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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97073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01:20: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宁波”的战略部署,通过培育和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认定,具体工作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成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成员兼任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义务监督员。

二、培育规则

第六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在问题。

第八条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九条 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及当地工商部门应当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三、认定标准

第十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确定为培育对象,且参加过相关培训。

(二)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审查A级。

(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六)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七)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企业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应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较大事故发生,近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企业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四、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认定标准,提供本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四)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及资质证明;

(五)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八)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及纳税信用A级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A级认定材料;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可以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驰、著、知名商标认定证书;

(二)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三)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证书;

(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认定证书;

(五)国家免检产品认定证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荣誉证明;

(七)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拥有其他信用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组织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

第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择优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具体测评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考评优秀的企业将被授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及信贷征信系统,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年认定一次。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续展认定,并提交《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认定申请书》,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跟踪指导制度。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将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定期审核制度。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将定期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回访,考核其信用管理建设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展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并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及信贷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经营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信用档案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其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纪录等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材料。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

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网上下载

二、企业信用管理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2、信用管理情况:

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录

1、法律规范学习制度

2、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4、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5、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6、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7、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8、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四、公司文件

1、关于成立公司信用管理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公司信用管理小组的通知:

总部及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为提升公司的形象,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经济管理,加强公司的合同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信用合同管理小组。信用管理小组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信用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xxx

成员:xxx,xxx,xxx2、董事长简介

3、成员简介

4、证书

五、审计报告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六、营业执照

七、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八、国税地税证明、纳税信用证明

国税证明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_-202_年未有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行为,该公司近三年中未有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任何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特此证明

宁波市鄞州国税局

地税证明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_-202_年未有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行为,该公司近三年中未有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任何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特此证明

宁波市鄞州地税局

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等级为B级。

特此证明

宁波市鄞州地税局

九、劳动部门出具的A级认定材料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三年环保守法证明

十一、企业其他相关荣誉

1、驰、著、知名商标认定证书

2、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3、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证书

4、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认定证书

5、国家免检产品认定证书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荣誉证明

7、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拥有其他信用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三篇: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2_]第31号)和《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2_]第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六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专利试点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5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www.teniu.cc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八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企业提出评价(评审)意见。

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应当阐明理由,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商市财政局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专利试点企业试点时间为一年,到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试点期间,凡专利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增长率在10%以下的试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验收合格的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考核(验收)一次。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专利(或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不作为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考核(验收)细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甬科知[202_]第11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鄞科【202_】13号(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为了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促进城市信息化水平提升,根据区委区府有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为规范和指导示范企业的创建,确保企业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原则和条件:

根据我区产业结构和地域分布情况,坚持企业自愿、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承担过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完成验收的企业优先。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负责人重视信息化建设,对信息化工作有明确的认识和目标。

2、企业信息化系统须根据规划实施建设,信息化规划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可行性强。

3、企业信息化领导管理组织健全,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4、企业应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保证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拓展,资金投入情况明晰,软、硬件投入比例合理。

5、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良好;人员素质、信息化软件、硬件设备等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6、企业已完成信息化阶段性改造,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息系统,系统以软件应用为核心,配套设施齐全,设计先进,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

四、申报企业所需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1、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书;

2、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

3、有关信息化工程的技术合同、合作协议、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料上报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书》需打印,所有资料装订一式六份,连同《申报书》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软盘一起上报。

五、认定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预申请报告(具体时间根据预申请通知),经当地镇(乡)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正式申报企业。

3、正式申报企业根据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要求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当地镇(乡)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科技局。(具体时间根据正式申报通知)

4、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正式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打分、考评,确定示范企业推荐名单。

5、准。

六、政策扶持

对认定的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七、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示范企业推荐名单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批

第五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_‟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2_‟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测定其管理水平和履行能力程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经营业绩、管理人员配备、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行业内奖惩记录、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民工学校、劳务用工等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倒权重计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同一评价指标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扣分单项累加。

第十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是对评价周期(评价周期是按评价日向前倒推一年时间,其中奖惩记录评价周期按评价日倒推两年时间计算)内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是取评价内每日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A):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95分以上;

(二)良好(B):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75-95分(不含本数)之间;

(三)一般(C):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60-75分(不含本数)之间;

(四)较差(D):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60分(不含本数)以下。

第二十条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若该信用主体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获得过一次鲁班奖或两次以上钱江杯的,暂定信用评价分为85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67分,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近三年有地市级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59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时,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作为下个月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A)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投标申请或中标资格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5%,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7%,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50%;

(二)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为10%,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100%;

(三)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半年;

(四)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一年内本地企业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甬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

(二)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一年;

(三)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12%,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200%;

(四)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

第五章

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各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投诉,市建设委员会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纠正。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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