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石油大学勤工助学手册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2000]024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将勤工助学活动与经济资助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面向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并应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正、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
第七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管理学生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及工作:
1.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争取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学校相关政策和工作文件。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4.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辟和审批。5.校内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的核算、审查和向财务处报送。
6.协调和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督导校内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8.其它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和工作: 1.校内外相关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2.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负责校内其它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相关活动的规范、监督和审批。
4.为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勤工助学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等。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需要在用工一周前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参加校内行政拨款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内非行政拨款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支付。校内创收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工单位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提高到10元(人民币,下同),按月结算。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但报酬最高每小时不得超过12元,每月不得超过500元。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负责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校内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学生,但对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的学生可以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学生。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需与学生签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要求上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申请派工表》。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酬金。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4.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如实填写提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情况登记表》,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能力特长、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史等。
6.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可以放弃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真实信息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影响用工单位工作者,用工单位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5.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3.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4.按期、足额支付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5.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研究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或中期考核评价体系中。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内外等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放弃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三天向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申明并备案;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学生不得相互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违反者,除取消当事人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四十条 学校用工单位上报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学生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同时,学校将从用工单位的下一年度财政拨款中,扣除用工单位所报金额的十倍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扣除,超过1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扣除),所扣金额纳入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学[2006]1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学院等部门,开展学生资助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职责及人员选拔
第七条 勤工助学项目的设立及指标的划拨。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资助中心审批后立项。勤工助学项目每学年调整一次,勤工助学指标每学年划拨一次。
第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学工助理、社团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助理为主。
第十条 勤工助学人员基本职责。
(一)勤工助学人员应牢固树立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二)热爱所分配的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任劳任怨;
(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所在工作岗位的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病因事无法工作,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征得同意。不能擅自缺勤和私自更换岗位;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不得影响自身的学习。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申请学生根据年级、专业以及自身的具体情况申请岗位,通过勤工助学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减缓经济困难;同时能在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管理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有益锻炼。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二)家庭贫困;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四)办事认真,工作责任心强;
(五)生活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拔程序。
(一)用人单位若因工作的特殊性而要求学生有某种专长,则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的形式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二)一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在贫困生中产生,实行竞聘上岗。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各学院遵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按划拨指标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资助中心审核、各用人单位面试通后录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主要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假期时间进行,不得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安排或立即停止参加勤工助学。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半年之内不允许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受记过、留党、留团、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二)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安排者;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反映表现不好者;
(五)私自调换岗位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管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考勤考核记录作为领取报酬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院的管理。学院应准确掌握学生情况,根据划拨指标,严格把关选派勤工助学学生。经常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及时与用人单位和资助中心联系,起到协助管理、监督的作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人员一学期进行小调整,一学年进行大调整。用人单位和学院调换人员必须先报资助中心审批后,由资助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及学院。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向用人单位上交书面总结,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总结报资助中心。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资助中心要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资助中心要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中欧工程教育平台中国18所著名高校之一,全国具有研究生院的56所高校之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教育部和四大石油石化企业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青岛(主要校区)、东营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4723亩,建筑面积113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总量554万册,其中印刷型图书245万册、电子型图书309万册。青岛校区地处迷人的帆船之都、海滨之城,享有极高美誉的青岛。学校面朝浪平沙细的唐岛湾,背靠高峻雄伟的小珠山,山在海边,海在校边,校依山势,海映山色,校园风景秀丽,办学条件完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石油、石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被誉为“石油科技人才的摇篮”。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现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学校现有 5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56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石油、石化工业的各个领域,石油主干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毕业生就业率连续15年保持在90%以上,2004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就业先进工作单位”荣誉称号学校重视科技成果产业化,我校的骨干企业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大胜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石油石化行业重要的科研中试及工业试验基地。
青岛金沙滩位于山东半岛南端黄海之滨,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开发区)凤凰岛。南濒黄海,呈月牙形东西伸展,全长3500多米,宽300米。水清滩平,沙细如粉,色泽如金,故称“金沙滩”。青岛金沙滩是我国沙质最细、面积最大、风景最美的沙滩,是“亚洲第一滩”。青岛银沙滩(yinshatan)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岛(fenghuangdao),与国家4A景区金沙滩为姊妹滩,银沙滩山清水秀,沙质细腻,为原生态天然优质海沙滩,目前青岛开发区正在把银沙滩建设成高档海水浴场和高端休闲景区。
青岛市是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
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青岛荣获2005年“公众最向往的中国城市”第一名2007年青岛成为中国唯一入选“世界最美海湾”的城市
荣获“2012中国最佳休闲城市”称号2012年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排行榜青岛市稳居首位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十大最佳旅游目的地
第四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自 荐 信
尊敬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自主招生领导:
您好!
学生李昌民,今年17岁,是山东省莱芜市第一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高三学生,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自荐申请材料,我感到荣幸万分,深表谢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我心中的梦想,基于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敬仰,对中国名校的渴望,我将为走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努力!
出生于齐鲁长城脚下,生长在长勺之战的历史故事里,养成了我干脆利落、一鼓作气的做事风格和善于观察分析的学习生活习惯。热爱物理、化学,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创新活动,爱动手、喜欢小发明、小制作。
一次,家里来了客人,我看到大人们吸烟后,放到烟灰缸里的烟头没有掐灭,烟雾还在飘出,有时候烟灰缸内的烟灰随风飞出,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曾经设想了好久,能不能给烟灰缸增加一个活动的盖子,以防止烟灰的随风散落呢?经过多次的设计、试验、失败、改进,一次次的重复实验,最终成型,设计成功了一种环保烟灰缸,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虽然该小制作要达到实用还需要继续改进,但是这却锻炼了我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设计能力,提高了自我的认知能力,坚定了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更是切身体会了“失败是成功之母”的真正含义。
在这个小发明的制作过程中,总结出一个道理,即“确定目标、研究方法、坚持努力,才能走向成功”。我相信,这个小发明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有时候会因为粗心,犯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比如,有次期中考试,化学考卷,草稿上计算正确的结果,我却在答题时填错,由此得到了老师和家长的轮番严厉教育。我会虚心、认真地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批评,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摈弃浮躁心理,谨慎细心、精益求精。我们正式在这种错误和改正的过程当中慢慢成长起来。
凭借着高中三年如一日的努力,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年级前茅,考试成绩只能证明过去,我必须坚持努力,勤奋钻研,我相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大门将为我敞开着。若能走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我希望能在石油工程、资源勘查或地球物理等方面深造,刻苦学习,为我国的石油、能源事业付出自身的精力!
青岛,世界著名海滨旅游度假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汇集八方贤才,经济实力雄厚,社会治安稳定,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我向往这座美丽的城市,我向往中国石大的大讲堂。
石油大学,我会努力来的!
自荐学生
第五篇:中国石油大学简介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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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简称“石大”,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高校,全国建有研究生院的56所高校之一。同时还是教育部首批61所“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之一,中欧工程教育平台中国18所著名高校之一,“111”工程重点建设的69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2007年首批43所签约高校之一,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研究型综合大学,是教育部和四大石油石化企业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于1953年建校,时称北京石油学院,1969年迁校山东,改称华东石油学院。1988年,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逐步形成山东、北京两地办学的格局。2005年1月,学校更名为中国石油大学。学校于1953年建校,时称北京石油学院,1969年迁校山东,改称华东石油学院。1988年,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逐步形成山东、北京两地办学的格局。2005年1月,学校更名为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和东营市东营区。校园总面积300公顷,建筑面积120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总量390万册(含电子型图书)。学校建有研究生院,有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理学院、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胜利学院、体育教学部等教学学院(部),以及后备军官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筹)。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0000人、研究生4800余人,留学生300人,函授网络在籍生5.8万人。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5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819人,博士生导师138人,硕士生导师744人,工商管理硕士指导教师42人。专任教师中有两院院士6人,“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入选者8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教学名师10人,5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4人分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霍英东青年教师奖,8人被授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学校现已建立起一支由学术带头人、后备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责任教授和学术顾问组成的学术梯队。人才梯队正在壮大,一大批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2005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达到2.1万余人,各类在读研究生5000余人,成人(网络)在册学生3万余人。2011年东营只留下了胜利学院,其他在校生全部迁往青岛校区,共2.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