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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5213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3 09:27: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批准文本)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国际化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四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国际化,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

城市国际化的目标是,发挥和增强创新活力之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东方品质之城的优势,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枢纽、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将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国际化阶段目标,有序推进工作。第六条 本市设立的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推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商务、金融、会展、文化旅游、体育、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外侨、宣传、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轨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争取国家、省有关涉外领域的改革试点,建立并完善适合城市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会展赛事、招商引资(智)、投资融资、文化旅游、规划建设、生态环保、交通管理、城市治理、对外宣传、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

第八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关领域的城市国际化标准并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采用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提高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水平。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推动有关国家、地区和联合国相关机构、各类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置商务办事处或者办事机构。

第十条 每年9月5日为“杭州国际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此期间组织开展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促进城市国际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国际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产业国际化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进国际领先的技术成果、产业项目、企业,以及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大数据等前沿产业。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政策措施,营造国际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一)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加强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三)引进和培育国际化人才;

(四)引导资本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

(五)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应用;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创新园区、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十五条 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建设,建设国际网络贸易中心和“网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城市;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贸易方式、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第十六条 建设国际化、现代化、智慧化的综合保税区,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七条 发展数字经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形成国际一流的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构建国际前沿和高端产业集群,建设全球领先的信息经济科创中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十八条 加强服务业领域国际合作,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企业,支持建设金融、科技、文化和国际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提升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金融与生态、文化、科技的融合,服务实体经济。

以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为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领先地位的财富管理和新金融创新中心。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赛事管理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加强对会展业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型会展场馆及配套设施,健全场馆运营机制;培育引进专业会展、赛事机构;提升本地会展、赛事的国际知名度,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和品牌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提高举办国际会展、赛事的服务承载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会展机构的联系,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推进旅游国际化,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依托本市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符合国际需求的旅游产品,建立国际旅游营销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游客服务体系、导游服务队伍和旅游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特色街区和特色商品展销中心,推进国际化商圈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和支持在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方面引入国际服务资源,与具有本市特色的服务资源相融合。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本地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成果交流,鼓励境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立前沿科学研究和创新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化专业招商机制,开展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用好国际国内的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资源,通过新设、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实施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项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指导组建行业协会等方式,搭建企业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推介宣传等服务活动。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色和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建设前瞻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方案,鼓励面向国际招标。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城市核心区、重要沿山滨水区、历史风貌区等区域,可以划定为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优化景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市建立健全环境承载力预警体系,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市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本市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客运货运班列、航线,加强多种交通方式的联运衔接和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区域性国际客流、物流中心,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枢纽。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形成以杭州为中心的省域一小时交通圈,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成网,优化城市快速路网,健全大公交体系,依托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和交通大数据,提升智慧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提升本地与国际网络交换能力,推动杭州成为国际贸易、金融、物流等大数据汇集、交易、应用的重要枢纽城市。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机场、车站、码头、风景旅游区、博物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识。需要设置双语或者多语标识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优先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纳入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四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的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形成城市管理数据体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涉外行政审批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审批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政府运行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涉外咨询和服务平台,为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信用管理机构合作,推动本市信用服务企业参与全球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人才引进制度,为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建设国际人才创新创业园。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籍专家人才库,完善工作机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人才支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开展本地人才海外培训、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聘请境外教师,加强培训和管理;鼓励境外学生来杭州学习、实习。

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杭州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根据外籍人才居住和引进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本市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

鼓励本市医院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完善国际医疗保险服务;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制定并实施国际化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完善社区周边教育、医疗、休闲、文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国际化街区和社区。

第三十八条 航空、铁路、公路等部门应当在旅客通行、货币兑换、网络环境等方面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优化外籍人员居留、工作许可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涉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为外籍人员和在杭国际组织、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四十一条 本市坚持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城市人文精神,培育开放包容、多元共融的城市文化,塑造东方文化品牌,建设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推进跨湖桥、良渚、南宋皇城、西溪湿地等文化遗址保护与开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丝绸、茶叶、中医药、金石篆刻等特色文化。培育时尚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文化国际交流合作:

(一)依托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书画院等场所,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戏剧、音乐、舞蹈、影视、动漫、文学、美术、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交流活动;

(二)引进在文化领域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

(三)支持创作富有杭州特色和国际元素的文化作品;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五)加强与国际知名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建设国际文化交流平台。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居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外宣传和城市国际形象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讲好“杭州故事”,提升杭州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市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杭州国际形象大使”,加强本市对外宣传和推介;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员,可以依法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国际友好城市网络,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城市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民间对外交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十条 本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依法对外开放。禁止制定有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与规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国际化专家咨询机制,对城市国际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公布城市国际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城市国际化水平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推进工作委员会设置的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国际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有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省改革试点任务,推动科技、人才、金融、教育、医疗和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鼓励开展城市国际化探索实践。在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区域国际包容性、加强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塑造国际形象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和项目,可以认定为“城市国际化示范区(项目)”。

第五十八条 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化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际化城市的历史

青岛的城市文化与城市个性

2006年10月13日 星期五 09:58

城市的现代化,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过程。城市文化建设,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加快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打造青岛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文化建设的步伐,就显得更为重要。青岛市自2002年开始孕育并形成了以“诚信、博大、和谐、卓越”为核心理念的城市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城市精神也将成为推动青岛城市文化建设和城市个性培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巨大力量。城市文化和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不竭源泉,持久动力和深厚支持。具有鲜明个性的城市形象并在人们心目中产生好感的城市,往往成为世人向往的地方。这些城市成为引领世界文化时尚和经济潮流的“先导区”。城市一旦形成了独有的知名度、美誉度,城市形象要素就会转化为动力机制,进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不仅作为一种知识体系、信仰体系和生活方式等等而存在,同样作为一种文化力而存在。尤其在当代社会,城市文化和城市个性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一国、一地和一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大发展的21世纪,看一个城市是否有吸引力、竞争力,最重要的是看它的文化资源、文化氛围、文化发展水平。城市以文化论输赢。独具特色的城市文化和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参与全球城市竞争,打造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巨大优势。

一、从历史传承中阅青岛城市文化与城市个性

青岛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道教的发祥地。6000年以前这里已有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东周时期建立了当时山东地区第二大市镇--即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三次登临现位于青岛胶南市的琅琊台。秦代徐福曾率船队由琅琊山起航东渡朝鲜、日本。汉代汉武帝曾在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不其山“祀神人于交门宫”,并在胶州湾畔女姑山祭天拜祖设立明堂9所。清朝末年,青岛已发展成为一个繁华市镇,昔称胶澳。1891年6月14日(清光绪十七年),清政府在胶澳设防,是为青岛建置的开始。1897年11月,德国以“巨野教案”为借口派兵强占青岛。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1月,日本侵占青岛,取代德国对青岛进行军事殖民统治。1919年,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五四运动”便是以“收回青岛”为起因。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1929年7月,设青岛特别市。1930年,改称青岛市。1938年1月,日本再次侵占青岛。1945年9月,国民党政府接收青岛,仍为特别市。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1986年青岛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相当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994年被列为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

青岛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青岛地处齐鲁之邦,与儒家圣地曲阜相距不远,在地域上有受儒家文化熏染的便利条件。青岛又是道教发祥地之一,深受道家思想的滋润。崂山是道教名山,西汉时崂山道教盛行,唐宋元明时期达到全盛。元朝时期,道教支派全真教的创始人邱处机曾在崂山长期修行,留下许多遗迹,清代作家王士祯与蒲松龄均有以崂山道士为题材的作品。崂山作为道教名山,对青岛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一九一九年青岛又成为五四运动的导火索。五四时期提出了民主与科学(德先生,赛先生)两大口号,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五四时期倡导的现代意识,为中国现代化社会的实现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青岛在上世纪30年代是一个文人聚集的文化名城。二三十年代,康有为、蔡元培、杨振声、洪深、王统照、老舍、萧红、沈从文、梁实秋、陆侃如、冯沅君、吴伯箫等一大批文化名人先后在青岛长期居住或短期停留。他们创办报纸、创建学校、教学布道、著书立说、编印杂志,使青岛成为当时中国的文化绿洲。

追溯一个城市在其发展历史中的文化渊源和文化背景,不仅可以寻觅到城市精神的文化内核,还可使城市精神植根于丰厚的文化土壤中,进而提升城市精神的文化内涵。青岛文化的渊源来自于儒家与道家文化,在发展中更多地融入了海洋文化、现代文化、异国文化和移民文化。青岛文化具有源的双重性和流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五四精神,五四文化传统与齐鲁文化、海洋文化和殖民文化的融洽,形成了青岛文化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儒家与道家思想从源头上影响着青岛文化的形成。海洋文化、异国文化与移民文化作为青岛文化的支脉,在青岛文化形成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文化成分相互交融,经过长期的融合与积淀,最后达到了青岛文化源流与支脉的水乳交融。绵绵不绝的文化交流形成青岛儒、道、释,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各大宗教,中、西多元文化共存、共荣的独特文化格局。从历史上看,青岛是一座年轻的城市,她从诞生那天起,就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强烈影响,较少传统文化的束缚。青岛有齐鲁文化深厚的底蕴和优良传统,又有外国文化的冲击和融合。这就使青岛这座城市更具开放性、兼容性,也逐渐培养形成了较强的创新意识。

二、从地域特色赏青岛城市文化与个性

青岛位于山东半岛南端、黄海之滨,依山傍海,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是一座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全市海岸线(含所属海岛岸线)总长为870公里,其中大陆岸线730公里,占山东省岸线的1/4。海岸曲折,岬湾相间。从区位角度看,青岛地处沿海,是我国重要的口岸,海洋文化的熏陶是青岛人的性格更多具有不安现状、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成分。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青岛人较早走向世界,领改革开放风气之先,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精神。当我们深入到城市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感受到这种浓郁的开放创新风气。青岛的地域特色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青岛山、海、城相互依傍,浑然一体,其中“山”、“海”为自然的赐予,而“城”为历代岛城人民建造,山、海、城的完美结合,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青岛的山与海,已经融入了青岛的城市建设、城市生活和城市精神当中。地域特色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比其他城市更加突出,用“和谐”一词可以恰当概括青岛这一特殊地域所具有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山”的特色,就是依托崂山和青岛近郊大泽山、小珠山、大珠山、马山、艾山等构成城市山林资源不同的自然、文化背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海上名山——崂山。

青岛意味着海洋经济。青岛海洋科技的领先性毋庸置疑,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海洋科研机构,拥有全国半数以上海洋科研专业人员,24位两院院士中,14位是海洋科研领域的,一年问世的科研成果就有600多项。青岛海洋文化资源丰富,历史悠久,从胶南的琅琊台到即墨的田横岛;从崂山到石老人;从第一海水浴场到黄岛的金沙滩;有730公里海岸线和众多的海湾、海岛、沙滩,以及港口等资源,建设国际游船停泊地,开发海上比赛、运动、娱乐、观光、海滨度假等项目,将前海一线建成国内外知名的海滨旅游观光带,突现“海洋”特色。变迁的海洋自然景观与历史故事、神话传说完美结合,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独具特色的,崂山为亚洲海岸第一大高山。汇泉湾沙滩、石老人沙滩、开发区的金沙滩构成中国第一大都市沙滩。青岛的天然馈赠如“碧海、蓝天”;以及历史遗产如“红瓦、绿树”,的确是青岛人的一大笔财富。青岛人现在开始经营这些“美”的资产,去年迎来1500多万的海内外游客到青岛观光度假。旅游直接收益是118亿元。今年“五一”黄金周,有125万游客来青旅游,旅游直接收益是12亿元。青岛意味着港口经济。青岛港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去年突破400万标准箱,进入世界前20位,在中国名列第三。港口经济的“放大”功能不可小视,港口服务业、港口运输业、港口贸易业、港口制造业都应运而生。去年青岛口岸进出口总值达到279.71亿美元。总之,青岛有世界不多见的山、海、城浑然一体的城市地理特色,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海岛旅游资源,通过进一步开发,必将会形成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旅游景观。世界范围内的文化进程,已由传统的陆地文化发展为现代的海洋文化。青岛在海洋文化产生之后才发展壮大起来的,可以说,青岛伴随着海洋文化的发展壮大而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青岛文化从产生之初就受到海洋文化的滋养,具有明显的海洋文化特色。

三、从建筑风格品青岛城市文化与个性

青岛富有个性的城巾风貌以欧陆建筑为主,异国他乡的一批优秀建筑构筑了城市的建筑风格。此外,独特优美的地理环境、山海城融为一体的城市架构、气势庞大交相辉映的城市建筑布局,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的空间环境,强化了城市的建筑风格。建筑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能代表和体现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青岛近现代建筑独步全国同类城市,据统计有24个国家的建筑风格。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据统计自1949年青岛解放,市区拥有来自德、日、英、美、俄等20多个国家的人士建造的各类外国式样的建筑299处共1000多栋,其中德日建筑占三分之一。在山东省认定得345处重点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中,青岛就占了131处,这是一大笔宝贵的财富。青岛素有“东方瑞士”之称,在德占时期,青岛建筑逐渐体现了欧陆风格,老市政府,迎宾馆、江苏路基督教堂、天主教堂、八大关建筑群就是其中的代表。这些建筑风格,其中八大关别墅区更是以“万国建筑博览馆”而闻名于世。改革开放以来,青岛实施东部开发战略,短短的几年里,一片崭新的现代化新城区拔地而起。东部新城区与西部老城区,旧城与新城,欧式与中式,古典与现代的建筑文化和风格,形成鲜明的对比。欧陆建筑和现代都市相互融合的城市风貌进一步强化了青岛的特色。人们可以从城市的建筑表情、建筑语言、建筑色彩、城市面貌、城市形象等来感知、判断城市的文化和城市的个性。建筑是人类的立足点、是人类文化的结晶,是建筑师个性在建筑空间的投影,是社会空间作用的对象,也是社会化的产物。城市建筑环境与市民大众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在城市物质与社会环境中不时传递着审美信息,影响着人们的精神气质和审美情操。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通过考察建筑特色来探寻城市的特色,也可以通过体现地方特色的建筑来塑造和强化城市个性和城市精神。这些辉煌的建筑不仅成为所在城市的标志,而且成为一种特定文化的象征,并深刻的表现这些城市的特色。丰富多彩的青岛建筑,具象地展示着青岛的历史,构成青岛成长进程的生动记录,构成城市文化风貌的鲜明特征,成为青岛这座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内涵和标志。多年来,青岛秉持“打造优美环境,构建宜人之居”的理念,在城市规划、生态环境、居民住宅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山海优美、环境整洁、功能完善、生活舒适的人居环境。2000年青岛市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2002喜获有着“中国城市环境奥斯卡”之称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第一名,是中国环境状况最好的城市之一。

四、从企业品牌观青岛城市文化与城市个性

近年来,青岛海尔、青岛啤酒、双星、海信、澳柯玛等全国名牌企业相继崛起,使青岛的名牌企业,成为凝聚先进企业文化理念,构成城市个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青岛的六大产品既在地方领先,又在全国知名。以海尔为代表的家电业;以青岛啤酒为代表的饮料业;以双星为代表的制造业。目前,青岛市的知名企业中,有以海尔、青岛啤酒、海信、双星、澳柯玛为代表的“十大”企业集团:有以红星化工、黄海制药、宏达塑胶为代表的“十高”(高科技)企业;有以汉缆、石油化工为代表的“十强”企业;还有以朗讯科技、松下电子、安普泰科为代表的“十外”(大型外资企业)企业。这些都成为青岛市的经济支柱。青岛的名牌是随着海尔、海信、青岛啤酒、澳柯玛、双星等知名企业的崛起而崛起的,并使青岛的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得到了迅速提升。一位搞政策研究的同志说:“更重要的是,在他们中间产生的以创新为内核的先进企业文化,作为城市文化的构成部分,正起着主导和先导的作用,开始演变成青岛创新型城市文化的主体。”这些企业和品牌所形成的经营理念也充分体现了青岛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追求卓越还体现在青岛在吸引外来文化时不断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一个城市永葆生机的源泉。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厚文化底蕴,是企业文化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还是社会时尚方面,青岛人都在求新求变,争一流、上水平。这也是为什么青岛能够产生较多名牌企业、名牌产品的原因。青岛的名牌现象是青岛的城市文化与城市个性的物化。它最能代表和体现青岛的城市精神。青岛名牌所具有的“真诚到永远”、“追求卓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和“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自强不息、超越自我的精神,是青岛城市个性的重要内容。

五、从色彩选择看青岛城市文化与城市个性

凡是去过青岛的人都知道,青岛的美,美在色彩:绿树、红瓦、碧海、蓝天。这不仅仅是青岛对生态色彩的选择,而且是对人文色彩的选择。绿色的生态。蓝色的博大。红色的生命力。这些色彩代表着一种令人心旷神怡的异乡情调。青岛对颜色的选择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种对颜色的多元的选择,也是青岛文化和精神的一种表现形式。单就颜色看,绿色代表年轻与生命;是人类最喜欢的颜色,是植物的基本色,是生命、希望、繁荣青春、和平的象征;红色是太阳之色,代表热情与活力;蓝色是海洋之色,代表博大的胸怀,开放的视野。青岛是一座年轻的城市,她从诞生那天起,就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强烈影响,较少传统文化的束缚。过去青岛的城市标志是栈桥,它始建于1890年的德占时期。现代的城市标志是红色火炬,被命名为“五月的风”,是“五四运动”的象征。两个不同的形象建筑,使人感受到时代的变迁与进步。同时也不同的时代精神。青岛的这种个性与特色,在世界城市中是少有的,这就是城市文化。城市色彩是城市活力的体现,是一种“创造的心情”,是一种生活的音符。因此,在注意城市整体色彩的同时,还要注重城市色彩时间与空间的运用,既要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传统文化中的色彩意义,更要根据时代要求创造具有时代意义的城市色彩关系和色彩结构,其核心概念是城市色彩应该是在统一性的结构中,创造多样性。使青岛“红瓦、绿树、碧海、蓝天”优美自然风光的城市品牌更加亮丽。城市是一个系统的生活体,纯粹的单一色调不能够完全表现出城市存在的意义,更不能表现城市的本质。从总体需求来说,城市的色彩应该丰富多彩、“百色争妍”。城市本身是一种色彩的表现体,人们生活在城市里,就是生活在某种色彩之中。人们在城市中能够感受到建筑的比例、稳定、点线面的关系以及各种垂直感和平衡感的物质形式在心里与视觉上与色彩有一定关联。著名哲学家卡西尔说:现实生活的人们“不再生活在事物的直接实在性之中,而是生活在诸形式的节奏之中,生活在各种色彩的和谐和反差之中,生活在明暗的协调之中。审美经验正视存在于这种对形式的动态方面的专注之中”,和谐、良好的城市色彩,体现着城市的生命力,说明着城市人居环境的文化构成表现,更隐喻着居住在这个城市中的人们的价值和文化时尚。和谐、良好的城市色彩可以让人赏心悦目,可以让人轻松愉快的生活。除此之外,协调、美丽的城市色彩还可以为城市的旅游资源和“文化动力因”。城市色彩的选择与定位,要根据城市的历史、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特色、传统文化时尚及城市市民文化与色彩的偏好。

(作者单位:青岛建筑工程学院文法系)

第三篇: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的规划、投入和监督管理,统筹和协调学前教育相关事宜,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重视学龄前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工作,鼓励和推进“托幼一体化”进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第八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招收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第十条 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十五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将有关登记情况及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由原许可、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园区的,依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健康检查合格,并经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在园儿童体检。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和用具。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扰乱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促进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保障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区县(市)为主、乡(镇)分担、社会参与、家庭缴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当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各县(市)应当达到5%以上。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不低于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租赁、开办以及教师待遇、培训等资金补助及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平等对待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照所在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

第三十一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等级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提供餐饮等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在实施前报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其中,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可以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等名义代替正常教学活动并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以及垃圾清运等公共服务的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机构等级评定、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困难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学前教育机构的园外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龄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和行政村为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园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合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 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及看护人员培训工作,有关文化体育设施、活动中心等应当对学龄前儿童免费开放。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前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研员,负责学前教育管理、指导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有知情权;

(二)参与监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通过工会组织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操守,履行岗位职责;

(二)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

(三)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与全面发展;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编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教师用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招聘和配齐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学前教育机构事业编制教师应当执行所在地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的工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逐年提高,并逐步达到所在地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所在地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教研活动、健康体检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序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园长、专任教师培训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鼓励、支持教师进修业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对各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及其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查,并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等级评估。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不符合相应等级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予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者撤销称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的办学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校园安全情况,卫生保健考核验收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考核评估等管理信息,公布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机构概况、收费情况、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社会捐赠、财务审计结果等信息。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域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建筑及设施设备、交通、消防等安全状况及内部保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环保、文化、卫生、工商、安监、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全、安静、清洁、文明的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环境。

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组建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家长选举的代表组成,可以吸纳社区、行政村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在园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实施监督。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家长委员会公布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公开听取家长意见。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评估应当征求家长委员会与社区、行政村意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第五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三)学前教育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

(四)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发展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五)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的;

(六)擅自终止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其他教学设备的;

(二)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活动的;

(三)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

(四)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一)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外费用的;

(二)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

(三)学前教育机构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

第五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退还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拨付同类专项资金。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取消当年获得扶持与奖励的资格。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杭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杭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杭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是杭州城市首次全面、系统地以消防为主题编制的专项规划。规划内容涉及消防体系完善、消防目标确定、消防设施布局、消防区域划分、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确定、易燃易爆设施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方面,体系庞大、内容繁多。

一、规划构思

针对杭州城市消防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依据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规划中力求对城市消防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研究,在消防区域划分、消防设施分布格局、消防通道体系等诸多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强调规划编制立足于杭州城市实际,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紧密衔接的基本思路,突出规划在具体实施中的操作性。

二、空间布局

杭州城市消防规划空间布局以消防设施分布为核心,结合“一面、两点、三线”构成结构完善的体系。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点、消防训练基地、后勤服务基地等内容。消防规划中的“一面”为消防安全区域划分;“两点”是消防重点防护单位的分布和易燃易爆设施单位的分布;“三线”是城市消防通道体系、城市消防供水体系、城市消防通信体系。

城市消防设施布局中,根据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式布局的特点,按一主两副三个城区设置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的设施体系,每个城区配备消防指挥中心(两个副城为次级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点设置以陆上消防站为基础,以西湖、运河、钱塘江的水上消防站,钱江二桥南岸空中消防站为辅助。陆上消防站在级别上分为特勤、标准、小型三级;在布局上以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每个行政区设置一个中心站。

三、创新与特色

规划中充分强调了消防安全地区的等级划分,消防站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提出了将城区划分为一级重点消防安全地区,二级重点消防安全地区,一般消防安全地区三种区域类型;新区以标准站为主,旧城以小型站为主,每个行政区设置一个中心站;将消防通道划分为区域、区间、区内三个级别的创新思路;在规划中对消防设施(站、基地)进行了详细定点,编制了各个站点的分图则,以利于解决消防设施选址困难,布局不合理,审批建设周期过长的问题。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标准消防站责任区面积4-7平方千米,小型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控制在4平方千米以内。

2、新区以标准型消防站为主;旧区以小型消防站为主,每个行政区设置一个中心站。

3、规划陆上消防站的用地面积,标准站按2400-3200平方米控制用地,小型站按400-1000平方米控制用地。

4、杭州市区陆上消防站的设置为:主城区29座,下沙新城9座,滨江新城4座,城区外围区域7座。其中特勤消防站3座,标准消防站34座,小型消防站12座。另有水上消防站4座,空中消防站1座。

5、消火栓沿道路布置,间距不超过120米。

6、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为150米,消防水池容量宜为100-200立方米

第五篇: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整合、优化杭州新市区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切实可行地指导城市绿地建设,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经批准后的《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绿地系统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区,总面积为3068平方千米,主要包括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滨江、余杭、萧山八区,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基本一致。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9月);

8、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

10、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11、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法》(2000年,192号文);

12、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年城建240号文);

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2年城建249号文);

14、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第112号)

1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相关规范;

18、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年)

19、《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

20、《杭州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2000年);

21、《杭州市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树种规划》(2000年);

22、《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及各专项规划(报批稿)等

第五条 规划期限

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基本一致,即:

近期:2002—2005年;

中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展望到2050年左右。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2、大地绿化与城市绿化相结合,风景绿地与园林绿地相结合,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相结合,精心构筑具有杭州特色的地域景观风貌的绿地系统。

3、城市各级、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同时满足城市绿地因害设防、防灾、减灾功能的需要。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展望未来,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做到巩固与发展共存,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宏观规划与微观建设相联系,随着城市的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分期实施,逐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生态性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丰富植物品种,实现优化配置,加大城市绿量,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总体建设目标。

2、城乡一体化原则

从生态平衡角度出发,统筹考虑和布置城市园林绿地与林业绿地、农业绿地等绿地,将城乡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共同形成城市绿色生态系统的有机体。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社会、经济、生态统筹并举,努力营造环境宜人、生态良好的绿色城市。

4、系统性原则

增强各类绿地的系统功能,形成合理的绿色网络体系;完善绿地的布局与类型,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功能;

5、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

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和人文资源,优化、美化城市环境,保护和充实城市的文化内涵,创造城市景观特色。

第八条 规划目标

以建成“风景秀丽、环境优美的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现代化的园林城市”为总目标,城市绿地与西湖风景名胜区绿地相融合,城区绿地与郊区绿地相补充,新区绿地与旧区绿地相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绿地系统。

1、规划近期(2005年)

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率达到30%,人均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9平方米以上;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3%以上。

2、规划中期(2010年)

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率达到35%,人均绿地达到20平方米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2平方米以上;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3、规划远期(2020年)

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率达到38%,人均绿地达到25平方米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第二章 绿地系统规划布局结构

第九条 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杭州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结构分市区绿地结构和城区绿地结构两个层次。

第十条 市区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结合杭州的自然生态环境,以普遍绿化为基础,风景区、湿地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为重点,森林公园为补充,中心城区为核心,生态绿廊为纽带,各城市组团与村镇绿地系统为子系统,建立“山、湖、城、江、田、海、河”的都市区生态基础网架,构成“两圈、两轴、六条生态带”的生态结构体系,实现将森林引入城市,城市建于森林中的目标。

1、两圈

外生态圈:以南部、西部、西北部的外围山体及北部的生态湿地、东部地区大片的农田构成外围绿色生态屏障。

内生态圈:以绕城公路500米绿带为纽带,与半山—皋亭山—黄鹤山风景区、西溪湿地保护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湘湖风景区及四个森林公园构成内生态圈层。

2、两轴

钱塘江生态轴:钱塘江与两侧100—1000米宽的绿带构成由西而东的生态主轴。

运河生态轴:京杭大运河、萧绍运河构成南北向的生态主廊道。

3、六条生态带

径山风景区——北、南湖滞洪区——西溪湿地; 灵山—龙坞—午潮山自然风景区——西湖风景名胜区;

石牛山生态区——湘湖风景区;

青化山生态区——航坞山——新街大型苗木园;

钱塘江滨海湿地——生态农业园区;

超山风景区——半山—皋亭山—黄鹤山风景区。

由风景区、湿地、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农业园区构成的六条生态带,是有效防止城市蔓延的手段,并为杭州城市“一主三副六大组团”的发展框架提供生态保障。

第十一条 城区绿地布局结构

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构架,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形态,确定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为:

以西湖风景名胜区为绿芯,钱塘江、京杭大运河绿地为绿带,河流、道路沿线的绿地为绿脉,各级公园绿地和绿化广场为绿点的具有良好生态功能的城区绿地系统。

第三章 城市生态景观绿地规划

第十二条

生态景观绿地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区、近郊森林公园、绿色廊道、生态农业区。严格限制在生态景观绿地内进行建设,必须在此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水源保护区

在钱塘江水源保护区、苕溪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发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集镇转移,在该区域内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永久性的水源涵养林,减少水土流失,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质量。若城市取水水源有所变动,水源保护区范围可适当调整。

1、钱塘江水源保护区

范围为取水口上游5000米、下游1000米、北岸沿江500米、南岸至山脊线(包括沙洲岛)之内的范围划定为水源保护控制区,面积19.84平方千米(包括富阳部分为70平方千米)。

2、苕溪水源保护区 范围为苕溪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两侧各100米范围划定为水源保护控制区,面积为6.66平方千米。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区

保护和维持湿地的生态功能,在钱塘江入海口划定钱塘江滨海湿地保护区;在东塘、闲林、西溪、南、北湖滞洪区,划定五片湖泊低洼湿地保护区。

本区以湿地保护为主,尽量避免人类活动对湿地的破坏,通过控制污染源,改善水质,退耕还湖,引进湿生植物等手段,恢复生物的多样性。严禁在本区填塘造田、堆石建房等活动。

1、钱塘江滨海湿地

在钱塘江入海口,海洋与大陆之间的缓冲带内,利用现有大量的水塘及生物多样性,在岸边营造湿地公园,面积为80平方千米。

2、湖泊低洼湿地

在东塘、闲林、西溪等地,利用大量的河网、湖泊及其周围的湖荡低洼湿地,建设湿地保护区;在西部北湖滞洪区及南湖滞洪区周围建设湿地保护区。

(1)东塘三白潭湿地保护区

以三白潭为核心,范围为东至京杭京杭大运河,南至东塘港,西至东苕溪,北至市界划为湿地保护区,面积为31平方千米。

(2)西溪湿地保护区

范围为东至紫金港路,南至沿山河,西至绕城公路,北至蒋村现状距集镇南200米的自然河道,沿绕城公路折至余杭塘河,面积21平方千米。

(3)闲林湿地保护区

范围为东至万征山东山脚,西至云风湾,北至北陆家桥,南至02省道,面积为12平方千米。

(4)北湖滞洪区

范围为北湖滞洪区周围,现状杭宣铁路以东, 104国道以南,东苕溪以西,面积为20平方千米。

(5)南湖滞洪区 范围为南湖滞洪区周围,东笤溪以西,石祥路延伸线以南,02省道以北,面积约14平方千米。

第十五条 风景区

根据风景资源的不同特性,在具有较好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设立风景区,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包括径山、东明山、灵山—龙坞、超山、半山—皋亭山—黄鹤山、湘湖、青化山、石牛山风景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十片风景区。

充分展示自然和人文遗产,提供游憩风景用地,促进旅游发展。本区以保护为主,控制与风景旅游无关的建设。一切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严禁借开发生态旅游之名,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景观。维护和促进风景区内的生物多样性。

1、径山风景区

依托径山景区、双溪景区、鸬鸟景区及现有山林丰富的植被资源及小古城遗址、陆羽泉、径山钟楼、釜托寺等丰富的人文资源,建设杭州西北部地区的绿色生态屏障。面积为328.8平方千米。

2、东明山森林公园

利用境内茂林修竹,景秀境幽,气候宜人的自然条件,充实和完善东明寺、群仙观、古桂花树、龙眼泉等景点,构筑城市北部地区的绿色屏障。面积为28平方千米。

3、灵山—龙坞—午潮山自然风景区

利用现有的灵山风景区、龙坞风景区和午潮山风景区,建设西湖风景名胜区以西的一个大景区,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提供保障,同时为旅游西进充实了内容。面积为71.6平方千米。

4、超山风景区

超山为江南三大赏梅胜地之一,素以“古、广、奇”三绝而著称,区内有海云洞、青莲寺、吴昌硕墓、吴昌硕纪念馆等景点。面积为35.0平方千米。

5、半山—皋亭山—黄鹤山风景区

充分利用半山、皋亭山、黄鹤山及上塘河沿线优美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人文景观,建设以生态旅游、度假旅游、文化旅游为主的风景旅游区,恢复皋亭积雪、皋亭观桃、龙居寺等景点。建设由北而南嵌入城区的绿色通道,为城市提供可靠的生态走廊。面积为27.0平方千米。

6、湘湖风景区 在现有湘湖旅游度假区的基础上,向南、向西、向东扩大,保护开发跨湖桥遗址、萧山越王城遗址,建设城市南部地区城郊间的生态保护区。面积为27.3平方千米。

7、青化山风景区

利用青化山、大岩山、石盘山优美的自然景观与丰富的植被,建设城市南部地区的风景区,面积为88.1平方千米。

8、石牛山风景区

以现有石牛山森林公园为基础,建设西南部地区的风景区。面积为139.0平方千米。

9、良渚遗址保护区

为全面保护良渚遗址,在良渚遗址保护区33.8平方千米的范围内建设国家遗址公园,形成集教学、科研、爱国主义教育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基地。

10、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以度假、观光、娱乐、康体、会议等功能为主,兼具生态型、参与型旅游新项目的旅游新区,为更好地发挥其在实施旅游西进中的龙头作用,其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至25.4平方千米。

第十六条近郊森林公园

在绕城公路沿线,主城与副城及组团之间,利用原有的农田、河流及自然山体,营建新街大型苗木园、城北运河景观森林公园、乔司北森林公园、湘湖南体育休闲公园四个近郊森林公园。

1、新街大型苗木园

依托现有新街的苗木基地,在绕城公路以东地区规划一融育、繁、产、销为一体的市级大型苗木繁育基地,面积为23平方千米。

2、城北运河景观森林公园

在康桥以北,京杭大运河两侧,宁杭高速公路以东,康栖路(康桥——塘栖)以西25平方千米的用地范围内,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建成以大型乔木为主的景观生态林,形成北部地区通向主城的一条生态廊道。

2、乔司北森林公园

在绕城公路东北面,沪杭高速公路与沪杭铁路之间的范围内,交通走廊与生态走廊相结合,建设临平城与下沙城、主城之间的森林公园,面积为10平方千米。

3、湘湖南体育休闲公园

在湘湖风景区南,钱塘江以东,绕城公路以内的范围内,建成集体育运动、休闲娱乐为一体的体育休闲公园,面积为14平方千米。(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 绿色廊道

1、滨水绿廊

在钱塘江两岸各设置宽100—1000米的绿带,苕溪、京杭大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浦阳江、西小江、凰桐江、萧绍运河、北塘河等沟通城区与郊区的主要河道两侧各设置宽30米以上绿带,形成城区各类绿地与城郊自然山水基质之间的生物廊道。

2、交通绿廊

高速公路(绕城公路以外)两侧各控制宽100~250米绿带;铁路两侧各控制宽50~100米绿带;国道、省道、主城、副城及组团之间的主要联系通道两侧各控制宽30~50米绿带;乡道与乡道、村道之间两侧各控制宽20米绿带,形成联系自然与人工环境的绿色通道。

(详见附表2)

第十八条 生态农业区

改善都市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积极发展生态型农业、都市型农业。

在萧山钱江农场、红山农场、转塘浮山等建立生态农业旅游区。

第四章 西湖风景名胜区绿地规划

第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地是杭州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的基地,同时也承担着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功能。

第二十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绿地建设应严格按《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 公园与风景点规划

1、充实、完善西湖风景名胜区现有公园和景点,加快环西湖绿地建设。

2、改善嵌入城区的北山、吴山景区的整体环境,建成宝石山、吴山公园,形成城市多条道路的对景。

3、增加公园和景点,满足居民和游客的游憩需求

(1)结合西湖综合保护工程,新建茅乡水情、三台泽韵、花山霞鹃、法巷探梅等景点。

(2)结合文物古迹的保护,重点建设西湖南线的公园和景点,增加西湖南线的环境容量,减轻北线游览压力。新建莲花峰公园、南宋皇城遗址公园、白塔公园、八卦田公园、石景公园等。

第二十二条 风景林建设

以西湖山坡及主要风景点、线为重点,以保护好现有植被为前提,以观赏树种为主,增加绿化覆盖率,恢复和开辟植物观赏区,逐步形成以常绿树为基调树种的常绿、落叶混交林,反映亚热带北缘植物景观的风景林。重点营造十片重点风景山林、恢复和培育历史植物名胜、逐步实施林相改造,提高西湖风景林的观赏价值。

第五章 城区绿地规划

第二十三条

以创建具有杭州特色的国际花园城市和国际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高度重视城区,特别是旧区的绿化建设,积极开辟沿江、沿河、沿路绿带,合理配置各级公园绿地,建设好居住区、工厂、单位内附属绿地,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提高城市道路绿化水平,重视城市林木种植,实现“乔、灌、草”的合理配置,以绿篱代替围墙,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效果,形成融山、水、林、园、城为一体,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重点建设中心城区的块状绿地。

第二十四条 规划布局

1、主城:重点建设城北体育公园、城西公园、西塘河公园、城东都市生态公园、城市新中心公园、运河公园、凯旋公园、太庙遗址公园八个市级公园,每区建设两个以上面积3~5万平方米的区级公园;加快实施沿路、沿河绿色廊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城市主要道路按每千米不少于1000平方米绿地的要求,设置块状绿地;完善居住区配套绿地的建设,适当改造现有公园和广场,提高整体绿化水平;结合历史文化遗存建设海潮寺公园、高家花园、江城古树公园、香积寺公园等,结合旧城更新增加绿地,逐步达到半径500米范围能见到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绿地。

2、江南城:萧山城区以扩大北干山、西山公园两个市级公园为重点,道路、滨水绿地为构架,结合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江寺公园、祗园寺公园等;临江地区以沿江开放式绿地、广场为重点,建设钱塘江滨江公园、西兴大桥桥头公园两个大型市级公园,在远景城市商务中心设置江南中心公园、世纪公园等市级公园;滨江科技城区以沿江100米绿化带及城市主干路两侧绿带为主要绿色构架,建设滨江中心公园等市级公园,结合区行政中心的建设,辟建绿化广场,建设区级中心公园,结合居住区规划建设,合理配置各级公园绿地。

3、临平城:以临平山公园、临平城北公园和运河带状公园三个市级公园为重点,沿路、沿河绿带为构架,结合城市中心广场、居住区、临平工业区的建设,均衡配置各级公园绿地。

4、下沙城:利用绕城公路两侧总宽300米绿化带设置城市绿地,作为二、三类工业的隔离带或城市公园。开辟沿江100米绿带,建设下沙桥头公园、九堡中心公园两个市级公园,结合工业区建设,设置中心广场,结合居住区、大学城的建设,合理配置各级公园绿地。

5、外围组团:每个组团建设一个5—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各组团根据不同的环境特色,合理组织绿地系统。其中塘栖以京杭大运河两岸的绿带为重点;良渚以良渚国家遗址公园为重点;余杭充分利用自然山体及历史文化遗存;瓜沥以航坞山为中心建设公园;临浦以浦阳江及自然山体为重点;义蓬以钱塘江绿带为重点,道路绿地为构架,建设中心公园和广场。

第二十五条 绿地规划指标

规划绿地总面积为111.25平方千米(68.61平方千米计入城市建设用地,42.84平方千米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其中公园绿地(通公共绿地,下同)为66.75平方千米。

中心城区规划绿地面积为92.5平方千米(59.82平方千米计入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公园绿地为55.50平方千米。

人均绿地25平方米,其中人均公园绿地15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率为38%;市区绿化覆盖率为40.7%。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

1、根据杭州的实际情况,规划公园绿地类型分为:城市公园、带状绿地、街旁绿地等。

2、至2020年规划期末,杭州市区的公园绿地不少于66.75万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使杭州市区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园系统。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园

中心城区内的公园分为三类:市级公园、区级公园、社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城市组团内的公园分为二类:片区级公园、社区级(居住区级)公园。

确定合理的公园建设规模及服务半径。市级公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3000米;片区级公园面积5~10万平方米,服务城市组团;区级公园面积2~20万平方米,服务半径1500米;居住区级公园面积2~5万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米;居住小区级公园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

市区主要新建20个市级公园、32个区级公园、组团片区级公园12个,居住区级及小区级公园按规范配置。(详见城市公园一览表)。

第二十八条 带状绿地

1、滨水绿地

(1)钱塘江沿江绿带:钱塘江两岸各设置宽100—500米沿江开放式游览绿带,形成钱塘江两岸景观绿带。

(2)河道绿带:京杭大运河两岸各设置宽30~50米开放式游览绿带,上塘河两岸各设置宽20~30米绿带,北塘河、永久河两岸各设置宽30~60米的绿带,其它宽1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各设置宽15~30米绿带,10米以下的河道两侧各设置宽10米绿带。

(详见滨水绿地控制一览表)

2、沿路绿带

在城市景观道路如之江路、望江路、艮山路、庆春东路、市心路、中兴路、滨江路等道路两侧建设连续的不少于宽20米的绿带。

3、环城绿带

在环城路(环城西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与环城河(贴沙河、京杭大运河、桃花河)之间建成环城公园,与古城门保护相结合,形成杭州古城的特色。

第二十九条 街旁绿地

充分挖掘旧城区绿地的潜力,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加绿地,逐步达到每千米能见到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块状绿地;结合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街头绿地。第三十条 生产绿地

按占城市建设用地2%的要求,专业育苗和群众办圃相结合,增加城市生产绿地。保留老东岳苗圃用地,规划在萧山新街大型苗木基地、余杭运河景观森林公园、丁桥北集中设置。结合绕城公路绿化带、公园、风景区分散设置中小型生产绿地。保留和发展花园岗等现有的苗木、花木基地。

规划生产绿地面积为9.06平方千米。

第三十一条 防护绿地

铁路两侧各设置宽30~100米的防护林带;220千伏以上的高压走廊设置宽30~50米的防护绿带;在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设置宽50米以上的卫生隔离林带;在钱塘江下游绕城公路以东各设置宽500—1000米以上的防护林;在绕城公路两侧设置总宽500米的绿化带,高速公路两侧各设置宽100~200米绿化带,国道、省道、快速路等两侧各设置宽30~100米绿化带。

创造动态、连续的景观。建立稳定的绿化带,构成内外联系,具有改善城市气候,起到卫生、安全作用的防护绿地系统。

规划防护绿地面积为35.44平方千米。

第三十二条 附属绿地

1、居住绿地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2、加强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城市窗口单位的环境绿化和美化;学校、休疗养院、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交通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0%;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5%;积极推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提高单位面积的绿化效益。

3、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同类性质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提高15个百分点,外围保护地带提高5 个百分点。

4、道路绿地:城市主干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路不低于15%,一般道路两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米;旧区道路绿地率不低于10%;广场绿地率不低于50%;新区快速路两侧各设置不少于宽30米的绿带,绿地率不低于30%。主要立交桥周围设置不少于宽20米的绿带。

第六章 树种规划

第三十三条 树种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2、以杭州地带性植被为主,外来树种为辅,培育杭州的地方植物特色景观。

3、重视植物种类的多样性,遵循地带性植被的特点。

4、长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乔木树种与灌木、草花相结合,满足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的景观需求。

5、城市绿化配置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及藤本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基调树种

樟树、银杏、苦槠、枫香、珊瑚朴、朴树、青冈栎、榔榆、桂花、柳杉、无患子、悬铃木、水杉、女贞、乐昌含笑、三角槭。

第三十五条

行道树种

推荐树种:樟树、枫杨、秃瓣杜英、灰毛含笑、普陀樟、川含笑、乐昌含笑、湿地松、银杏、玉兰(山玉兰)、珊瑚朴、红果榆、杭州榆、榉树、全缘叶栾树、合欢、枫香、无患子、浙江柿、臭椿、紫花泡桐、鹅掌楸。

试用树种:大叶桂樱、光皮梾木、梓树、小果冬青、三角槭、金钱松。

改良树种:悬铃木。

第三十六条 庭荫树种

推荐树种:乳源木莲、荷花玉兰、乐东拟单性木兰、二乔木兰、檫木、连香树、杜仲、榔榆、朴树、梧桐、柿树、桤木、紫荆、巨紫荆。

试用树种:红楠、薄叶润楠、紫楠、交让木、薄壳山核桃、麻栎、青冈、肥皂荚、红豆树、花榈木、香橼、。第三十七条 防护林树种

1、抗风树种:珊瑚朴、对节白蜡、朴树、青冈、紫楠等。

2、防火树种:青冈栎、木荷、紫楠、厚皮香、珊瑚树等。

3、抗污染树种:榧树、樟树、紫楠、二球悬铃木、构树、无花果、枫杨、杨梅、海桐、槐、大叶黄杨、冬青、构骨、全缘叶栾树、黄连木、臭椿、香椿、夹竹桃、女贞、兰考泡桐、梓树、棕榈、凤尾兰、厚皮香。

第三十八条 观叶树种

常色叶树种:金叶千头柏、紫叶小檗、红花檵木、紫叶李、斑叶灯台树、银边灯台树、洒金珊瑚、金边大叶黄杨、金心大叶黄杨、银边大叶黄杨、红细叶鸡爪槭、金叶女贞、菲白竹、黄叶银杏、紫叶桃、斑叶杏;

变色叶树种:银杏、金钱松、落羽杉、池杉、水杉、枫香、榉树、南天竹、楸树、石楠、红瑞木、灯台树、山麻杆、铜钱树、无患子、全缘叶栾树、七叶树、色木槭、三角槭、秀丽槭、鸡爪槭、南酸枣、臭椿、香椿、雪柳、金枝千头柏、金叶桧、银木、檫木、连香树、麻栎、秃瓣杜英、肥皂荚、马鞍树、槐、蓝果树、秀丽四照花、毛梾、卫矛、丝棉木、肉花卫矛、枳椇、阔叶槭、毛黄栌、黄连木、火炬树、野漆、刺楸。

第三十九条 观花树种

推荐树种:桂花、木莲、乳源木莲、荷花玉兰、玉兰、二乔玉兰、紫玉兰、凹叶厚朴、含笑、深山含笑、金叶含笑、乐昌含笑、鹅掌楸、夏蜡梅、蜡梅、浙江蜡梅、转子莲、杂种铁线莲、铁线莲、牡丹、黄牡丹、红山茶、茶梅、金丝桃、海滨木槿、木芙蓉、木槿、绣球、溲疏、粉花绣线菊、笑靥花、珍珠梅、白鹃梅、楸树、贴梗海棠、海棠花、西府海棠、垂丝海棠、棣棠花、野蔷薇、玫瑰、月季、香水月季、黄刺玫、缫丝花、木香、毛樱桃、桃、杏、梅、日本樱花、日本晚樱、合欢、山合欢、紫荆、云实、刺槐、毛刺槐、网络崖豆藤、紫藤、白花紫藤、多花紫藤、常春油麻藤、石榴、重瓣红石榴、四照花、秀丽四照花、七叶树、楝树、川楝、大叶醉鱼草、醉鱼草、夹竹桃、马缨丹、金钟花、紫丁香、白丁香、迎春、云南黄馨、探春、泡桐、兰考泡桐、美国凌霄、栀子、大花栀子、六月雪、绣球荚蒾、琼花、粉团荚蒾、凤尾兰、丝兰。

试用树种:木荷、云锦杜鹃、满山红、羊踯躅、马银花、南烛、郁香安息香、白檀、山梅花、太平花、沙梨、锦鸡儿、美丽胡枝子、瑞香、芜花、结香、火炬树、流苏树、忍冬、金银忍冬、郁香忍冬、盘叶忍冬。

第四十条 林中伴生树种 竹柏、红豆杉、乳源木莲、紫楠、黑壳楠、披针叶茴香、十大功劳、阔叶十大功劳、连香树、红山茶、厚皮香、倒卵叶石楠、瑞香、秀丽四照花、东瀛珊瑚、青荚叶、八角金盘、中华长春藤、树参、珊瑚树。

第四十一条 观果树种

推荐树种:银杏(雌)、南方红豆杉、南天竹、无花果、杨梅、柿树、乌柿、朱砂根、海桐、火棘、枇杷、石楠、海棠花、樱桃、花榈木、槐、胡颓子、石榴、四照花、秀丽四照花、红瑞木、卫矛、铁冬青、冬青、枸骨、黄果枸骨、小果冬青、铜钱树、全缘叶栾树、楝树、川楝、枳、香橼、柚、朱桔、枸杞、海州常山、白棠子树、梓树、珊瑚树等。

试用树种:红楠、薄叶润楠、豹皮樟、薜荔、红豆树、赤楠、青荚叶、猫乳、金银忍冬、郁香忍冬。

第四十二条 湿地树种

以耐水湿树种为主,包括湿生和水生植物。

1、耐水湿树种:落羽杉、池杉、水杉、枫杨、南川柳、海滨木槿、木槿、柽柳、垂柳、紫穗槐、乌桕、夹竹桃、白棠子树、金钟花、迎春、云南黄馨、探春、凤尾兰、圆头蚊母数、湿地松、杭州榆等推荐树种及浙江柳、银叶柳、粤柳、日本三蕊柳、长柄柳、簸箕柳、江南桤木、红果钓樟、山、毛山鸡椒、中国绣球、圆锥绣球、湖北海棠、垂丝石楠、伞花石楠、硕苞蔷薇、山莓、马棘、庭藤、美丽胡枝子、刺槐、交让木、盐肤木、纯齿冬青、野鸭椿、牯岭勾儿茶、长叶鼠李、华东葡萄、海滨木槿、梵天花、木槿、闪光红山茶、翅柃、金丝梅、蔓胡颓子、薄叶山矾、华山矾、野茉莉、醉鱼草、白棠子树、牡荆、水杨梅、水团花、宜昌荚蒾、饭汤子、构杞、绒毛皂柳、华西枫杨、青钱柳、桤木、水竹、早竹、枪刀竹、黄姑竹、淡竹、木竹、红竹、红竹、安吉水胖竹、美竹、芽竹、浙江淡竹、篌竹、石竹、浙江金竹、乌哺鸡竹等试用树种。

2、水生植物:荷花、睡莲、王莲、黑藻、软骨草、尖叶眼子菜、菹草、光叶眼子菜、茨藻、小茨藻、金鱼藻、东方香蒲、水烛、菖蒲、水葱、铁线兰、尖叶眼子菜、卵叶丁香蓼、石龙尾、异叶石龙尾、水筛、缠结鸟巢藻、布氏轮藻、水苦荬、水蕨、水蕹、水车前、水衰衣等

第四十三条 耐盐碱树种

刺槐、槐树、白榆、女贞、樟树、楝树、水杉、池杉、柽柳、柏树、哺鸡竹等。

第四十四条 地被植物 狗牙草、结缕草、假俭草、黑麦草、草地早熟禾、高羊茅、剪股颖、大叶吴风草、荷兰菊、假龙头、黄菊、白花蓍草、黄花蓍草、地被石竹、八宝景天、德景天、费菜、赤颈散、钓钟柳、匍匐毛莨、玉带草、丽蚌草、美女樱、日本矮小菊、大花福录考、金鸡菊、大花金鸡菊、松果菊、花菖蒲、德国鸢尾、燕子花、黄菖蒲、马蔺、蝴蝶花、香蒲、葱兰、韭兰、大花萱草、夹套萱草、紫鸭舌、吉祥草、美国马蹄金、红花酢浆草、白三叶、书带草、剪夏罗、二月兰、紫茉莉、天人菊、醉蝶花、波斯菊、金光菊、葡萄风信子、石蒜、邹叶狗尾巴、野菊花、偃柏、铺地柏、小檗、紫叶小檗、金丝桃、朱砂根、绣球、火棘、锦鸡儿、紫穂槐、胡枝子、美丽胡枝子、芫花、东瀛珊瑚、青荚叶、龟甲冬青、黄栌、八角金盘、马缨丹、菲白竹、凤尾兰、丝兰等。

第四十五条 藤本植物

转子莲、杂种铁线莲、铁线莲、霹荔、野蔷薇、香水月季、木香、云实、网络崖豆藤、紫藤、多花紫藤、长春油麻藤、扶芳藤、雀梅藤、爬山虎、中华常春藤、络石、迎春、云南黄馨、探春、凌霄、美国凌霄、忍冬。

第七章 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第四十六条 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的目标

近期(2001—2005年),试引种300种,引种成功率达80%,植物种类达到1500种左右;

中期(2006—2010年),试引种600种,引种成功率达80%,植物种类达到2000种左右;

远期(2011—2020年),试引种300种,引种成功率达80%,植物种类达到2200种左右。

第四十七条 植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1、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

(1)建立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实行就地保护。通过11个风景区、6个湿地保护区、2个水源保护区、4个森林公园的保护和建立,使保护区面积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效保护植物多样性。(2)重视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

充实和完善现有植物园,积极鼓励对杭州地区特有物种的迁地保护;结合湿地保护,在余杭闲林建立杭州湿地物种保护中心;在萧山大型苗木园中,建立以经济类植物区和花卉区为主的植物园等。

2、加强植物的引种、试种等工作

(1)利用我国丰富的物种资源,开展广泛的引种、收集工作,在通过驯化、试种等,把适宜于杭州市生长的植物品种加以推广,丰富本地区的物种。

(2)引进国外优良的物种资源,在对本地区生态系统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加以推广,丰富植物资源。

第四十八条 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与对策

1、科学准确地制定物种优先保护方案,有效地开展物种资源的保护

在有限的资金下,优先保护最需要保护的区域与物种。

2、加强珍稀濒危植物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建立保护区的基础上,增加保护小区、保护点,为珍稀濒危植物提供一个适宜的生境,并通过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采取人工促进次生阔叶林恢复等措施,促进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繁衍环境的巩固和恢复。

3、建立健全珍稀濒危植物的监测体系

建立由省、市、区三级监测站组成,重点检测与一般检测相结合的检测体系,定期提供包括分布范围、生境、繁殖方式、种群结构、资源消长、保护现状等多项内容的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与动态信息,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第四十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1、成林地带,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外的范围。

第五十条 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1、健全古树名木档案

全面调查,建立健全每株古树名木的档案,实行“一树、一牌(碑)、一卡”制度。

2、依法保护,严禁砍伐或迁移

严格按《杭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

3、落实管护措施及经费

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 保护措施

1、整治古树周边的环境,改善立地条件

拆除古树周边的违章建筑,扩大绿地面积,并采取调整土壤物理结构、改善地下环境等方式改善生长环境。

2、加强维护保护

设置保护围栏;对年老根衰的采取设支撑、或拉索等辅助设施;及时填补树干空洞;及时做好排水、填土、修剪枯枝等工作;安装避雷针;设立观察井和观察树。

3、加强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

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及时防治病虫害危害;对目前生长不良的古树名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诊断,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防止死亡现象发生。

4、采取切实有效的复壮古树名木措施

从生理生态、营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提出综合复壮措施。

第九章 绿地景观规划 第五十二条 重要景观面(带)

1、外围山体背景景观

杭州城市的南部、西部、西北部及北部地区是连绵的山峦,是城市天然的生态屏障,也是城市的背景。规划通过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及山林绿地的改造,强化和美化山体景观,形成城市优美的背景景观。

2、钱塘江生态景观带

规划通过钱塘江上游的水源保护区、下游的滨海湿地、500~1000米宽的防护林及江滨休闲公园的建设,形成杭州城市具有重要生态、游憩、景观功能的景观带。

3、京杭大运河生态景观带

改造与整治京杭大运河两岸,通过运河景观森林公园、两岸30~50米绿带的建设及充分利用京杭大运河沿线丰富的人文资源建设运河沿线公园,形成运河沿线的重要景观节点,美化景观,形成运河风光带。

4、西湖景观面

保持“三面云山一面城”、“城景交融,城湖合璧”的景观特色,禁止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城市化和城市面湖地区过多的高层建筑对景观的破坏。通过西湖风景名胜区林相的改造、宝石山、吴山等山体与城区过渡地带的绿地建设,增强其自然生态功能。

第十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十三条近期绿地建设目标和指标

加强滨水绿廊与交通绿廊的建设,初步形成杭州城市的绿色网架;重点建设中心城区的公园绿地,增加主要街道的街头绿地,在合理的服务半径之内,增加各级公园绿地,改善城区缺少绿地的状况。规划每年增加城市绿地(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之和)500万平方米以上。

至2005年,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9平方米以上;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第五十四条近期绿地建设重点

1、结合风景区建设,改造山林绿地。

2、启动水源绿地保护区,在钱塘江两岸建设宽100米以上水源涵养林。

3、建立绿色交通体系,改善城市对外交通形象。基本建成绕城公路两侧宽50—100米的绿带,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机场路两侧宽30米以上的绿带;主城、副城、组团间的联系道路两侧宽30米以上的绿带;完成城市主要入城口的环境整治。

4、完善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建设。

(1)完成环西湖绿地建设,改造完成环湖南线、曲院风荷、渔乐园、雷峰夕照等公园和景点;

(2)结合西湖综合保护工程工程,新建茅乡水情公园、三台泽韵园、花山霞鹃等公园,充实西湖西线的景观;

(3)加紧西湖北山景区的改造,建成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大公园;

(4)建成石景公园、白塔公园、吴山公园、灵隐景区等公园和风景点。

5、加快市级公园的建设。完成市级公园城北体育公园、城西公园、城东生态公园、西塘河公园一期;改造和扩大临平山公园、西山公园、北干山公园,增加山脚绿地面积;启动城市新中心公园、钱塘江滨江公园。

6、增加城区的各级公园和广场。完成凤凰公园、东新园公园、杭氧公园、三里亭公园、江滨公园、三墩三河公园、霞湾公园、运河西公园、江寺公园、祗园寺公园、滨江少儿公园、滨江高教公园、星桥公园等。

7、完成新开河、贴沙河、中河两侧绿带,基本形成城区内京杭大运河、上塘河、东新河、红建河、西塘河、余杭塘河、紫金港、莲花港、冯家桥河、沿山河、古荡湾河、邋遢港、永久河、北塘河、萧绍运河、南门江两侧绿带。

8、增加延安路、解放路、庆春东路、市心路、320国道(临平城)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块状绿地,有效改善城市街景。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对策及措施

第五十五条 加强绿化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力度,开展全民绿化教育,了解绿化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并养成爱绿、护绿的好习惯;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意识,把绿化建设提高到改善投资环境、促使土地增值、改善城市形象的高度来加以重视。

第五十六条 完善法规,依法治绿

逐步完善现有的法规,组织制定与法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文件,使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有法可依,保证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园林尽快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制订《杭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尽早制定颁布《杭州市绿化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借地绿化管理办法》、《杭州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绿地规划的监督实施,确保城市绿化用地

审批后的《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规划的绿化用地。

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除对每年实施的绿地进行检查外,对城市主要绿地的变更情况加以监督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切实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加强绿线管理,划定绿化控制线,严禁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或削减规划绿地面积;建设项目从规划、审批、实施到竣工验收必须严格管理,对未达到绿化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处罚,绿化严重不足且没有有效补偿措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加大拆违还绿的力度,对侵绿、占绿等违章行为须严格处理,并广泛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抵制侵绿、占绿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完善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稳定的资金来源

1、政府投资为主渠道。将绿地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大绿地建设资金的投入,绿地建设费用应占城市建设费用的3~5%,由市政府投资市级大型绿地的建设,区政府投资区级公园、街道绿地的建设。

2、新建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建设费用,应列入建设总投资,由各建设单位及开发公司负责实施,保证绿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3、道路绿地及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地建设费用,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由市政建设部门按规划与道路同步实施。

4、建立绿化基金。鼓励社会参与,使绿地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绿地的建设、养护、古树名木及野生植物的保护等。

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保证中心城区的绿地实施

规划建议积极发挥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调控作用,每年推出的出让地块中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地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的逐步实施。

1、政府通过土地收购,置换出旧城区待改造地块,实施绿地。

2、结合老城区工厂单位的搬迁、旧城改造、调整城市中心的中、小学用地,对于办学条件差、场地紧张的学校适当合并、迁建,改善办学条件,置换出部分用地实施绿地;

3、预征规划绿地,避免重复建设、拆迁,降低绿地实施成本。

第六十条 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建设城市的集中绿地

改变建设次序,先建公园等集中绿地,后开发周边的土地,通过周边地块地价的增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保障城市绿地实施的经费,使城市绿地建设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十一条 研究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保证城市生态绿地的实施。

总结近几年借地绿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借地绿化的配套措施;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劳动力转移、户籍制度的改革等手段,加快生态绿地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水平,为园林绿化提供技术支撑

科技是园林绿化进一步发展的支撑,上海在这方面已作出了榜样。充分发挥绿化科研部门的积极性,并借助于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新优品种引进、栽培技术的提高、植物配置、建群结构的稳定、病虫害防治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使有限的绿地更好地发挥生态效益。

第六十三条 增加有效绿化面积

1、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虽然不计入城市绿地面积,但可弥补城区绿地的不足,对城市的景观及生态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大力提倡与鼓励各单位创造条件进行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特别是近西湖地区,要加强建筑立面的绿化与美化。

2、搞好主要道路两侧的形象工程。对主要道路两侧现有的单位提出绿化与美化的整改要求,积极推进拆墙透绿工作,以增加城市的通透感,改善视觉效果,增加城市绿地;对重建及新建项目,要求在临道路一侧留出绿色空间,使更多的单位绿地,转换成街头绿地,为城市景观作出贡献,并根据有关规划在绿地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单位负责日常的养护与管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六十四条 深化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改革

彻底改变目前城市绿化行业“政企不分,管养不分”、“以费养人”的状况,深化行业改革,积极培育绿化市场运作机制,逐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市场化用作,达到降低养护成本,提高绿地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划自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解释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的法定有效组成文件是规划文本、图纸,附件包括说明、基础资料汇编。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划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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