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9日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113 申请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由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出具其在本省执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其调出执业的意见;申请人在拟调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签署同意执业登记的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省司法厅应在十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6、司法鉴定人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程序,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程序的规定办理。
办理期限
1、省司法厅或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审核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
2、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省司法厅自受理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申请二十日内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的期限规定执行。
第二篇:本地变更执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本地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拟调入所): 申请单编号: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人基本情况(A4纸);
备注:网上填写,打印生成。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A4纸);
3、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A4纸);
4、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审查执业经历证明(A4纸);
5、拟调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A4纸);
6、申请人与拟调入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A4纸)。
第三篇: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时间:(2010-07-13)字体--【大 中 小】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异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
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北京市司法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篇:医师执业变更申请手续
医师执业变更申请手续
(一)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样表见附件);
6、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7、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8、聘用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9、拟聘用证明;
(二)申请区内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执业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5、拟聘用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样表见附件);
8、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区外人员申请到区内执业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执业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5、拟聘用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样表见附件);
8、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9、原注册的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和变更注册信息数据。
(四)区内人员申请到区外执业变更执业地点(请办理者自备3.5英寸新软盘一张)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拟执业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5、拟聘用证明。
第五篇: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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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内资企业注册地变更程序
一、办理程序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2、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3、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有关文件。
(注: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上述变更材料后,拟迁入地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二)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申报材料: 《企业迁移通知书》
(注: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三)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四)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报材料: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各部门批复复印件;
4、原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证IC卡。办理时限:
换证3个工作日。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 申报材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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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门牌号有变更的须提供公安局新编门牌号证明)、租赁合同(涉及转租的需提供转租协议)原件。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式3份)。
外资企业
一、办理程序
1、申请迁入(迁入地商务委);
2、申请迁出,取得批复(迁出地商务委);
3、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4、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5、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6、变更批准证书(迁入地商务委);
7、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8、变更税务登记证;
9、变更外汇登记证;
10、变更财政登记证;
11、变更海关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