在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网站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八条 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报省建设厅主管部门审定后,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已取得注册建造师(一、二级)资格的技术人员。非会员单位的企业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先办理入会手续后予以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本省注册成功的在岗建造师,并经所在单位同

申报条件 意推荐。

2、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

3、敬业爱岗,勇于创新,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在企业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守信誉,职业道德好,未发生违约及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合同纠纷等情况。

5、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科学合理核算工程成本,经济效益明显,未发生经济违规问题。

6、近两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工程项目,须有一项以上获得省优质工程和省安全文明工地奖。

7、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规范施工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队伍和谐,所负责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须填写《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申报表》,撰写202_字以上内容详实的业绩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本企业申报的建造师中择优申报,核实相关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在《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申报表》上盖章,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评优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海南省建筑业优秀建造师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证书并进行表彰,并择优推荐国家优秀建造师人选。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建造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参选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对于弄虚作假而获得优秀建造师的,发现后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优秀建造师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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