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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昆建立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 大力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9220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3 18:38: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刘昆建立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 大力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

刘昆:建立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 大力推动装备制造

业发展

财政部副部长 刘 昆

同志们:

今天,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联合在京召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会议,主要宣贯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部署试点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快速发展,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标志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程度低,直接影响了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和升级。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将“依靠创新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和“大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作为202_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

当前,全球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变革的关键时期,发达国家纷纷掀起“再工业化”浪潮,一些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成本优势进入制造业中低端,发展格局正在深刻变化。我国制造业在面临“前后夹击”危机的同时,也迎来了赶超的重要机遇窗口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必须从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制造业的重大意义,创新支持政策,增强制造业特别是重大技术装备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强国转变,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

长期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财政针对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从需求侧和供给侧不断研究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一是推动解决“用户用不了”问题。很多技术装备工艺还不成熟,需要加快研发,并通过应用示范验证加以改善,提升产品质量,让用户有装备可用。对此,中央财政主要通过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推动了特定领域重大关键装备的应用。二是研究破解“用户不敢用”瓶颈。部分装备存在市场初期应用瓶颈,虽然技术成熟,但因装备本身价值量大,且对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用户担心风险不敢购买使用。为破解这一瓶颈,国家已经在一些特定领域通过多种方式从需求侧加大了支持和引领。但从国际经验看,对广泛的商用领域用户,大多数国家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担用户风险,从机制上解决用户使用问题。

二、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考虑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发达的现状,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研究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工信部制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保险公司为目录内装备定制综合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投保企业保费。以财政补贴引导建立保险补偿机制,是财政支持方式的重大创新,力求实现多方共赢:

一是有效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的核心是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以市场化方式分担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202_年,三部门率先将清洁高效发电、轨道交通等14个领域的装备纳入试点范围,基本涵盖了装备制造业发展较为迫切的主要重大技术装备。如试点进展顺利,市场传导性会很强,将极大促进装备制造企业打开市场,破解首台套装备市场初期瓶颈。

二是搭建制造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平台。目前,保险公司进入装备制造业开展业务的较少,部分地方虽然开展了保险补偿试点,但因当地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数量有限,保险公司难以按大数法则有效化解自身风险,承保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从全国市场看,202_年我国规模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有79797家,总营业务收入超过22万亿元,列入本次试点范围的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价值累计800多亿元,按照首批次计算的价值总量会更大。利用好这一市场,不仅装备制造企业、用户受益,保险公司也会从中开辟新的业务空间。

三是探索完善公共财政市场化支持方式。公共财政作为政府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引导社会投资、调节利益分配的有力手段,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是公共财政以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创新:一方面,通过适当财政资金补贴,引导制造企业投保和保险机构承保,以市场化方式降低用户风险,加快装备推广,符合市场规律,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实现财政资金扶持效应的放大,政策覆盖面广,更适应开放的市场环境。

四是利用保险功能建立重大技术装备风险防控机制。将装备市场与保险功能有效对接,符合保险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器”的定位。同时,引导保险共保体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将保险服务环节进一步前移,鼓励其为装备制造企业分担风险的同时,通过积累出险数量、种类等数据,从中梳理查找装备应用风险点,并联合专家建立装备制造业风险防控体系,指引装备制造企业持续改进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等,从而更好推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

三、推动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试点顺利实施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是贯彻落实这一系列精神,推进装备制造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方面要从推动装备制造业实现大发展的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试点顺利实施,推动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长效运行。

第一,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促进试点工作高效开展。财政部将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信部、保监会一道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信部印发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试点中还将结合装备制造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同时要组织地方工信部门加快推动试点装备市场应用;保监会也印发了《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指导共保体组建事项,并监督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试点工作出实效。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试点工作中,一方面要努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另一方面,在做好对申报企业及其装备合规性审核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各地近期还将召开政策宣贯片区会议和项目对接会,这是本次试点工作顺利启航的基础,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把会议办好。

第三,切实发挥保险功能,分散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风险。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综合险条款等的指导。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为投保的装备制造企业提供个性化投保到快速理赔的“一条龙”服务,提高保险出单、理赔效率,不断优化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方案和服务质量。同时,注重发挥保险功能,做好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为下一步建立重大技术装备风险防控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与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协同提升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能力和水平。

第四,装备制造企业要踊跃参加试点,用足用好政策。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撬动保险市场,打开装备市场,实现多方受益,这是装备制造企业难得的发展机遇。请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参加试点,向用户企业加强政策解释,用足用好政策,通过试点工作实现企业发展新的突破,促进中国装备制造业腾飞。同时,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地方主管部门或直接向我们三部门反映,共同把试点工作做好做扎实。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今天的电视电话会标志着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正式建立,也标志着装备制造业迎来新的契机。下一步,财政部还将会同工信部、保监会及时跟踪进展、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动保险补偿机制长效运行。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把试点工作抓好、促好,推动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早结硕果、早见成效。

谢谢大家!

(本文系刘昆副部长在202_年3月3日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第二篇: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2_〕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近两年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单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第十一条 获得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

第十二条 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首台(套)产品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浙经贸投资〔202_〕371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篇: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8号)和《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2_]76号),为了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我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重大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电气机械;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电子专用设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工程机械及特种用途装备;高端机电产品和机电基础件等领域。各扶持重点,根据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由省经贸委确定颁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上述重点领域的重点发展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我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首台(套)产品的申报及界定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首台(套)界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申报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机构均设在浙江省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若该企业所生产的主要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界定。

第六条 申请界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该条款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好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能够替代进口并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产品至少拥有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级市经(贸)委提出首台(套)界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经(贸)委对企业所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经贸委,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近两年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界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界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经贸委将建立一定规模的装备制造业专家库为首台(套)产品界定提供人才支撑,专家库内的专家可包括来自科研院所、大学、企业以及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专家。

第九条 省经贸委委托具有界定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具体承担首台(套)界定评价工作(该机构以下简称界定机构)。

一、界定机构应从省经贸委建立的装备制造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二、界定机构出具界定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必须依法保守界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界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销售。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界定机构出具的界定报告进行审定,形成当《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形成《产品目录》。并向产品所在企业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证书》(以下简称《界定证书》)。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对申请单位和界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界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首台(套)资格和《界定证书》、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界定机构如泄漏界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界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界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界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每年定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两的首台(套)产品开展界定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附件一: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国内首台(套)每项9位人员以内、省内首台(套)每项7位人员以内)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首台(套)的理由 备注:报告书第一页应为《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封面格式见下页。

——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产品名称: 申报类型:

企业名称:(盖章)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报日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O一O年九月制

第五篇: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_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2_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经信委

号:浙经信技术〔202_〕388号 印7 发时索引号: ZJJX-02-04-201206-00050 间:202_-06-

2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提高我省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水平,加快重点领域突破,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2_〕520号)要求,决定开展202_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领域及产品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2_)>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_〕258号)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申报。

申报产品为国内首台(套)或省内首台(套)两类产品。

二、申报程序

(一)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报送我委。

(二)授权行业协会申报。今年,我委继续授权相关协会向我委直接申报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流程与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申报程序相同,申请单位可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后,由行业协会初审并择优推荐报送我委。

经我委授权的行业协会有:浙江省机械行业联合会、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浙江省电机行业协会、浙江省太阳能行业协会、浙江省照明电器行业协会、浙江省输配电设备协会、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浙江省农机工业行业协会、浙江省轴承行业协会、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浙江省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具体申报数量详见附件2。

(三)省属企业申报。省属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要求

(一)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均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或技术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申报重点领域,并符合《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和省内首台(套)产品。

(三)今年开始,首台(套)产品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sbs.zjjxw.gov.cn:8088/technique/login.htm),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指南》(见附件1)。

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和省属企业需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我委(附项目汇总表,汇总表可从网上导出)。因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网上提交的材料无需再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此外,网上申报系统对各推荐单位初审采用两级审核形式,即主办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后需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送我委。

(四)实行限额推荐。市级限额5个(包含市属区),县(市、余杭区)限额3个。请各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择优推荐本行业企业申报,可不足额申报。同时,为体现扶优原则,对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名额适当增加,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五)各地要认真把好申报产品初选关和材料审核关,注重产品的技术水平,所报首台(套)产品应是202_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

(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2_年7月31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联系人:省经信委技装处 张蕴博,联系电话: 0571-87057427;陈革 联系电话/传真:0571-80758172 网上申报流程技术咨询:李宁,联系电话:0571-28829219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指南》

2.《各推荐单位首台(套)产品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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