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程序
2011年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程序
编辑提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注册。
初始注册
(一)需提交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情如下文
(二)申请注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材料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1)符合初始注册条件,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通知未通过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申请复议。
5.机构报送材料。
6.(1)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2)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详情如下文
续期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原件。
3.本注册期内业绩考核证明。
4.本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本注册期满前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情如下文
(二)申请续期注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材料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10个工作日内,续期注册审核。
4.(1)续期符合条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不符合续期注册,通知未通过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申请复议。
5.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
(1)符合续期条件,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续期注册栏内盖章;
(2)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详情如下文
变更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原件。
3.原单位解聘证明。
4.本次注册期内原单位业绩考核证明。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情如下文
(二)变更注册登记办理程序:
1.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材料管理机构。
2.5个工作日内,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1)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材料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人员,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4.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
(1)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通知其不合格原因。
详情如下文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登办理程序:
1.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1)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加盖本机构公章,材料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
(2)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书面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原因。
4.向现聘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材料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5.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1)通过变更注册加盖公章,材料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不合格,5个工作日通知原因,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详情如下文
(四)通过变更注册人员的注册证,由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发给申请人。详情如下文
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办理程序
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6.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办理程序
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续期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续期注册审核工作。
4.续期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续期注册审核人员的续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续期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续期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续期注册栏内盖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在原聘用单位的业绩考核证明。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4.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变更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变更注册栏内盖章;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办理程序(跨省)
跨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
4.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收到经原聘用单位和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注册材料后,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经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5.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并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二篇:关于办理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按照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办理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2‟5号)要求,现将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请登陆河南省职称网查询。办理证书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准考证、单位办证介绍信、《河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与准考证同版2寸免冠照片(2张)。
2、以上所需材料,务于2012年3月30日前交市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后到省职称处办理验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员转下一同期办理。
3、如本人现工作单位与报考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与新单位聘任关系证明后方可通过现工作单位办理证书。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类别”等按报考时所填内容填写,“批准日期”按考试时间填写,“管理号”、“证书编号”按证书上内容填写。
南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第四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说明
苏州市建科职业培训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说明
一、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注册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要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凡是不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报。
2、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级管理锁进入管理系统,看到本区域内上报人员及企业的各项信息。网上材料与书面材料要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5、申报专业的问题过去报考时分14个专业,现已合并为10个专业,详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6、同时申报两个专业以上的问题如同时申报建筑、公路工程专业,按上报材料分数多的专业要求申报。
四、上报要求
1、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的顺序进行编号打包。
2、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请表1份,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的顺序排列,不用装订,放档案袋中。
3、对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要将每个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专业)的顺序进行编号打包。
4、所有申报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上报材料。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人员材料,也要上报,将核验不合格的人员放汇总表最后。
第五篇: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程序
关于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7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8—9日(星期
六、日)进行,考试安排和科目如下:
9月8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9月9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考点设在连云港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二、组织分工
(一)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科(4科)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5〕42号)
文件精神执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报考条件中专业要求,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执行。
四、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2012考试题型设置不变,即《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报名方法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流程为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网上支付。具体事宜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5月15日9:00—5月29日16:00。
报名网址:/default_rskszx.aspx。
报名考务咨询电话:0518-85826670
(二)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时间:5月28日9:00—5月31日17:00
资格初审地点: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朝阳东路1号原市劳动局317房间)
报名资格条件咨询电话:0518-85812148
(1)初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备齐下列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格式:×××同志××年参加工作,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年。加盖单位公章]。
(2)对于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只要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可完成报名,不需再提交其他报考证明材料。
(三)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时间:5月15日9:00—5月31日17:30。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即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的考生,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四)准考证打印及发票领取时间
考生于2012年9月4—7日登陆连云港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同期,考生持本人身份证至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朝阳东路1号406室)领取考试收费发票,逾期不补。
七、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
今年考试大纲及教材续用2011版,教材共7册,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模拟试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汇编、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套380元。如需要购买,请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处联系,电话:8582530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处地址在连云港市苍梧路36号振兴学生公寓3号楼2楼22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