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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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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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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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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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欠税公告
25.欠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65、68、69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5.1欠税公告管理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欠税公告管理要求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9号令),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欠税公告的职能部门是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欠税公告的具体程序: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管理检查部门核实欠税数额,填写《欠税清单》,交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核,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管理检查部门核实欠税数额,填写《欠税清单》,交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签字后报市、州局征管科,经市、州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公告。县(市)区局对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半终了后的25日内上报市州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县(市)区局在每月25日前将《欠税清单》报市州局,市州局应于当月末前报省局,省局在收到市州局报告后适时公告。
第四条 欠税公告的时间。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公告;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于半终了后45日内公告。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欠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公告。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户,发生欠税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公告其欠税额;
第六条 对已上报市州局应公告而市州局未公告期间,如纳税人已缴纳欠税款,县(市)区局应在缴纳欠税款后1日内报告市州局,以便及时注销该欠税纳税人名单;
第七条 省、市州局的欠税公告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公告。省局的欠税公告也可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将《欠税情况统计表》留存,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欠税余额为纳税人欠缴税务机关税款的总额;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额为上次欠税公告至本次欠税公告期间新产生的欠税;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办法(试行)
高一(205)班班级文明公约及个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加强对同学的常规管理,同时也是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更有利于每一位同学在高一年级健康快乐的成长,提高学习成绩,现制定以下个人操行评分量化管理条例暂定实施方案,希望同学们提出宝贵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同争创奋进、团结,和谐的班集体。
班级口号:青春如火 超越自我 慎独自信 努力拼搏 班 训:
1、入室即静 入座即学
2、不找借口,借口是拖延的温床,借口的实质是推卸责任,找借口不如说“我不知道”,不要让借口成为习惯,执行,不找任何借口,没有任何借口。
班级文明公约
第一条
出勤迟到
(一)请假。在校期间请假需本人亲自向班主任说明情况(遇班主任有事外出必须以电话告知请假缘由),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可行事,不得让同学帮请(除特殊情况外,如:紧急病情)。
(二)作息。早上7:10前(班长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中午14:25前(学习委员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晚读18:25前(班长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
(三)奖惩措施。
1、迟到者,按次数扣除相关考评分,1次1分,累计统分;
2、无故离校、早退等扣除考评分2分,视情节态度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或上报学校处理;
2、一周内未有迟到、早退记录可加考评分1分。
第二条
课堂、自习考评。
(一)课前自觉准备好本节课上课所用的相关书籍、文具等。
(二)上课铃响后,立即安静,听从课代表安排。
(三)上课时集中精力、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回答老师的提问。
(四)奖惩措施。
1、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课中被老师点名批评者(课代表负责记录)扣除考评分1分;
2、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课代表负责记录,并且不用告知其本人,直接在统计环节扣除)扣除考评分1分;
3、违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上课睡觉被老师点名;扰乱课堂纪律或自习期间讲话被老师点名或被班主任抽查点名者)扣除违纪者考评分1分(1次1分,累计统分),屡教育不改者责令写出检讨,张贴于教室,必要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本人。第三条
早操、课间操考评。
(一)早操。
早操以07:30为限,未到者即为迟到或缺席。
措施:
1、迟到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1分),并补足所缺操圈数和加操(1—3)圈。生病请假并征得班主任或体育委员同意者除外;
2、缺席者(既未请假或请假未征得同意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3分),并补足所缺操圈数和加操(1—3)圈,扣发手机一周。
(二)课间操。
课间操以课间操铃声为限,未到者即为迟到或缺席。
措施:
1、迟到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1分)。生病请假并征得班主任或体育委员同意者除外;
2、缺席者(既未请假或请假未征得同意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3分),扣发手机一周。第四条
午休、晚休考评。
按时午休(12:50)、晚休(23:20),周六及其假期留校者晚休(10:00)由宿舍管理人员清点人数。
措施:不按规定午休、晚休(包括讲话、看书等)导致班级考评分被扣者(以学校通报为主)扣除该宿舍所有人员考评分(按学校通报情况翻倍扣分),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通报到班级家长群,或者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处理,甚至取消住校资格。第五条
宿舍、教室、公区卫生 考评。
值日生早间值日开始时间为7:05分前,并在07:15分前完成值日工作;下午值日开始时间为18:10分以前,并在18:25前完成值日工作。值日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服从卫生委员和值日小组长的安排(有意见先执行相应行动,后可以和班主任交流处理)。认真做好各自相应的卫生值日工作。
措施:
1、不服从或无故不参加值日者视为缺席,缺席者班主任对其进行教育,并且参加值日一周,经教育仍不服从者请家长到校协助教育。
2、无故未按时(时间超过3分钟视为迟到)参加卫生值日扣除该生考评分0.5分(由该卫生小组小组长记录考评)。
3、因值日不认真(包括宿舍、教师、公区)导致班级考评分被扣者(以学校通报为主)扣除当天值日人员考评分(按学校通报情况翻倍扣分),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通报到班级家长群,或者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处理。第六条 作业
不拖欠作业,不抄袭作业,有问题及时找老师说明、解决。
措施:
1、抄袭作业被相关老师点名一次扣除该同学考核分1分(按次),被表扬则加1分。(由各科课代表负责考评)
2、无故不交作业者,扣除该生考评分2分,扣发手机一周。名单由课代表报送相关科目教师一份、报送班主任一份。班主任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教育。第七条 其他奖励
1、班委人员(包括宿舍社长、卫生小组负责人、各组组长、各课代表、团支书、生活委员、卫生委员、学习委员、班长)认真负责,无违纪情况(如1—6条中涉及其一则取消该加分)可加考评分1分。
2、成绩≧100,加考评分3分;成绩≧200,加考评分2分;成绩≧400,加考评分1分;成绩进步30名,加考评分1分,多进步多加,上不封顶;成绩退步30名扣除考评分1分,退步多则扣得多,下不封顶。(名次进退步有余数时按是否超过三分之二数计算,如:进步名次余数为20名,则30※2/3=20.1,可加考评分1分),成绩考评分每周皆可加分,直至名次变动则另行计算。本条考核由学习委员负责。考核说明:
1、考评一周一次,周天早11:10分前公布考评结果,记分清零开始新一轮考评。
2、班主任为指导教师(负责监督),班长任组长(负责召集成员统计核实、落实考核情况),各班委为成员(各司其职作好记录考评)。
3、各小组及成员如有疑虑可到相关负责人员处查看记录,发现问题可向班长提出,班长酌情公正处理。
4、两周考评需分出排名,按考评分高低,排名靠前者优先选择座位,(男男相坐位、女女相坐)。座位两周一轮转。
5、每周考核情况保留,作为学校奖励及奖助学金评定重要依据。
6、连续两周考评分居后5名者,扣发手机直至退出后5名,无手机同学参加每天值日,直至退出后5名。
我自愿遵守以上规定,请老师和同学监督我!签名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