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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及维修规定.(202_年二修改)doc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0-8922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0 12:34: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车辆使用及维修规定.(202_年二修改)doc

车辆使用及维修管理规定重申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车辆的使用

1、车辆使用程序

送货车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送货日程按排执行,对重复要求派车的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复派车,如因特殊情况,要落实原因后方可再次派车。派车后临时改变用途及路线需要请示,业务员送货如不按日程安排用车应提前1-2天申请,由派车调度统一安排方可使用,各驾驶员必须服从按排,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交通安全:保证交通安全,是完成任务的基础

1、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操作行驶,精心爱护车辆,保护好车容车貌,防止车辆的人为损坏。

2、因日常检查粗心,行驶大意,操作失误等驾驶员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承担:

3、驾驶员不准驾驶带病的车辆上路。

4、违章行驶或驾驶员玩忽职守原因造成罚款,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因灯光不全、机件不符合要求等,出车前经检查留有记录的,公司承担90%,当事人10%;没有检查记录的,公司承担50%。驾驶员承担50%;

6、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赔后超过保险金以外的部分,乙方按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比例承担其经济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担.四.车辆管理

1、驾驶员应于保险到期前五天通知行政助理续接下一年保险,如因驾驶员未通知行政助理导致的未投保出险,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2、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公司大院停放,不允许在外过夜,更不允许私自将车开回家。(特殊派车应报调度备案),如未按照此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配送部领导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除公司允许的特殊员工以外,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五.驾驶员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听从执法部门的指挥。

2、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养路费、车辆使用税、道路运输规费及随车工具等应妥善保管,交接车辆时应清点,并签字分清责任。丢失、短少、忘记携带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扣车和补办证件的费用,应有责任人承担损失。

3、热爱公司和本职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爱护负责车辆,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尽力为业务人员提供方便,协同运达货物。

4、对运送的货物有强烈的责任心,做到货物无缺少,无破损,无淋湿及其它损失,提货发货按《发货管理制度》执行。

5、提货送货应做到安全快捷,不准无故拖延时间,不准推前缩后互相依赖。

6、市内每家送货不超过20分钟。门店送货需店长签字并确认到货时间。如发现无故拖延时间而晚回者,每次罚款20元。附表一:

7、收车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市内车辆将钥匙交到门卫,未经许可不准私自动用,严禁乱停乱放。如因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况给予处罚。特殊情况报请部门经理批准。

8、严禁借修车之名索取个人所得和出车私拉乱捎,一经发现处以非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或辞退。

六、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人保养责任制,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好车率应在95%以上,每月有一次因故障影响出车,不得参加先进评选,有2次扣除工资5%。

3、因不当安排修车不能参加大计划运送任务,造成急需外包车辆,当事驾驶员承担包车全部费用20%。

4、修车、保养必须在《车辆维修挡案》上登记,修车前领取《车辆维修通知单》,经部门经理同意,选择没有运输任务的空隙修车并核对修车费用明细方可签字。

5、一级保养,202_-2500公里,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润滑各转动部位;视情况在5000—8000公里更换机油。

6、二级保养,10000-12000公里,检查全车各部件的紧固情况和工作性能,视情况更换润滑油和养护。

7、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部门经理及司机班长每周定期对车辆保养情况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每次罚款50-100元,如因保养不力造成车辆故障,视情况进行相应罚款。机械事故: 202_元以下,责任驾驶员承担40%;202_元以上承担30%;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8、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每周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为车辆维修日,平时如有维修不能耽误工作。

9、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司机班班长或部门经理,不得带病出车,程序如下: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由司机班班长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并签字确认,如需大修需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司机班负责人写出维修报告并报行政部经理签字确认;

(三)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四)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五)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六)维修费用与定点单位每季度结算,行政部管理人员在车辆维修记录上登记并核对,经司机班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字后报销。

八、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行政部备案。

九、差旅补贴:小车司机出差到烟台地区以外城市每天补贴25元;出差烟台各城市每天补贴15元;出差烟威地区原则上完成工作当日往返,特殊情况报行政部经理核准后可以住宿,驾驶员行车补助费按派车记录单之时程和工作时间计算。送货司机下县当天往返者每天补助15元,当日不能返回留宿者每天补助25元。

第二篇: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抓好保养、维修工作,降低使用成本,节约经费支出,保证工作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含借、聘用),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党政办公室应落实分管人员,全面做好管理工作,负责所部车辆调度、维护保养、计划修理、燃油报销,并建立相关台帐。

二、建立车辆档案,收集车辆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含购车发票、合格证、行驶证、附加费凭证等复印件)。对车辆保养和维修(含更换机油、电瓶等情况)记录在册。正常使用的车辆应办好车辆保险。车辆有专职驾驶员的,其车钥匙一把由驾驶员使用外,其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建立车辆使用台帐(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记录每天车辆的运行状况,按月或季统计、上报车辆使用报表。

四、车辆保管

车辆是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交通工具,采取集中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车辆在正常情况下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别处。如遇外出执行任务,应妥善停放在安全可靠地点随叫随到,早晚出车需临时停放宿舍附近时,须征得领导同意。

五、车辆调度

1、车辆使用实行出车审批制。应本着合理计划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

2、所领导用车直接通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调度。

3、部门需要用车,应由所分管领导同意,提前一天与党政办申请联系,提出用车时间、地点,由党政办开具出车通知单方可用车。所分管领导原则上每天签批一辆用车,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一般情况下,车辆首先保证所领导和急需工作使用,部门用车根据工作的缓急程度进行安排。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同一地点的在时间上许可,要做到合并用车,以求达到节约和缓解用车紧张状况。

5、在本市范围内[含五县(市)]出车,原则上车辆不过夜,应当天返回。

6、外单位联系借用车辆的,须经所长批准,私人用车一般不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由所

长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私车。

7、未经所领导批准,擅自出车而造成后果的,由擅自出车者自负。

8、本所职工本人因私事需借用车辆的,在车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填写〈出车审批单〉,经所长批准同意的,由党政办公室收取用车成本费后派车,其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由车辆借用人支付。

9、驾驶员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用车申请单”上的时间、地点、事由出车,做到安全行车。

10、驾驶员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洁,保持良好车况。车辆每次外出归来,应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生故障及时排除。

六、燃油供应:

由驾驶员根据实际需要负责购买,报销前需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审核,并建立汇总台帐,月末计算百公里耗油量,做好相应的报表。定期分析出车情况,对不正常的车辆用油,要查明原因,属人为原因的,要严肃处理。驾驶员要千方百计降低油耗,节省燃油。

七、车辆维修:

1、汽车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汽车维修申请表》,注明主要的修理项目,经党政办公室认可,分管领导同意,携带申请表进厂;汽车计划修理,由党政办公室提出,估算修理费用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安排进厂修理。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必须随车,配合党政办公室做好对修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车辆修理竣工,修理项目单、结算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由党政办公室会同驾驶员验收,验收合格才可办理出厂。

2、党政办公室应掌握汽车修理市场行情,收集车辆零配件规格、产地、质量、价格等信息,对修理费用的审核必须严格把关,修理结算单签字认可前仔细核对。谁出差错,谁负责。

3、修理发票必须附修理工程项目单,并有相关驾驶员的签名。做好修理费季度报表,季末统计、汇总供财务部门、所领导参考,并发各有关驾驶员。

八、车辆正常报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上报市处有关部门审批。

九、安全奖罚

1、全年无事故的驾驶员以百公里二元标准计算发放安全行车奖,按考核,凡发生事故者扣发全年安全行车奖。

2、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理。

第三篇: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所有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应提前向车队报修,经车队鉴定后对报修项目进行询价并填写维修申请,报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并经批准后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

二、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报车队确认。

三、报修车辆修复后,驾驶员接车时应对所修项目认真检查无误,在维修项目单签字确认,交回车队复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和车队联系并向承修单位提出,确保修车质量。

四、车队应随时掌握车辆维修进度并监测维修质量。

五、车辆维修费由车队报机关服务中心审核、领导批准,车队在两月后统一进行结算。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遇紧急情况确需维修的车辆,要立即通知车队,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车辆使用管理和维修制度

一使用管理

⒈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机动灵活、厉行节约”的原则,灵活掌握、统一调度,做到保证领导用车,保证各委室工作用车,保证委员调研、视察用车,保证离退休老同志公务和急事用车,保证对外接待等活动用车。

⒉市区范围内用车,原则上由车队队长调度安排;出市区但在本省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安排;到外省的用车,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安排。

⒊私事原则上不得使用机关车辆,如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不仅要受到批评,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的后果也要由用车人全部承担。

⒋出车路线要按照安排执行,乘车人员和驾驶员均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⒌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在满足本单位用车的前提下,外借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外借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外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

⒎车辆出长途时,应事先填写长途出车任务单,由车队专人核对里程表。返回后要及时将里程表数、途中加油数填在出车任务单上,并由车队负责核实。凡不按规定办理者取消长途补助。

⒏实行车辆定点加油的管理办法,所有车辆统一办卡,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二维修管理

⒈驾驶员对所保管车辆实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⒉车辆需要维修、装饰时,首先应由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经车队队长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装饰表,交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定点厂维修、装饰,任何人都不允许擅自送修。

⒊机动车辆进厂修理要以政府采购维修单修理项目为准,做好交接手续;出厂时要进行验收,合格后该车驾驶员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帐时核查。

⒋车辆进厂维修期间实行驾驶员跟车监修制度,车队队长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⒌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车队审核鉴定,并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需进行大修时,要经过车队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修理。

第四篇: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

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13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21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20%。

第四章附则

第22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3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24条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 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第五篇: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

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

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托修方的名称;

签订日期及地点;

合同编号;

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用;

质量保证期;

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___%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

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闪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___%(至少___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____月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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