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范文]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8901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8 18:2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范文]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组字〔202_〕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_年9月9日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 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_〕11号)、〘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2_〕4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启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启动和推进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审定创业启动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确定创业领军人才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审核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研究解决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业启动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受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承担创业启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创业启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业启动资金计划,办理创业启动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业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创业领军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核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项目开展过程中使用创业启动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纳入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州市内使用。创业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资助计划合同期内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申报成果奖励、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自主创新产品等均应标注“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领军人才在穗创办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领军人才所申报的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效益。创业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

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科研条件建设费:是指为保障项目研发的实施所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或改造)费用。

(七)成果推广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相关自主研发产品的中试、推广或示范工程(项目)费用。

(八)场租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除享受〘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场租优惠之外所发生的工作场所租赁费用。

(九)国内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穗工作的相关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为提升科学研究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或参加相关培训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人员费:是指直接参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研究开发的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工资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创业启动资金中重复列支。

(十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占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30%。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5%。

第九条 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创业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三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程序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创业启动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创业领军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创业领军人才、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创业启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创业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二篇: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2_〕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_〕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其中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其他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2园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从企业创办、领办人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免收的租金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承担;

(三)根据企业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5%;

(四)对获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领军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从其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

(二)按穗字〔202_〕18号文有关规定,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原则上,对其企业(项目)获市财政创业启动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者,按所获创业启动资金10%比例对其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20%比例给予安家费;

(三)领军人才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四)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

(五)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领军人才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领军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才办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6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申请贷款贴息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审核调查报告;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贷款贴息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贷款贴息在项目贷款合同有效期后的第2年根据企业当期实际还贷利息额的50%一次性补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

(三)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个人所得应纳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资料及个人所得税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创业启动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篇: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公告

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2_〕18号)、《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_〕11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决定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和重点扶持领域

从202_年起,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穗创业发展;其中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

围绕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扶持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船舶和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重型装备等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产业、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全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来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60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于202_年1月1日后来穗工作(特别优秀的引进时间可以放宽到202_年1月1日后),引进后需在穗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二)创业领军人才。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申报人所创办、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穗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经约定企业拟在穗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也可参加评审。)

申报人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

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可直接作为我市“创新创业领军

人才百人计划”当然人选。

(四)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并在提交材料

时出具书面说明和破格理由。

(五)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人才和项目。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创新领军人才依托用人单位进行技术研发、开展科研创新,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创新领军

人才,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资助的同样数额给予支持,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

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家补贴的同样数额给予资助,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

多不超过50万元。

(二)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

3.由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4.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5.对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至100万元安家费。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2.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穗字〔202_〕1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

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

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申报办法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

1.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创业领军

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

2.申报人附件证明材料1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中,创新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

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

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

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

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

新报告、检测报告);(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股权构成材料等);

(5)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

从即日起,常年公开受理。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

及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或市直局以上单位)审核后,送市(海外)高层次人

才服务窗口(设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才,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具体可登录广州留学人员

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

4.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

序号单位联系电话E-mail

⑴ 越秀区委组织部 020-83268131yxrcban@126.com

⑵ 海珠区委组织部 020-89088053hzgbek@126.com

⑶ 荔湾区委组织部 020-81599865lwqzzbgbk@126.com

⑷ 天河区委组织部 020-38622154zzb-gbek@thnet.gov.cn

⑸ 白云区委组织部 020-86554778by86554778@126.com

⑹ 黄埔区委组织部 020-82378747erke@hp.gov.cn

⑺ 花都区委组织部 020-36918003hdrcgz@163.com

⑻ 番禺区委组织部 020-84636475pzjdpx@panyu.gd.cn

⑼ 南沙区委组织部 020-84682128nsqwzzb@163.com

⑽ 萝岗区委组织部 020-82111298guoxuan@getdd.gov.cn

⑾ 从化市委组织部 020-***2@163.com

⑿ 增城市委组织部 020-32829***@163.com

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_年9月14日

第四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2、登陆系统后依次选择“项目申报—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申报类别为“科技创新人才研究基金,填写“项目分类”及“专业组”后,点击“提交”建立项目基本档案。

3、重新登陆“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项目申报”,在“已经申报项目列表”中利用“修改”按键添加项目信息。

4、将项目信息填写完整,检查无误后提交。

5、提交后,随时关注学校及科技局的“审核意见”并及时修改。

六、其他要求

1、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_年2月19日下午17:00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材料以网上申报材料为准。杰出青年基金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网上通过后,在线打印申请书。按照申请书、项目详细信息、附件和推荐意见的顺序装订成册(左侧订装或胶装,禁止用塑料封皮装订),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科技处。优秀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后备人才项目不用报送纸质材料,市科技局抽查项目申报材料原件。

3、纸质材料请于202_年3月5日前报送科技处。

4、其他不明事宜请向科技处咨询,电话:

5、附件1: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2:202_年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科技处

202_年1月20

第五篇:202_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推荐)

202_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2_〕35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2_〕7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发布202_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进入综合评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二、申报要求

(一)202_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县)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未确定区(县)和创业载体的,可由“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协助推介。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风电与光伏装备、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南京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五)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已入选南京相关人才计划的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或与申报人同属一个创业团队的其他成员,不再申报本计划。

(八)同一申报人最多可申报本计划两次,且不可连续申报。

(九)同一申报人每次仅限在一个区县(园区)申报,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2_〕70号)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_“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2_年6月10日和202_年12月10日。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申报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www.teniu.cc

2、各区县(园区)的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查询;

(五)工作程序:在线申报——区县(园区)专项办初审--—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布。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