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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资质申请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5765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4 03:3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造林资质申请

重庆市印发造林绿化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5日

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承包造林的市场秩序,确保造林绿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单位资质申请、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凭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和已完成的造林绿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活动。第四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其中丙、丁级委托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5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2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具有4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施工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5%,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施工单位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

4、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单位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丁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000亩以上;

4、单位中具有林业、园林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业务。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绿化施工项目,且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2万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1万亩或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四)丁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5000亩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有关证件;

(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单位章程;

(五)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已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的承包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或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施工资质审核审批

(一)重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

(二)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丙级、丁级资质的审批、发证。

第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施工单位完成的近3年承担施工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新组建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但可申请资质,经所属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发给《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试行)》,满2年后可申请正式资质等级;已从事多年造林绿化的单位,凭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

第十一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发生过造林绿化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阻碍对质量事故调查的;

(四)在项目招投标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施工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担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时,应持《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业务需要,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施工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在领取新的《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已取得资质的施工单位,于每年3月份接受审批部门的年度资质审查。第十八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年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视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对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

(一)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服从监理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四)转让、出借《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

(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林业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表:

1、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已完成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情况表

4、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

5、企业经营情况表

第二篇:资质申请

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核准和注销

申报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一)、业绩核实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申报部批资质的,除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以外,还需按照建办市[2012]36号文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大型工程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资质申请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套,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表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与申请表完全一致,并经初审部门审核上报。

2、申报部批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两套,此外还需提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的电子数据光盘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三)综合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8、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四)人员类:

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新设立企业考核注册建造师的,企业提交建造师注册相关申报材料;

2、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五)工程业绩证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1、中标书或委托函;

2、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六)因企业分立或兼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分立或兼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或合并情况);

2、企业分立或兼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一级资质延续: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备注: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八)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延续: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系统电子数据;

2、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注册证、岗位合格证和近期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3、建筑幕墙工程企业还需提交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证明(包括从业年限、合同、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九)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最高二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即办件)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体化)申请表》一式一份;

2、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数据。注销证书: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第三篇:四川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造林营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承包造林营林的市场需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确保造林营林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造林营林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林营林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植被恢复、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石漠化土地治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城乡绿化、种苗基地建设、营林、森林管护等(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管理及证书的核发等工作,并报四川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章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14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3人;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近5年内独立承担10个以上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

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30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并具有固定的苗圃和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二)二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3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2人;

3、具有6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经历,近5年内独立承担8个以上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

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20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并具有固定的苗圃和较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三)三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人。

3、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经历,能够独立承担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

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营林业务。各等级资质的业务范围为:

(一)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700万元以下的单个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

(三)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

第七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根据施工单位的业绩情况重新申报,审核认定,方能承担相应的造林营林施工任务。

第八条 申请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法定代表人决议文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五)具有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和由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称证的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七)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员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页);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在岗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八)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九)有苗圃基地的单位需提供自有土地证明,租用或者借用的,需提供出租(借)方的土地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协议及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单位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业务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九条材料要求:

(一)申请单位需填写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并发送至四川省林学会邮箱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审定合格的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正式申报;

(二)所有申请材料应合并装订成册,并包括封面、目录、申请表(装订在前)和附件材料(装订附后),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三)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每个技术人员按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复印件的顺序集中,并与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排列顺序相对应;

(六)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的顺序相对应。

第十条 初次申请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只能从三级资质开始申请。符合从业年限要求且取得现有资质五年后,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延续原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升级的单位,除需提交第八条要求的

材料外,还需提交原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向四川省林学会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交回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认定。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因单位分立或者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除按规定提交第八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

(二)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四)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

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十五条 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十六条 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二)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四章 受理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四川省林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四川省林学会 提交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四川省林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新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三)四川省林学会根据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四川省林学会官方网站对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初步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四川省林学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对取得资质的造林营林施工单位,由四川省林学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进行注册监管。同一名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造林营林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省林学会统一规定样式并印制、核发,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证书分为正本(1套)和副本(2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林学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者升级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如需开展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取得资质后,在5年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级别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四川省林学会直接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要严格按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任务,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资质证书从事相关的造林营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对持证单位持证期间的资格条件和开展的造林营林施工业务进行核查,持证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林学会在核查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则给予降级处理或注销资质证书。若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并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一)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业务材料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它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在造林营林施工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不适宜于继续从事造林营林施工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6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个人 造林项目申请

造林项目申请

县林业局:

申请人:**,男,19*年*月出生,农民,住环潭镇**村二组,年家延收入20000元。

本人现有林权制度改革承包面积540亩,使用年限70年,其中有林山场300亩,还有240亩荒山,位于本村组五龙水库西边,土层深厚,适宜种植油茶,计划发展油茶200亩,为确保造林成效,特申请县林业局将本人造林纳入项目扶持,并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指导。

如果林业局同意本人实施项目造林,本人将承诺按项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此致

申请人:**

2010年元月

第五篇:申请建筑资质必备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资质审批受理

(一)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做出许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时附《各市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表》(见附件1)及备案表电子文档。

(二)企业申请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建设厅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省体育场内政务大厅三层西),上报时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及备案表电子文档,由省建设厅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做出许可决定。

(三)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省建设厅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上报时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及备案表电子文档由省建设厅做出许可决定。

(四)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

(五)中央驻陕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直接报省建设厅受理做出许可决定。

(六)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揽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覆盖范围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七)企业首次申请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用纯色不过塑纸),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注: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且60岁-65岁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15%);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资质升级企业的业绩必须为获取前一级资质后所取得的业绩)(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有申请专业全部填在一份申请表,并标明将现有资质及批准时间)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并在附件资料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注册人员同时在网上核实)、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为保证资料完整不脱落,建议采用胶粘软封面封底。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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