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受让出让的土地营业税差额还是全额缴
受让出让的土地营业税差额还是全额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针对何谓“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笔者发现了三个版本,试例举如下:
一、西部某省地税局接到某请示内容:纳税人转让从政府(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对原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即:契税、土地出让金、统征规费、劳动力安置费、拆迁费)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给出的批复内容是: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缴纳的上述各类税、费不属(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扣除范围,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得扣除。
二、某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给出的规定是:纳税人转让其受让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或抵债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所称“受让”是指纳税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该纳税人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是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的使用价值,对受让后再重新申请开发立项,重新计算使用年限再转让的,不按本条款征收营业税,而应按其转让价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时,不按本条款征收营业税,而应按其转让价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某自治区地税局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区局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得扣除。
我们不难发现这三个文件的歧异处,假设某企业经出让方式获得某宗土地1000亩,缴纳土地出让金7000万元,契税280万元,其他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1000万元,该企业并未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而是炒地皮,一年后以14000万元转让该宗土地。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这个企业位于统一的中国内的不同省级行政区会享有不同的营业税待遇。
假设这家企业位于西部某省或某计划单列市,则得不到任何扣除,但是如果位于某自治区,则可获得减除土地出让金按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待遇,前者需要交纳14000×5%=700万元,而后者只需要交纳(14000-7000)×5%=350万元。同样的应税行为的税负却差了一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了?笔者认为是某省与某计划单列市赋予了营业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歪曲了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本意,这两个地方的税务当局大约认为炒地皮行为罪不可赦,故而采取不予扣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以打击这种炒买炒卖土地的投机行为,其实土地增值税已经具有了这种抑制投机的功能,对不进行土地开发即转让的土地,土地增值税是享受不了20%的加计扣除的。
既然土地增值税已经有此功能,为什么还要再次赋予营业税这种功能呢?这给纳税人一种以营业税越俎代疱(土地增值税)的嫌疑。而某自治区地税局的文件则相对体现了财税[2003]16号文件的原意,且文件中特别标明“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显见这种处理方式才是国家财税主管部门首肯的。
另外在现实税收征管中,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才可以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本文所指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规定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如本例所言某省或某计划单列市的绝大部分纳税人只能是“明知不公,徒叹奈何。”不会去和税务机关打复议官司来解决政策的困惑.
我们要建设的是统一、公平、效率、法制的税收体制,对于这种“一国几制”的税收政策体系是否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深思,集中力量清理整顿一些越权越位的政策文件,特别是数量繁多的税收地方规定,给纳税人一个透明、公正的税收环境了。
第二篇:浅析营业税差额纳税
浅析营业税差额纳税
【摘要】现有的营业税制存在税目的设置对应不够明确、税率不统一、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不一致等问题。在完善物流营业税过程中,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课征、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问题。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八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该名单内的企业从2012年8月1日起可以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就在这批名单之中,这样,进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可以把一些低端业务外包出去,腾出精力来发展高端市场。通过学习税收法规,总结出以下几点,以利指导工作。
一、营业税纳税现状
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各种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以物流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角度分析,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中,也没有对物流企业专门的界定。税负过重是制约物流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现状。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仓储业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这些税目看上去并不高,但是把他放在物流企业上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物流企业毛利只要4%~5%,税后利润只要1%~2%,显然3%、5%的二档营业税率相对较高。仓储业由于利润低、税率高而表现得尤为突出。
导致税负重的一个原因就是重复纳税现象严重。由于外来物流企业的加入,导致竞争激烈,物流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而将非重点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下,除试点企业外,物流企业还是按服务业纳税,还要支付给其他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较大比例得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造成了重复纳税,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
二、目前纳入试点企业的标准
首先是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由于物流是新行业,目前采取了个别认定的目录管理方式。经过行业协会推荐,组织专家认定。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各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尚未列入必备条件。
其次,按照现行认定办法,物流企业上一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
三、试点物流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
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应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旦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被取消,将不再享受本文所述的税收优惠。
2、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只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才可以差额纳税,这一差额纳税优惠政策。
3、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实务操作例题:某试点物流企业2012年8月份取得运输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30万元;取得仓储收入80万元,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30万元,计算该物流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解析: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题义,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①运输业应纳营业税=(100-30)×3%=2.10万元
②仓储业应纳营业税=(80-30)×5%=2.50万元
③合计应纳营业税=2.10+2.50=4.60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若运输业和仓储业未分开核算,则应按仓储业征税。应纳营业税=(100-30+80-30)×5%=6万元
五、营业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物流企业的发展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规定,在税目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当前,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处在试点调整的过程中,表明国家对物流行业的重视,对物流业务涉及税收问题的改进必将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业务的企业税负承担的合理性。对物流行业征收的营业税,起税负基本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相应于现有的物流多样化一体化的业务活动,现有的营业税相应税目的设置存在对应业务化分不够明确、一体化物流业务营业税税目难以确定、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管理不一致等问题,从物流业本身来说,营业税的课征简便易行,所以,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物流行业对税收
政策的集中反映,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物流行业营业税具体政策措施,必将大力推动现代物流蓬勃发展。
第三篇:营业税差额征税
营业税差额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归纳整理:
一、交通运输业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一)转贷业务 《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二)应收未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三)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四)金融业的代收款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保险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二)、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六、融资租赁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资本市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代理报关业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折扣折让扣除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有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十一、其它营业税征收中可按差额征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内容:(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为保证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这一点是纳税人必须要加以注意的,有时尽管你的业务是真实的,但很可能仅仅因为你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就不能享受到差额征税的待遇。
第四篇:营业税差额征收
第三,建筑安装业。建筑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2011年4月12日咨询十五所金永处,回答:十五所目前未执行新政策(营业税差额征收,由分包纳税),仍参照老政策,税收由总包缴纳后,由税务所给分包开具代扣代缴证明。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回答者: sdta366 | 五级 | 2010-8-23 10:30
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归纳总结出不用按营业额全额(按差价)计征营业税的十类行业。
第一,运输业。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第二,旅游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应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计征营业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第三,建筑安装业。建筑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
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以工程收入的全额减除上述设备价值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第四,金融业。金融企业从事转贷外汇业务,即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第五,保险业。保险企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于保险企业开展的无赔款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即以收取的保费全额减除给予投保人的无赔款奖励之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在我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其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费后余额计征营业税;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第六,邮政电信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第七,不动产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第八,代理业。对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代理费、广告发布费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清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以及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扣除上述之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代理业务,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
第九,服务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维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不包括本身应负担的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事服务单位业务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以上述余额计征营业税。
第十,证券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征营业税。
第五篇:劳务公司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
劳务公司纳税和发票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注意: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注意: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
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